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涉警网络舆情管控
2012-08-15王楠
王楠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系,辽宁大连11603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占整体网民总数的69.3%[1]。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虚拟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有着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随着网民数量的激增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网络渉政、网络渉警舆情大量涌现,网络舆情这一代表当今我国社情民意的声音已愈来愈强大,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警方而言,网络带来的舆论冲击都是无法回避的,涉警网络舆情作为公众特别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更是在时刻地影响着警民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直面涉警网络舆情,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的管理,妥善化解舆情危机,已成为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和考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正确认识虚拟社会管理中的涉警网络舆情
现阶段的虚拟社会已经渗透到现实社会的各个角落,互联网的放大、发酵效应将网络舆情尤其是涉警舆情赤裸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近年来,我国网络舆情的汹涌之势有增无减,其中,舆情源头与公安机关和民警直接相关以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被牵入的涉警网络舆情发生率也居高不下。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每年都要发生几十到百余起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涉警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案、上海闸北杨佳袭警案、贵州“瓮安事件”,以及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喝开水死”[2]等典型的涉警舆情事件、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在网络虚拟社会下涉警网络舆情的严峻形势。
(一)虚拟社会和涉警网络舆情的内涵
1.虚拟社会
网络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它是指网民经由网络平台实施各种社会行为、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3]。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实社会的别样表达和延伸,它扩大了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扩展和延伸了人类社会交往的时空关系,增强了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模式,虚拟社会又有着与现实社会相区别的突出特性,即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等。
2.网民
我们通常将使用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并且持续一定时间、进行一定的网络活动的人视为网民。目前,我国现在正处在一个数字移民的高峰期,网民规模达到5亿多,这已相当于一个大洲的人口,一年增长5000多万,则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4]。这是从实体空间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的“移民”,它表明人们把工作和生活的更多内容转移到了互联网上。虚拟社会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人们更青睐于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内心世界,在网上发表观点、传递信息、交流感情可以更直接、更坦诚。随着社会交往“匿名度”的提升,社会成员已经实现“单位人”到“社会人”甚至到“网民”的转变,网络公民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形态,网络公民社会的参政议政、舆论监督、舆论导向功能已经日益凸显。
3.涉警网络舆情
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及其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的总和。
涉警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个分支表现,它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反映、表达,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出来的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信念、态度、意见、情绪等表现的总和。其核心是警民事件,其关键点是执法是否规范合理。涉警网络舆情不仅有正面的、肯定的、积极评价的因素,更有负面的、否定的、消极评价的一面。警察职业的特殊性,直接导致了涉警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的、消极的涉警舆情信息的传播更为广泛,更容易引起轰动效应,并可能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二)当前我国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众的思想观念在发生转变,民主意识在逐渐增强,同时伴随着网络生活的普及、虚拟社会的形成,公众的舆论表达和舆论监督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就使涉警网络舆情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身份的多元性和隐匿性。网民作为涉警网络舆情的主体,其身份的多元性可想而知,他们没有时间、空间和职业的界限,同时,其身体又是隐匿在电脑背后的,互不知晓身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表各自的言论、表达各自的观点。
二是情绪化和非理性评判明显。公安机关始终走在解决社会矛盾的前沿,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和执法水平的个体差异,公安机关一出现问题往往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的泄洪闸,易于引起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指责与批评。因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报道就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网民在表达观点、态度和意见时,也多带有情绪化倾向甚至骂人等一些非理性的表现,往往致使涉警负面舆情愈演愈烈。
三是警察社会角色惹关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而成为矛盾的焦点,从而使自身处于舆情的风口浪尖。比如“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大学生”、“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等,就是由于参与一方或双方特定的社会角色而成为公众谈论的焦点和热点。
四是形成和扩散的迅速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和扩散速度是惊人的,而网络本身的互动性和开放性更为其迅速形成和扩散提供了便利条件,任何人只要具备接触网络这个平台的条件,即可进行互动和交流。因此,一个涉警舆论在网上出现,就可以一传十、十传百、百传万,以惊人的速度扩散,并在传播的过程中形成交互作用,很快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二、涉警网络舆情的现状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社会舆论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涉警网络舆情的频繁出现,无疑给虚拟社会管理中的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一)负多正少,具有明显的主体倾向性
综观当今网络,在涉警舆情报道中,大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且存在负多正少的现象。一方面,就网络涉警舆情本身而言,它们一般都有实际发生的涉警事件为背景或根据,所以网络涉警信息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然而,在虚拟社会网络化的舆论环境中,公安工作的丰硕成果和英模事迹往往被网络媒体和网民所漠视,对警务活动、群众工作的宣传少;相反,各种民警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的现象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对于此类涉警的负面信息,往往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能够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另一方面,受网民的思维水平、社会背景、当下心境和意愿诉求等影响,网民在发布和转贴涉警信息时可能会偏离事件真相;另外,不同网民对涉警信息的关注程度和关注点不同,网民会把自己的意愿诉求或情感因素掺杂到信息中表达出来,因而使涉警网络舆情往往带有网民的主体倾向性。
