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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农村产权问题的探索

2012-08-15李建中

天中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

李建中

(南阳理工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南阳 473004)

毛泽东对农村产权问题的探索

李建中

(南阳理工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南阳 473004)

20世纪60年代在纠正“大跃进”的失误、进行国民经济调整的过程中,毛泽东对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主张把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退回到大队,再由大队退回到小队,从而为彻底刹住农村“五风”,迅速恢复农村经济奠定了制度基础。

毛泽东;国民经济调整;产权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毛泽东最先于1958年11月发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了不少乱子,有许多干部急急忙忙往前闯,幻想一步跨进共产主义社会,致使国民经济陷入严重的困难。于是他领导全党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其间提出了一系列农村产权思想。

一、刹住“共产风”,彻底退赔

1958年“大跃进”初期“共产风”盛行,一阵阵的“共产风”刮走了生产队和社员的大量财产,挫伤了生产队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面对“共产风”造成的严重危害,毛泽东率先提出要坚决刹住“共产风”,彻底退赔,恢复生产队和社员的固有产权。

在1959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郑州会议的第一天,毛泽东严厉批评了各地乱刮“共产风”的现象。他指出:“公社在一九五八年秋季成立之后,刮起了一阵‘共产风’。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穷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即是说,在某种范围内,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情况,是我们所不许可的。”[1]143−144接着,毛泽东讲了很长一段话,大意是:我们建国以后,只是剥夺了德意日等帝国主义的在华资产,剥夺了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生产资料,但他们的资产都是不劳而获得来的,应该剥夺;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资产则采取了赎买政策。我们对于剥削阶级的政策尚且如此,那我们对于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又怎么可以无偿占有呢?于是在3月底召开的上海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算账、退赔,把“平调”来的别人的东西退给别人。从此,全国各地的县、社两级开始了向生产队和社员的退赔工作,许多被无偿调拨走的耕畜、土地、农具、钱款等又回到了生产队和社员手里。退赔工作的进行恢复了生产队和社员对自己的财物、钱款的所有权,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例如,湖北省麻城县从1959年3月23日开始连续召开万人大会,宣传贯彻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会议第一天首先进行了退赔工作,县和公社当场开支票,拿出现钱320万元,分别退还生产队;当场办手续,退还各生产队拖拉机8台,抽水机5部,动力机49部,其他小机器143部,各种运输车子744部,各种小农具 2697件,耕牛 1025头,生猪 9019头,小家畜3589只,蜜蜂2192箱。“这样一搞,会议立即沸腾起来,个个喜言悦色,他们说:‘只要上级来纠正,我们生产把命拼。’……二十四日,会议上,钱和物兑现的消息传播出去,轰动了全县的每个角落。群众反映说:‘只讲政策,还是怀疑,一切兑现,非常满意。’从二十五日起,群众的生产情绪,直线上升”[1]170−171。

为了把退赔工作进行彻底,1960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专门就禁止“共产风”和退赔问题发表谈话,指出:“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各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赔到什么都没有,公社只要有几个人、几间茅屋能办公就行。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所有县、社的工业,房屋,其他财产等,凡是平调来的,都要退赔,只有退赔光了,才能白手起家。县、社干部可能会不满意,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得到农民满意,得到工农联盟。”[2]227接着,毛泽东又说,县委、公社党委以及其他机关、学校、工厂、部队等,谁平调了谁赔,有实物退实物,有钱退钱。特别是各单位大办工厂、大办花园、大办农牧场、大建养猪场、大办蔬菜生产基地等的过程中,无偿圈占生产队的土地,无偿调拨生产队和社员的工具、农具、生猪、钱款以及无偿使用社员的劳动力等,都要立即退物退钱,付给劳动报酬。

二、停止各种所谓的“大办”

“大跃进”期间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到生产小队,不断掀起各种所谓的“大办”,例如大办钢铁,大办水利,大办煤矿,大建铁路,大修公路,大办副食品生产基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大搞地方工业,等等。事实上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来搞这么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县、公社两级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很缺乏,但却硬是要搞那么多的建设项目,于是就大刮“共产风”,把小队和社员的土地、劳动力、钱款,无偿平调上来,作为自己大办这、大办那的资本。因此,所谓的各种“大办”是乱刮“共产风”的直接原因,而“共产风”则直接侵犯了生产队和社员的产权。

