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并购支付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2012-08-15胥朝阳

铜陵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流转税现金支付所得税

胥朝阳 杨 青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并购支付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胥朝阳 杨 青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曾说,“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发展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的一个突出现象”。作为资本扩张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企业并购活动在我国蓬勃发展。据统计,2010年,中国企业宣布并购交易案例2771起,环比上升13.80%;披露交易额1772.1亿美元,环比上升35.87%;完成案例数量为1798起,环比上升6.14%;披露金额82.02亿美元,环比上升62.57%。税收虽然不是企业并购重组的最终决定因素,却是决策和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并贯穿并购活动的始终,影响到并购的成败。充分利用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成本,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目前的并购决策通常主要考虑税收对并购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投融资方式选择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重视税收支出的最小化,却忽视了税收对企业并购决策过程中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引起关注,进入80年代后开始探讨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问题。Eckbo(1983)提出了纳税协同效应观: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延迟纳税和进行税种替代,对目标企业股东有利;而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目标企业股东必须立即支付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目标企业股东的税后收益。Franks,Harris and Mayer(1988)抽取英、美两国1955—1985年间2500例并购交易得出结论:税收因素影响支付方式的选择,原因是有些股东担心现金支付时缴纳资本利得税。Mafaccio and Masulis(2005)对欧洲市场公司并购中支付方法的选择及与税收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国内关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研究较晚,侧重于规范研究。如张婧(2003)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企业并购过程中各环节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李维萍(2008)从规范纳税人筹划视角,对我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规则进行了探讨。

由此可知,国外关于并购支付方式税收筹划的探讨较深入,但难以直接应用到我国的经济及税法环境;国内关于并购支付方式税收筹划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购市场运行特点及税收法律政策的成果稀少,适应不了并购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基于企业并购和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内在联系为切入点,探讨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不同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问题。

二、并购支付方式与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两者目标具有一致性,可以相互促进。企业并购,是企业的兼并和收购(M&A)的合称,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并购活动可以提高并购各方的经营效率,提升社会收益和社会福利。

1.并购支付方式

企业并购有多种方式,而按照支付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并购划分为现金收购、股票收购、综合证券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被并购企业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和现金购买股份两种。现金购买资产指并购方企业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企业或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权。现金购买股份指并购方企业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部分或全部股票或股权,并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无论是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现金购买股份,均为通过现金支付买断目标公司的各种权利;并购一旦

股票收购是指并购公司直接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股东作为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一种是股票购买资产,并购方企业用本企业股票或股权交换目标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并将其并入本企业或对其实施经营控制权;一种是股票交换股票,并购方企业用本企业股票或股权交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股票收购的基本特征是股东身份的转变,即由目标公司的股东转化并购公司的股东;同时,目标公司或者被注销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成为并购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出价可以是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及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搭配。这种支付方式将多种支付工具结合在一起,可以取长补短,满足并购双方多种形式的需要。这种收购方式的优势在于,并购公司既能避免支出过多的现金造成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并购公司股东股权过度稀释造成控制权的转移;目标公司股东也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及弹性空间。

2.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收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巧妙的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按税收筹划的效用的不同可划分为初级筹划、中级筹划和高级筹划三个层次:

初级税收筹划指正确处理涉税事宜以避免企业承担额外税负。如避免因自身税务处理错误造成多缴税款;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导致的罚款;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而多承担税款;税务机关的非规范性征管导致企业涉税损失。

中级税收筹划指优化企业税务策略。企业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做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

高级税务筹划指企业积极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税收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形式,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税制,总是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入不利,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税收政策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就无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集团或社会阶层之间关于税收政策的争论,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就成为企业的最高层次税务筹划策略。

3.税收筹划对并购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

并购款项支付中涉税及到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与流转税。在其他事项确定的情况下,这里的税收筹划就是指选择使并购后企业总税负最轻的并购款项支付方式。从税收角度分析,在股票支付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亏损,并购企业则可利用亏损抵补,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现金支付方式下虽然不能利用亏损抵补,但是当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并购企业可以获得折旧抵税效应。在购买资产方式下,目标企业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以及随流转税计征的其他税种;而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目标企业股东则不用缴纳。

三、不同并购支付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是购买方,目标企业及股东是销售方,所选择支付方式的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及股东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并购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在税收方面,表现为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及股东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因此。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及股东的税收利益。

1.现金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1)所得税的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由此法规可知,在现金支付方式下,目标企业即被并购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对并购公司而言,不能利用被并购公司的亏损抵减利润,不能获得节税利益。并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确定受让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据此计算资产折旧值,由于税法中规定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所以,当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并购企业可以获得折旧抵税效应。

现金支付方式下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有两点:1)收购企业不能利用目标企业的亏损降低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可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的抵税效应;2)目标企业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的筹划

企业并购中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合理筹划流转税会影响流转税以及随流转税一并增收的其他税费。在现金支付方式下,流转税处理方法视交易行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第一,产权交易行为。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根据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税[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二者的转让定价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以上规定可知,产权交易式并购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即不缴纳流转税。