(二)敏感性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
由于人们对公权力的关注,涉警负面网络舆情则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兴趣,公众对此类信息有着高度的敏感性。如不久前热议的“躲猫猫”、“喝开水死”、“杭州交警70码”等事件,都是通过网络社区的传播炒作,最终成为全国关注的舆论焦点的。然而,为了追求看点,媒体和网民往往在报道和网络文章中使用“警察”、“公务员”、“学生”、“某局长”等敏感的字眼,将警察的个人角色和社会角色混为一谈,通过这些词汇,变普通的案件、事件为社会敏感案件和事件,吸引公众眼球,引发网络热议。另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公众的诉求与素质有了很大变迁,他们愈发追求公平公正、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服务职能及质量水平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以至于与涉警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网民,也对事件给予高度关注,参与到事件信息的传播和评论当中,因而使网络虚拟社会对于涉警负面舆情具有敏锐的反应能力和持续关注的能力。
(三)多涉执法,影响警察公信力
网上不实或负面涉警舆情的传播和蔓延,会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影响警民关系,降低公安机关公信力。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发生的涉警负面网络舆情多与职务行为有关,比如:当前少数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甚至放任违法行为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网民心目中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个别公安部门和部分民警存在工作方法欠缺、态度恶劣粗暴等问题;个别公安部门无视公众合法权益和诉求,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等。上述任一个体行为都可能影响公众对警察群体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对这类现象若不能合理地加以引导和处置,经由互联网传播和扩大,就会产生难以想象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警察的公信力。
(四)蔓延性强,易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舆情是一种情绪、意见和态度,它既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随着网上涉警负面舆情的传播和事态蔓延扩大,不明真相的网民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受其诱惑、参与其中,使事态蔓延扩大。在舆情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简单地对信息进行“删”、“封”、“堵”、“捂”、“不表态”,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更易激起公众不满,酿成网络上的聚集性群体性事件,使公安工作陷入被动,增加警务工作难度。
三、虚拟社会管理中涉警网络舆论的管控机制
“公安机关必须积极研判、回应网络舆情,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必须把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网络舆情,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拓宽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舆论引导工作的新路子”[5]。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一语中的,为我国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直面涉警网络舆情指明了道路。
(一)运用积极警务模式,加强虚拟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警务,是新时期一种创新的警务机制与理念,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通过主动的、积极的政策输出、行为表现来实现权力目标的警务模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型警务、情报信息主导型警务、动态警务、资源整合型警务以及民意导向型警务等。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平等开放、互通互联的社会,其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的特性,使得跨地域的人们可以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在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这些特点使得网民自由表达的意愿极有可能借助网络虚拟社会巨大的传播能力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压力,使现实社会处在不和谐、不安定的状态中。
2009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中曾撰文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新闻发布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重大涉警舆情,能够在第一时间客观公正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真相、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网络虚拟社会创新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实现网民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互动,通过网络平台提升公众对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实现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强化和创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兴起,使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积极研判、回应网络舆情,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已经成为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努力拓宽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舆情引导工作的新路子,以适应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面对网络虚拟社会迅猛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公安机关必须转变观念、顺势而为,统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现实社会管理。要倡导积极警务的理念,运用积极警务的模式,即根据新时期的社会化治安形势发展变化规律与特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积极预防为主,先发制敌、主动出击,最大限度地变被动反应型警务为先发主动型警务,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和网络涉警舆情的应对中,以公安机关的主动性来把握驾驭局势和事态的发展。
(二)依法公开管理网络媒体,实现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
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社会,但是其运行和实现都离不开现实社会,是以现实社会为依托和参照的,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的影射和延伸。因此,在加强和创新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中,可以借鉴现实社会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虚拟警察、虚拟治安岗亭建设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基本要素的管理,并积极稳妥地推行网络实名制,把幕后的虚拟人变成现实人,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
