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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境界的拓展与觉解之基础探析

2012-08-15郭剑林

关键词:个人利益功利天地

郭剑林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对人的生命存在进行层次划分以明确人生方向是学者探讨人生道路的一个重要方式。人的生存方式多样,从不同角度划分有不同层次。如丰子恺的人生三层楼说、殷海光的人生四层次说、唐君毅的心灵九境说等等不一而足。中国传统文化注重精神境界追求,认为人生境界高低关键不在物质拥有程度,而在精神的领会和感悟上,而道德理想的实现是这种高层次需要的体现。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以道德为标准来划分人生境界。就此而论,冯友兰的四境界说在传统诸多分类法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

一、道德境界的拓展——人类伦理发展必须经历的四个阶段

冯友兰在《觉解的程度和人生境界》一文中提出:以觉解的不同为基础,人所可能有底境界,可以分为四种: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他具体阐释:自然境界中的人,其行为是顺才(才指生物学上的性)或顺习(个人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对于“自己”及“利”并没有清楚的觉解。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是“为利”的,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对“自己”及“利”有清楚的觉解,其最后的目的,是为他自己的利。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为是“行义”的,义与利是相反亦是相成的。求自己的利的行为,是为利的行为,求社会的利的行为,是行义的行为。所以,义是指社会的利。这境界的人,对人之性已有觉解,了解人性中的是包含着社会性的,或者说,是了解社会的全的。天地境界中的人,是“事天”的,有完全的高一层的觉解,不但是社会的“全”的一部分,也是宇宙的“全”的一部分。境界的高低,是以某种境界所需要的人的觉解的多少为标准的。[1]34-38

分析冯友兰的人生四境界说可以发现:贯穿其中的核心标准是道德。自然境界“顺才”或“顺习”,“似乎是一个混沌”,对道德是不会意识到的,道德对其而言不是考虑的问题,或者可以说,这是处在前道德阶段。功利境界是“为利”的,这个时候“自己”的“利”是根本的目标,道德与否的标准必然也是以“自己”的“利”。可以说,这是处在道德的低级阶段。道德境界是“行义”的,就是认识到了“自己”的“利”和“社会”的“利”的统一关系,并以“社会”的“利”作为道德判断标准。可以说这是道德的完善阶段。天地境界是“事天”,这个时候突破了“社会”或者说是“人”这个视角,而是以整体宇宙的“利”这个“全”作为道德的尺度。可以说,这是超越人的通俗道德的拓展延伸阶段,或者说,这是道德的最高阶段。

依据冯友兰的观点,一个人道德提升所能经历的境界有四个:一开始,他对道德是无所知的,即使他做了道德事,那也是性情本能或习惯。后来,他认识到自己本身的存在,做事情要为自己着想,考虑“自己”的“利益”。后来,他认识到人的社会性,意识到人和社会整体的相互关联,做事情能够从社会的角度、“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再后来,他更是认识到宇宙的整体性,能够从“天地整体”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采取行为。也就是说,单个的人的道德境界的发展过程,是从无觉解——对“我”的“利”的觉解——对社会这个“全”的觉解——对宇宙的“全”的觉解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冯友兰的境界说是指人生境界的,但换个角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过程如果不是用在个人身上,而是用在整个社会道德伦理发展的历程来看,同样也是适用的。或者说,从整个人类伦理发展的视野来看,人类道德的发展同样也应是经历这样的四个阶段:

