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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岳霖所与理论研究——兼与新实在论的意识理论、张东荪、牟宗三所与理论比较

2012-08-15苗磊

泰山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知识论牟宗三外物

苗磊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241)

所与是金岳霖知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金岳霖的知识论中,它被认为是所有的知识的材料。不仅如此,以所与为核心的命题诸如“所与客观的呈现”、“以经验之所与还治所与”都是知识论的重要命题,而且所与是理解正觉、外物、呈现、性质等重要概念的基础,不理解所与就无法理解整个的知识论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所与理论是金岳霖知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所与理论对于理解整个知识论具有根本意义。而金岳霖的思想无疑受到当时的西方哲学中新实在论思潮的影响,同时在20世纪的中国哲学内部关于知识论的研究中,与张东荪、牟宗三的所与理论又呈现出不同的差异性。为此,本文拟从新实在论的意识理论,张东荪、牟宗三的所与理论这三个方面与金岳霖的所与理论相互比较,从而发现金岳霖的所与理论的独特性。

一、与新实在论的意识理论比较

关于所与与正觉、外物、呈现的关系,金岳霖说:“我们称正觉底呈现为‘所与’以别于其他官能活动底呈现。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所与有两方面的位置,它是内容,同时也是对象;就内容说,它是呈现,就对象说,它是具有对象性的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内容和对象在正觉底所与上合一;在别的活动上这二者不必能够合一,例如我想象在伦敦底朋友时,内容是一事,对象是另一件事。就所与是内容说,它是随官能活动而来,随官能活动而去的,就所与是外物说,它是独立于官能活动而存在的。大致说来,所与不是一整个的外物而只是一外物底一部分。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但是我们要注意所与虽然只是外物底部分,然而它仍是独立存在的外物。”[1](P117)

这里值得注意的观点有两点:1.正觉的内容和对象同一,也就是所与;2.正觉能够直接把握外物,而无需借助任何中介。

这与新实在论的直接呈现说有相似之处:“关于被认识的事物和对事物的认识两者的独立性这个学说,直接和密切地联系着另外一个专门学说——知识发生时呈现在心中或心之前的是知识的内容,它们在数量上是和被认识的事物相等同的。这里并不否认通过媒介而得的知识,但把它从属于直接或呈现的知识。知识的媒介并不是在性质上或实质上和其他一切实有体(entities)殊异的,事实上并没有这种特殊一类的实有体。归根到底,一切事物的被认识,都是通过它们本身被放置于那种被称为是受到直接感觉或感知的关系中间。换句话说,事物在受到意识的作用时本身就变成了意识的内容;因此,同一个事物既出现于所谓的外在世界中,又在内省所显示的集合体中。”[2](P41)

