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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汇的兼类问题——由现代汉语形容词的兼类谈起

2012-08-15田永焕

文教资料 2012年32期
关键词:兼类词类现代汉语

田永焕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一、词的兼类问题的研究阶段

(一)无意识阶段

马建忠的《马氏文通》是公认的第一部系统研究汉语语法的著作,该书取得的最大成绩无疑是在对词的研究上,在谈到字类划分时,按照意义给字(词)进行分类,故得出:“字无定义,故无定类”、“依义定类”、“随义转类”的结论。

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在此类划分问题上说得更明确:“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个词是何种词类。”也就是“依句辩品,离句无品”。

两位先生的出发点虽然不同,但结论都是“词无定类”,因此在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词的兼类问题。

(二)萌芽阶段

陈承泽在《国文法草创》中主张“以字在句中所居之文位来定其类”。提出“一义数用”的观点,认为词应“从其本用”定类,书中关于本用和活用的说法,较马、黎二人的确有很大进步,但陈并没有解释清楚什么才是本用。这虽然是陈氏的不足之处,但也为后人关于词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这一阶段虽没有出现“兼类”这一说法,但是却有关于“本用”和“活用”的讨论,词的“活用”和“兼类”是紧密相关的,因此这一阶段仍可以看做兼类问题研究的萌芽。

(三)回避阶段

王力《中国语法理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咱们也不能把词的分类看得太重要……恰因中国的词类可以从概念的观点上去区分,反倒失去了它在语法上的重要性。我们研究词类的唯一兴趣乃是看它和词品之间发生什么关系……假使中国的语法,仍像西洋传统的语法书,专一区分词类为能事,就是舍本逐末。”也就是说,王力先生认为,基于汉语的特点,我们没有必要把划分词类放在研究的重点。就汉语词类的复杂性来说,王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巧妙的、积极的回避。

如果说王力是积极地回避了汉语词类划分这一问题,那么高明凯就是消极地回避了它。在高先生的《汉语语法论》中,主张词的形态是划分词类最主要的标准,在高先生看来,汉语是孤立语,没有形态变化,因此也就谈不上分类。

(四)正确认识阶段

建国初期,吕叔湘和朱德熙共同撰写的 《语法修辞讲话》,提出了“一词多类”和“词类转化”的观点。书中提出区分词类的一个原则,即“一个词的意义不变的时候,尽可能让它所属的类也不变。”作者肯定了汉语中有的词有两三个词类的性质,但并不主张完全根据词在句中的地位来决定。通过一系列的实例,阐明了何时该认为是兼有若干词类,何时该当做活用。

丁声树《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明确提出了“兼类”这一术语,详细阐明了动、名兼类问题。《讲话》以词的性质和用法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在具体分析时倾向于采用分布——组合能力标准,因此在谈到一词多类时有了形式上的标准,基本做到了词有定类,类有定词,词可兼类。(陈昌来《二十世纪的汉语语法学》2002)

(五)“名物化”的提出

在张志公等人编撰的《暂拟汉语教学系统》中首次提出“名物化”,把句子主宾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视为“名物化”,这是对五十年代以来的汉语词类问题讨论中,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的新的处理方法。张认为,有些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完全失去原来的语法特点,而具有了名词的语法特点,这种现象就是动词和形容词的“名物化”。动词和形容词的名物化用法在这一时期,随着《暂拟系统》的流传,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之前“兼类”的说法,尤其是动词兼名词和形容词兼名词的说法。

但是从词性来看,上面提到的动词和形容词,究竟仍然看做本来的词性,还是已经“化”为名词,张并未解释清楚,这也成为以后各家批判“名物化”说法的根据。总之,在这一时期,由于名物化成为词类划分问题争论的焦点,兼类问题的讨论便告一段落。

(六)深入探索阶段

吕叔湘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总结了《马氏文通》以来语法学界一系列受到广泛关注和争议的话题,当然包括有关词类的划分的问题。书中详细讨论了词类转变,批评了以往把词类跟句子成分固定下来的简化做法。主张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大致有四种:(1)在一定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可以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2)语义的变化比较特殊,只是偶尔这样用,这算是临时活用;(3)语义有明显的变化,同类的词不能随意仿效,是词类转变;(4)语义没有明显的变化,但语法特点有不同的改变,改变到什么程度就该认为词类已经转变,情况相当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形容词的兼类

