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2-08-15陈向
陈 向
(郑州铁路公安处技术科,河南郑州450052)
《检测和校对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以下简称《准则》)是针对各类实验室能力认可的通用准则,其认可的对象主要是为市场服务的实验室,提供的也主要是私人产品,往往不涉及法律问题。而实验室认可是由经过授权的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对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以正式承认其能力的活动。
法庭科学实验室与其他市场化的实验室不同,其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服务的对象是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因此,保证其产品的公正性、客观性、系统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受主客观条件及铁路特点的影响,要完成实验室认可,的确会面临诸多问题。
一、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据此公安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其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安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加以确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开展检验鉴定工作。
(二)法庭证据采集的需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鉴定人员要依法出庭作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要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的。如果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出现对质,法官将会优先采信通过计量认证或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认可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铁路公安机关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转制的本质决不单单体现在身份的转变和待遇的提高上,更重要的是为了使执法力和公信力得到提升。转制后的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相比,硬件和软件上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为应对当前执法环境的变化,公安部已做出初步规划,至2015年,省、地、市三级刑事技术部门要通过实验室认可,县级要通过计量认证。铁路公安机关转制后,物证鉴定机构底子薄、基础差,在认可进程中一定会面临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没有抓住转制这个战略机遇期,顺势而为,借势而上,大量引进专业人才,加大基础建设,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铁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被动局面将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改变。
二、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面临的问题
《准则》从“人、机、料、法、环、测”等几个方面对技术要素提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下面我们就以此来分析一下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在实验室认可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人”,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资格
目前全路公安局中部分局的物证鉴定机构还没有独立,无法正常独立履行法律鉴定职权。大多数公安局技术部门人员紧缺,根本无法保证每个物证鉴定机构专业鉴定人员达到3人以上,从而通过省公安厅对铁路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审查,满足CNAS相应文件对实验室组织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紧张,部分局还存在公安局、处两级鉴定机构相互挂靠或跨专业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机”,即先进检验设备的配置
目前全路公安局中部分局的物证鉴定机构因资金投入不足,现有技术设备陈旧老化,无力引进新技术、购置新设备,与公安部下发的《公安刑事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中要求配备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技术设施标准相差甚远,造成鉴定机构检验项目的单一或缺失,无法满足实际办案工作的需要。
(三)“料”,即送检和受理检验物品的处置
目前公安局、处两级鉴定机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基层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法制监管部门又把关不严,加之有些物证鉴定机构对送检的痕迹物证从委托受理、检前准备、检验过程、检材与样本的处置,以及鉴定文书及检材样本的发放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没有卡住证据“保全、送检、检验、鉴定”四个关键环节,致使部分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流失与失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法”,即检验方法的授权与确认
目前铁路公安物证鉴定机构虽然大多数采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方法,但除认可实验室外均未得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有效书面授权。首先是不具备使用此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的资格;其次是因对此检验方法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与理解,实际检验鉴定中运用标准不统一、五花八门、极不规范。
(五)“环”,即检验环境和设施的改造
目前全路公安局中部分局的物证鉴定机构的实验室环境和设施严重不达标,无法保证正常的实验室用房。几个专业合用一个实验室,相互干扰,互相影响,实验区与办公区也未能实行有效隔离,有的技术人员甚至吃住在实验室。此外,对于离开实验室固定场所的检验鉴定没有进行有效监控,完全处于失控状态。如对铁路发生的伤亡事故,大多数直接在铁路边进行尸体检验。
(六)“测”,即测量设备的校准与溯源
目前除认可实验室外,铁路公安物证鉴定实验室所用测量设备大多未经过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校准,并不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溯源性:一是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二是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的国际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的溯源,三是检验鉴定人员相应资质、培训、确认和授权的溯源,四是选择合格供应商对提供消耗品的验收或检定的溯源,五是采用国际、国家或国内行业标准检验方法的溯源。
