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职业语言法治现状及违法现象的整治防控策略
2012-08-15赵锦荣
赵锦荣
(海门经济开发区中学,江苏 海门 226100)
语言应用能力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直观的表现,对人的成长、成才、成功及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对推进素质教育至关重要。语言文字工作意义非凡,对于提升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对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性和基础性意义,在党和国家的全局性工作中处于基础地位。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提高国民语言应用能力,是法律赋予教育部门的职责,也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基础。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在教育领域,母语感情和语言能力的培养是教育的重要任务。
推广普通话是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语言国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政治任务。将普通话水平列为教师资格准入条件、对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合格上岗、评定职称等实行普通话等级要求制度,是贯彻落实推广普通话基本国策的重要行政措施,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推进我国语言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的教师职业语言法治现状令人忧虑。必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和惩戒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职称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创建、健全和完善“监督、救济、惩戒、责任制约制度体系”普通话无法合格教师退出机制,确保教师普通话素质发展、职称评定、普通话教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教师职业语言法治举要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不论是教书还是育人,都离不开语言的口头运用。这个口头运用的语言,在汉语地区,其法律导向、政府导向和发展趋势是普通话而非方言。
教育部早在1955年发出的《关于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就要求教师教学语言的发音以普通话为标准。1982年,“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写进了《宪法》。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文件)中强调指出,推广普通话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律地位。
普通话语音素质(以下简称“普通话素质”)具有基本性、通用性、蛛合性、横断性,是各级各类教师(包括教学(任课、授课)、德育、教研、管理教师)的基本素质、通用素质和横断素质之一,是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能力和水平之一,是教育素质的核心之一,是教学能力的核心成分之一,是一项重要的教师基本功,被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列入申请教师资格者必备教育教学能力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普通话素质建设对教师而言是提高教育素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教师专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教育法》第十二条、《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均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更是直接地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这些都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1994 年制定发布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附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水平”。即普教系统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是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非语文科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科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1.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2.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不得低于二级……”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中学阶段是巩固学生在小学阶段初步形成的语言能力并使之继续发展提高的关键时期,因此,中学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重要阵地。1993年2月2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对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提出了以下要求:“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两个方面。教师和干部掌握普通话应做到:(1)能流利地说普通话,语文教师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并熟练掌握汉语拼音;(2)各科教师均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文教师具有教授普通话的能力和正音能力。(一)加强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包括口语教学和书面语教学两个方面。不仅应重视语音的规范,也应重视词汇和语法的规范。汉语拼音是学习普通话和语文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生产、科技应用的重要工具。中学语文教学要注意巩固学生在小学阶段学习过的汉语拼音,并运用汉语拼音帮助学生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初中语文教学要加强学生的朗读训练;高中语文教学要注重学生的写作训练,同时逐步提高学生自由交谈的普通话水平;教研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普通话教学的研究和指导。(二)加强制度建设。要使干部师生持久地做好普及普通话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是重要保证。普通中学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3.