新实在论认为感觉直接能够把握外物,不需要任何作为实体的(或者观念的)中介,但是与金岳霖的所与理论不同,首先新实在论使用的概念是意识(consciousness),这一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金岳霖知识论中的官觉或正觉,也包括梦觉、幻觉,可以等同于金岳霖知识论中的“觉”,但从上面这段话来看,我们又可以把意识等同于广义的感觉;其次,新实在论把握的外物是本然的外物,金岳霖所与理论把握的外物是官觉的外物,并且承认官觉与外物的分别,而新实在论则有意识的物理化的倾向:“新实在论由肯定感觉内容与对象的同一,又进而表现出忽视二者区别的倾向。在他们看来,如果把意识与外物视为两种存在,那便是一种二元论,因而他们常常把感觉内容与对象的一致理解为外物直接进入意识”[3](P130-131),但是所谓意识的物理化对于不同的新实在论者是有所差异的,这种批评或强或弱,以美国的新实在论者蒙太格为例,他提出物灵论,这种学说主张:“意识是在一个空间或时间的某一事物的潜能或蕴涵的存在,而该事物并不现实地出现于这种潜能的或蕴涵的存在中”[2](P281),“一切物质都充满着某种认识作用;主张每一客观的事件都有超越自我的对其他事物的蕴涵作用,这种蕴涵作用当它以在我们的脑过程中发生的那种水平发生时,我们称之为意识。”[2](P284)亚历山大认为:“我毫不怀疑叫做我的意识的这个东西是存在的,也不怀疑它是心理的活动。但是在性质上它并非不同于所意识的蓝、绿或太阳。”[2](P429)皮特金认为:“有机体把这些被选的对象投入认识的领域,和把它们投到视网膜上是同样的物理作用。”[2](429)相对而言,霍尔特在这一点上则表现得更为强烈,他的证据主要是引用神经生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认为一般的视听触嗅觉是由于外界刺激通过神经冲动传导到大脑中产生的结果,不仅如此,而且梦觉、幻觉也是由于神经冲动的结果,也是客观存在的①。但是同时,他也承认梦觉、幻觉的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像外物一样占据时空的位置,而是如镜像中的空间,但这种空间同样是客观而且普遍的存在[2](P349)。之所以霍尔特有这么强的意识观念,主要是由于他的感觉学说是建立在“神经冲动理论”的基础上,神经冲动理论是当时根据神经系统来解释感觉在生理学方面的最新研究,这种理论强调知觉神经的冲动呈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波动,感觉的性质是靠振动的神经冲动传达到脑,而且神经冲动的振动率和外界刺激的速率是相应的,在这方面正好可以回答他所批评的“神经特殊能力理论”所无法解决的特殊能力差异性的来源问题。所谓神经的特殊能力理论是约翰·缪勒提出来的,依据两种生理实验现象:第一,幻觉的视觉现象或一般的因神经中枢受刺激而产生的心理过程,所谓幻觉的视觉现象就是说呈现在幻觉中的视觉现象并没有任何神经末梢的刺激,而只是“神经中枢所引生的感觉和映像”[2](P311);第二,“有些神经受到异乎寻常的刺激所激动的时候,产生出来的感觉仍旧像受平常或‘适当的’刺激时一样”[2](P312),这里的异乎寻常的刺激类似于不通过神经末梢的刺激(譬如日常对于光源的接受)而直接对神经中枢的刺激。缪勒借此认为“只有神经纤维或大脑中枢神经的特殊能力(后者是近代的见解)才有力量在心灵中激起第二性质,虽然它本身没有类似第二性质的东西。”[2](P313)由于缪勒希望以这种“特殊能力说”来证实康德的形而上学,所以霍尔特讽刺这种特殊能力学说是康德的范畴学说的生理学副本。霍尔特指出特殊神经能力学说所面临的困难在于“神经生理学还未能发现特殊的神经能力的痕迹。所有神经冲动似乎‘性质’相同,只是强度不同:知觉神经的冲动甚至和运动神经的冲动也没有什么不同。然而这问题仍旧是:心如何能受性质上相同的神经冲动的影响而有不同的感觉方式呢。这不仅是了解中枢神经引起的幻觉和被反常的、‘不适当的’刺激产生的正常感觉问题,而且是一个意义更广泛的问题[2](P313-314),不仅如此,霍尔特又接着追寻并否认了这种特殊能力来源于“神经原纤维的不同”、“大脑皮层细胞的差异”、“神经细胞之间的突触之间的差异”,因为根据生理学的实证研究,在这方面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差异。而孟斯特伯的“行动学说”也是失败的,行动学说认为“在神经细胞的冲动和心中的第二性质之间的关联被设想为一对一的关联,在神经的基础中除了空间位置差别外没有提示其他的差别”[2](P314),这无疑又是预定和谐论的生理学版本。霍尔特最终选择接受“神经冲动理论”,他把原始的实有体的密度看作是第二性质的感觉,认为在心理的和物理的元素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把原始的实有体——它的密度构成一种第二性质——叫做‘感觉’,我不在任何方式下意指在脑壳中的东西,也决不意指在本质上是心理的或主观的东西。对于内省本身来说,这个单纯的实有体是象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客观的;它其实比一个具体的物体如贝壳或化石更单纯些,因此或许似乎更抽象些。但是它具备其他抽象的东西如点与数的(这些东西也像满布星斗的天空是非主观的一样)所有的客观性。”[2](P350)所谓的密度就是振动的周期律,但他同时强调这种原始的实有体的密度不是神经冲动的密度,而是“原始的感觉系列的密度”,也就是我们日常的接受外物刺激的那种振动的周期律,譬如视听触嗅官能活动中的振动。从而他通过这种密度——振动的周期律来解释了以梦觉、幻觉为客观实在的合理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新实在论在意识的物理化方面的确有强有弱,但是无疑都试图给予意识以外物的实在性,这与金岳霖是不同的,在金岳霖的正觉中心说中他严格区分了正觉和其他的觉如梦觉、幻觉等,其他的觉都依赖于正觉为标准才能区分,而所与也只相对于正觉而言,在正觉中,感觉的内容才和感觉的对象也即官觉外物同一,在诸如错觉、梦觉以及幻觉之中,感觉的内容没有对应的外物,从而梦觉、幻觉也不是实在的,这与霍尔特通过振动的周期律来肯定梦觉幻觉的客观实在非常不同。在金岳霖的所与论中并没有考察感觉的神经生理学方面的知识,他对于所与所涉及到的感觉内容与对象的处理也是遵照于传统的哲学的方式在传统哲学问题中从定义、规定到推理、辩驳的方式,这无疑削弱了其实证性,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金岳霖所强调的在知识论而非科学的范围内对于官觉研究的态度。所以,无论是研究的进路,还是最后的理论倾向,我们都可以看出金岳霖与新实在论的理论的差异性是明显的,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二者对于感觉能够直接把握外物这一点是一致的。

