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之殇与重构
2012-08-15赵嫚
赵嫚
(商丘师范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一、社会转型中的道德现状
伴随着经济改革的大潮,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逐渐趋于个体,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地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道德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地减弱,而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形成,从而导致了我国目前的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危机。
(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泛滥
“义利之辨”是中国古代哲学争辩的问题之一,争辩的焦点就是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的关系。正如司马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指出的那样,逐利是人类的本性之一。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在平衡物质与道德时,却尤看重后者。儒家先哲的孔子就提出义比利的重要性,而鄙视社会行为中重利而轻义的行为。被尊为“亚圣”孟子更是提出“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取义者也”的“舍生取义”的价值观。我国传统的道德评价标准是重视道义而看轻物质利益。
古语有云:“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已经实现了温饱,并逐步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极大的物质财富并没有激发人的道德感和荣辱心,而是激发人们不择手段地追求更大的物质财富,也从此拉开了道德与利益的拉锯战的序幕。最近几年我国的安全卫生事件就是利益与道德博弈的结果。从三鹿的“毒奶粉”到超市的“染色馒头”再到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这些安全卫生事件一方面在谴责生产企业的不负责任,更应该反思社会转型时期的商业道德。这些生产企业唯利是图,违背商业道德,置人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于不顾,以假充好、生产劣质产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映射的是社会的功利化倾向。利益高于一切,这种唯利是图的氛围不断地侵蚀道德的领地,加重重利而轻义的社会风气,道德失范和形成的道德危机就在所难免。
(二)社会转型中的人性淡漠
传统中国将“人性本善”作为哲学的基点,古代的先哲们怀着良好的愿景去阐释人生的哲学。由此而出发,就重德而轻法,重视人的道德修为和道德自律,注重道德感化。道德良知能够唤醒人性的真善美,道德泯灭也势必造成人性的冷漠。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2岁的女童遭两车碾压,18名人路过却视而不见,默然逝去。南京“彭宇案”的当事人彭宇好心却遭讹诈,无一证人出来指正。两者的遭遇千差万别,却共同折射出了社会人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淡漠人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为国人所称道,正如雷锋的助人为乐曾经是一个时代的符号,人们也正是在这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中感受社会的大爱、人间的温暖。如今所看到的却是摔倒的老人无人去扶,黯然逝去;身处危难,却无人相助,冷眼旁观;违法行为,听之任之,袖手旁观。人性的淡漠,使得社会人的心理隔阂加剧,使人们的道德良心变得更加麻木不仁。人性的淡漠,导致道德行为的抑制、道德良知的泯灭。
(三)社会转型中的政治腐败
公权力作为一种社会中的稀缺资源,总是有着其巨大的磁力。掌握公权力的人也就拥有了处置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其素质和执政水平的高低,也就直接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我国历来的统治者都注重政治的革新和官员腐败的治理。古代中国的盛世,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风气的纯正,另一方面更表现在政治的清明。政治的清明对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公权力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成就了某些官员捞取巨大政治利益的政治资本,而官德作为社会道德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地退化,中国的政治腐败日益严重。以权谋私、生活腐化、欺压百姓等问题频现,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反腐工作。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我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涉案人数,同比分别增减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同比增加9%;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比增加8%。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一年处分近5000名县处级干部。2009年1月至11月,愈10万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一)。2010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与2009年同期相比略有上升。2010年1至12月,119527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这些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却对社会萎靡风气的形成和道德滑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之殇的原因探析
(一)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的利益与价值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化。在利益方面,人们更多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价值观方面,人们更倾向于多元。在两种因素的作用下,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理性。仅仅将自己放在了“经济人”的地位上,而忽略了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身份主体。从而“共产主义”的理想便让位于以利益为导向的理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一切向钱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大行其道。利益最大化导致价值观的扭曲,从而衍生出个人生活的腐化、追求利益的不择手段化、不道德行为的心安理得化的种种行为与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人们的道德羞耻感大大地降低,唯利是图成为当然的状态。
(二)公平正义得不到弘扬
佛教推崇“因果报应”说,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主张人们多行善事、多做好事,死后便可升入天堂,进入极乐世界。多行善事、助人为乐也是我国传统道德所推崇和提倡的。然而,南京“彭宇案”的错判使得社会正气受到很大的挫伤,也使人们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受到强烈的打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风气蔓延开来。同时由于信任感与安全感的缺失,使得人们开始用冷眼旁观这个世界,用冷漠去对待这个世界。在司法领域,公权力干涉司法,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于法外;举报违法犯罪遭受巨大人身伤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法律公正的缺位,一方面导致人们对法律公平性的质疑,另一方面导致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失望,“明哲保身”成为一种最佳的选择。