毛泽东是最早发现“大办”与“共产风”之间因果关系的国家领导人。1960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说:“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副食品基地,我们都同意过。几个大办一推行就成了一平二调……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十四句话,也搞了六条指示,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厉害,一九五八年只有四五个月,今年是一整年。敌人破坏也增加了,大办也不灵了,‘共产风’大刮了。问题最大、最突出的是大搞工业,县以上工业抽调了五千万劳动

力。”[2]228−229

在此毛泽东检讨了党中央在农村“共产风”盛行方面应负的责任。本来1959年4月1日上海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1959年3月5日第二次郑州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对人民公社体制所概括的十四句话,1959年4月29日毛泽东向全党同志们发出的一份名为《关于农业方面六个问题的意见》的党内通信等,都是为了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做法,特别是为了纠正“共产风”和瞎指挥风。但是党中央一面要求纠正“共产风”,一面又提倡大办这、大办那。于是各地又以所谓的“大办”为借口,大刮“共产风”,无偿平调生产队和社员的人、财、物等。

“共产风”实际上剥夺了生产队和社员对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把生产队和社员都刮穷了,而另一方面所谓的“大办”也没有搞好,大炼钢铁炼出来的是一堆堆无用的铁块子,大修水利搞出来的小水库不但发挥不了蓄水灌溉效益,反而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办来办去,工农业生产到 1960年却大大减产。面对严重的困难局面,毛泽东告诫全党再也不能搞什么“大办”了,要“把领导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吃饭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总的说来,缩短工业战线,延长农业战线,把整风搞好,把抽调的劳动力压下去,把‘共产风’搞掉,把坏人搞掉,几个大办变成中办、小办。这样粮食生产多了,就可以多吃点粮了。”[2]230

三、层层下放以所有制为核心的核算权

人民公社化初期各地都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计划由公社统一制定,全社劳动力、土地、资金、耕畜、农具等生产要素都由公社统一调拨,全社收入由公社统一分配,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变成了军事化的劳动组织,社员则变成了纯粹的劳动机器。如果说人民公社制度本身就是超越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早产儿的话,那么这种把公社作为惟一的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则又使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雪上加霜。

为了扭转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致命打击,毛泽东最早提出要层层下放以所有制为核心的核算权,从制度上保障生产队和社员的固有产权。1959年2月27日第二次郑州会议召开的第一天,毛泽东说,现在我们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这里面有几方面的原因,但是我以为主要地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1]141。

看来还是毛泽东理论水平高,他一下子就找到了人民公社问题的本质和症结:为什么县、社能够平调生产队和社员的东西,为什么“共产风”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我们在所有制方面前进得太快了。他认为有些县级干部和公社干部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问题认识不清,“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1]141。毛泽东的这段话可以说找到了以“一平、二调、三收款”为特征的“共产风”的根源:我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从而否认按劳分配原则,否认价值规律,在全公社范围内无偿调拨生产队和社员的财物,在分配方面大搞平均主义,在队与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实行不分穷富的“一拉平”,甚至办起了公共食堂,搞起了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

据此,毛泽东提出要改变目前以公社为惟一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公社内部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所有制,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大队的核算为基础,坚决禁止公社任意调拨生产队的财产。会上,毛泽东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概括为如下十四句话“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1]146。这短短的十四句话,为纠正“共产风”奠定了体制性基础,强调在收入分配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与队、队与队、队与社员之间的经济交往中,要严格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从而为保障生产队和社员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提供了制度保证。

随着三级核算体制的推行,我国农村状况开始好转,但是庐山会议后,各地又大刮了一阵“共产风”,并再次企图由三级核算向单一的公社核算过渡,否定大队、小队的所有权、收入分配权、管理权和生产指挥权。在此情况下,毛泽东感到有必要制定一个详细的人民公社章程或条例,把三级所有制牢牢定死。于是他亲自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著名的农业六十条),并在广州会议上经过充分讨论修改以后,于1961年3月22日颁发全国。该条例进一步限制了公社的经济管理职权,强调了大队的基本核算权,指出大队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它统一管理各生产小队的生产事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分配,“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1]458−459。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小队的部分权利,如生产大队对小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生产大队必须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这四大件长期固定给小队使用,公社和大队都不能对这些东西随便调动。