二、与张东荪、牟宗三的所与理论比较

相比于金岳霖,同为20世纪现代哲学家的张东荪和牟宗三也专门讨论过所与。在张东荪那里,所与有三种形式:“(1)直接的——感相(sense);(2)背后的——条理(order);(3)心理的,它又分唤旧的(mnemonic)‘所与’——联想,知觉上的‘所与’——预见(prediction)或省略的‘所与’(elliptical given),概念上的‘所与’——习惯的解释(traditional interpretation)三种。”[4]我们感兴趣的前两种所与,也即作为感相的所与和条理的所与,我们以这两个方面和金岳霖的所与理论相比较。

首先我们谈感相,在张东荪这里,感相也就是感觉,但同时它既不是外物,也不存在于心灵内,是个中间物,但并不存在于世界上,跟幻觉差不多②。他为这种观点找到两个实证的例子以为辩护:“德国生理学家约翰·弥勒在实验中发现,用同一束电流刺激人脑的不同感官区位可以形成不同的感觉。例如刺激眼睛会引起闪光的感觉,刺激耳朵会引起音响的感觉。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外界刺激与主观形成的感觉是不同的两回事。张东荪以为这种说法可以印证他的观点。他说:“感相之非存在于心理学上可以证明,最近阿德邻发现所有的神经传流都是一样,而到了里头乃竟分色声香暖等不同。’第二点根据是批判实在论者德莱克提出的‘视觉差异’说。德莱克认为,对于同一个对象,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感觉,即使同一人处的位置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感觉。例如,面对一块悬挂着的红绿相间的格布,站在近处看,形成红绿相间的印象;若站在远处看,看到的却是一片紫色。这两种不同的感觉,究竟哪一种同对象相符合呢?不得而知。张东荪很同意德莱克的观点,并加以发挥说:‘我们常人看花是红的,而色盲的人看却是紫的。其实这样的感觉对于本人都是真的。’在他看来,感觉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并不是由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形成的,而是‘由我们产生出来的’,足见感觉是‘非存在者’。”[5]当然我们分析这两个例子显然不能够佐证张东荪的观点:第一个例子是为了驳倒感觉内容等同于对象性的外物以及感觉如外物一样硬性的“存在”,他引入了科学的官觉原理。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视觉原理:人眼能看清外物是由于外物所反射的光线经人眼的折光系统(包括角膜、房水、晶状体、玻璃体)发生折射,成像在视网膜上,视网膜的感光细胞——视锥细胞和视杆细胞将光刺激所包含的视觉信息转变成神经信息,经视神经传入至大脑视觉中枢产生视觉。根据视觉生理,视觉的发生过程可分为物体在视网膜上的成像过程,及视网膜感光细胞如何将物像转变为神经冲动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约翰·弥勒在实验中把视和觉剥成了两段,也就是说如果视觉本来包括视网膜成像以及大脑对于视网膜成像的感知,但是约翰·弥勒在实验中利用电流模拟了光通过视杆细胞和视锥细胞转化成的电子脉冲,大脑只对一个不是光在视网膜成像的信号做出了反映,所以即使眼睛即视网膜上产生闪光的感觉,这种信号也不能完全称之为视觉信号,因为它并不是光通过视网膜成像,然后通过一系列反应形成视觉信号,在这个模拟的案例中只有觉,没有视、或者是以电流模拟了视转换成的电子脉冲,因此这不能算是完整意义上的视觉信号,更谈不上视觉,这只是一种刺激。第二个例子较为简单,人的视觉能力总是有限度的,过远的距离超过了人的视觉分辨能力,红绿模糊成了一片,也就成了合成色紫色(似乎应该是红蓝,红绿合成黄色),而且如果再远估计只能看到一个小黑点了,这并不能说是不同的感觉。而张东荪演绎的色盲问题,我们可以用金岳霖的“正觉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命题来解释。所以,这两个例子都不能支撑张东荪“感觉不存在”的观点,当然我们注意到张东荪这里的存在是一种“硬性”的存在,不是如念头一闪、如幻觉的存在(这恰恰是他所比拟的),他意味上的存在是相当于“外物”的“存在”这个层面上的,在这里其实张东荪否定感觉的客观存在,而归于如幻觉一样,这是把感觉也即所与归为“心”的一方面,这与金岳霖把所与归为“物”的一方面的确不同③。张东荪从取消外物的对象性也能产生觉从而否认感觉(所与)等同于对象性的外物,在这一点上与金岳霖认为正觉内容(所与)即是外物的理论正相反对,但是正如我们所分析的,张东荪所举出的例证都不足以支持他的观点。

