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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农村水事纠纷的经验借鉴

2012-08-15郝少英

地下水 2012年4期
关键词:巴伦西亚水事法庭

郝少英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农村水事纠纷的经验借鉴

郝少英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巴伦西亚水法庭是欧洲最古老的机构之一,其形式和内容一直延续至今,并对国际水法产生重要影响。针对我国越来越多的农村水事矛盾、水事纠纷事件,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水事纠纷的特点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研究表明:可以通过借鉴巴伦西亚水法庭重视农村水事纠纷特点的基础上处理好相邻关系;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用水自律意识;及时解决农村水事纠纷等措施,为充分发挥我国民间社团组织在处理农村水事纠纷的积极作用提供有益参考。

巴伦西亚水法庭;农村水事纠纷;民间调解

农村水事矛盾、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及时有效地预防农村水事纠纷,化解纠纷各方的矛盾,制止过激行为已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此,有关西班牙巴伦西亚水法庭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 巴伦西亚水法庭简介

巴伦西亚是西班牙著名的农业区,合理使用和合理分配水一直是当地居民的铁律。巴伦西亚盛产水果和蔬菜,灌溉系统是控制果、菜园收成的命脉。杜利亚河是巴伦西亚果、菜园灌溉的主要水源。从杜利亚河引水的主干渠有8条,灌溉总面积17 000 km2。由于杜利亚河水流量很小,需要浇灌的土地较多,如不能合理分配用水就无法保证大面积的果、菜丰收。因此,如何公正合理地进行水量分配是巴伦西亚果、菜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据考察,在阿拉伯统治时期,当时经常发生因灌溉用水而引起的水纠纷,那时的巴伦西亚地区,果菜园灌溉系统和水渠已经相当发达,围绕这些灌溉系统形成了“灌溉公社”(又称水渠公社),即需用水灌溉田地的人组成的公社,这些灌溉公社为了以极公平、民主的方式给灌溉者分配水,大约在公元960年,在克尔多巴的阿布德拉曼三世正式组建了水法庭这种机构。[1]

巴伦西亚水法庭由在巴伦西亚果菜园中的8个水渠的管理灌溉和水分配的8名代表组成,代表由他们所在公社的社员民主产生,从而把8个水渠的权威集中于一身。这8位代表就是水法庭的法官。曾有两位巴伦西亚的国王当过水渠(即现在的水法庭)的代表即法官。1 000多年来,每到星期四中午,当大教堂门前米盖尔特塔上的钟敲响12下时,8名人民的法官就走到这块不大的地方,组成一个中外驰名的、光荣的、简单的法庭。这个法庭的基本特点是:

1.1 受案范围主要是用户之间争夺用水事件和用户浪费水事件

包括枯水期偷水、使水渠漏水、渠道不洁净、使水流不畅、浪费水、没有按规定顺序浇水等。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带有时代特色的污染水源的案件也不断诉至水法庭。

1.2 集中所有问题进行审理

开庭时,水警察或受害的农民全面地把要控告的事情及要求提出来,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双方都会陈述事情的很多细节,他们可以提供保护自己或宣称自己无罪的证据,甚至提出证人。如果双方同意,法庭允许,有时法院也会去现场核查。

1.3 口头审判

审讯从头至尾都是口头进行。诉讼双方在法官面前,口头进行申诉,法官口头对双方进行审问,口头宣判。整个审判过程都是口述,从来不用书面陈述,这一特点表现的尤为彻底。

1.4 审理期限快捷

法庭1周只开庭1次,时间为周四中午12∶00。从上周四到本周四12∶00以前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由水警察提到法庭来审理。一般1个案子从开始到结案至多7d,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最多持续3周,如果3周内被告还不到庭,就缺席审判并判决。

1.5 审理费用节俭

水法庭审理案件不收费,法官判案没有工资,灌溉社区只给微薄的一点经费,作为必要的开支费用。但被告必须支付给水警察或法庭警卫去传讯他们时的交通费,如果被告要求查看现场,所需费用也由被告负担。

由于这个法庭行使审判职能的方式简单而且效率高;判案公正快捷、判决准确恰当;法庭秩序一贯良好;没有错误、误判的现象。因此,果菜园的农民对水法庭给予全力支持,受到传讯能立即出庭接受审判,甘愿受制裁。