最早的原始人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乎本性或习惯。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道德,可以说是“自然境界的道德”阶段。氏族的瓦解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们认识到“我”的存在,进而明晓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为自身利益而争夺合乎这一时期社会伦理的主流。这时对应的就是“功利境界的道德”阶段。待到人们认识到彼此之间并不都是对立相反的利益,还有相成的关系,只有整体社会的发展才有合乎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实现,于是注重人类“群体”、“整体”之“利益”的伦理观念出现并占据社会道德的主导,如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这时候的道德就发展到了对应“道德境界的道德”这一阶段了。(冯友兰直接把这一境界以道德命名,一方面是因为在传统文化中,只有为社会整体的“义”而服务和献身的行为才能称为是道德,这样命名符合这一实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前面的功利对应,凸显道德在人生境界划分上的重要性。)道德境界所需要的觉解,其核心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义”的觉解。这其实就是当今道德实际所处的阶段:强调人类群体或整体的利益。如果这一阶段再突破往前,其对应的自然就是“天地境界的道德”这个最高阶段了。天地境界的人,他的“觉解”已发展到最高程度:他觉解人虽只有七尺之躯,但可以与“天地参”。[1]37亦即是说:“他”已经不仅是从单纯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而是从更宏观的角度,也就是宇宙的“全”的深度来考虑“利益”了。而与“天地参”,不再立足于人自身的狭隘利益出发考虑,而强调从整个物种、生态甚至整个宇宙的整体角度来考虑问题,不正是当前生态伦理所致力和追求的目标吗?由此可以说:生态伦理正是对应“天地境界的道德”这一发展阶段的。

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我们不妨暂时以“自然道德”、“自我道德”、“社会道德”、“天地道德”来命名道德发展的这四个阶段。

在《建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一文中,王晓华提出,以人与人和人与物的双重关系尺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敬畏神灵阶段(前人类中心主义阶段),敬畏人类阶段(人类中心主义阶段),敬畏万物阶段(后人类中心主义阶段)。[2]前人类中心主义阶段大致应对应自然道德阶段,因为人对自身的觉解尚未真正开始,只是顺才顺习。人类中心主义阶段则应该是“自我道德”和“社会道德”阶段。因为“自我道德”阶段是明确地为自己(单个的人)的利益,“社会道德”阶段境界是明确地为社会、为他人(多数的人)的利益,虽然指向不同,但在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觉解”这点上是一致无疑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阶段则对应的是“天地道德”阶段。倡导环境伦理者明确提出要以万物、生态、宇宙为尺度,超越于简单的“人的利益”之上,这正与天地境界“事天”、“觉解宇宙的全”相符合。因此,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标志区分的三个阶段,可以从侧面论证道德发展四个阶段的合理性。所不同在于:敬畏神灵、人类、万物的分法更注重于道德发展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而四阶段的分法则更侧重于认识道德历史演变的逻辑和规律。而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从其具体起因和最终演变两个角度来分析当前道德阶段存在问题的原因。

二、功利境界到道德境界——义利之辩已千年

道德的核心问题是利益问题。道德这个词中,道最初含义是道路,德在《说文解字》中解释是“得”,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道德理解成是:“得之道”,也就是“正确的获得利益的方法”。因此,个人的最初的道德思考其实就是对个人这个“我”如何正确获得“利益”的方法的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说到道德问题时曾经说过:“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3]这段话清楚地揭示了产生道德问题的现实基础。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的出发点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我(自己)”的范围,二是“利益”的范畴。冯友兰境界的划分若从纯粹的道德视角看,实则是以对此两问题理解的不同层次为依据:自然境界的人,无所谓自己和利益。(在自然境界中,人不知有“我”。[1]45)功利境界的人,我是单个的我,利益是物质的利益。(在功利境界中,人知有“我”。知有“我“可以说是“我之自觉”。[1]45)道德境界的我,是社会整体的我,纯粹人类的我,利益是整体的利益,包含物质精神两个方面。(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知性,知性则“见真吾”[1]45)天地境界的我,是整个自然界万物的我,利益也是整体的利益。(在天地境界中底人知天,知天则知“真我”在宇宙间底地位。[1]45所以冯友兰说:“境界有高低。此所谓高低的分别,是以到某种境界所需要底人的觉解的多少为标准。”[1]38他认为对宇宙人生的认识程度和主体的自觉程度,是评判境界的最主要标准。而实际上这种认识和自觉,主要体现在觉解两个“全”:一是主体的全,二是利益的全。