(三)制度体制的不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除了富裕起一批商人阶层,同时也富裕了一大批官僚阶层。“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政治体制的不合理,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也导致了我国政治腐败严重。近几年来政治腐败的大案、要案频发,不断地刺激人们的眼球,颠覆着人们的合理想象。官商勾结,公权力干涉司法公正以及社会普遍流行的“拼爹”现象层出不穷。“我爸是李刚”成为一个时代的流行语,而衍生出来的“我爸是村长”、“我爸是人大代表”等大行其道。据新华社报道,在被查出的贪污官员中,95%都有“情妇”,60%以上的腐败案件与“情妇”有关。官员们声色犬马、肆无忌惮、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买官卖官,官场成为享受的“风月场”,成为买卖的“商场”。这些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健全,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凸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滞后,不能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三、社会转型时期道德重构的对策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道德的滑坡和缺失令人痛心,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更是不可小觑。现如今,当务之急就是加强我国的道德重构,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思想和文化,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道德思想文化支持。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人文建设并举
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的范畴,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人们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现阶段的国情要求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为社会的各方面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保证。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重视人文社会的建设。第一,创新社会管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氛围,增强人们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第二,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人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第三,举办多种形式的公益讲座、公益行动,唤起人们的责任感,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人文建设,增强社会的人文精神,增强人们对社会与人的认同度。社会人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回归、道德环境的净化,必然促使道德行为的规整。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经济发展中的人文关怀,使经济发展给社会道德带来的冲击得到修补和重塑。
(二)弘扬中国传统道德,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传统的中国社会给我们留下丰富的遗产,舍生取义、艰苦奋斗、见义勇为等优良品质深入人心,并作为人生和事业奋斗的准则。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要弘扬中国的耻感文化,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石。社会转型时期,面临道德失范的现实,第一,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耻感文化正民道俗的社会价值,深刻认识耻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第二,在行动上,加强耻感文化的宣传,尤其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等教育中加强耻感文化的教育。在认识和行动上,重塑以耻感文化为基础的道德秩序。
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唤醒传统道德意识和践行传统道德行为有着重要的价值。在弘扬传统道德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在社会转型时期,第一,要加强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教育,使社会的各阶层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使社会成员懂得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美与丑,使正确的道德规范和原则深入人心,并转化为公民个人的内在品质。第二,良好道德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要更加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我们要坚持“德育为本,育人为先的原则”,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三,要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为纲,大力宣传新时期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逐步地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形成主动维护和坚守良好道德的风尚。
(三)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惩治腐败
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它主要靠社会群体的舆论、长期形成的习惯观念和个体内心的道德自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由于道德约束的非强制性,也就容易造成在一定时期道德失范的普遍性。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体系重构,必然要求道德这种软约束进行规范性建设,逐渐地形成伦理道德的制度化。
社会道德体系的重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求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就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第一,加强和改善法律监督。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行政立法,制定全国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专门法,同时在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加大一些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给予行政处罚明确的规定。第二,加强司法工作,完善司法监督。第三,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治的保障不仅是社会良好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及遏制道德失范的良剂。
[1]许庆朴,郑祥福.马克思主义宣读.图书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郑杭生,龚长宇.转型期社会个体的义利选择.[J].河南社会科学,2003,(8).
[3]中宣部.公民道德建设纲要[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1.
[4]唐永泽,朱冬英.中国市场体制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