形容词是现代汉语中开放性很强的一类词,这就为形容词的兼类打开了广阔的天地。

形容词兼类问题以其复杂性和极具代表性,一直是语言学家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也是在对形容词兼类问题的研究基础上取得的。

(一)形容词兼类的范围

现在,关于形容词兼类的范围,学术界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以下四种情况不能看做是形容词的兼类:

1.同一类词用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吕叔湘的《关于汉语同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1](1954)、《汉语语法分析问题》[2](1979)、徐枢《兼类与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3]中都有类似的表述。也就是说,有些词虽然有时在一定的句法环境下,具有与惯常的用法不同的特殊用法,但如果与它相似的一类词在同样的句法环境下都可以这样用,那么就应该看成这一类词的本用,否则就会违背吕叔湘先生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提出的原则,造成严重的一词多类现象,进而就可能走向词无定类的深渊。

2.词类不同而具有部分相同语法功能者。把这一类排除在形容词的兼类范围的代表有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问题的一些原则性问题》(1954)、朱德熙《语法讲义》[4](1982)、徐枢《兼类与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1991)、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1994)。

按照这一观点,我们在区别形容词和动词的时候,就要看到两者的区别,找出两者不同的语法特点,如果着眼于两者共同的语法功能,我们就无从区别了。

3.同一类词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临时活用者。这一点也是吕叔湘 《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问题》(1954)、《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徐枢《兼类与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1991)、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5](1994)中提出的。徐枢认为,“某一词类在特定条件下偶尔活用为另一类词,这是词类活用,不属于兼类。这种情况大多是为某种修辞目的而产生的。”这一点从某些名词的活用现象我们就能理解。黄廖版的《现代汉语》中就有这样的例子,如“太淑女了”。“淑女”本是名词,但却用在程度副词之后,这只是为了形容某人具有淑女的特质,是一种修辞,是词的活用,不是名词兼属于形容词。

4.同音同形但意义毫无联系者。在张静的《论词的跨类问题》(1983)、徐枢的《兼类与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1991)、陆俭明的《关于词的兼类问题》(1994)均有此观点。张静认为,“有些读音相同,形体相同,但意义毫无联系的,也不能算兼类词,只是同形同音词。[6]”关于这一类,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白颜色”和“白跑一趟”中的“白1”和“白2”,虽然同形同音,但意义毫无联系,这应该看成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的兼类。

将以上四类排除以后,形容词的兼类范围就大大缩小了,通过对形容词兼类范围的确定,当前的语言学界对兼类词也有了比较清楚一致的定义。邵炳军在《现代汉语形容词通论》中指出,“所谓词的兼类,是指来源上本是一个词却具有用于不同词类的可能性,而在不同的使用中显示出分属于不同词类的现实性,不能理解成某个词在一个具体语句中同时具备几个词类的性质。”[7]

(二)现代汉语形容词中兼类词的基本类型

1.由名词转为名形兼类者

我们发现在现代汉语中常有这样一类名词,既可以在它们之前加上“合乎、相信、有、是、讲”等动词;又可在之前加上“很、十分、非常”等程度副词。通过对这类词的考察,我们认为这类名词所演之物或所指之事都具有鲜明的性状,而形容词最基本的语法功能就是描述事物的性状特征,这是这类名词兼类形容词的内在依据。在“动词+~”的句法环境中,这类词是名词,而在“程度副词+~”中,它们是形容词。

有/很:有精神/很精神、有礼貌/很礼貌、有矛盾/很矛盾、有规律/很规律……

是/很:是英雄/很英雄、是机械/很机械、是官僚/很官僚、是正宗/很正宗……

合乎/很:合乎理想/很理想、合乎规范/很规范、合乎实际/很实际……

讲/很:讲义气/很义气、讲民主/很民主、讲自由/很自由……

相信/很:相信迷信/很迷信、相信主观/很主观、相信客观/很客观……

2.由形容词转为形动兼类者

由形容词转为形动兼类者的主要特点是:

