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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习惯法“侗款”的历史变迁和社会功能

2012-08-15向思睿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侗族村寨

朱 宜,向思睿

(1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招就部,湖北 武汉 430065;2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侗族习惯法“侗款”的历史变迁和社会功能

朱 宜1,向思睿2

(1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招就部,湖北 武汉 430065;2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侗族习惯法——“侗款”是侗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前国家组织结构的一块活化石,它在构建侗族和谐社会中起到了教育的辅助作用,是侗族和谐文化代代传承的法律保障。本文介绍了侗款的起源、发展、传承与变迁,并分析了侗款的社会功能。

侗族;习惯法;文化变迁;社会功能

一、侗款与侗族社会

民族习惯法是由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1]侗款是侗族的民族习惯法。它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于一定区域,带有强制性,包括乡例、俗例、乡规、土例、习惯、禁忌、习俗等行为规范,它们的总和就是极富特色的侗族习惯法。它同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相互渗透,并与国家制定的法一道,共同规范着侗族人民的社会生产生活,在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护本民族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宁和发展、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一)侗款的内容

侗族“款约”习惯法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生产实际相适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综合各种搜集整理的口传资料和残存的石碑碑刻内容可以看出,侗族传统社会中的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集中体现为“六面阴事和六面阳事”。“六面阴事”之当事人可处以剥夺生命权,“六面阳事”是所犯罪较前者为轻,由处死以外的其它规则实施惩罚的六种不法行为。《阴阳款》订出六面阴(死刑)、六面阳(活刑),六面厚(重刑)、六面薄(轻刑),六面上(有理)、六面下(无理),十二条款,十八条规章。即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和六面威规三大类,包括死刑、活刑及教育之类的惩治措施。六面阴罪有:偷牛盗财窃粮一类;破坏地脉,挖坟掘墓一类;抢劫、杀人、放火一类;背叛村寨、吃里扒外一类;奸淫妇女、拐带人口一类;乱伦败俗一类。六面阳罪有:勾鸡引鸽,即婚、恋、家庭关系方面违俗规规礼约的行为;诈财骗物的行为;偷放田水,毁坏田塘的行为;乱砍滥伐林木等行为。[2]它的体系结构为“六面”,指的是东、西、南、北、上、下六个方位,其含义是全方位地治理社会,可称为“六合”治理。

(二)侗款的特点

(1)群众性与地域性。侗款是通过群众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立法、司法都一定要通过村寨群众来商定盟誓施行的,可以说是群众公约,因此,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它的地域性也很强,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侗款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的人类群体和民间组织,只对该地区认可该行为规范的成员有效,作用范围非常有限,有的仅适用于一个村镇。

(2)超越“法”的广泛性。侗款其实是侗族百科全书式的文化合体,侗族习惯法的内容所涉及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十分广阔,它的内容涉及到初始的法学、历史、民俗、宗教等领域。其各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紧密联系、相得益彰,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体系。有各款组织为维护各款区的社会秩序而共同规约制定的规章约法即约法款;有歌颂缅怀侗族历代英雄人物的英雄款;有叙述世界万事万物来源的创始款等。

(3)原始的民主平等性。侗族习惯法的民主平等性主要表现为:首先,“款首”不是自封或世袭的,而是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产生的;其次,坚持民主执法,决不存在某一两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凡成年男子均须参加,共议款内事宜;再次,在侗族地区侗民们共同议定的“款约”必须人人遵守,款首和款民是平等关系,而且,款的各级组织一律平等。

(4)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侗族社会之所以能以自己独特的形态长期存在,主要在于侗族习惯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从侗族的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出,维系侗族社会安定团结的最高权威,并非是某个人或几个人,而是“非人格化”的侗族习惯法。对于违约者不论是本寨本族人,还是外寨外族人,都一律受到同样的惩罚,其执行情况以村寨或房族作为执行款约的群体保证。在很长时期里,侗族地区能以自身的社会形态存在,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政治和法律形态,这与款约的权威性是分不开的。

(5)内容变化的与时俱进性。最初,侗族的款还仅仅是带有军事同盟性质、以氏族和部落为基本单位的组织。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款约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功能也越来越完善,从族规、族法到社会治安、民事、刑事、生产管理等内容,都规定有具体条款,构成了一整套系统约法。这些古老约法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不断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其主要表现:款约制与中央政府的羁縻制度相联系,为官府服务;侗族习惯法的内容增加了新的内容。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政权的建立,“款”组织的功能已逐步消失。

