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及应对
2012-08-15毛宇健
毛宇健
近年来,网络传媒的发展对司法的影响日益凸显。研究网络传媒中热点事件的形成,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把握网络传媒在具体司法事件中产生影响力的规律,从而发挥网络媒体对司法的正向价值,削弱并避免其负向作用。
一、网络热点事件及其基本特征
网络热点事件是一个社会事件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形式。它是指某些反映典型的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冲突的事件,经网民曝光或媒体关注,在网络上以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引起充分而激烈的讨论,形成全民关注的局面。要真正地认识网络热点事件,必须对其基本特征有一定的了解和分析。近年的网络热点不少与司法议题有很大的关联,通过对其基本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网络舆论生成的起点,以及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机理。整体而言,网络热点事件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公共性
公共性是网络热点事件的重要特征。互联网已经构成了一个虚拟而现实的公共话语空间,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交互功能和隐匿性特征,让民众在网上的交流更为开放和民主。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执政治国理念的革新,民众的政治热情高涨,社会参与意识更为强烈。他们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在公共权利意识的支配下,带着强烈的道德批判精神看待中国社会。可以说,网络为民众公共话题的开放式探讨提供了基本的硬件条件。讨论内容的公益性和讨论的开放性共同构成了网络热点事件的公共性,可以说,前者是实质,后者是形式。
(二)重要性
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引起广大网民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揭示的社会话题的重要性。这些话题多关乎某些社会发展的基本层面,因而能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对于司法个案而言,能引起网民热烈讨论,并引发网络民意的案件必定有其独特性。这些个案具有超越个案的独特司法价值。它们或是反映了我们当前司法现实的基本矛盾,或是反映出我们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或是对司法公正在权力干预下无法实现的担忧,或是对民意不当驱动司法的警惕。总之,相对数量不多的这些司法热点案件具有公共利益维护、人权保障和社会变革的鲜明导向。
(三)敏感性
网络热点事件往往触及的是一个社会的敏感问题,因而事件本身才能产生社会公众的争论。一些案件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引起社会舆论风暴,正是因为它刺痛了社会大众的道德神经。因为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人们自身对社会外界的变化也是极为敏感的。有时候网络报道的符号化语言会加深网民对事件或事件主体的关切度。比如,在邓玉娇案件当中,巴东警方几次通报案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以及充斥着网络媒体的“娱乐城”、“国家公职人员”、“特殊服务”等等关键词,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起网民深入了解案件的愿望。因为这些报道已经型塑出了一个底层社会弱者奋力抗争的画面。作为普通民众,从其所处的特定社会情境看,他们的某个角色层面都有“弱者”的自我感觉,这样,网络媒体描绘的画面与其敏感的内在感受就会产生共鸣,观点的趋同和进一步传递就加速了网络热点事件的成型。
(四)反常性
从一般人的心理角度分析,在人们看来完全正常的事件或行为,往往难以引发人们的兴趣,刺激大众的心理和神经,从而也难以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只有反常的事物,或者事件反常的发展进路,才能引发人们一看究竟的好奇。所以,对于网络事件而言,信息的模糊性和反常性常常是其构成热点的前提。因此,有人说,舆论的激发源于事物的反常,而反常又是构成新闻价值的要素。这对于网络传媒而言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实践中,有很多司法事件都是在“反常”的语境中被热切关注的。
(五)与社会环境的契合性
从表象看,热点事件是由网络的关注和传播而形成的,但实际上,任何一个个体事件要成为公共事件,必须与社会环境有一定的契合度。也就是说,它必须符合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的内心需要,并与之有关联性。大众的个体需要构成一种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是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社会面临的基本矛盾和问题。司法之所以能成为很多网络热点事件的载体,本身就说明司法在一个社会中的重要性。
因此,可以说,网络热点事件是社会大众关注点的缩影,而网络舆论是公众从其内心需要出发,对事件的总体态度的反映。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较多,而反映在民众的内心需求上,它们既希望有更加开明的政治环境和更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又希望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经济成果。政治权利意识的增强使民众的需要得以公开化表达,并以司法个案为窗口,借助网络的力量得以传达。所以,网络热点事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阶层性。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由于某一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自己或者他人对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从舆论学的角度看,舆论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发生路径。网络的隐匿性和信息流动的迅捷性加速了舆论的形成和发展,网络舆论遵循着“事件缘起——意见形成——意见扩散——舆论形成”的机制。〔1〕其中最主要的是一定事件刺激个体意见的出现;意见的互动和趋同产生舆论。
(一)网络热点事件的发生刺激意见的出现