其次,张东荪还认为所与是背后的——条理(order)。他认为感相虽不存在,但是感相与其背后的东西却有相关变化,从而认为人之所以知道外在世界就是通过感觉与外在世界的相关变化,这个相关变化给感觉提供的是条理而不是质料:“所以认识的多元论主张只在这个相关变化上外界的存在乃能显示于我们的心上。而这个相关变化不是质料却是方式,换言之,所与于我们的不是内容而是条理(即秩序)。再详言之,我们的感觉内容不是所与,而感觉所以变化之故却是所与。”[6](P49)关于外在世界的条理,张东荪说:“外界所有的条理是否尚有若干,我们简直无从知道,好像一重很厚的帘幕,阳光射上,不能全透。这三种(原子性、连续性、创变性)便好像在这个帘幕上透入的一些微光。除此以外,实在无法再透了。”所谓原子性⑤与连续性⑥相对,指外界的可分性,而不是指可以还原的实体原子,创变性指外界的新事物产生的条理根据⑦,总的来说,这些条理本身(所与)在张东荪看来依然只是空洞的架子,而没有任何外物的成分,与金岳霖的所与的秩序不同,在金岳霖那里所与是正觉的呈现,正觉的秩序就是所与的秩序,就是外物的秩序。

相比于金岳霖、张东荪,牟宗三的所与理论并不是那么系统,在牟宗三的认识论中,他把生理的自我称作主体事,作为对象化的外物称作物理事,而且事与事之间都有内在关系,“一事起处,即全体与之俱起也。一现一切现,固皆为当下,固皆为所与”[7](P5),所以在他看来“主体事与物理事以及特定之当下呈现皆是所与”[7](P5),而且受张东荪的影响他又把所与分为纯粹所与(pure a given)和现显所与(apparent a given),认为“感觉物相就是‘现显所与’;发生此感觉物相的那些事素即是‘纯粹所与’……‘现显所与’与‘纯粹所与’间也是一种因果关系……这一层的因果关系又好像影与形的关系,影或下层是现显所与,形或上层是纯粹所与”[7](P308),并且认为都是真实的存在。综观牟宗三的所与理论,相比金岳霖仅仅把正觉的呈现以及对象化的外物的一部分(也即官觉内容和具有对象性的那部分官觉对象)看做所与,在牟宗三这里不仅外物、呈现都是所与,连官能者也是所与,与张东荪不同,牟宗三认为感觉内容也是所与,如同外物一样是真实的存在,这一点上与金岳霖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金岳霖的知识论中,在正觉中感觉内容就是外物(官觉外物),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牟宗三这里认为外物与呈现之间有因果关系,外物是因,呈现是果。

