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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为例

2012-08-1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执业河南省

刘 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处,河南郑州 450053)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为例

刘 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处,河南郑州 450053)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六年多来,司法鉴定在体制机制改革上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实践中出现了诸多违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为视野,通过实际调研和案例解剖,深入分析司法鉴定实践中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背离的不和谐因子,科学探讨高效合理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制度。

和谐社会;司法鉴定;鉴定人

一、引言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关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公平正义是其主要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2]。

现实的和谐社会是以纷繁复杂的矛盾存在为前提的,是一个用公平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平复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而在司法活动中,离不开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要。司法鉴定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是通过其对司法公正无可替代的影响实现的。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六年多以来,司法鉴定在体制机制改革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整体上开局良好,推进有序。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工作发展初期的无序和混乱,全国不同省份和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异,加上配套管理措施不健全,与我国当下的法制发展状况相比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构建和谐社会背离的情形,由此引起的上访、信访事件等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从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透析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条件、整体布局、人员素质现状、鉴定机构自身的运行管理状况、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状况、鉴定结果的出具和采信状况、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状况及鉴定行业的规范状况等诸方面来看,整体上较好,司法鉴定管理效果和鉴定实践有效地服务了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了司法公正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河南省人口较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引发的司法鉴定数量多、情况复杂,司法鉴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背离的情形。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过于庞大,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自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至2010年,经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532家,司法鉴定人达到3883人[3]。全国来讲,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900余家,司法鉴定人约5.3万余人[4]。与全国整体状况比较,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队伍数量偏多,显得过于庞大。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尽管采用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登记制度,但并没有完全将拥有鉴定“资格”而实际上并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淘汰。同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考核、考查机制,将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过滤出去。这些因素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另外,现有的司法鉴定人大多属于兼职人员,他们首先需要保证其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质量,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精力有限。这些鉴定主体方面的原因直接影响到鉴定质量,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性难以有效保证。

(二)鉴定机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软硬件建设亟待加强

近几年,河南省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督促各鉴定机构按照要求进行鉴定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场所的布置扩建、规章制度的建立等。但是,在每年的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鉴定仪器设备老化、鉴定场所设置不达标等诸多问题。河南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每年对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通报一些问题。例如,某些司法鉴定机构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某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陈旧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某些司法鉴定机构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还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只有一人,没有制定本机构的管理规章等[5]。这些都反映出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到位,自身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在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都亟待提高和加强。

(三)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河南省司法厅曾接到一个关于“无证鉴定”的举报:2008年3月27日,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新郑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新郑市一栋老干部家属楼“是否达到规范施工抗震七级”进行鉴定。当日,该中心指派非本单位司法鉴定人何某、李某、乔某、王某4人赴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08年4月24日出具了“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书在鉴定人处署名芦某、马某。经调查,前往现场勘查的四人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芦某、马某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再经过深入调查,问题并不像原先举报的那么简单。在查处这个事件中,又发现一个问题。按照标准,这项鉴定属于超标准收费。对这个查证属实的案子,河南省司法厅下发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且责令鉴定机构退回收取的鉴定费用[6]。

除了“无证鉴定”和“超标准收费”外,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还有“跨所执业”、“超范围鉴定”、“不出庭作证”等。对于这些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行为,查证属实了,按照法律规定大多只能进行警告,下整改通知,多收费的责令退回费用等。由于处罚力度太小,处罚手段跟不上,没有进一步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处罚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困难。

(四)反复鉴定的不正常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反复鉴定常被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的多次鉴定,获得一致意见或者不一致意见的现象[7]。反复鉴定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颇引热议的司法鉴定问题,其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我们更应注意其非理性的一面:不正常的反复鉴定违背了再鉴定的目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屡鉴不定会进而导致对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甚至出现频繁申诉、上访等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实践中,反复鉴定难以控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制度、观念、机构、人员等,其中,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鉴定人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同,也会使鉴定结果产生不同[8]。

三、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应对之策

依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现状分析,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探讨高效合理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内涵建设

经过10年的发展,河南司法鉴定队伍经历了初创到壮大阶段,已基本能够满足诉讼中的主要鉴定需求,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建设的任务基本完成。下一步主要应在质量建设上下工夫,切实解决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人利用仪器设备检查检测的结果,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和鉴定标准,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对被鉴定的事项做出科学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要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高端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和高尚的品德。为此,一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提高鉴定质量的促进作用。二要推进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获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引导所有司法鉴定机构走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道路,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体系,建立行政许可与认证认可相衔接的质量管理制度。三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综合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从主体内涵上保证鉴定质量。四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质量体系建设。对影响鉴定质量的人员素质、鉴定设备和环境、鉴定方法和程序等要素,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不断优化技术条件,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二)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切实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围绕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加强执业监管,严禁无证鉴定,严禁跨所执业,严禁超范围鉴定,严禁不出庭作证,严禁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等,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绝不姑息养奸;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按照规定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目前,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有28个大类40多个执业类别。每个执业类别都有其行业规矩,涉及面广,非常专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想从专业上进行管理是不现实的,只能靠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监督。对虽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违反行业纪律、不尽责服务、业务质量低劣的执业行为,司法鉴定人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按照行业纪律进行处分,用行业纪律约束行政处罚管不到的边缘行为,通过公布于众进行曝光等措施,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执业。

(三)加强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反复鉴定问题

不正常的反复鉴定会带来诸多弊端。以往,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控制反复鉴定从观念、制度和操作等多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在对有效控制反复鉴定的具体操作上有人提出限制重复鉴定的两种方案:限制鉴定次数和提高再鉴定门槛。有些建议已经在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被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有些也有望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检验[9]。为进一步把反复鉴定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其关键还须在鉴定标准体系建设、鉴定主体素质要求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着手,从源头上对症施治。全面制定配套的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是解决反复鉴定的有效办法。鉴定技术标准又称为鉴定技术规范,是针对鉴定活动制定的可参照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它可以用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性[10]。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这项职责,制定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促使素质和职业道德优良的司法鉴定人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技术问题可以采用同样的标尺衡量、同样的技术手段和鉴定检验标准,从而使不必要的反复鉴定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四)畅通投诉机制,有效化解由司法鉴定引起的上访、投诉

针对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引发的投诉、上访等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提高处理司法鉴定投诉、上访等问题认识的同时,更为紧迫的是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上访处理工作机制,学习和掌握投诉、上访处理的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完善上访、投诉查处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处理,妥善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投诉、上访等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诚然,司法鉴定的某些乱象绝非仅仅通过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就能根本解决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而且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密切关系,需要全方位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而且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11]。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都要清醒认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胆识和务实的举措,从管理创新和制度层面进行剖析和论证,为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实际运行操作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和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经济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停访息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环境。

[1]吴卫军,樊斌,等.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2.

[2]百度百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EB/OL].[2012.03.30].http://baike.baidu.com/view/13768.htm.

[3]数字来源:2010年4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资料.

[4]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逾4900家[EB/OL].中国司法鉴定网,http://www.moj.gov.cn/zgsfjd/content/2011 -04/19/content_2604115.htm?node=6856.

[5][6][8]李梦娟,何毅.河南掀起司法鉴定监管风暴[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9-2-9.

[7][10]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29,240.

[9]潘溪.论司法鉴定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

[11]何家弘.司法鉴定立法需要转变的观念[J].法学,2009,(8).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9

B

1009-3192(2012)03-0047-04

2012-03-22

刘猜,男,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处处长,教授。

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1B6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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