把用普通话教学列为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列为在教学工作中评选先进的条件。要根据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对教师进行考核,其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业务能力和评聘语文教师职务的一项依据。4.说普通话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要求,要把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之一。5.把普及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教学、培训、考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常规。校内应配备从事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计算工作量。(三)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掌握和教授普通话的水平是普及普通话的关键。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1984年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能力的培训纳入教师业务培训计划,解决好培训基地、师资、经费等问题。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培训工作。中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要由省、市、校分级负责,省、市主要负责为学校培训骨干,学校要依靠骨干对在职干部教师实施培训。”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国家正式的职业标准之一,教师群体都要普通话水平达标。熟练掌握并自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教师素质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毋庸置疑,在未来相当长久的政策制度环境中,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仍与教师资格、职称评定、持证上岗、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合格标准存在和发生密切的利益关联性。
二、方言区教师普通话素质现状素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各汉语方言区拥有约1200万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其普通话整体素质水准还不高,个别地区甚至是很低。他们作为普通话学用四大主流群体之一,其目前状况可概括描述为:(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频度不大,音准度、音准率不高,不顺滑而显得较为生硬、青涩,语速滞缓而缺乏本征化(内禀化),与标准普通话及生态化要求差距较远。普通话是学校的法定教学语言。方言区许多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使用或较少使用普通话,教师在这点上没有依法执教。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法行为。(二)教师普通话水平整体上不高,水平等级真正合格率也属于较低,准正传播普通话的效率不高、质量内涵不高。(三)由于教学语言的法定性,一些教师只好在形式上使用普通话授课,由于方言度太大,反而影响了其教学质量,增加了教学成本和学生学习成本,有时学生听得一头雾水、云里雾里。(四)一些教师普通话水平还不如学生,出现了“倒灌现象”,学生不但学不到,反而由于负迁移效应而出现了语音面貌和素质的倒退与枯萎。(五)基层职称政策和其他人事政策的严重失谐和操作过程的严重偏差,致使少数普通话水平形式上也不合格(无证书、证书已失效、证书等级无效)的教师也晋升高一级职称(包括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广东省称为“中学正高级教师”),评授为县市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或得到其他形式的提拔使用甚至重用。这种现象增大了教育人才置位熵,扰乱了人才秩序,影响了国家语言政策的正确实施。
上述这些带有危机性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普通话素质不良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普通话文化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传播质量和速度,影响了国家语言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教师职业语言法治现状评析
普通话文化传播与传承,虽然有多种途径、方式和阵地,但基础教育是主途径、主方式和主阵地。中小学教师肩负着传承、传播普通话这一我国先进国粹文化的历史重任和法定职责。但是一些方言区的中小学教师在普通话方面不求上进,既无深层动力,又缺环境压力,即既没有政府部门及学校的褒奖激励,又缺少职称评审的高门槛或条件卡压。
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任教师总数超过1347.36万人。此后有增无减。因此中小学教师队伍是一支庞大的“吃皇粮”群体。依照国家规定,具备普通话水平合格等级证书必须列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评审条件。中央直辖市重庆市以及其他省区制订的职称评定政策,都把普通话列入教师职评的评审条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地区,自国家语委1997年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以来,中小学教师职评刚开始还要求提供一个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三五年过后则是只字不提了,把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这项基本素质硬条件(刚性条件)要求,抛于脑后,弃置一旁。例如江苏省南通市,自2002年至今,有约80%的语文教师普通话等级不合格,但他们都已经或将毫无阻碍地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南通市基层职称政策的严重失谐、违规违法和操作过程的严重偏差、违规违法现象表明,南通市基础教育及职教系统(以下简称“基础教育系统”)职评领域已经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化外之地”。
基础教育系统职评腐败和违法乱纪,包含“论文等教育科研成果不合格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型混入”、“基本素质不合格型混入”、“资历和业绩造假型混入”、“普通话水平等级不合格型混入”等若干类型。
何谓教师职称政策?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职称政策又称为职评政策。依照基本法理,职评政策应当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教育法律法规(例如《教师法》)中的教师人事规定精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职改字〔1986〕第112号)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章中的教师人事规定精神,教育部有关教师人事改革的文件精神,国家其他部委有关职称的文件精神,地方相关法规规章中的教师人事规定,省(市、区)、地(市、盟)、县(市、区)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与直属机构的相关文件精神,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之总称与总和,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职评政策(文件)是一个体系或系列,而绝非仅指某一个文件,相关的教育人事政策法规都是职评政策(文件)的渊源或表现形式。