综而言之,金岳霖的所与理论既受到时代的思潮的影响,譬如新实在论的影响,但同时又表现出其独特性,他坚持感觉能够直接把握外物,但却又只在官觉范围内谈论所与,悬置外物的本然性,认为所与是客观的呈现,而所谓客观是由主体间性所确立的,也即类观就是客观,客观是相对于官觉类而言的,同时所与又是官觉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也即官觉内容和官觉外物在所与上同一,这就避免了把呈现与外物分为两截而陷入因果论、代表说等等理论模型说,从而解决了在正觉范围内感觉内容与外物的关系问题。

[注 释]

①“一个人睡在或许比棺材大不了多少的柜子里,他的梦中生动地出现了色、声等等,实在论怎么敢于断言这些东西是实在的呢?我说,实在论可以这样主张,因为神经系统,即使未受外面的刺激也能在它本身中生出具有那样频率的神经流,其密度因素和在通常身体表面刺激中的密度因素相同。要注意,我没有说神经冲动的密度因素就是第二性质:某种比较原始的感觉系列的密度才是第二性质;神经冲动或许也有这样的密度,正如赫兹波和许多其他的东西也有这密度一样”((美)霍尔特,等.新实在论,商务印书馆,1980,第347页)

②“在认识论的多元论看来,感相虽是所与,而却绝不表示外物,其本身并非在外界的‘存在者’(the existent)。但亦非存在于心内。它是一个中间物,而不存在于世界上。这正和所谓幻相(illusion),在性质差不多。”(参见张东荪.认识论,世界书局,1934,第47页)

③“所谓呈现、事体、所与都是‘物’方面的,所谓想象、思议、意念概念都是‘心’方面的”(金岳霖文集(第3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第16-17页)

④“感觉既是一种非存在者。不过这种非存在者又好像有权强迫我们不能自由,而其实并没有外界性……我们现在一方面认定感相是不存在者,而于他方面则不能不认这个非存在的感相与其背后的东西有相当的相关变化,认识的多元论于是主张外界的存在不是感相,乃是这个相关变化”(参见张东荪.认识论,世界书局,1934,第67页)

⑤“须知所谓原子性只是在构造上有原子的性质而已,并非说外界确有原子其物。不但没有原子,并且亦没有电子,没有波子。所有的只是外界的构造上有分为若干单位的可能性罢了。……凡是我们的对象,不拘是物质,是生命,是心理,总是都具有这种原子性的条理”(参见张东荪.认识论,世界书局,1934,第54页)

⑥我们以为外界的条理固然有分断可能的原子性,然同时亦有不断可能的连续性。前者是说一个东西可以分为若干小块;后者是说虽分为若干小块而依然是整个的东西。凡一个东西能够成为整个的,必是具有连续性。(参见张东荪.认识论,世界书局,1934,第57页)

⑦“我们看见有新的东西出来,我们只能说这个东西的认识是由于加以认识的立法于其上,但决不能说所以有这个新奇是纯粹出于我们主观的构造。因此我们必须把新东西所以出来的根由归于外界确有与其相应者。这个相应者便是一种条理,因为这样的相应亦只在架构上,而不关于内容,于是我们于原子性连续性之外不能不有这个创变性。”(参见张东荪.认识论,世界书局,1934,第61页)

[1]金岳霖文集(第3卷)[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2][美]霍尔特,等.新实在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杨国荣.从严复到金岳霖——实证论与中国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4]刘爱军.所与与知识论中的基础主义——兼论牟宗三的知识论前提思想[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3).

[5]宋志明.评张东荪的多元认识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4).

[6]张东荪.认识论[M].北京:世界书局,1934.

[7]牟宗三先生全集(第18卷)[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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