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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及对策思考——以重庆市为例

2012-08-15许子渝

关键词:纽带重庆市犯罪

许子渝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部,重庆 400067)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值得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学界已有多种理论进行探讨,其中社会控制理论就是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

一、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

社会控制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提出的对社会主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的控制,后经发展被广泛运用于犯罪社会学中。20世纪60年代,特拉维斯·赫希在《少年犯罪原因探析》一书中指出,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相联系,从而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社会控制理论。在其后的研究中,学者米歇尔·欣得朗、佩吉·乔达诺、加里·詹森和大卫·布朗菲尔德等人的研究结论支持了社会控制理论的立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有联系,这些研究成果使社会控制理论成为了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的分支。社会控制论在后续研究中逐步形成了遏制论、中性说、社会责任说三种观点,其基本观点认为:人的行为是能够通过遏制的手段控制的,每一个个体存在内外两个遏制系统,两个系统合力便能抵御犯罪的诱因(遏制论),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行为要么是社会结构对行为控制松懈或削弱而造成的(中性说),要么是个体社会责任削弱而造成的(社会责任说)。针对上述观点,国外研究者对宏观层次的社会结构变量和微观层次的作用进行了相关研究,“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等证实了已有的研究。

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们开启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矫正的新视角:第一,未成年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当“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弱化或破裂时,犯罪及违法行为就会产生”①,那么在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社会控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遏制是至关重要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将出现诸多削弱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纽带的因素。如父母加入流动人口的大军改变了未成年人原有的社会联系纽带,在新纽带还没有或无法构建的情况下,会增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再如家庭解体可能削弱未成年人的社会纽带——只不过前者是正式控制所出现的问题,后者是非正式控制的缺乏。第二,虽然高水平的内部遏制系统是最终抵制违法犯罪的力量,但未成年人的内部遏制系统是在外部遏制系统的控制、指导、监督、纠正和限制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体遏制违法犯罪的系统构建是一个社会,特别是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尤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下文通过对重庆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基本情况的分析,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进行探寻,以便能更好地找到预防、遏制违法犯罪的途径和方法。

二、重庆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在重庆市的青少年犯罪现象中,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比较突出。以2005年为例,我市共起诉在校学生784人,占刑事起诉总人数的3.83%,比全国高1.58个百分点。起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584人,占总数2.85%,起诉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170人,占总数10.6%,起诉的未成年人总的比例高于全国2.1个百分点②。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表现为:其一,主体身份结构中农村籍未成年人、学生犯罪急剧上升。在2008年审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农村籍的未成年人占51.61%,学生为19.68%,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超半,而学生也有相当数量。其二,犯罪手段成人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报告中指出:1998年来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和广泛程度均呈上升趋势。1998—2008年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0%以上。其三,犯罪结构以侵财性犯罪为主,暴力犯罪突出。据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统计,在年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两类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89.26%。其四,年龄特征上低龄化趋势明显。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8年全市法院判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罪犯210人,2005年达到最大值472人,2008年略有下降,但也达到423人。犯罪人数居高不下③。

以上关于未成年人罪犯人数统计的基本情况折射出重庆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是严峻的。

第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总体是稳中有升。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作案人员的比例从1998—2008年10年间呈倍数增长;未成年人接受处罚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2000年未成年人的审判人数为1344人,占判处总人数的7.44%,而到2008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2469人,占判处总人数的11.18%④。表面看来,进入2000年以后人数有所下降,但高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常见的危害行为提高了入罪门栏,因此处罚的人数比例有所下降,事实却是上升的。

第二,重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6年与2007年两个年度全国未成年人的审判人数占判处总人数的比例为9.40%,重庆为11.15%和11.55%,与京、津、沪相比较,其它三个直辖市都低于10%⑤。

从时间和区域间比较中可以看出:作为新兴的直辖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开始增多,直至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应该引起政法工作者及研究者的关注——在社会结构变化过程中,区域中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存在着哪些变量削弱了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从而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增加。