2 巴伦西亚水法庭的国际影响

巴伦西亚水法庭是欧洲最古老的机构之一,其形式和内容一直延续至今。多少年来,巴伦西亚经过许多次改朝换代,但所有的君主都尊重水法庭并对其加以肯定。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尽管司法体系如何完善,但巴伦西亚水法庭不仅没有被取消或削弱,反而名气越来越大。在西班牙国内,从1978年至1985年,西班牙国王签署了四份法律,多次确认水法庭的合法性、并将其誉为典范。在国际社会,196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水与和平”大会上,与会代表提出了按照巴伦西亚水法庭的模式设立“国际水法联合会”的创意,1968年3月25日在巴伦西亚水法庭所在地大教堂正式成立了该联合会,1969年联合国正式承认在巴伦西亚水法庭审判庭内成立的“国际水法联合会”为“非政府协商组织”。1975年9月联合国在巴伦西亚召开“国际水法律制度会议”,全球36个国家的200位水法专家亲临水法庭的审讯现场,一致赞扬水法庭办案的快速和高效。"1977年3月联合国在阿根廷的玛尔·德尔普拉达市召开大会,138个国家的60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投票通过了以巴伦西亚水法庭的原则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的世界《水宪章》。英国人把巴伦西亚水法庭叫做“社区居民法庭”。法国雷恩尔市的大法官赞扬说“我考察了巴伦西亚的水法庭,我很敬佩西班牙,他们各地都设有法庭。在巴伦西亚周围的17 000 hm土地范围内,不需要当局执法,执法者是果菜园中的平民百姓。水渠代表们组成了令人尊重的、世界闻名的水法庭。”迄今己有英国、印度、巴基斯坦、南美洲20个国家等在其国内的水法规中吸收了巴伦西亚水法庭的经验和作法。[1]90年代初,西班牙南部和东南部出现严重干旱,但巴伦西亚地区却因这一铁律而贮存下两年的用水,从而免遭这百年不遇的旱灾。水法庭一时更是名声大振。

3 我国对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水事纠纷的经验借鉴

我国也有几千年处理水纠纷的经验,特别是在发挥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在处理水纠纷方面发挥社区和农村民间组织作的非常不够,[2]因此,西班牙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水纠纷的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3.1 重视农村水事纠纷的特点的基础上处理好相邻关系

农村水事纠纷是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引起的一种纠纷。[3]巴伦西亚作为西班牙著名的农业区,因灌溉用水而引起的水纠纷是水法庭主要审理的范围,充分重视该水事纠纷的特点是巴伦西亚水法庭处理水事纠纷的基础。

我国农村水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区域性。农村水纠纷通常发生在对水敏感区域的某些固定地点,主要是在交界性的河流、湖泊和引水点、取水点,以及水利工程附近发生。第二,季节性。随缺水程度(供需矛盾)或洪水大小(防洪矛盾)决定纠纷的频率和严重性程度。第三,尖锐性、广泛性。由于饮水、用水问题往往涉及人的生存发展问题,是人们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而许多水事纠纷具有矛盾尖锐性、斗争激烈性。第四,多样性和复杂性。水纠纷的种类繁多、成因复杂、性质多样、涉及的利益广泛,且与许多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有关。其中,具有相邻用水关系的农户之间的纠纷最为常见、发生频率最高,而且每年争吵的时间都很集中,就是夏天农忙放水的时节。该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这类纠纷从地域角度又可分为上下游水纠纷和跨界水纠纷。相比之下,上下游之间的纠纷最为常见。上下游水纠纷并不是群体性的、直接的对抗,因为各村组的农户并没有牢固的组织纽带,他们日常的水事纠纷只是表现为放水时接壤处零散村民的口角。但是,当矛盾发展到比较尖锐的程度时,村组间的利益对抗会以调解人为媒介表现出来。

针对我国农村水事纠纷的特点,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水资源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能正确处理好此种关系,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3.1.1 有利生产

只要在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后对生产、生活的任何一个方面有利,都可视为有利生产,如有利灌;如果没有有利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体现,则不为有利。

3.1.2 方便生活

因为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件。如果缺乏或受到妨碍,都会降低当事人的生活质量。因此,法律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必须符合方便生活的精神。

3.1.3 团结互助

团结互助是人们应当遵循的社会公德。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求相邻各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互相协作,尊重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在己方生产、生活不受妨碍的条件下,尽量给他方以便利。

3.1.4 公平合理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不能只强调一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而不顾他方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既要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支持他方的合理需求。只有这样,才是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