二、侗款的历史变迁与传承

(一)秦汉以前侗款的变迁

侗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大约在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生产资料的争夺和占有领域也进一步扩大,社会上纷争事件日益增多,人们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频繁。这时,侗族内部产生了一种带有军事联盟性质的、以地域为纽带的民间社会组织形式。这些民间组织邀集各村寨头人群众“彼此相结,掀血誓约”,“缓急为约,名曰门款”,以处理氏族和村寨内外的重大事务。“侗款”是侗族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熔原始社会的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形式为一炉,它行使着国家出现以前的各种管理权力和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基础的和上层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家庭的和社会的,生产的和生活的等等。款对侗族社会精神文明的影响,对侗族人民思想意识的影响都是非常深远的。

(二)秦汉至隋朝时期侗款的变迁

从秦汉以后到隋代,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侗族一直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款这种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的民间自治和自卫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款这种带有民间军事联盟性质的组织,似乎与秦汉时期已经存在于今日黔、湘、桂边界侗族地区。《淮南子·人间训》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为了得到南越地产的犀角、象齿、翡翠、珠玑,秦国派五路大军分别沿赣江、湘江和沅江向南进伐。西瓯人和骆越人并于是化整为零,“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秦汉时期在这一地区“夜攻秦人”、“距险为城”的越人,其中大部分应当是侗族的祖先,“相置桀骏以为将”的民主军事联盟很可能就是款的组织形式。那些被“相置”为“将”的“桀骏”者,很可能就是当时的款首。

(三)唐朝至宋时期侗款的变迁

唐代,侗族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跨越奴隶社会而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唐初,李氏封建王朝即开始在侗族地区建州设郡。如:武德四年(621),设象州象郡,和融水郡。此外,李氏封建王朝还在江南道设置了五十一个羁縻州。这种“以夷制夷”的制度,为侗族地区款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它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由各地大姓首领充任头目,军、政、财权由其自主,不受中央封建王朝的直接统治,这就是“有款无官”的政治制度。

北、南两宋三百余年,由于中央封建王朝加强了对侗族地区的开发和经营,从而促使这一地区的封建制度进一步确立,侗族南部地区开始出现土司制度,与此同时,侗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也日益加强。宋人李诵在《受降台记》中载:淳熙三年(1176),靖州中洞(今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境)姚民敖举行起义,“坏地百里合为一款,抗敌官军”。这是至今发现有关款组织的最早记载。

(四)元明清时期侗款的变迁

元代,中央封建王朝在侗族地区所推行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宋制,各地土司或各部首领,凡“能率所归附者,官不失职,民不失业”。至治二年(1322),侗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发展到了极盛时期,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的款组织也赖以得到生存和发展。

侗族社会的款组织发展到了明代,已经开始受到封建官府的利用,侗族地区开始出现了“土流并治”的政治局面。明代初年,朱元璋以武力征服侗族地区各蛮夷军民长官司后,一面驻兵安抚,一面恢复元制。“土流并治”的政治制度,使款组织的规模、活动范围及自治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清代,侗族地区的土司先后归附,清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道光二十年(1840),侗族地区基本上废除了土司制度。但是地处边远山区的侗族村寨仍然实行着“有款无官”的政治制度。咸丰元年(1851),黎平府知府胡林翼为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以维护地方治安为名,推行的保甲、团练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以侗治侗、以款治款的政治制度。尽管统治者企图通过保甲、团练制度,以此来达到他们镇压人民反抗的目的。但是款组织的自治和自卫性质并没有因此而全部改变,绝大多数款首也并没有因此变成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始终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边。

(五)近代侗款的变迁

首先,出现了成文款碑。在广西侗族地区,目前所发现的成文款碑年代最早的是光绪元年(1875年)由柳州怀远县知县“给示勒碑”的《马胖乡苗侗族条规》。成文款碑中,凡由官府知县“给示勒碑”的款约条规无一处提到“款”,一切验戒处罚全归于“团”、“官”。而在地方团绅款首订立的成文款约条文中,则往往是“团”、“款”相提并论,交错互用,但到了民国以后就完全以“团”代“款”,以“团总”、“士绅”代替了“款首”、“寨老”。实际上这正是明清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制夷”的“羁糜怀柔”政策在侗族地区的继续和发展,是侗族地区封建统治的加强在“款约”中的反映。