道德从一个境界提升到下一个境界之间的难度是递增的。从自然境界到功利境界的这个转化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因为功利境界所要求的对“我”和“利益”的觉解的要求并不复杂,或者说,所需要的觉解并不多。正如冯友兰所说:“自然境界及功利境界是黑格尔所谓自然的礼物。道德境界及天地境界是黑格尔所谓精神的创造。”[1]45-46从功利境界到道德境界所要求的觉解是大大超越了前者,从道德境界到天地境界其实更是如此。直到今天,依然有无数的人止步于由功利境界向道德境界的跨越。这个跨越的艰难就在于“我”和“利益”这两个原本清楚的概念在这个转变中变得模糊,以致在使用的时候要么因模糊而难以把握要么就是实际上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由功利境界向道德境界的跨越中“我”和“利益”的范畴为什么发生变化、是如何发生变化的?费尔巴哈的幸福论认为幸福是道德的目的、内容和原则,而对幸福的追求正是这个变化的原动力,但满足幸福所需要的“利益”却不是个简单明确的范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发生变化的是“利益”的范畴。功利境界的人所理解的“利益”重在切身的物质利益,但随着实践的感受和认识的深入,他会逐渐发现精神上的愉悦诸多时候较之物质需求的满足更容易让人感觉幸福。由此幸福所需要的利益不仅是“物质利益”,更需要“精神利益”。这是第一个转变,这个转变也是第二个转变的基础。正常情况下要满足“精神利益”需要他人的肯定,个人自我中心必然无法实现,只有扩大这个单数的“我”的范围为复数的“我”,即“我们”,“我”的这种“精神利益”需求才能通过“我们”中的其他人的对“我”的肯定而实现。也就是说,只有把主体“我”扩展为“我们”这个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而且,“我们”这个利益共同体的范围越大,“我”所可能感受到的精神利益的幸福层次也就越强。当这两个转变实现并成为习惯之后,这个“我”在事实层面上可以说就已经实现了由功利境界向道德境界的跨越了。

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矛盾出现了:个人的“我”扩展成了“社会”,个人的“利”变成了社会的“义”,也就是作为出发点的“个人的利”变成了“社会的义”。当两者之间一致的时候自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个人之利与社会之义出现分歧,那么到底哪个应该作为真正的基础和出发点?或者说,哪个才是真正“觉解”的基础?一般而言,西方的道德学说似乎更注重于前者,爱尔维修、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等皆是如此,这样的优点在于更符合逻辑的理性,更容易为人所接受;不足在于强调了个人之利这个出发点必然使得向社会之义的转变显得艰难,人生之中的崇高、永恒容易沦为虚幻。而中国伦理文化更重后者,这样的好处在于义利分明,道德处事方法清晰,不足是否定了自我之利因而只能注重体验、先验作为吸引信徒的基础。两种文化逻辑方式,也就是弗洛姆所言的东西方文化中“亚里士多德逻辑”和“悖论逻辑”的差别和后果在这里充分得到了体现。就从功利道德到社会道德的这一转换而言,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虽各有不足但基本还能解决问题。

当然,这是从纯粹个体的思维角度出发。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学说出发,我们不能不考虑到社会经济关系对这个问题的决定性作用。社会之义与个人之利的高度一致,必然使得矛盾越来越小而趋于瓦解,个人向道德境界的跨越变得容易;同样的,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只能使得矛盾加剧,两者中任何一种解决方式合理性都将弱化,这种跨越变得艰难。

三、生态伦理的启示——从天地境界反思道德境界

生态伦理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伦理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生态伦理的出现直接根源首先是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但实际上从伦理范围的不断拓展过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进步,伦理观念或早或迟也必然要实现从社会范畴向自然范畴的拓展。冯友兰的境界说中最高境界为天地境界也正包含着这层含义。“他知人不但是社会的全的一部分,而并已是宇宙的全的一部分”。[1]37而从道德发展的四个阶段来看,从“社会道德”发展到“天地道德”从逻辑而言正是“自我道德”向“社会道德”发展的进一步合理延伸。也正因此,在道德由“自我”向“社会”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完善解决的问题,正是道德由“社会”向“天地”发展出现系列问题的根源。

