发达国家促进小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及启示
2012-08-15卿洁
卿 洁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重庆 401120)
小型企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培养大批企业家、防止垄断、促进竞争等。但是由于小型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强、融资困难,如果没有政策保护,企业的发展有可能陷入困境。各国小型企业都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占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创办速度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二是虽然规模很小,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但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并且能为经济拮据的家庭提供最主要的经济保障;三是作为孵化器,可以培养大量的企业家,提高整个民族的创新意识、开拓意识、冒险精神和进取精神,可以形成团队的力量,培养强大的国民经济原动力。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针对小企业的政策措施进行概括比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保障体系、法律保障体系、融资与信用担保体系、财政与税收保障体系、社会化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以此为基础得出对我国小型企业发展的启示。
一、管理机构的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的管理机构比较系统和健全,包括官方的正式管理机构和民间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地保障小企业政策体系的规范运行和有效实施。
(一)起主导作用的官方正式管理机构
官方的正式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体系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政策和法律制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对中小企业的存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国很早设立了正式管理机构,也是目前最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系统构成:第一是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1953年参、众两院成立的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小企业会议的政策建议,负责相关的法律建立和完善;第二是隶属于白宫的小企业会议,主要负责小企业的法律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融通、信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第三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SBA),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技术培训与社会化服务等的专门机构。日本的管理机构体系是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管理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行政机关包括1958年依据《中小企业厅设置法》而设立的小企业厅、地方支局与都道府县中小企业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相关的基本方针和法律制定、管理与技术指导,以及实际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起辅助作用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贯彻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并加以补充。日本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就是在协助中央政府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一些补充和针对地方特殊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并加以综合平衡与监督指导。日本各县级政府都设有商工振兴课(内设商工事务所与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技术振兴课(内设计量核定所与工业试验场)、通商金融课(内设物产观光事务所)、观光课与工业保安课,其中工业试验场主要负责人才委托研修与技术开发、技术交流与技术普及指导,技术振兴课负责资金、主要技术的对策制定以及技术情报杂志编订等。
(三)起补充作用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在现代中小企业的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增加了政策覆盖面。日本的民间组织包括各中小企业自行组织的各种组合与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组合包括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商工组合与商店街振兴组合,其中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主要是由事业协同组合、火灾共济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与企业组合等之间的合作来保证经济活力与保护小企业,商工组合主要负责发展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与信息咨询等服务,商店街振兴组合主要负责采购、保管与运输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立,以此来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二、法律保障体系
为给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各发达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一)关于小企业的基本法
小企业基本法主要是关于支持小企业的政策、资金与信息资助等方面的规定。美国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规定了小企业管理的构架、职责与运行程序等,同时颁布了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助,还有关于国际竞争、自然灾害、女性创业、非法居住美国的个人基金进行创业以及政府合约捆绑等方面的规定,之后美国又对此基本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进行补充,如70—80年代的《小企业政策法》等8项法律与《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日本在1948年颁布《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之后颁布《中小企业安定法》,还有强调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大规模零售店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与《中小企业部门等的调整法》等基本法案。
(二)关于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
科技创新相关法律的颁布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研究与发展项目中,促成研究成果商业化。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规定,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在企业总量中不能低于一定比例。《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精神,规定每年的研究和发展经费超过一亿美元的政府部门必须拨出其中1.15%的资金来开展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德国也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科技创新的法律,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法》、《专利法》、《版权法》等。
(三)关于公平竞争的法律
1890年,美国通过了《谢尔曼法》,为小企业对抗大型托拉斯组织的垄断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保障,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与之后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起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其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包括《魏博—波默林法》、《鲁滨逊—帕特曼法》、《赛勒—凯福尔法》等,不断完善和健全了反托拉斯法系统,也给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四)其他的补充法律
作为补充与完善的法律,主要有关于生产经营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如德国的《标准化法》与《职业技术培训法》;特殊时期制定的法律,如日本在面临衰退地区和衰退产业时期,专门制定了《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临时对策措施法》与《产地中小企业临时对策措施法》。
三、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融资体系