其次,进入近代以后,“款约”的内容也有了变化。这是近代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进入侗族地区的一个反映,也是广西广大侗族地区受到外来资本主义侵略影响的真实写照。过去“款约”的内容,主要是防偷禁盗,保护牲畜庄稼和公私土地财产,维护婚姻家庭,防范“生面”(生面,即陌生人、外人)和土匪。近代“款约”除了保留这些内容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条文,最引人注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禁“放断头贷”,允许土和畚地交接买卖”和“公山不私买私卖”;“洋烟宜禁戒食也”,“赌博宜禁开场”。[3]

第三,近代成文款约出现后,不成文款约仍然大量存在,“款”仍然是维护民族内部团结、维持民族地方自治、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组织形式。影响最大的是宣统二年(1910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的怀远侗族人民“联款”抗“新厘”,反抗“石官刘官”,推翻了清王朝在怀远的反动统治的斗争。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继承了清王朝的故伎,沿用侗“款”团局组织为其基层统治形式,并任用寨老款首为团总。民国十六年(1927年)后,新桂系军阀统一广西,以“建设乡村”为名,强行推行保甲制度,“款”组织至此被破坏无遗,“款约”也被国民党政府的乡村禁约取代,成为封建军阀维持其专制统治的封建法统的一部分。

(六)当代侗款的变迁

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政权的建立,“款约”亦被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所取代,“款”组织的功能已逐步消失。但是,“款约”的民族文化功能(如心理素质、伦理道德、社会行为、生活方式等)并没有消失,一些村寨每年正月在鼓楼里举行的讲款、诵款活动以及村寨间的“月也”活动却仍在进行,并已成为侗族人民集体性的文化生活交往活动,这些“款约”的传承也就通过文化娱乐的渠道得以继续下来。在国家制定法相当发达的今天,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种调解机制和手段,习惯法并没有完全消失,相反,在侗族的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还利用“款约”的有效形式,制定了许多的“乡规民约”来继续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生活和行为。上世纪中期以来,侗族地区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革,村寨社会组织形式有了根本的变化,侗寨传统习惯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成了历史的遗迹。但是,长期沿袭下来的村藩自治和口耳相传的乡约侗理,仍然在相当范围内和程度上影响警示人们纷争调处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评判。当前的村规民约与历史上的“款约”相比较,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罚尺度以“村自为治”为特点;极刑条规的内容完全被国家的刑法所取代;由“款首”组织执行的合款变成了交由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理;一反过去的一成不变,村规民约缺乏稳定性和条理性,带有极浓的群众随意性,缺乏世代相传的“款约”的严肃性;变“说理”为“说明”[4]。

三、侗款的社会功能

(一)约束功能

款组织是民间性的,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它主要是通过款约的贯彻执行来实施的。就是说,侗族社会是通过村寨之间联合订立的款约而把整个侗族地区组织在一起,通过款约的教育和执行而管理好各自的村寨。为了使款众自觉地遵守款规款约,各个基层款组织的款首,每个都要向款众宣讲款约,名曰“讲款”。如黎平县的《六洞议款条规》开头讲:“今天老少都到款堂里来了,一个挨一个坐,人多很拥挤,请大家听我讲话,讲古人的道理……一片树林,总有一根要长得高些,一个班辈的人,总有一个来承头,古人过世了,我们后人来继班,代来相替。”[4]每当款首讲完一段款词,款众便齐声合应“是呀”,给款众以神圣不可违之感,从而成为人人遵守的习惯法。

(二)法律功能

侗族地区各个层次的款组织,都订立有自己的款约。凡盟誓而立的款约,均有法律效用。款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否则将由款首或款众强制执行侗族具有法律性质的款约—约法款。其中最主要的约法款是六面阴(死刑),六面阳(活刑),六面厚(重刑),六面薄(轻罪),六面上(有理),六面下(无礼)。就是把来自任何方面的犯款行为,按其轻重,分别给予沉塘、活埋、驱逐、罚款、批评、教育等处治。其中没有徒刑,这和侗族社会没有形成国家的历史相关联。侗族社会既无全民族的集权机构,也无各级行政机关,不设官禄,没有监狱,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徒刑,所以在款词里有“侗族设立乡村(款组织),汉族设立衙门”的说法,涉及到整个侗族地区的约法款,须经最高联席会议即联合大款盟约立款,才能有效。