(七)缺乏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
目前部分铁路公安物证鉴定机构对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有经费、敢投入就一定能见效。其实未必。因为法庭科学的发展靠的是科学技术和规范化管理,两者是相辅相成、并驾齐驱的关系。科学技术是显性的东西,如先进的仪器设备,只要有投入,硬件水平立马就能够上去,而管理规范是隐形的东西,看不到也摸不着,短期又见不到效益。由此造成只强调科技的作用,而忽视质量管理的作用的片面认识。这样一手硬一手软的结果,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铁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三、解决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面临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所述铁路公安物证鉴定机构认可工作所面临的问题,笔者结合本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实践经验,谈一下应采取的对策。
(一)整合全局资源,确保公安局级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
首先,各铁路公安局必须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要有铁路公安局组织法人对该鉴定机构最高管理者独立履行鉴定职责的授权书。其次,对全局技术人员进行重新整合,每个鉴定机构专业鉴定人员要达到3人以上,确保鉴定机构所有人员具备省公安厅审核签发的鉴定资格证书。各专业授权认定的鉴定人要达到工程师以上职称,并通过相应的资质、培训、岗前考核授权等一系列能力确认的程序来保证人员资质的可溯源性。此外,要举全局之财力,加大对局级鉴定机构实验室环境设施和技术设备的资金投入。按照实验室认可要求,对实验室的环境和设施条件进行彻底改造,并根据实战需要,为各专业购置比对显微镜、大型502熏显柜、文件检验仪等先进技术设备,使鉴定机构的检验项目和手段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依据公安部实验室认可发展规划,结合铁路特点和鉴定机构实际,到2015年公安局级鉴定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认可,处级鉴定机构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此外实验室认可工作应与实验室等级达标工作结合起来,因为二者有些软硬件要求是相同的,如人员数量、设备配备的要求,以及实验区与办公区的有效隔离等方面。
(二)明确职责划分,逐步实现公安局、处两级的勘鉴分离
按照实验室认可要求,结合铁路公安鉴定机构实际,公安处级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各类案(事)件的现场勘验工作,提取、前处理和送检相关痕迹物证,而公安局级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疑难或重特大案(事)件现场勘验工作的指导,并重点对送检和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这样既保证了处级鉴定机构“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三个必须”,又解决了公安局级鉴定机构受理检案不足的问题,为逐步实现公安局、处两级鉴定机构勘鉴分离打下了基础。同时从技术能力和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全面规范检验鉴定工作,严把检验鉴定关键环节。目前法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集中在鉴定资料是否保全,鉴定方法、步骤是否规范,检验鉴定结论是否确实充分、科学可靠这三个方面。因此,检验鉴定结论要确保科学、合法、准确、关联。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保管好,及时、规范地送检;检验人员受理时要细心了解案情,精心做好检验,以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法律、公众和历史的检验;侦查人员要注意把握证据间的衔接和关联,确保鉴定意见能在诉讼中发挥关键或重要的作用。
(三)实现资源共享,铁路与地方实验室认可工作协同共进
实践证明,铁路公安鉴定机构要想通过实验室认可,离不开地方兄弟单位的指导与支持。首先应通过省公安厅解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铁路公安鉴定机构检验方法的追加授权,统一采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方法,以满足标准检验方法的溯源要求。目前公安部五局已对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实验室认可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提出认可的单位将由五局组织公安系统的专家统一进行文审和现场评审,力争多家申报单位一次性通过。同时要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最大程度地利用路内、路外各方面的认可资源与信息,以期达到共推进、同申报、统一通过实验室认可。
(四)突出铁路特点,探索铁路公安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之路
应按照实验室认可要求,根据申报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分批将实验室需校准设备送省、市计量单位进行校准,以符合量值溯源性要求,并通过选择合格供应商对消耗品的验收和检定来保证其可溯源性。此外准则所要求的受控场所,不仅包括固定的实验室,而且还应包含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之中。而铁路的特点是点多线长,如铁路沿线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所涉及的尸体检验,往往处于失控状态。解决的方法是,可与相关的地市级鉴定机构签订解剖室租赁协议,而根本的解决方法是购置移动式车载解剖室,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
(五)以实验室认可为契机,全面提升铁路物证鉴定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目前铁路物证鉴定机构仍沿用传统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评价质量的旧模式,它所依据的只是实验室本身的行为自律,而没有第三方(CNAS)的独立而公正的认可评审。同时旧模式注重的只是目标管理,即只注重检验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忽视了对检验过程的监督和可追溯性,一旦出现错误,因无法溯源就无从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种只注重结果合法而忽视程序合法的执法行为必须加以改变。《准则》涵盖了法庭科学的方方面面、所有环节,《准则》的本质是对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是对作业程序的标准化管理,是通过控制过程来保证结果的正确性,强调的是整个过程的证据化和可溯源性,并同时制定了完整的持续改进方法和措施。《准则》的引进将会极大地挖掘出每一位鉴定人员的智慧和能力,使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得到极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