a.单音节形动兼类词大多是性质形容词,具有表示人或事物衡常性质的语义关系。如“亲”在“他们很亲”这个句子中,是形容词的用法;在“亲了他一下”这个句子中,又是动词的用法。

b.双音节形动兼类词大多是由两个语义相同或相近的并列词素构成的性质形容词,亦具有表示人或事物衡常性质的语义关系。如,“健康”—般属性质形容词,但在“健康了身体”里又具有了动词的一些特点。

c.有的象声词当其用来摹拟自然声音时,属于形容词的用法,当其用来表示形象化的动态时,又具有动词的用法。如,“哗啦”用来摹拟自然产音的是象声词,但在“哗啦地响了一声”和“你别哗啦”这两个句子里,又具有了动词的特点。

3.由形容词转为形名兼类者

这与第一类“由名词转为形名兼类的”可以说是互相验证。能转为形名兼类的形容词可以分为两类:

A.表示人的性质特征的。如“自由”,在“我非常自由”里是形容词,指一种不受拘束或不受限制的状态;在“我们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里是名词,指随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B.表示事物的状态特征的。如“困难”,在“我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中是名词,表示一种不好的境遇;在“办这件事很困难”中是形容词,这一类词有很多,比如:科学、油腻、危险、错误、周折等。

(三)确立现代汉语兼类词的基本原则

1.小比例原则

现代汉语是孤立语,不依靠词的形态变化来表达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关系,因此同样一个词在不同的句法环境中经常会表现出不同的语法功能,因此我们要仔细甄别,不能一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说是兼类,否则汉语中大部分的词都可以兼属几类,那么与黎锦熙的“依句辩品”就无差别了,划分词类就失去意义了,最终会退回“词无定类”的老路上去。所谓小比例原则,就是“兼类词只能是少数”,如判断形容词的兼类一样,我们要通过分析语言事实,确定兼类词的范围,不要混淆“兼类”、“活用”、“同形同音词”。

2.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既是判定词语兼类的原则,也是判定兼类的方法。所谓同一性原则,就是要求在不同句法环境中形态相同的那个词(可能是兼类的词)要同音同义。不过这里的“同义”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宽泛,既指的是一个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意义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联系,也指两者在历史上或语源上某种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联系,更看重的是二者在现代汉语这一共时平面上意义的相关性。

3.相对性原则

语言学与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语言学中处处体现着哲学观点,比如这里要提到的“相对性”。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一定的参照物下相对而言的,划分词类也是如此。当我们按照功能甲和功能乙来考察要处理的词,可能会呈现下列三种情况:A类只符合甲功能,B类只符合乙功能,C类既符合甲功能又符合乙功能。相对于A和B的完全对立来说,C同时包含了A与B部分语法功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兼容性,根据相对性原则,我们可以把C类认作兼类词。

三、兼类与活用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基本对形容词中的兼类现象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也从形容词中的兼类窥见到现代汉语兼类词的范围、对兼类词的定义以及判定兼类的原则。我们不难发现,形容词的兼类与活用是经常容易被混淆的两个语言现象。下面我们将简要论述一下二者的区别。

现代汉语中形容词的活用,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修辞目的而将甲类词临时用作乙类词。我们要把握住“临时”、“修辞”这两个活用时候的基本特点,同时谨记“稳定”这个兼类时候的特点,这样就很容易将活用与兼类的区别说清楚。活用词既保留了甲类词的一些意义,又临时增加了乙类词的一些意义,只是某种特定情况下的临时的修辞手段,因而仍然是一个词,不能看做兼属于两个词。

现代汉语活用词与兼类词的主要区别是:词的活用性不是一个词固有的属性,只是偶尔出现的用法,是人们在某种特殊语言环境下未达到某种修辞而临时借用的,因此活用词的具体义项在词典上没有解释。词的兼类性是一个词兼属若干词性,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只不过要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才能体现出来。兼类词所具有的这些稳定的各种词性和意义,在词典的义项中都有所体现。

[1] 吕叔湘.关于汉语同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J].中国语文,1954.

[2] 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徐枢.兼类与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M].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1991.

[4] 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 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J].中国语文(1),1994.

[6] 张静.论词的跨类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1983.

[7] 邵炳军.现代汉语形容词通论[M].甘肃:甘肃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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