职评政策只有中央和省两级职称工作部门有创设权(称为“两级立法权”体制),省级以下职称工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只有执行权及依照授权作出不违反、不低于上位规定的补充性和细则化规定。但是在江苏省南通市教育系统,长期的事实竟然是市局文件变成了职称评定的全部依据。上级政策法规包括语言政策法规得不到执行,成了一纸空文和“政策棚架”。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自作主张、自说自话、自行拟定,政令法规便成了一条可随意拉伸的橡皮筋。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师资建设数字政绩工程”重要指标之一“职称GDP”——中高级教师的总量与高比率。
从笔者长期调查及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了解的情况来看,中小学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真实性较低、可靠性不高;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职评政策和具体操作过程,有法不依,公开违反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评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规定和《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十九条关于《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的时效规定,对普通话水平条件根本不把关,已经处于失控状态。此类问题有一定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少数普通话水平形式上也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竟然顺利地评上了高一级职称。例如作者所在地一语文教师被测了五次,三级甲等都没达标,最后无奈通过人情关系走后门给打了个80.1分(居二级乙等),但还是根本不合格,没有“过级”(1994年10月30日制定发布的相应法规性文件《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规定语文科教师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而且所谓的“论文”也是登载在不法刊物上的东西,竟然于2003年评上了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职称)。而江苏省语委2000年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到2003年以后,经培训和补测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适年龄教师,将视为业务考核不合格,不得评为优秀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试问,这样的语文教师是怎么被评授高一级教师职务的?怎么能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去实施有质量、高质量的融入化普通话教学,又怎么体现其教学业务的“高级水准”?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情况和现象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原广电部制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这一语言领域部门规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教师普通话等级要求,是一种严重的语言违法乱纪行为和现象。它严重损害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职评工作的严肃性、目的性、合法合规性,损害了国家的语言法制尊严,扰乱了应有的专业人才层级布局和秩序,危害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应有的淘汰、选拔、激励和导向功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威胁和影响着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加快推进甚至正常进行,应当引起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普通话水平也是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者必备教育教学能力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普通话不合格的,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时序逻辑(因果关系逻辑)和程度逻辑(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当然更不能评定高一级任职资格(职称)。如从严要求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溯及既往”原则,则是一定时期内普通话水平无法达标的教师,其原有任职资格(职称)及1996年过渡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都应失效或被吊销。
地方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以及职评机构都无权违反上述两《办法》规定而自行其政、自行其是。构成违反情形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在法律上均属无效,并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乃至法纪责任。
教师职评工作是人事行政部门主要委托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的一项严肃而又具有相当专业性的重要基础性教育人事工作。制定职评政策是职评工作的源头性工作,其差之毫厘,将谬以千里。应当将政策谬误降到最低限度,以降低人才置位熵直至零熵置位。
下级(下位)政策是对上级(上位)政策的细则化和不违反原则的补充化,而决不允许权力无为和越权滥权。好的职评政策,能使政策影响半径(施及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受到激励而奋发向上,实现职评社会效应的泛帕累托最优;相反地,坏的政策却会使有的人获得不当利益,有的人却失去应得利益,增加人才置位熵,从而制造、增加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生产力,破坏社会和谐,降低人们的生活幸福指数和精神愉悦水平。