网络热点事件具有公共性、重要性、敏感性、反常性以及与社会环境的契合性等特征,这样的事件必然会引起网民更多的关注,进而网民会通过网络发表对这些事件的个体意见。个人意见的表达和流传是舆论形成的起点,“任何舆论都发端于个人意见”。〔2〕一个热点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吸引众多网民评头论足,“围观改变中国”成为了当下的流行语。它说明网络热点对社会舆论的巨大影响力。〔3〕面对这样的状况,民众,特别是活跃于网络的网民更有一种参与“围观”的内在冲动。他们希望在互联网的空间里发出自己的声音,更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得到他人的认同,能成为一呼百应的网络领袖。因此,网络上对有关热点发言的积极性是持续高涨的,各种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等等,每天都在发表网民自己的看法。
(二)意见在网民的互动中趋同
舆论是一种总体性的话语氛围,它必须是个体意见经有效传播和交流才能形成的。《新闻学大辞典》归纳了舆论的三个构成要素:第一,必须有一个现实的,有争议的公共问题。这个问题与人们的现实利益、社会关系及社会观念的相关程度足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第二,必须有相当多的人对这一问题表明态度或发表意见,通过这一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第三,这种一致性意见对公共问题的存在和变化,及与此相关的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①汪明亮:“媒体对定罪量刑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作用机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173页。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舆论的形成必须经充分的交流,并达到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因而,意见的互动是极为关键的一环。根据诺依曼的假说,意见气候的形成与三个条件有关:多数传播媒介报道的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应;同类信息传播的连续性和重复性,由此产生累积效应;信息到达范围的广泛性,由此产生普遍效果。〔4〕因此,互动和共鸣效果的产生是其基本的前提。首先,网络媒体本身的力量有助于促成意见在互动中趋同。其次,网络社会中大量出现的意见领袖,在网民意见形成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的互动
虽然如今已是数字时代,是互联网的天下,但传统传媒仍然有其固有的影响范围。起码从对热点事件的报道和传播而言,网络传媒与传统传播之间形成的是互动关系,而非一家独大的情况。二者都在利用各自的优势,发挥在舆论形成中的特有功能。当然,在互联网的时代,传统媒体也在不断利用网络带来的各种便利。可以说,网络舆论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从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在舆论形成中的相互关系或作用方式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形:
(一)分别报道,相互转载
媒体本身是一种传统渠道,各种形式的媒体借助的技术手段或传播方式各有差异,但在信息的发掘和传导这一功能上是没有实质区别的。就有关司法事件的舆论的形成来看,其中一种主要方式就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分别对事件进行相应的报道,然后借助对方的优势进行转载,从而扩大意见和观点的散布范围。
首先,传统媒体充分利用人的要素,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中发掘事件的信息。正如有学者在对网络时代传统职业记者的优势进行分析时所指出的,尽管在信息量和传播速度方面处于劣势,但传统职业记者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大的采访调查实力,能在网络爆料后挖掘新的事实,阐发理性、公正和精辟的评论。〔5〕当然,网络特有的拓扑结构使其信息搜集和扩散能力大大提升,网民们的个体能量虽然有限,但网民作为整体的事实发现和调查能力,特别是借助最新的搜索技术了解事实的能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①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这种方式也引发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的争论,但也从一个层面直接证明了网络媒体独特的强大调查功能。
这样,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各自的作用机制下,两个舆论平台就形成了:一个是以传统媒体为依托的政策性新闻宣传舆论场;另一个是以网络媒体为支撑的网络社区舆论场。在现实的媒体事件传播中,这两个舆论场也产生互动,也就是互相转载对方披露的信息。从而两者之间就形成了反馈互动的模式。
这样的传播格局不仅扩大了事件的扩散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型塑了事件的内容,使“媒体事件”的色彩更浓。
(二)分别跟进深度报道
实践中,网络媒体和其他传媒对同一事件也可能分别从各自的角度,依托自身的优势进行跟进报道,从而使报道不断深入,实现新闻的价值。
一般而言,社会现实中的某一事件发生以后都要经过以下基本流程才能生成舆论,进而产生影响力。其基本流程为:新闻事件发生——网络媒体上传——观点及言论汇集——形成舆论——传统媒体跟进——利害相关单位作出回应。而事实上,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位置常常会互换。也就是说,在二者各自报道后,舆论借助跟进的深入发掘而成型。而传统媒体借助其自身优势进行深入报道的能力较为强大,特别是体制内的媒体,对网络舆论的回应可以起到正本清源、一锤定音的效果。报道的深入性能引发人们更多的思考和讨论,意见也会在多元化的差异中趋向于模糊的一致性。
(三)观点相互融合,民意逐渐形成
民意实际上就是观点共鸣产生的合力。一个事件发生后,必然会有多种意见和观点出现。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利用不同的言说素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多样化的观点要转变成相对一致的民意,其中必须有推动和刺激的因素。
事实上,尽管网络媒体有强大的意见表达功能,但在民意的形成中真正起正面推动作用的,更多是来自于传统媒体的力量。
首先,传统媒体具有媒体融合优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寻求与网络的“联姻”,获取“网络版”或“电子版”的新形态。特别是一些聪明的传统媒体也在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公告牌建立大众论坛,公开编辑信箱,参与网络互动。传统媒体人充分发挥其职业专长,发挥在议题设置方面的优势,从而引导网络言论在客观上朝着相互融合的方向发展。
