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与深化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2012-08-15张道全
张道全
(皖西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一、合法性与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同的学科中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作为政治学范畴的“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制度或政治统治所具有的能力、特性。具体地说,它是这样一种能力,即“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P55)。这种能力或特性不是来自于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是源于人们依据有关规范对现存制度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定和认可。所以阿尔蒙德说:“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2](P35)换言之,合法性也就是民众对现存政治制度或政治统治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因此,即使我们对政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好感,我们通常也要服从它”[3](P5)。这种态度事实上表明了民众对当下政治制度或政治统治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因此,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4](P184)
世界上任何一种政治制度要想长期维持自己的统治,都不能仅仅依靠暴力,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群众的自觉支持和拥护,因而合法性问题是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反之,如果一个统治阶级不重视合法性,“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5](P264)
如上所述,合法性的本质就在于一种政治制度对人们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就在于人们对政治统治的认同与支持。那么,这种认同与支持的源泉来自何处?人们为什么会自觉自愿地认同和支持一种政治制度呢?这就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或来源问题。
一般认为,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来源往往是多方面的,包括意识形态、绩效、传统、法理、体制、个人品质等等。但在现代社会,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基础。意识形态作为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是维系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不可缺少的资源。它所具有的解释功能、教育功能、价值引导功能和调控功能有助于说明政治权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使社会成员产生和坚持关于合法性的信念,赢得他们对政治统治的支持和认同。因而任何一个政权的合法性都包含有意识形态因素,都离不开意识形态的支撑。意识形态是一个政权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二是法理基础,即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运行必须遵循公认的制度与规则。按照韦伯的说法,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6](P241)。一个有法理基础的政治统治一般都会有比较牢固的合法性基础。三是绩效基础,即政治统治的有效性。指的是通过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如果一个政府能够通过做出较好的政绩以满足人民的利益,必然能够更好地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因此,合法性必须以一定的政绩为基础。一个政权“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1](P58)。
二、我国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及其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是我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正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转折。也正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实力迈上了新台阶,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当家作主权利得到了更好保障,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得到了更好满足,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伟大成就,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可、拥护、赞成和支持分不开的。广大群众对改革的这种认可、拥护、赞成和支持正是我国改革的合法性之所在,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然而,群众对改革的拥护和支持是有原因、有条件的。其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和条件就是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并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如此,改革才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所以说,经济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人民群众的普遍受益是我国改革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正如法国学者马克·夸克所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以及它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中国政权政治合法性的源泉”[8](P7)。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对此有一系列非常明确的论述。他反复强调,只有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国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反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9](P86)在他看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10](P354);而‘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之所以很稳定,“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10](P371)所以说,“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10](P370)。与此同时,小平同志还提出了导致改革失败的“三个如果”,即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了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我们就走了邪路了;如果搞资本主义,少数人富裕起来,而大量的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两极分化也好,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也好,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也好,其实质都是说如果改革引起了严重的利益分化,即改革的利益被少数人攫取,大多人从改革中获益甚少甚至没有获益,改革就会因丧失其合法性即失去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失败。
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从总体上讲,13亿中国人民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但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分布的不对称性,不同的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程度必然有所不同,改革甚至有可能使少数群体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改革的本质特征是“非帕累脱变革”,一般情况下,它不可能使所有人都只有收益而无人受损。有学者就曾根据人们在改革中获益的多少划分出了四个利益群体,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11](P30—32)。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所引起的利益群体的分化不断加剧,不同社会成员对改革成果的分享程度越来越不公平,有少数人只付出了极其微小的改革成本,却占有了十分巨大的改革成果,成了改革中“获利最大”的群体,而有些人则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却没有公平地分享到应有的改革成果,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由一个利益高度平均化的社会变成了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使“利益关系的失衡成为当前中国面临的根本问题”[12](P5—9)。
利益支配判断,利益决定态度。广大社会成员对于改革的深入发展持何种态度,从根本上说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改革过程中所获利益的多少。改革所形成的利益高度分化使那些承担了较大改革成本却没有公平地分享到应有改革成果的社会“弱势群体”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产生了观望和疑虑。显然,要想转变他们对改革的认识和态度,重新唤起他们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改革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从切身利益上感受到“现有的社会制度是最好的最适宜的制度”,改革和发展才能始终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如果说前30年中国改革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并已取得了巨大成就的话,那么,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合法性就必须建立在由利益失衡转向利益共享的努力之中。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中国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指参与改革发展的不同利益主体对社会发展成果共同而有区别的分享。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这种分享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享,区域之间的利益分享,产业之间的利益分享,阶层之间的利益分享,城乡之间的利益分享,群体之间的利益分享,等等。贯穿其中的中心思想就是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利益。其实质是强调要对改革发展成果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使改革发展成果能够真正地惠及到每个利益主体,使每一个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都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并获得与自己贡献相应的发展成果,从而推动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机会平等,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参与到发展成果的创造之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以共创社会发展成果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参与了社会发展成果的创造,才有权利和可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倘若我们只强调共享而不讲共享要以共建为必要的前提条件,共享就会成为没有基础的“空中楼阁”,共同富裕就会演变为“共同贫穷”。我们所说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要义不是“劫富济贫”,搞平均主义,让一部分社会成员来“养活”另一部分社会成员,而首先是指要为那些暂时处在不利生活境地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发展成果的创造之中,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此,政府要加强政策和制度的公平性,消除社会不公和社会歧视,完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要加大对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的投入,为广大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以提高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素质与发展潜能。
其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的要素利用模式,注意平衡资本与劳动要素的利用结构。创造社会财富的要素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不同的要素为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并按贡献参与分配,因而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要素组合方式来创造财富,决定了其它方式的格局也就不同。如果一个国家主要依靠资本和资源来推动经济发展,即实行资本和资源密集型的发展模式,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资本和资源占主导地位,而大量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必然是资本和资源所有者分配的比例过大,劳动者的分配比例较小。反之,如果我们转变了经济发展要素的利用模式,积极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就可以大力吸收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产业结构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问题。劳动者就业人数增加了,失业和剩余劳动力减少了,必然会增加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的所有者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再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分配机制。发展成果是通过两次分配过程分配给不同群体的,要使人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方面都要有所作为。初次分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间的分配。初次分配是依靠市场进行的分配,实行的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目前在初次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同生产要素收益差异过大。主要表现为资本力量过于强大,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资本所有者和政府占比大幅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的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0.95%上升到20.57%。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由于普通劳动者获取收入的手段只有其自身的劳动力,而富人获取收入的手段主要是资本,因而要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更多地分享劳动成果,就必须在初次分配方面“提高两个比重”、“实现两个同步”。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它是由政府主持,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来完成的。进行再分配目的之一就是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整个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然而,我国目前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功能严重不足,突出地表现在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机制不健全,偷税、漏税、逃税现象严重,对非法收入的处罚也缺乏力度。更有甚者,由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有时不但没有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那些受到市场优待的人进一步受到政府的优待,而在初次分配中处于不利境地的人再次受到政府的歧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在二次分配方面必须加大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的力度,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同时要扩大转移支付,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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