最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还规定了社员的一些产权和权利,如社员享有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包括耕种自留地,开垦零星荒地,饲养家禽家畜,从事编织、缝纫、刺绣、采集、渔猎等活动,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完全由社员支配;社员还拥有以下产权: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如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以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社员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永远归社员所有。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权由公社下放到大队以后,初步解决了县和公社两级乱刮“共产风”的问题,避免了大队与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从体制上保障了大队对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大队的产品和收入实行全大队范围内的统一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小队与小队之间在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使穷队与富队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

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毛泽东从1961年3月开始思考把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小队。

为了慎重起见,毛泽东先后研究了1960年12月30日河北省深县五公公社社长耿长锁给谭震林的一封信,1961年3月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报送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大小队矛盾问题的座谈意见》,1961年3月15日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同志报送的《关于南海县大沥公社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小队)包干上调任务的情况调查》,河北省委1961年8、9月间递交给他的五份有关分配大包干问题的材料,湖北省委1961年9月25日递交的《关于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给中南局并报中央和毛主席的请示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要么直接建议实行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要么建议大队对小队采取四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包上调和超产全奖)制度。

鉴于把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小队是一件极其重大的事情,毛泽东感到仅仅研究材料还不行,于是他亲自到河北省邯郸市主持召开了有山东、河北两省的省地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探讨了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利弊得失。在充分研究材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61年9月29日他给政治局常委们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对农业方面严重的平均主义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就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要受影响。如果我们要使一九六二年的农业比一九六一年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我们就应在今年十二月的工作会议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2]284。

随即,毛泽东委托田家英同志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经过1961年12月20日至1962年1月10日的中央工作会议和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的七千人大会充分讨论以后,于1962年2月13日颁发全国。该指示决定把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小队,小队拥有完全的生产管理权、收入分配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从此以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成了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以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动了小队和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基本上克服了农村的“五风”,有利于我国农业迅速从三年自然灾害中恢复过来。

但是毛泽东的农村产权思想具有一些局限性,他把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作为农村生产关系退却的最后底线,他不能容忍从1961年初开始在全国出现的农民群众首创的包产到户、分田到户、井田制、责任田等新的生产责任制形式。这些新的生产责任制形式本质上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并且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更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质上是把生产小队的生产指挥权和劳动受益权部分地下放给社员家庭。毛泽东将这些生产责任制形式统统称为“单干”,在七千人大会上他严厉地批评了支持责任田制度的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随后在1962年7月25日至8月24日的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了支持包产到户和责任田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同志。毛泽东说,“一搞包产到户,一搞单干,半年的时间就看出农村阶级分化很厉害。有的人很穷,没法生活。有卖地的,有买地的,有放高利贷的,有娶小老婆的”[3]566。于是会议展开了对以邓子恢为首的“单干风”的批判,说邓子恢是代表富裕中农要求单干,是站在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反对社会主义,会议认为邓子恢是资本主义农业专家。从此包产到户和责任田在中国大地上消失了20年,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得以复生。

[1] 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G].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2] 毛泽东文集: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 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邓子恢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MAO Ze-dong’s Exploration on Chinese Rural Property Right

LI Jian-zhong
(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yang Henan 473004, China)

In the 1960’s, in the process of correcting the error of the Great Leap Forward and adjust the national economy, MAO Ze-dong undertook beneficial exploration on the ownership of “People’s Communes”. He advocated that the basic accounting unit of the “People’s Commune” should be transferred from the commune to the big teams, and then to small teams. MAO Ze-dong’s suggestion laid the system foundation to the complete ending of the rural “five winds” (five bad working tendencies)and rapid recover of rural economy.

MAO Ze-dong; the national economy adjustment; the property right

A8

A

1006−5261(2012)04−0037−04

2012-02-27

李建中(1970―),男,河南汝南人,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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