前文述及,在进入“社会道德”阶段之后,自我和社会哪个才是真正的根本出发点?这个问题的两种解决方式因为各有不足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一个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而这个问题在延伸到“天地道德”这个阶段之后首先必然出现的问题是:人类和自然哪个才是真正的根本?两者之间逻辑上的一致性非常明显。如果自我才是根本,社会道德只是“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那么,毫无疑问,天地道德中人类必然也是根本,天地道德只不过是“正确理解的人类利益”,人类中心主义的习惯渊源没有被动摇。同样,如果社会才是根本,那么,就如同社会道德是实现了对个人道德的颠覆一样,生态伦理必然也要实现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颠覆,也就是必须要构建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也正因为两者之间逻辑的一致性,我们不仅可以不把前者作为后者问题解决的基础,反过来,后者问题的解决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前者的问题。

在生态伦理中,如果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从逻辑上来说,是与在社会道德中道德是“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逻辑上一致的。但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又能在两种道德的衔接点发现问题,那就是:生态伦理所强调的“人类中心”其实是以整个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而社会道德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按照逻辑的一致性,这里的“人类利益”仍然是“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那么实际上,整个生态整体利益归根结底还是“个人利益”的无限放大。但问题出现了:这种放大把原先的矛盾进一步放大。如果说在个人和社会发生矛盾时坚持“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还勉为其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话,那这种约束力在个人利益和生态整体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就非常有限了。在实际实践运用上,非常遥远的生态整体利益和非常现实的个人利益的冲突中,现实的个人利益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更何况这样的生态利益逻辑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这样一来,生态伦理利益目标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

反过来,如果生态道德是颠覆人类中心主义的,它的难度首先是在对人类中心这个根深蒂固传统的动摇之艰难。虽然人类在社会道德阶段对“单个的我”的否定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天地道德中对“单纯的人类”的否定之萌芽和根源,但两者毕竟处在不同的高度,否定人类中心它所需要的学问、修养之高导致它只能是对社会金字塔顶端部分人的要求,普通民众难以从学理上认同和接受。如果说在社会道德中考虑他人社会整体利益可能是一种朴素的情感从而可作为整个伦理基础的话,在生态伦理中考虑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整体一致性的朴素情感这个基础至少是大为萎缩。如此一来生态伦理只能成为一部分人的信念,而生态伦理本身所追求的伦理目标只有让社会全体至少是大部分奉行才能显现其真正价值。

综合两方面各自的得失,孤立的运用其中一方面要么导致理论上的不合理,要么是实践上的无效性。但反过来也可以说,一方具有理论上合理性,另一方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这足以促使我们认清这样一个现实:必须把二者辨证的结合统一才能更好地实现伦理迈向更高境界这一追求目的。

以“自我道德”向“社会道德”的前进为例,在初始阶段,对尚处于“自我道德”境界的个体而言,提出整体利益的考虑和要求显然是从“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角度出发更有说服力,也更有现实基础。而当跨出了这一步之后,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当一个人已经能够感受到社会之正义带给个人的精神满足之后,或者说在实践之中的个体能够慢慢地体验到从整体利益出发带给个体精神上的愉悦是远超乎纯粹个体利益之时,则必然的应该淡化个人利益的色彩走向社会之义。此时“社会道德”的要求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在这个基础上改变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方才具有可行性。这个过程是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我们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实现质的飞跃。

正因此,在现实社会中,要进行道德建设,实现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必须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所处的道德境界采取不同的针对性引导才能取得实效。不能仅仅以一种高层次的指引要求全体民众,这样的方式也许简洁但见效并不明显甚至可能因脱节而致适得其反。而从社会角度而言,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经济水平的提升,更容易使得社会中的个体体验和认识到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从而更容易实现人们道德境界的提升。

[1]冯友兰.觉解人生[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2]王晓华.建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J].深圳大学学报,1999(2):5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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