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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2012-08-15郑翀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

郑翀

(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854)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郑翀

(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854)

关于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理论界尚无过多的研究专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形态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经济运行环境的健康发展。有组织犯罪应指三人以上为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获取某种巨大利益而建立的犯罪团体,有计划、有分工地故意实施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法定性、牟利性、组织性、智能性、隐蔽性、复合性的特点。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

一、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顾名思义,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一词由两部分组成,即“有组织型”和“经济犯罪”。因此,若想对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应将上述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探讨。

(一)“有组织型”的认定

关于有组织犯罪,虽然司法界和理论界从各个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界定,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有组织”这一犯罪类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又比较混乱,这就使有组织型犯罪的概念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资料表明[1],我国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大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切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团体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而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笔者倾向于赞同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说。其原因有三:第一,从语言习惯的角度来看,“组织”一词的名词性含义基本有两种,一是指系统、配合的关系,二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体系。以上两个方面的解释,既包括组织结构,又包括组织机构,因此不能认为只有永久性的高级群体形式才是组织。其二,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国际组织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来看,共同点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构成条件没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不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是大规模的、正规化的组织,这样的立法思想表明有组织犯罪由小到大的渐变性,将犯罪的有组织性视为一个整体,或者说从相对稳定的角度做出概况的规定,可以包括起步阶段、发展中的、发展成型的全部有组织犯罪。第三,从理论的角度看,犯罪行为人为了更高效率地达到犯罪目标而建立的共同犯罪群体,无论是低级组织形式的群体,还是高级组织形式的群体,都能产生较个人犯罪更为强大的犯罪力量和抗打击能力,其社会危险性也更为严重。因此若将有组织实施的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将会大大削弱研究成效及其实践意义。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组织犯罪并不等同于有组织的犯罪,有组织犯罪应特指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犯罪团体实施的犯罪,若将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的犯罪这一概念加以混淆,那么司法实践上多数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这就使得通过界定有组织犯罪来打击这种行为的针对性降低[2]。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指三人以上为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获取某种巨大利益而建立的犯罪团体,有计划、有分工地故意实施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其外延应包括:有组织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三人以上为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获取某种巨大利益而建立的犯罪团体,有计划、有分工地故意实施的经济犯罪,就是有组织型经济犯罪。

理论上所有的经济犯罪均可能是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笔者因此将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即由有组织形式构成的经济犯罪,一人无法构成此类经济犯罪,如传销型经济犯罪就是典型纯粹的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另一类是不纯粹的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亦即该种犯罪可由单个犯罪人独立实施完成,也可由多人有计划、有分工地共同完成,其组织形式仅仅是为了便于犯罪人实现经济犯罪,或扩大犯罪的规模。大部分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均属于此种类型。

二、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根据前文对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认定,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态加以研究。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其兼具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与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法定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如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都是法定犯罪,大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者一般不罚。同一经济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这是由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不同而不断调整的[3]。

(二)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牟利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均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益为出发点,行为人组成犯罪团体进行大规模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在最短期限内获得最大利润[4]。

(三)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组织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必须由三人以上行为人构成,且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内部有明确的分工且成员稳定,其所进行的经济犯罪的规模需由多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一人难以实现。现代的有组织犯罪团体大都仿效合法企业,实行犯罪专业配置和职业分工,犯罪运转效率极高。

(四)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具有智能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内部成员结构复杂,首犯和骨干成员大多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能够使用现代化的工具,如先进的通信、网络系统等进行作案。同时,为了提高犯罪能力,保障犯罪的顺利实施,不少犯罪组织配备有先进的武器及交通工具,使得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更具有危险性和机动性。

(五)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多是利用合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在合法身份的掩护下从事犯罪活动。他们表面上在从事合法经营,实际上却在进行着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对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等的犯罪活动,不易被发现和查获。同时,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少都有与司法机关进行较量的经历,有些甚至有较长的犯罪生涯,因此在实施犯罪前往往经过周密策划,实施犯罪时互相策应,实施犯罪后往往毁证灭迹,使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5]。除此之外,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团体为了长期生存,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逃避打击,往往会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它们利用多种手段向政界、司法界渗透,以便为自己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或者降低受惩治的风险[6]。

(六)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具有复合性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正逐步由单向犯罪向综合性犯罪升级,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如伪造货币犯罪常常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互相牵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相互竞合等。同时,多种经济犯罪往往与其下游的洗钱犯罪密切相关,形成一条龙作业[7]。此外,犯罪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往往以暴力手段为后盾,使得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三、有组织型经济犯罪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情报工作,及时发现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线索

要及时发现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活动,侦查人员应广辟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同时提高警惕性和敏锐性,通过多种方式发现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线索。