3.2 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巴伦西亚水法庭运作类似于民间调解或仲裁,是用水自我管理的一种模式。它的存在原本不符合西班牙国家宪法的精神,但鉴于它的重大作用和历史意义,西班牙仍允许其作为一种特例存在。它能够千年不衰,公正是根本原因。法庭成员均来自灌区,对灌溉、用水和民情十分熟悉;他们在人民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声望;定期地换届使得法庭能够保持健康运行。这说明,在处理水事矛盾中,民间自我调节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调动民间力量来解决水事纠纷,不仅有利于节省公共资源,而且有利于提高调解效率和更好地妥善解决矛盾。

因此,我国应重视农村水事纠纷的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相对于各种机关的有权调解而言的,指由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地位或身份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对水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民间调解一般包括:(1)由人民群众自行调解。即在水事纠纷发生后,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邀请邻居或本地有一定知识和威望又比较熟悉政策和法律的人作为中立的第三人来主持协商解决纠纷。个别情况下具有这类条件的第三人还可能主动要求出面调解。(2)由律师主持调解。即在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委托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找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解决水事纠纷的协议。(3)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去说明和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相互妥协,并督促其通过签订协议来约束大家化解纠纷,理顺矛盾。

3.3 增强用水自律意识

巴伦西亚水法庭的8位法官没有受过很好的司法教育,但其在果、菜农中倍受尊重和推崇。其关键就在于,这8位法官在法庭上运用的法是灌溉社区实行的法规和一些乡规民约。为了更好地利用水资源,使灌溉进行的更有秩序,法官们经常讨论法律条文,以便确切了解个人的权力和有关轮流灌溉、水渠保洁等问题,并将逐步充实到乡规民约中去,以完善果、菜农用水自律的制度。与西、葡两国相比,我国对用水自律方面宣传、教育还不够。[5]中国是文明古国,应把树立用水自律意识列入水文明建设范畴加以强化。在以后的“水日水周”宣传活动中,除宣传水法律法规外,可以加入一些例如巴伦西亚水法庭等案例宣传,介绍国内外的先进治水理念、传统治水典范和现代治水文明。由强化水法规宣传转变为加强用水自律意识宣传、文明用水理念宣传。

3.4 及时解决农村水事纠纷

口头审理、快捷的审理期限是巴伦西亚水法庭及时解决水事纠纷的保障。从我国长期实践来看,因水事纠纷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而进一步恶化事件颇多。由于纠纷涉及的水资源调配和水环境治理等问题与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而且我国水法规定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纠纷当事人经不起漫长的程序等待,否则即使问题最终解决了,纠纷当事人的许多重要生活和生产利益也会因为程序拖累时间过长而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公平的水事纠纷行政调处机制将至关重要。这套解决纠纷的机制必须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大的公信力和威信力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以代表公开、公平、和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必须以高度负责为精神依托和以全面解决社会矛盾、坚决维护整个国家水安全及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工作目标的,必须对任何水事纠纷都能够高效作出最合法有效的处理结果或裁决并给纠纷当事人带来实效。

[1]毕森特·席涅尔·波依拉.巴伦西亚水法庭[M].水管理理论与实践 -国内外资料选编[Z].2011.11.

[2]蔡守秋.论处理水纠纷的方法[G].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4.

[3]王权典,冯善书.论我国水事纠纷的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3.

[4]蓝楠.解决农村饮水纠纷.调解还是仲裁[J].绿色田野.:40.

[5]王宝山.树立用水自律意识创新用水自治机制[J].北京水务.2008(5):54.

Valencia Water Court Experiences of Rural Water Dispute

HAO Shao-ying
(College of Economic La,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710063,Shaanxi)

The water court in Valencia is one of the oldest institutions in Europe,its form and content continues to today,and the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to have a major impact.For the contradictions of a growing number of rural water,water disputes,Valencia Water Court to deal with water disputes characterized by an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The result have shown that you can handle adjacent relationship by drawing on the basis of the Valencia Water Court attaches importanc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water disputes;give full play to the important role of civil mediation in the water dispute mediation mechanism,enhanced water self-discipline;timely solutions to the rural water disput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give full play to China′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an active role in dealing with rural water disputes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The water court of Valencia;Rural water dispute and Civil Mediation

S27

A

1004-1184(2012)04-0004-04

2012-04-13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陕西省农村水事纠纷消解法律机制研究”(11JK0194)

郝少英( 1973 - ) ,女,陕西户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攻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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