各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尽相同。美国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担保贷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与创业引导资金。担保贷款是由SBA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最高贷款额为200万美元;组合贷款是SBA全额担保,商业银行提供50%贷款,注册开发公司提供40%;小额贷款是SBA将资金通过社区民间借款中介网络向小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创业引导资金是SBA担保,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长期的股权和债券投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小企业金融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2000多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或财政担保发债提供低息长期资金,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金融机构包括第二地方银行、引用组合及其全国联合会、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
(二)信用担保体系
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信用融资环境。美国的三大信用担保体系包括SBA总部和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担保体系以及民间社区性担保体系。日本实行的是“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以全国信用保证协会为一级,以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为二级,由此构成两级信用担保的联合担保体系。
四、财政和税收支持体系
财税支持体系主要包括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为主,政府采购、政府担保、引导风险投资等为辅的多种方式的结合。
(一)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主要是通过就业补贴、职前培训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援助。美国的SBIR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STTR计划(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就是专门针对小企业的科研创新的资金支持,以及专门针对残疾人、妇女和军人弱势群体提供启动资金的援助。日本的财政支持是以直接资助为主、政府性金融为辅的体系,每年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预算占总预算的0.25%,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般性政策,也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美国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首先是直接降低税收与税收减免,降低税收包括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减免包括全额、定额和定比减免;其次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这是一种加速折旧的方式,不但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还能促进设备更新换代。日本主要是减免个体业者和小规模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降低小企业的法人税率,以及对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即允许今年积累的债务准备金可当做坏账准备冲减明年的所得,在明年不需全部清账,可提取其中16%的积累。
五、社会化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化服务
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涵盖从政府机构到民间组织的服务。美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信息服务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包括政府性的机构(SBA建立的商业信息中心)和各企业自行组织的私人机构(如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企业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包括商务部旗下的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地方政府的科技工业园等。
(二)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小企业创业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做好了创业者的最后一道防线。美国建立的小企业计划包括Keogh计划、SEP计划、SIMPLE IRA计划和 SIMPLE401计划,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Keogh计划也称基奥计划,是一项享有税收优惠的职工退休储蓄计划,其主要对象是自雇者和个体经营者。SEP计划又称简化的雇员养老金计划,只有合格的雇员才能享受此计划,雇主为其缴纳养老金但由雇员自行持有和管理,是一种简单的低成本的退休金计划。SIMPLE IRA计划也称雇员储蓄激励配套计划,由雇主和自雇者建立,允许合格的雇员将其部分税前收入缴纳到此退休金计划中。SIMPLE401计划是一种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指雇主将雇员的一部分工资缴纳到此养老金计划中。
六、对我国小型企业发展的启示
通过重点考察美国和日本促进小型企业发展的各项制度体系,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政策制定要法律先行。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有效率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必须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条件。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制定了促进小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并指导具体的行动。当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但这只是一个基本点,可操作性还不强,需要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与规范化。同时法律法规也应与时俱进,不但要及时增加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条文,而且要及时清理和修正那些与现实不符合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只有一些相关的基本法,缺乏相关支撑体系的法律法规,例如:支持科研创新的法律,或保护小企业被垄断企业打击与提高小企业竞争力的法律,或提高小企业融资能力如金融财政的支撑法律等。
第二,行动之前要机构先行。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对小型企业发展的促进而言,专门的管理机构功不可没。我国小企业数量巨大,但参差不齐,良莠各异,究其原因是我国管理机构的缺位,目前没有一个由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基本由各部门多头管理,其工作力度可想而知。当前,我国应该建立以中央政府授权成立的管理机构为主导,以各地方政府建立的相关机构为基础,并辅之以各种民间社团,组建一个完整的小型企业的服务机构体系。起主导作用的官方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法律,完善小企业发展的保障体系,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地方性的相关机构则主要是完善细微的规章制度,起完善、执行和监督平衡的作用,为当地的小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信息查询等服务。民间组织可以是行业性或区域性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加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加快发展的步伐。
第三,构建完备的财税体系,强化政府责任。推进科学的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小型企业发展的具体体现,政府必须在财税制度上有所作为。首先,政府应当明确财政在促进小型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可通过不同形式来完成。主要形式是制定专项资金计划,由法律规定每年财政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小企业领域,另外还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若某行业的小企业发展困难却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时,应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其次,税收优惠是政府支持小型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手段。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也应减免小企业的税收,根据不同行业与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四,完善金融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必不可少。小型企业发展必然面临融资难题,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可避免。首先,要完善金融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是走多元化、多层次的道路,为我国解决小型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供了破题的思路。我国也可以国有银行为主要融资对象,规定各国有银行每年必须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能挪为它用,并以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辅助,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次,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政府要承担信用担保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小企业应加强自我力量,组织各行业协会等,使得这种民间组织加入到信用担保体系中来,形成全社会动员,让小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走出信用担保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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