三、重庆市未成年人社会控制存在的问题

按社会学上的划分方式,我们从正式控制(有组织、明文规定的控制如政府等)和非正式控制(没有组织和明文规定的控制如学校、家庭、社区等)两个层面分析。

(一)正式社会控制面临的问题

1.城市人口结构的变化致使未成年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的纽带缺乏制度保障

重庆是一个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新兴直辖市,其经济的发展也采用了推动城市化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带来社会结构变化的一大表现就是人口流动。虽然人口流动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但流动人口却打破了流动人口与原有社会联系的纽带,特别是在新的社会纽带未能有效构建起来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重庆直辖后形成了以主城九区为“一圈”,其他31个区县为“两翼”的经济发展格局,2008年主城九区基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占全市未成年人罪犯的41.07%,其他31个区县占58.93%⑥。除比例的明显差别,案件类型上主城九区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涉毒等为主要案件,说明了经济活动活跃、流动人口密集的都市经济案发率比较高。目前虽没有数据直接证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流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但在重庆未成年罪犯中,城镇无业未成年人占23.17%,说明随着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城,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还存在着空缺:行政部门只是简单地办证收费,对流动人口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法制宣传,削弱了社会控制的力量。当然,对闲散的未成年人的控制更成为了盲区:管理机构依然沿袭着传统的模式,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的约束和引导,致使闲散的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正常纽带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虽有一些政策的规定和帮助,但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繁琐以及落实制度和政策的监督不力,使得流动人口的子女极易辍学或加入闲散未成年人的队伍。由于管理的缺位,制度政策的落实不力,无法发挥社会控制在引导和促使未成年人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要求的功能,致使未成年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的纽带缺乏制度保障。

2.农村社区的变化加速了未成年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纽带的断裂

前面数据显示2008年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罪犯中的51.61%,说明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控制中,农村地区处于一个盲点。农村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控制管理的理念和机构,也缺乏具体的措施,对未成年人基本是一种“熟人社会”的控制管理方式,即在校期间是学校的事,在家期间就是家长的事。这种控制管理方式一旦遇到社会结构的变化,立即出现空白地段:一旦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打工,农村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就会出现放任自流的状态,既无引导,也无约束。虽然2011年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联动方案》,基本精神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还没有对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异常行为的引导、协调有比较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如果说原本社会控制制度就不够完善,已容易造成农村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正常纽带出现功能性欠缺,那么在社会结构变化的冲击下,更加速了未成年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纽带的断裂。

(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缺位

在正常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而言,其与社会联系的纽带是以家庭为最初的结构,所以家庭这种非正式社会控制尤为突出。目前重庆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现象受非正式社会控制影响比较突出:据重庆主城南岸区、巴南区对五年来的案件分析,因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教育不健全导致或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占60%以上。

目前重庆市的家庭功能不完善或不健全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家庭的解体。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持续增长,重庆的离婚率虽没有官方的正式统计,但是我市婚姻登记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离婚人数达83183对,2010年离婚95052对。离婚率的上升必然意味着生活在破裂家庭的未成年人增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有过这样的调查结论:未成年人如果家庭结构缺失,对其闲散于社会乃至犯罪有重要的影响。二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留守儿童的现象。留守儿童所面临的一个共同性问题是失教性。导致失教性的原因主要是监护人的文化程度偏低,教育方法不当或疏于管教。其实留守儿童还面临着另一个共同性的问题:情感孤寂。有组数据可以揭示留守儿童情感需求的空白:88.2%的留守儿童只能通过电话与父母联系;53.5%通话时间在3分钟内;64.8%要一周或更长时间才能与父母联系,甚至有8.7%与父母没有联系⑦。这组数据说明留守儿童通过成人与正常社会的联系因父母的外出降到极低。如果说失教性割裂留守儿童与社会正常联系的引导和管束,那么情感的孤寂则会扼杀他们与社会正常联系所需的感情纽带。