职评腐败,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亵渎和玷污了作为人类正义与社会文明产物的教师职称制度。它是“南郭先生”滋生、蔓延、泛滥的温床和沃土。懂行之人圈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高级教师有多高,南郭先生偷着笑。”在江苏省南通市,必须执行的国家政策不执行,滥评乱评职称,致使“南郭先生”大量混入,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南郭先生”为什么能通得过、混得进?稍经逻辑分析,就不难看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①相关监督严重缺失;②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及教育职称部门政策水平低下、责任观念淡薄;③身上贴着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标签的评审机构(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某些成员本身就是混进来的“南郭先生”,同病相怜、沆瀣一气。
师资队伍中大量“南郭先生”的存在和涌入,破坏了基础教育人才结构和人才秩序,增加了教师队伍的人才学置位熵,破坏了公平有序竞争,破坏了教育素质的全面提高,破坏了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实施。
四、教育系统语言违法现象的整治防控策略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根据十六大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根据现代社会权力监督制约(主要有以权力制约制衡权力(权力模式)、以权利监督抗衡权力(权利模式)、以制度制约权力(制度模式)及混合监督制约(混合模式)、以舆论监督制约权力(舆论模式))和权利保障(主要有诉讼救济、行政干预、依法抵违、社会舆论声援等几种保障方式)的基本模式和原理,笔者提出以下若干项整治及预防控制教育系统语言违法行为和现象的思想、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语言法治认识。
教师队伍普通话素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思想心理建设、学习技术建设、组织培训建设、语言法治建设、活动建设、语音人才资源建设、语音环境建设、机制建设与科研建设等若干个子系统,其中法治建设是保障。偏离了法治轨道,普通话素质建设、提高教育素质、普通话教育事业,就无从保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小学教师职业语言的法治保障,具体体现在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对教师资格、职称评定、持证上岗、评优评先、业绩考核、合格标准等法律性事项的利益关联性制约(实体性制约)与程序性制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加强教师队伍普通话素质建设,提高教师普通话业务水平,切实搞好基础教育语言文字规范化“三纳入一渗透”工作,事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素质教育大局,意义重大又深远,任务繁重又紧迫,应当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切实重视。
全体中小学教师都应该对本学科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学术发展和教师发展负起自己的责任。决不能对身边的管理腐败、教学腐败、职评腐败、学术腐败和其他任何一种丑恶现象姑息,因为任何姑息都将酿成更为恶劣的后果,最终将危及我们每个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要组织干部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法治理论,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建立和增强教育法治理念,从讲政治和维护法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教师职业语言法治的重要意义,认识违反语言法治带来的危害性与不利后果。
全面、正确、准确、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业语言法治的价值内涵和重要意义,能对权利义务主体的相关行为产生很大的价值内驱力。
(二)强化行政监管。
普通话水平测试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标准性。测试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公正打分,依法评级发证。决不能为了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合格率而随意放宽标准甚至放弃标准,更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甚至制作、购买、使用假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必须在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有效政策的框架内确定普通话等级要求和时效。地方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没有解释权,也无权擅定要求、放宽要求、降低要求(标准)甚至取消要求。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严格把好普通话水平测试程序关、质量关,杜绝发生徇私舞弊现象,以确保水平测试发挥其应有的导向功能、淘汰功能、激励功能和选择功能。
教育部语管司、国家语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监察部第六执法监察室以及地方各级相应部门均依法负有国家语言政策法制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监察整治和案件查处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普通话水平测试及“职称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和现象,责成各地宣布有关违法违规评审结果无效,吊销已发职称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要求各地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和职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和审核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杜绝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充分发挥国家法定通用语的隐性生产力作用。
(三)依法整治与惩戒。
必须建立、健全、创新和完善国家语言法治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涉教语言违法违纪案件和职评违法违纪案件,以维护国家语言法制、职评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公正性,维护教育秩序、人才秩序和工资分配秩序,确保财政资金不流失,使推广和普及普通话、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得到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主办的《江苏先锋网》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由邓小平提出、党中央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和原则。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政策法规面前不允许任何行政部门存在“自留地”,运行“潜规则”。有法不依,绕开、抵牾、抵触、篡改、歪曲、变通上位法规与上位政策的原则和具体规定,都构成违法。
