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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分析

2012-08-15屈耀伦刘慧明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屈耀伦,刘慧明

(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兰州交通大学法学研究所,甘肃 兰州 730070)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6年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至2009年9月1日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多名,扣押涉黑资产数十亿,端掉拥有亿万身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数百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黑案件1053起15135人;法院一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审结1171件12796人;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136件163人。

应当说,2006年的“打黑除恶”斗争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公认的事实是: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态势依然严峻,各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频繁发生。因此,严厉打击日益高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势头,遏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发生,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而在当前中国环境下,重新审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仍具有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犯罪是人类各种社会形态中均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也必然不同。一般认为,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犯罪原因是一个古老的法学问题。古今中外的犯罪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过一些截然不同的观点。早期西方资产阶级的犯罪学对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派意见:刑事人类学派认为具有某种生理特征的人,必然会走向犯罪,即所谓“生来犯罪人”与“犯罪定型”的理论。与之不同的是,刑事社会学派则认为犯罪有个人生理的原因、个性的原因及自然、社会的原因。时至今日,一个公认的结论是:犯罪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这个命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频发的今天更具有意义。犯罪原因从根本上决定着犯罪的产生、变化和消亡。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抗制犯罪的语境下,唯有准确地查明、把握犯罪的根本原因,才能认清犯罪的本质,制定出正确的刑事政策,并合理构建系统、完善、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论文旨在深刻剖析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为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论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这个命题,我国学术界曾经研究成果林林总总。学者们从各个视角进行了剖析、探讨。论文旨在分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这个大命题下,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希望研究视角更具有现实意义、更具针对性。

1.亚文化的作用

犯罪文化是犯罪群体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的,与犯罪有关的社会亚文化的总称。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犯罪文化联系最密切。表现在:第一,相同的文化需求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文化基础。第二,封建行帮思想是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神纽带。第三,象征符号的运用可以达成组织内部的默契,便于组织。象征符号诸如行话、暗语、手势等。亚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在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应当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多受到犯罪亚文化影响。有人说,中国有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环境和土壤。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浓厚的江湖文化、帮会文化,而它们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化。用中国的文化来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无不妥。

除了对于《水浒传》所展示的江湖文化推崇之外,外来文化也起了渗透作用。一方面,来自西方和港、澳、台地区的黑恶势力试图在内地渗透;另一方面,一些描述黑社会内幕的影视作品也有推波助澜的功效,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追捧。对蠢蠢欲动的黑社会势力起了教唆和示范作用。各种亚文化对主流文化的缓慢侵蚀,影响着人们看待问题的视角、思考方式,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不再统一。

现代黑社会性质组织带有深刻的传承性。封建社会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忠”这种所谓主流的儒家文化的道德范畴,到了社会底层聚集的无业游民乃至地痞无赖在内的这些阶层身上,却被异化成了封建行帮撑点,最终也被现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继承。古代社会的“江湖义气、侠义精神”作为现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神支柱被秉承;“哥们义气”、“江湖义气”仍然是现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内部伦理;帮会规矩继续充当着现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文化规范。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对这些亚文化具有极强的趋同性。

2.政治腐败的庇护

许多学者公认的事实是:政治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深层的原因。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有着一定的政治背景,渗透进了一定的政治势力。我国政治腐败的表现之一,就是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互动关系。政治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和发展壮大的温床,反过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介入又进一步推进政治腐败的程度。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是:组织制度健全严密,犯罪能量大,犯罪手段职业性强,技巧化和智能化程度较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必须寻求保护伞和庇护所,以经济手段换取政治权力,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入权力机关、要害部门,利用种种手段勾引、拉拢、收买公职人员,使一些司法干部、政府官员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安全网。在实践中,一些被收买的公职人员借助黑社会经济势力升官、晋职,反过来又护黑、养黑。收买、拉拢政府官员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是因为它不仅成功获得保护伞,养育了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反过来服务于被收买者的政治、经济利益,双方利益共享、互相促进。得益于这种政治庇护,犯罪组织才能够从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长为严重危害一方平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有组织犯罪能够从小到大,发展成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并能够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和发展下去,主要是靠收买政府和司法官员,使权力腐败。”一个社会中黑社会势力的猖獗程度与政治中的腐败程度是呈正相关的。