在重庆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还有一个现象:在校学生和辍学的学生占了19.68%(2008年市中级法院的统计),而来自这批学生的申诉就是在校倍受歧视。目前我们没有明确的数据能揭示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学校教育的冲击,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公平;教育评价体系的异位,且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对留守儿童应有的教育关怀;对城市闲散未成年人管理的疏漏——种种问题都揭示了学校控制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的控制形式。

总之,重庆市的正式社会控制在宏观社会结构变化下(人口流动)受到了冲击,削弱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控制的功能;非正式控制(家庭解体或父母子女之间的疏离)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控制的作用。在二者的交互作用下,造成了区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处于一个较高位的运行,因此建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迫在眉睫。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控制的应对思考

(一)对未成年人社会控制理论的认识是构建社会控制系统的前提

为什么要把社会控制论运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中,研究者们的初衷就是要探寻未成年人怎样能不犯罪。通过研究发现伴随着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社会联系的纽带如果正常,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就会下降,反之,社会在构建社会控制系统时也就应该考虑如何能更好地密切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发挥社会控制引导和约束的功效。其实在社会结构变化中存在或不断形成着削弱未成年人社会纽带的各种因素和变量,每一个与未成年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体(父母)、组织(学校、社区、社会)都应该有强化社会控制的意识,这决不仅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就能建构社会控制的问题,而是每一个个体、组织都有强化社会控制的各种形式、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责任。因此,着力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纽带的正常构建,才能真正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

(二)构建立体多维度社会控制模式

传统的控制模式主要是从国家、学校、家庭三个层面介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基本思路应该是从所有与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有关的外部环境去建构控制模式。根据控制主体的差别性,应构建以国家机关的正式控制为核心,以学校、家庭、社区、网络等非正式控制为辅助的立体控制体系。国家模式应从国家、政府、司法三个层面——即制度保障、法律落实及机构保障、司法矫正及救济去构建。目前的重点应该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这是构建未成年人正常的社会纽带的前提,而着力点则是法律、制度落实的监管,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容易形成未成年人社会纽带断裂的农村、城乡结合部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非正式控制中如果说学校是用规范和纪律来加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纽带,那么家庭就应该用爱、沟通交流来密切未成年人与社会的纽带,再通过城市化进程中新交往形式——社区和网络的有效补充,构建未成年人正常社会纽带的立体网络。比如,学校可以展开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纽带进行摸底,并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对家长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手段,乃至通过培训家长同孩子的沟通技巧等具体措施,帮助、指导和培训家长与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社区要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和优化环境等多种手段,利用目前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模式,发挥他们在构建未成年人社会纽带的外围作用;网络控制中不仅要严格监管网吧等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开放,更应该要求软件营运商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开发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游戏、软件。总之,真正构建能发挥各自不同功效的社会控制体系,并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使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相互配合,达到有效预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标。

(三)重视发展和创新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社会控制是否稳定有力,不仅有赖于健全的社会控制体系,而且有赖于正确适当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方法⑧。根据手段和方法的性质和特点可作多种分类,只是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时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不能在其使用后反而削弱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即过于强制性或过多使用法律和司法的手段不一定特别适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反之,一些柔性的、新颖的或对未成年人有极强影响力的网络手段却应该引起重视,比如把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指导网络作为推进管理创新的重点,因为父母在家庭中的责任感、适度的亲情、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是家庭内聚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未成年人正常社会纽带的关键。总之,不断发展和创新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使社会控制论成为预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工具。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只有坚持多角度地思考预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策略和方法,不断揭示其规律,才能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

注释:

①(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汪明亮,顾婷,牛广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

②数据来源:青年人才论坛市直机关分论坛.黄常明.从刑事犯罪的态势特点,谈遏制犯罪,确保重庆安定有序的举措[EB/OL].http://www.cqjgdj.gov.cn/c368p3.aspx.

③数据来源: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等.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4).

④⑤⑥数据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报告(1998—2008)[R].

⑦数据来源: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41.

⑧宋浩波.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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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汪明亮,顾婷,牛广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意)加洛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等.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4):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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