第一,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第二,梳理重点案件,在侦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中发现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尤其是遇有涉及走私犯罪、地下钱庄等大多借助组织力量实施的犯罪活动时,更应提高警觉,认真审查,深挖案件线索。第三,提高警惕性和敏锐性,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情况,或是零散的事实情况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挖取其中的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第四,从特殊人员,例如治安危险分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被拘留人员等口中发现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线索。第五,加强与工商、海关、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从走私、洗钱等违法犯罪中发现有组织犯罪的线索。第六,加强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情报交流与合作,获取有组织犯罪线索。

(二)强化案件经营意识,运用多种侦查手段进行侦查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结构复杂,他们积极运用最新技术,善于利用合法形式掩盖犯罪活动,并腐蚀司法工作人员以寻求保护,造成对其进行侦破和监控工作的技术难度日益提高。为此,侦查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特殊权力。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进行有效的内线侦查。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往往成员众多且内部组织戒备森严,单靠外部调查很难搞清犯罪组织内幕,揭露、证实其犯罪活动。为此,必须重视内线侦查手段的运用。内线侦查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犯罪组织成员中选择适当对象,分化出来,建为秘密力量,为我所用;另一种是选择能够贴靠和取信于犯罪组织核心的秘密力量或侦查人员,打进犯罪组织内部开展侦查。鉴于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成员较多,为了多渠道获取情报信息,加快破案进程,必要时可建立复线秘密力量开展内线侦查,即在同一案件侦破中部署两名秘密力量在犯罪组织内部同步开展侦查。

2.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发现的重点侦查对象以及其接触的关系,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进行监控,严密掌握其行踪状态,侦控其通信联络,将其置于我侦查视线之内,从中发现犯罪线索,查清涉案基本犯罪事实。

(三)进行串案分析,开展并案侦查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团体不是为了实施某一次犯罪活动而集结成的,而是为了进行长期的共同犯罪。因此它们的犯罪频率往往较高,这些犯罪活动必然在犯罪手段、侵害对象等方面有着某些共同特征。因此,当一个地区连续发生在犯罪手段、侵害对象等方面有着共同特征的犯罪案件时,应进行串案分析,若判断为同一犯罪组织所为,应统一组织并案侦查。

(四)利用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组织之间和犯罪组织内部的矛盾,撕开缺口,铲除犯罪组织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涉案人数众多,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虽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集结在一起,但其内部可能存在有因犯罪所得分赃不均等种种矛盾。同时,不同的犯罪组织之间更会因为利益问题而发生矛盾。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利用不同犯罪组织之间或是同一犯罪组织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甚至可以实施计谋,制造、激化、扩大犯罪团伙之间或同一犯罪团伙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打开缺口。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进行讯问时,也应注意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仇怨关系或其他矛盾,以及刑法关于立功、自首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化瓦解。

(五)深挖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保护伞”

近几年打击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实践告诉我们,几乎每一个犯罪组织的背后,都有隐蔽得或深或浅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因此,要想彻底铲除有组织型经济犯罪,就必须要做好反腐工作。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检查等部门互相通报,密切协作。对案件中发现的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保护伞”线索,要固定专人梳理,单独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出击,灵活实施,做到案件侦查和打击“保护伞”互为推进,抽丝剥茧。

(六)加强区域协作以及国际司法协作,共同应对有组织型经济犯罪

鉴于有组织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组织往往跨越行政区域,甚至跨国作案,或各地区犯罪组织相互勾结犯罪,犯罪后其潜藏逃匿活动也大多涉及各地区甚至是跨国性的,因此,在打击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时,各地侦查部门应增强协作意识,打破地区之间的界限,在情报交流、调查取证、追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加强协作,从而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有组织型经济犯罪活动。

[1]杨郁娟.有组织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莫洪宪,郭玉川.有组织犯罪的界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0,(2).

[3]李晓明.经济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吕敏,张建,王宗光.论有组织犯罪及其刑事对策[A].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上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80.

[5]王国民,邓立军.犯罪侦查前沿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郦毓贝,阎殿军.论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A].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上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7]公安部政治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贾永生

On the Investigative Measures against Organized Economic Crime

Zheng Ch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China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Shenyang 110854,China)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there are only a few study books about organized economic crimes.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these crimes,as a common crime type,have been threatening seriousl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situation.Organized economic crimes refer to those behaviors which acted by crime groups,composed of three or more people and established for carrying out one or more kinds of crime for a long time to obtain huge interests,and they,with a division of labor,carry out planned,intentional behavior which should be punished by criminal law.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crimes are seeking profit and being regulated,organized,intelligent,elusive and comprehensive.

organized economic crime;investigation of economic crime

D918

A

1009-3192(2012)03-0051-03

2012-03-18

郑翀,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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