基于国家语言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和目的,职评中普通话水平应当是一项“一票否决”因子,但由于一些地方的人事部门、职称评审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把关不严,甚至不把关,致使少数教师未持有合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或伪造、变造证书的,也照常评上高一级专业职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客观上对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起了明显的干扰、促退和破坏作用。这是一种严重的带有政治性的职评腐败。从法律上来讲,这些评审结果都是无效的,应予撤销或纠正,以严肃政纪和法纪。要实行纠建并举,打出一套整治教师职评腐败的“组合拳”。
客观规律表明,惩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政策法规执行力的根本性保障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职称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评政策制定、调整与政策运作过程中僭越本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必须让违法违规者、政治道德败坏者付出代价,同时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根据“有法可依”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与时俱进”、“加快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教育部应当加快教育行政法制体系建设,抓紧制定《教师及教育机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这一教育人事基本规章。对于学校单位语言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处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教育部门予以包庇袒护、不查不办的,依照规定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包庇袒护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用立法手段、制度力量来有效保护举报人权利,严厉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以此对意欲违法乱纪者形成一种承担后果责任的心理阻力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修订后公布的《举报工作规定》规定,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四)强化责任,加强制度保障。
由于教育部门一些领导与少数教师的私利动机和应试化操作倾向的顽固性,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强有力的制约环境和制约作用,必然使实现教师普通话素质发展和发展普通话教育事业成为一句空话。
法国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的双重性决定了它既可以用来为公众服务,又可以为个人和集团谋取私利,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对此,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在监督上下工夫,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同样,不受制约监督的推普必然是虚假、差劣的过程。这是因为推普本身在内质上并不能产生并维持教师对它的自趋性、自组织性、自发性、自趋力、自组织力、自发力。因此应当对推普工作实施政策推动,构建支撑和制约的软环境,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惩戒机制和制度,以使其获得外部动力源泉,同时使教师职评普通话条件关联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受到监督、制约和惩戒。
必须贯彻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合理设定教师职务评审条件具体标准,宏观战略上实行合理有效的总量控制,微观技术层面上严格把关,将企图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拒之门外。评审条件标准依照法定或规定程序与公平正义原则一旦设定好,就必须严格遵守。要做到严守标准,单靠道德自觉、机构自律、层级监督是远远不够甚至无济于事的,而应当创建、健全和完善教师资格、职称评定、持证上岗、评优评先、业绩考核和合格认定的公示制、督察制、举报制、调查机制、申诉制、行政诉讼制、公益诉讼制、复查制、混入撤销制、造假处罚处分制、评审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及领导责任追究制等科学的有外力介入(包括司法介入、媒体介入与公众介入)的“监督、救济、惩戒、责任制约制度体系”,确保教师普通话素质发展、职称评定、普通话教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五)拓展立法支撑与司法保障。
教育活动和利益关系越错综复杂,就越迫切地需要完善的法治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素质教育所必需的良好秩序。素质教育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素质教育的法律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专业技术职称法》,实现在职评领域逐步减少并最终消灭 “权力无人制约、无法制约,权利无人保障、无法保障”的监管真空带、法制真空带、法治盲区。
由于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和教育行政管理的权力异化,教育部门已从一个“清水衙门”变成了一块“流油肥肉”,成为反腐败的聚焦点和重点领域之一。为有效遏制日益升级、蔓延的教育腐败(尤其是教育行政腐败),应当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管理权力的分解回归,将教育经费管理权回归财政部门,教育人事权回归人事部门,教育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权回归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只负责教育教学业务的宏观管理。
高层专家指出,反腐败从来就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缺乏社会力量介入的政策法规制度的反腐败效果不是很明显,其原因在于制度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发生耗散。这证明同体反腐、内部反腐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反腐败需要从党政部门外部去寻求动力。有效反腐必须结合、糅合、融合、整合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力量。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最根本、最经常的监督,举报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要根据人类行为驱阻阈值理论,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鼓励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公民积极举报教育职业语言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实行经济重奖,对犯案人给予重罚、惩戒,使其下不为例,同时以儆效尤。