一是让虚拟社区变成实体单元,警方为网站“上门牌、立户口”,即在正规网站公示电子备案标志,方便网民甄别虚假网站,提高该网站的公信力;二是把网民当成现实人口来管理,加强对重点网民的人口管理,尤其将有偏激情绪的网民纳入视线,加强疏导和教育引导工作;三是将虚拟财产当现实财产管理,并推出虚拟财产保护服务;四是紧密联系网络安全从业人员,构建网络虚拟社会安全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五是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犯罪[6]。通过上述措施扫除虚拟社会管理中的盲区,使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紧密挂钩,让匿名的网民在现实社会中现身,实现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可以使警方及时发现虚拟社会中的涉警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的涉警舆情,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三)微博:创新虚拟社会舆论引导的新途径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虚拟社会的媒介,作为警察与公众沟通的网络手段的补充,其信息发布及时、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好、反馈及时等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网民的互联网沟通交流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的使用率呈下降趋势,而另一方面,微博却快速崛起,目前有48.7%的网民都在使用微博。可见,作为互联网和手机第四、第五媒体相结合的产物,微博具有其他传播媒介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如参与主体与受众的广泛性、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及时性等。随着微博的发展兴起,公安机关也将微博纳入到了警民沟通的途径中来。公安微博是公安机关及民警开设的以公安工作和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微博的简称,它既包含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又包括公安民警个人开设的微博。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公安微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认可,截至2011年3月,公安微博在人民微博认证的有65家,在新浪微博认证的有1200家,在腾讯微博认证的有192家[7]。
公安部长孟建柱2011年底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强调,公安机关要善于借助网络微博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平台,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拓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因此,公安机关在加强公安微博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安微博和其他网络微博的规范化管理,运用微博创新虚拟社会管理舆论引导的新途径。
首先,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个新鲜事物来说,合理的、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其快速、安全发展的最有力保障。鉴微博传播信息的自由性和个体性,将其安全发展完全依赖于个人自律和技术规范,效果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其监管的法律法规,净化网上信息、规范网络秩序。
其次,强化公安机关对虚拟社会网络舆情的引导。微博发展势头之迅猛、内容之多样往往使人眼花缭乱、始料未及,它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一旦失控,带来的恶果难以想象。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微博舆情尤其是涉警舆情的导向作用,在警务活动中,充分借助微博这一网络媒体传达政令,与网民互动,及时发布正规信息,有效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微博去影响网民、引导网络舆情,既让网民感受到民主,又占领了网络主阵地。第一时间主动发布权威消息,提高时效性和透明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代表民意,疏导公众情绪,正确引导舆论,让谣言止于公开,从而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再次,利用微博信息传播的便捷性,直播案件或事件。相较于其他网络传播工具而言,微博更具有草根性,anytime、anywhere、anyone、anything,其轻松便捷性和随时随地性超过了其他所有媒体形态。因此,当涉警网络舆论尤其是负面舆论和报道在网络传播后,警方可以利用官方的、个人的各种微博进行联动跟踪报道,直播案件或事件的处置情况,积极主动为公众搭建了解案件或事件的实时平台,实现舆论的正导向。
最后,利用微博传播的组织力,为涉警舆论争取多方正面援助。正如经济学中的“池塘效应”,微博是一个信息聚合分享的大平台,今天你关注了哪些对象决定了你所能获得的信息,而关注你的人则又决定了你所发布的信息能够传播的广度。因此,当涉警网络舆论产生后,警方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的和个人的微博,去动员平时培养的粉丝(即有利于警方的舆论领袖)到网络舆论中去,真正做到警方与网民的互动,让警方的声音能够迅速、正面地传播出去,得到更多的网民的支持、理解和援助。
(四)建立警方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网络涉警舆情既是社会转型的一种表征,同时也会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和对警方的信任度,成为虚拟社会中的一种重要风险的来源。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成为舆论热点很大程度上就缘于警方的发言缺乏风险意识,湖北“打错门”事件也是一样,在事件发生后,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追问,警方缺乏积极回应,相反,警方声称“打错了”的声音却在网络被放大,进而成为这一事件内涵性的标志。可见,从涉警舆情的网络传播途径来看,来自警方内部的声音往往起着推动舆情或发生转向的作用。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和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为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设置把关人。
警方的网络新闻发言人是警方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延伸和拓展,其实质就是针对网友的质疑,通过正确积极的对话方式促进网络涉警舆情的良态化发展。警方网络发言人是代表警方发言的,是在网上主动与网民互动交流的,这种基于平等、公开、公正的互动亲民行为,对网民情绪的稳定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为涉警网络舆情的进一步引导提供可能。
建立警方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明确的分工和协同联动的组织机制,组成相关团队,对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其次,要明确网络发言的权限,遵守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再次,熟悉网络特点、配备专门人员,网络发言人除了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掌握网络语言的技巧外,特别要求具有风险分析意识和能力;最后,建立权威网络平台,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网络发言与互动。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主要包括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交办、回馈,其工作形式主要通过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民发布的帖子进行跟踪回复,旨在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201/t20120116_23667.htm l,2012-2-16.
[2]陈光明.涉警网络舆情应对探讨[J].公安研究,2011,(6).
[3]刘雅静.论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1,(4).
[4]新华网.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移民”中国网民数达5.13亿[EB/OL].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2-01/17/c_122594843.htm,2012-1-17.
[5]中国新闻网.孟建柱:公安部门要善用互联网正确引导网络舆情[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 news/2009/12-01/1993249.shtml,2009-12-1.
[6]曹礼海.警察如何直面网络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
[7]人民网.广东省公安厅微博“火爆”高居榜首[EB/OL].http://www. people. com. cn/GB/209043/212786/ 14284091.htm l,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