其次,传统媒体人作为新的意见领袖。由于媒体人敏锐的新闻嗅觉和精湛的分析判断能力,他们的意见更具有普遍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实际上,网络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一批传统媒体人的意见而不断深入开展的。这就容易起到加速社会意见稳定和统一的效果。
观点的融合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在融合的过程中,一致性和统一性不断得到强化,最终的民意也逐渐形成了。
四、民意压力下的司法应对
民意不仅仅只是社会大众观点的一致性表达,它是裹挟着某种力量的。民意会产生一种社会舆论的氛围,它具有某种压迫力,从而引起政治权力要素的关注。民意反映社会,但民意并不总是理性的,其产生的压迫力可能带来某种负面的效果。司法是需要与民意产生互动的,在民意诉求和司法公正之间需要确立一种合理的平衡。正确地认识民意的这一特征,要求我们的司法既要收集民意、分析民意、了解民意、采纳民意,也要与民意本身保持适度的张力,不为民意所挟持。在转型期的当下社会,司法应该更具策略性地应对民意。
实践中,民意对司法产生直接和间接两种影响,了解和分析民意作用于司法的基本样态,才能为司法的理性应对提供现实的支撑。
(一)对司法的直接影响
司法是一项程序框架内的专业性活动,诚如季卫东博士比喻的,它具有某种“作茧自缚”的特性。尽管司法出于社会环境中,与各种社会因素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但一旦程序启动,它就需要一个独立的作用空间。任何外在的因素都不能干预和左右司法进程。然而,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民意却以一些特有的方式对司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由于司法人员是社会生活的一员,处在社会力量的影响下,他们作为社会大众的一分子,不可避免地被媒体传播的各种信息所影响。这种直接影响,就是通过制造社会舆论,影响作为决断者的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概括为:网络媒体——舆论 (民意)——法官。
首先,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开启”司法程序的动因。司法的启动本该具备特有的法律条件,网络媒体和网络民意不能直接启动司法程度。但是,网络作为一个庞大的舆论场,它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借此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促使司法机关采取行动,间接地启动了司法程序。
其次,民意“干预”司法活动。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司法权尤其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是其最基本的前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只能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本依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现实的网络媒体所产生的影响力不亚于直接干预司法。网民们有强大的“事实发现”能力和“证据收集”能力,加上公众对司法权本身的不信任,使得网络民意和社会力量介入司法变得“顺理成章”。网络媒体的出现,为热心的网民提供了“虚拟法庭”和“在线陪审”的机会。他们以互联网为媒介设置公共议题,交换观点,针砭时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这样的干预也有正反两个方面:在有些情况下,网民的参与有助于更正司法活动中的纰漏,指引司法活动的方向;而在有些情况下,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又会导致“民意强奸司法”的不利后果。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民意干预司法,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而言,要尽量隔断公众对司法的影响。而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民众的评价去量刑,是一种正当的做法。各种的法院的“量刑调查”制度就是考虑了“社会评价”的结果。〔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较为可取的。
民意还成为了监督司法的外在力量。中国的司法至少在目前阶段而言,还是存在诸多不令人满意的方面。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存在,司法权行政化的问题也积弊颇多。网络民意作为现代技术支撑下的自由表达工具,对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运作有较强的监控作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体认不再仅仅是获知司法结果,而倾向于关注司法过程。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公开,吸纳民意对司法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结果社会接受度的重要渠道。
近几年诸如“天价烟”事件、杭州飙车案等等的最终处理结果,都表明了民意监督司法的正面效应。当然,这种网络的远程监督也常常会逾越民意本来的界限,成为不当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之一。
(二)对司法的间接影响
网络媒体传达的信息和表达的观点,如何透过森严的“司法剧场”屏障,使其成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官司法裁判的力量呢?实际上,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还可能通过借助一定的中介来实现,通常这里的中介因素就是行政权力。实践中,媒体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所关注,领导通过“批示”等等方式左右案件的走向。因而,这种间接影响是通过可以对法官的判断起影响的“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产生影响,然后再由此机关或领导对个案进行干预而现实的。概括为:媒体——舆论 (民意)——权力——法官。所以,我们要对现实中民意影响司法的实质有更深入的认识,虽然我们看到网络民意确实影响了司法裁判,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另一个严重影响司法的中介力量,那就是隐藏的行政力量。这是传媒影响司法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途径。〔7〕