3.经济利益驱使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群体犯罪现象,经济原因是其产生的最基础的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之初的目的就是谋取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和壮大的动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终极目标。疯狂攫取经济利益是我国现阶段黑恶势力的首要目的。在世界范围内,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黑社会都可称作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梳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脉络,可以探寻到其演变轨迹,即因循着“个体犯罪——结伙犯罪——一般性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黑社会犯罪”这样一个层级递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之初,通常靠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起家,或者靠黄赌毒活动聚敛财产。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又会通过开公司、办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采用暴力强揽工程等途径,用“黑道”规则代替市场秩序,垄断行业、市场。如文强案中,即于1996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给社会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使人们的思想道德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在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道德、价值观产生巨变,越来越趋于功利化、物欲化,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变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的思想充斥人们的内心。各种不良价值观风起云涌,对传统价值观形成巨大冲击。这种价值观的尖锐冲突,必然导致价值主体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这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源,并且在客观上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内在营养和精神动力。

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意识的冲击下,由于法制观念的缺乏,一部分处在最低层、恶劣处境中的社会成员更易非法经营或在竞争处于劣势时采用犯罪手段。更有甚者,在追求财富和金钱的共同目的下,联合起来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达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目的。

4.现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

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屏障。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在规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法制建设是滞后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网不严密。我国现行刑法立法虽然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毋庸置疑,现行刑法典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长期以来,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规定“抽象、难以操作”等弊端,一直备受学界诟病。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但修正仍仅限于刑罚方面。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仍未能使学者们停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刑法规制的质疑。这些质疑集中在罪名设置、罪状描述、刑罚缺陷等诸多方面。人们对遏制和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预期似乎难以实现。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打黑立法规制现状会产生“把猪养肥再杀”的恶性效应。因此,反黑立法的滞后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以发展的法制因素。

5.社会调控机能失调(此条内容已无需查资料更改,只需加工)

黑社会犯罪在本质上是人类生存状态的一种反映,它昭示着这个社会无序、病态的一面,本质上就是一个社会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轨时期。如前所述,各种社会问题的大肆出现,使得社会矛盾尖锐而凸显,这些社会问题解决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当,就极易滋生违法犯罪。

黑社会正如有学者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的深刻根源就在社会之中。首先,我国社会人口急剧膨胀,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充足的主体资源。人口膨胀导致人口增长速度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产生不协调、不适应。人口的飞速膨胀与经济的缓慢增长的矛盾必然导致一系列严峻的社会问题,使社会中各个方面的关系变得紧张,极易导致社会关系的失调和犯罪的生成。

其次,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态温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失调,城乡之间差别巨大、失业率骤增、贫富差距巨大,在各个行业均不断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大量“民工潮”的出现,他们主要从事一些简单体力劳动以维持生计。他们对促进城市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拥挤的城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缺乏劳动技能,缺少就业岗位,他们一度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再者,大批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这些人缺乏管理,安置困难,形成了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潜在犯罪人。这些人一旦出现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谋生困难,就极易诱发犯罪,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来源。人口流动的骤然出现,持续时间漫长,可以说给各种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带来了犯罪机遇、机会。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一支庞大的、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大量出现的闲散人口、社会分配不公的局面、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贫富差距的拉大,这些因素促使处于弱势地位、最低下的社会阶层的贫困者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加重了他们的不满心理,先是悲观消沉、愤世嫉俗,继而会对现实产生强烈不满,最终敌视社会和反社会。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他们就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并尝试用非法的途径来改善自己的处境。他们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6.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

据记载,改革开放后,我国较早受到境外黑社会渗透的地区是深圳特区,1981年就发现了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我国首例黑社会组织入境犯罪记录是发生于1983年的以香港14K、水房帮成员为主的抢劫深圳友谊商场案。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又是巨大的消费市场,极易成为国内外犯罪组织的目标,而境外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组织更要捷足先登。应当说,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产生到发展,都必然和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着斩不断的关联,从形式到内容,均日益趋同。

当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出现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的现象。从数量上看,向中国大陆境内渗透的黑社会组织,数量多、来源广,主要来自香港、日本、缅甸、泰国等本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猖獗的地区、国家。伴随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境内外黑社会犯罪活动更是互相配合、紧密勾结,利用我国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中的缺漏,大肆进行走私、贩毒、买卖枪支、贩卖人口、伪造货币等犯罪活动,犯罪日趋多样化和严重化。他们为谋取暴利、壮大自身的力量,更是不择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内外勾结的犯罪链条。

此种渗透的结果就是,境外黑社会势力和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三、结语

犯罪学研究认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多种原因综合促成的产物。所以,仅仅依靠单一的措施根本就无法消除犯罪,我们必须认识到刑罚在抗制犯罪中作用的有限。因此,预防犯罪的手段也应当是多元化的,刑罚之外,还应当有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甚至医学等多重手段。国家应建立起一个由多种手段组成的抗制犯罪的综合系统。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仅仅依靠单一的刑法典显然难以胜任,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的犯罪控制系统,并且遵循在立法和司法上均贯彻“打早打小”政策的理念,着重完善相关立法制度与治理对策,建立防治涉黑犯罪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贾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现代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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