第二,资产交易行为。资产交易行为与产权交易行为的差别在于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交易对象是具体的资产而不是企业本身。根据税法规定,目标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按5%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人为被并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被购买的当天。由此可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的目标企业要视具体情况缴纳相关流转税及一并增收的税费。

因此,现金支付方式操作简单,节税效应不显著。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分期支付策略减轻税负:一是减轻现金支付短期内给并购方带来的现金筹措压力。二是推迟税款支付,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利益。

2.股票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1)所得税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情形处理:

第一,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接续,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第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支付价款中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占股权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0%,属于免税并购,目标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则属于应税并购,目标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股权价值的核算依据是票面价值而非流通股价格。有别于现金支付方式的是,目标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在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范围内向并购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可知,股票支付方式中,目标公司交易资产的计税成本为原账面净值,享受不到资产重估后折旧抵税的利益,目标企业则需要对支付价款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缴纳所得税。

股票支付方式下的所得税筹划有以下特点:1)并购企业可以利用目标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抵减节税,但计税成本须以原账面净值为基础;2)目标企业不用确认转让资产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目标企业在股票支付方式中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可以延期到股东出售股票时征税,因此,可以获得延期纳税利益。

(2)流转税筹划

股票支付方式的流转税政策同现金支付方式一样,即产权交易不需缴纳各种流转税,资产交易则需缴纳各种流转税。以股票换取资产的并购,对目标企业则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置。其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投入当天。

3.综合证券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混合支付是以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及认股权证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作为价款的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将多种支付工具结合在一起,其中的现金支付和股票支付分别适用现金支付方式下的法律政策与股票支付方式下的法律政策,这里主要分析公司债券支付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支付方式有助于并购方延迟现金的支付,避免其资金周转不畅,发挥利息的税收挡板作用,获得抵税利益。目标企业股东滞后收到现金,意味着资本收益税的延迟缴纳,不存在明显损失,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票面利率较低且具有一定股权性质的可转换债券,既具有公司债券的延迟现金支付效果,还可能发挥股票支付方式下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采用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时,要注意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根据规定,在混合证券支付方式中,若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大于20%,可按现金支付方式实施税收筹划;若该比例小于20%,则可按股权支付方式实施税收筹划。

四、并购支付中的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某种程度的风险。正视风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才能实现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目标。防范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筹划,力求使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税收筹划应当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并购税收筹划实际操作时,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成功的基本保证,也是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基础。

第二,注重综合性,针对筹划中的操作风险,防止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方案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整体利益受损。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首先应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在不违背企业发展战略的范围内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并购中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未必是企业并购的全部经济利益,并购活动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

第三,针对筹划中的经营风险,力求保持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目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过程之中,这就要求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做出随时调整,对筹划方案进行动态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并购活动中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并购是企业成功进入新产品市场、开拓新区域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中的目标企业选择、支付方式选择、筹资方式选择、会计处理方式选择等诸多环节,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税收事项。在并购活动中,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还能帮助企业做出有利于长期价值最大化战略选择。由于税收只是并购活动成本的组成部分,忽视战略协同、运营风险等因素而单纯追求税收成本的降低并非有利于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因此,并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并非单纯追求税收成本的降低,拟并购企业应该立足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把税收筹划融入企业并购发展的大平台中,力争并购协同收益最大化。

[1]吴超.清科2010年中国并购市场统计报告[EB/OL].http://www.howbuy.com/news/975516.html,2011-02-15.

[2]Eckbo.Espen.Horizontal Mergers,Collusion,and Stockholder Weal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3,(11).

[3]Franks J.,R.Harris and C.Mayers.Means of Payment in Takeovers:Results for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in Corporate Takeover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4]Mafaccio and Ronald.W.Masulis.The Choice of Payment Method in Europea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5,(3):1345-1388.

[5]张婧.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03.

[6]李维萍.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规则探讨[J].税务研究,2008,(9):85,88.

2012-02-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编号:07JA630010),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重点项目(编号:D20111607)研究成果。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就不再和并购公司存在股权上的关系,这也是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的最大不同。统计表明,现金支付在我国并购支付方式中的比重超过半数以上。

胥朝阳(1966-),男,河南平舆人,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并购、公司财务与会计。主要研究成果:在《软科学》、《管理现代化》、《商业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或检索。出版专著《企业并购的风险管理》,主编规划教材2部。主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十多项。获湖北省、武汉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各一项,学校科研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奖等。

杨 青(1988-),女,湖北武汉人,武汉纺织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并购与财务管理。

猜你喜欢

流转税现金支付所得税
今年房企并购已达467宗
《家有喜事》《昂然春意》《老外体验无现金支付》
外贸出口退税占全部流转税的比重
各项税收收入(1994~2016年)
流转税制优化与拉动居民消费关系研究
“无现金支付”开启一个新时代
外贸出口退税占全部流转税的比重
浅谈所得税会计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披露解析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