必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彻底改变教育主管部门既管业务(“事”)又管下属学校单位问题查处(“人”)的那种“老子查小子”、“告状告到庙里”、“自管自监”、“同体监督”等严重违反科学规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实行管理、监督两条线的体制模式,即监管分离制,教育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管理,对教育部门、学校单位及其教职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权由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部门不宜也不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驻扎式(驻会式)派出机构,因为这种驻扎式由于办公处所的空间性混合(合署办公)而造成行为的互染互感,容易导致派出机构难作为、不作为、伴随腐败甚至共同腐败。因为人类社会行为科学告诉我们,空间距离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主要影响参数之一。心理学家勒温把物理学中场的概念移植到了心理学领域,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人的行为,并提出了著名的行为公式:B=F(PE)。其中B代表行为,F代表函数,P代表人,E代表环境,即行为是人和环境的函数,行为随人和环境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鉴于诸如教师职称评定政策及其操作在普通话要求方面不贯彻上位法、上位政策等语言违法现象具有冲击和破坏社会主义人事秩序、人才秩序和财政秩序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立法增设“破坏普通话推广罪”。通过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实现对语言违法现象的有效遏制。
通过立法途径,开辟和扩张公益诉讼畴域,为人民群众中的仁人志士提供伸张社会正义、实施见义勇为的诉讼平台。“公益诉讼”是指“因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目前尚处于幼稚时期,其中公益性行政诉讼尚处于概念阶段。公益性民事诉讼有显著的法理依据,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开辟司法介入域,增大司法介入度,为教师权益自我维权和基于见义勇为社会性维权提供诉讼途径。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介入及司法介入度的增大,可使部门保护主义、主管部门与学校单位垂直性串联腐败失去立足栖身之地。
开辟和扩张公益诉讼畴域,建立代位诉讼、公益律师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扩展社会正义空间、提升社会正义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制变革。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是公民社会,公民之间存在必然也是必需的利益联结,这种联结具有终身性和广泛性特征。它的哲学基础是脍炙人口的社会常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是当代社会一种先进的民主与法治理念,赋予公民“第三人干预权”,即普通公民有权基于见义勇为而作出社会性维权行动,以增加教师权益的保障维度和力度,
(六)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一种具有广泛、有力、快速等特点的监督形式,是表达和传达民意民声的重要途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加强新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必然要求。事实表明:许多案件的查处都始源于新闻报道,相当多的案件进展都得益于新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的监督先锋,起到披荆斩棘、鸣锣开道的作用。随着民众法文化素质的提高,新闻媒体社会媒介能力的扩大,新闻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将增大。
新闻监督的客观程序表现形态是:(1)公民投诉反映或记者自行发现有关案件线索;(2)记者展开新闻调查(明察暗访);(3)将调查所得情况通过登报、播出或网络公之于众,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4)以公众舆论撬动有权部门对相关问题的调查程序,有关方面作出反应(或快或慢、或迟或早必然要有反应,这是由舆论力学规律所决定的),启动查处程序;(5)新闻监督主体——新闻媒体跟踪监督;(6)新闻媒体登报或播出反馈查处的结果情况,让公众知晓事果。新闻监督的一个重要作用机理在于,它能将记者(极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调查获知的案情通过登报或播出方式公之于众(俗称“曝光”),使案情知晓率、知晓度得以快速高倍放大(称为传媒放大率,它是媒体传播力的指标之一),帮助公众实现社会知情权,并引发后续的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和权力性干预(行政干预、司法干预、权力机关干预包括人民代表干预)等活动。这就是所谓的“新闻社会学功能”。2003年末轰动全国的辽宁“黑老大”刘涌一案被高院提审改判死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大众传媒及时有效地传达了强烈而广泛的民众质疑信息而引起国家高层重视。
新闻传媒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使被报道的对象或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因社会的关注,进一步将单纯的客观报道转化为其他具体措施,引导事态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新闻传媒的公开化对监督相关部门遵循语言法制依法行政会起直接的作用:通过对已经发生的语言违法违规现象加以揭露,使违法者受到社会的谴责,感受到道德上的压力,并有可能将舆论谴责转化为诸如行政、党纪甚至司法处罚措施,使违纪违规违法人的责任得以追究。
(七)建立和运行普通话无法合格教师退出机制。
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准确传播普通话这一我国先进文化的历史重任和法定职责。但少数语文教师根本无法胜任普通话教学,误教现象严重,加上教师语音存在着易被模仿性,这样教学生是以讹传讹,代代因袭。这种不应有的语音文化源头性讹谬传播现象亟待纠正和杜绝。
对包括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在内的不符合教师人才学最低要求,致使客观上根本上无从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在编在职在岗教师,应当设立分流通道,实行转岗机制。普通话无法合格教师退出机制是其中重要一项。即对于经多次测试都不能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及以上证书的在职在岗授课教师,让其退出教学岗位,予以行业内或行业外分流安排,转任适合的其他职务或岗位。
[1]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共十六大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9.
[3]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1956.2.
[4] 赵志军.论提高教育素质[J].北京:教育研究,200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