从整体法治的发展层面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战略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也确实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从我国法治发展的路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内生的法治因子很少。几千年的治理传统,尤其是权力统制的惯性仍在发挥它的威力,司法在当代中国还缺乏一些独立的秉性。
司法的独立性与司法的公正性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独立性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制度性保障。美国的国父们为了避免法官受制于其他权力,甚至拒绝法官由人民选举,以免法官过于迁就民意,而影响其唯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8〕然而,中国的问题是在于,民意作用于司法的机制缺乏健康的正常途径,权力因素的介入在很多热点案件中都有所体现。当年的张金柱案件引发了诸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讨论,张金柱的一句“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感叹,不禁让人感受到媒体略带“恐怖”的力量。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剖析一下“媒体威力”的实质,不难发现,真正“杀死”他的是民意背后的权力。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民愤”是行政机构不愿看到的,民愤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抗争,从而冲击政治秩序。因此,当社会出现民愤的苗头时,权力就会以适当的方式介入事件的处理中,为迎合民意的要求而牺牲规则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媒体在这一过程中的推波助澜只是一种表象,或者说仅仅是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同样,近年在网络媒体中广受热议的刘涌案件也揭示了权力影响司法的实质。
通过个案表达个案以外的法律正义观和社会价值观,是人们观察司法热点案件的价值目标之一。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的“泛血缘”型社会因素并未完全消解在现代化社会的进程之中,法官受到来自法律之外的伦理的、道德的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完全可以想见的。①寻锴:“‘两界冲突’还是‘权力失衡’——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表象与实质”,http://www.feiyu.com.cn/wangba/news.php?newsid=59018。最后访问时间:2011-8-18。司法和民意注定要有种种关联,因此,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考虑民意,但又不能屈从网络民意的激情;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对个案的关注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又不能以借助舆论的压力实质性地影响司法的独立和法官的自由裁判。关注个案对媒体和民意而言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更需要从关注个案转变到关注制度,特别是要创造能促进法官独立和中立的制度条件。只有独立和中立,才能使其恪守理性,不受多数人的盲动所影响。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时,要坚持以自身的职业理性纠正多数民意的感性和任意性。
结 语
网络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一种现代形式,由于其强大的民众参与性和互动性,使得其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显示出一些新的特点。从近年来一些网络曝光度极强的司法案件的情况看,网络传媒对司法权力的影响已显性化。如果从司法民主化的视角来看待这种“技术改变民主”的现状,我们会略带欣喜的发现,我们的司法正在民众的关注及与民众的互动中朝着独立、公正、权威、为民的总体目标前进。这是网络传媒在与司法的互动中带来的正向价值。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其汇聚的民意成分是极其复杂的。从互联网上热议的司法事件的处理看,个体网民的意见经过网络的分散与集合,往往发酵成发出共鸣的舆论,〔9〕这种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内在压力,从而给司法的正常运作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10〕司法在被公众关注论说的过程中往往可能处于两难境地:坚持自己司法理念的结果是成为社会批判的对象,而顺应民意的结果是背离了法治的初衷。久而久之,法院不仅仅会失去对具体案件的评判权力,也逐渐失去了作为制度的权威性。〔11〕因而,无论是面对民意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司法本身都应该秉持超然的本性,“用制度的刚性抵御柔情的民意”。
〔1〕谢梅,刘昊.网络传播环境中的舆论传播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8).
〔2〕刘建明.舆论传播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75.
〔3〕张亮.“围观”究竟能否改进中国〔J〕.新闻实践,2011,(1).
〔4〕沈刘红.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引导〔J〕.传媒观察,2004,(5).
〔5〕刘鹏飞.2010:网络舆论格局新变及传统媒体的作为〔J〕.新闻记者,2011,(1).
〔6〕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J〕.国际新闻界,2011,(3).
〔7〕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6.
〔8〕[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395-396.
〔9〕吴建华,许振兴,班生.论当前我国舆论监督的新变化——基于网络热词的视角〔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5).
〔10〕郭莉.权力制约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法理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1,(4).
〔11〕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J〕.法学评论,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