(三)教育功能

我们可以从款词、讲款、款碑中看出其教育功能。款词的教育寓意,款词的内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有款坪款、约法款、创世款、出征款、英雄款、族源款、劝世款、习俗款等。这些款词都含有丰富的道德教育内容。讲款活动中的教育,由于侗族过去没有文字,“款约”一般都是不成文的,或者仅借用汉字记侗音,外人无法看懂。为此,各款每年都要定期集众举行“讲款”仪式,宣讲“款约”,称为“三月约青九月约黄”,通过“讲款”活动,既是对款规款约的宣传、教育和温习,又使款民的款意识得到加强,增强款组织的凝聚力[5]。侗族群众为了使款规能更好地发挥其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便利用“栽岩”的方式提醒民众。“栽岩”实际上就是最老的款碑。后来,为了便于记忆和流传,侗族寨老、歌师们就把岩规编成“念词”,让大家传诵记忆,作为行为规范。

(四)生态功能

侗家人早就有爱护环境的意识,例如黔、桂、湘、鄂四省(区)的侗族地区“侗款”中严格规定:禁止砍伐村寨龙山上的树木,不准捣树上的鸟窝等,违者会受到:谴责和惩罚,树木在侗家人眼里是幸福美好的象征,长期以来,人人栽树、管树、爱树,形成了良好的风气。侗族的约法款主要体现在“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厚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的规约中,其内容就包括从封山育林、保护庄稼等各个方面,例如“山坡树林,按界管理,不许进界挖土,谋山头草。你的是你的,由你作主;别人是别人的,不能夺取。屋场、园地、田塘、禾晾,家家都有,各管各业,各有各的。”[6]

(五)协调的功能

侗族习惯法不仅是本民族心理素质、伦理道德、社会行为、生活方式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是支配其主体社会活动的无声命令,还是本民族社会有组织、有秩序、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它在侗族悠久的历史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社会效果。侗族约法款的执法机构是合款即自然村寨或更广大范围地域的组织。而掌握合款的则是款首。因此,在当代社会中探讨和扬弃侗民族不成文法律,探讨、引导和借鉴少数民族不成文法律中优良、合理的内涵,对于强化监督制约制度,对于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四、结语

侗族和谐文化历史悠久,内容博大而精深,它孕于上古,形成于唐宋,完善于元至民国,成熟于新中国成立后。侗款不仅是本民族心理素质、伦理道德、社会行为、生活方式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是支配其主体社会活动的无声命令,还是本民族社会有组织、有秩序、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它在侗族悠久的历史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社会效果。因此,在当代社会中探讨和扬弃侗民族不成文法律,探讨、引导和借鉴少数民族不成文法律中优良、合理的内涵,对于强化监督制约制度,对于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1] 何其鑫. 浅析侗族习惯法的特点[J]. 民族论坛,2007,(04).

[2] 邓敏文,吴浩. 侗款的历史变迁[J]. 民族论坛,1994,(02).

[3] 石玉昌. 侗乡和谐之宝——侗款[J]. 凯里学院学报,2007,(05).

[4] 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 侗款[M]. 长沙:岳麓书社,1988.7.

[5] 周世中,郭福良. 黔桂侗族习惯法的变迁——以“款约法”为例[J]. .北方法学,2007,(05).

[6] 吴浩,邓敏文. 侗族“约法款”对现实生活的影响[J]. 贵州民族研究,1993,(01).

The Historical Changing and Social Function of the Unwritten Law of Dong Minority “The Dongkuan”

ZHU Yi1, XIANG Si-rui2
(1 Wuhan Yangtze Business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65, China;2 College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 Hubei 430074, China)

The culture of Dong minority traditional is extensive and profound, the Unwritten law of Dong minority--- “The Dongkuan” is the key content, also a living fossil of the former nationa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it has an educational and accessorial function when Dong Minority was structured the harmony society, and is a legitimate guarantee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of harmonious culture.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origin, development, transmission and changes of “The Donkuan” ,and it analyzes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Dongkuan”in various ways.

Dong Minority; Unwritten Law; Cultural Changing; Social Functions

K89

A

1009-5160(2012)-0076-04

朱宜(1980-),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政策.

国家民委课题(10ZN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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