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探析
2012-08-15姚泓冰
姚泓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8)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各个社会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突出,古籍点校也未能在信息化的大潮中幸存。2005年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著作权纠纷案、2007年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著作权纠纷案、2007年中华书局诉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书局这一我国最大、最权威的古籍整理和出版机构,围绕古籍点校“作品”的版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不断出现在报端,关于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话题一直未曾离开过我们的视线。
一、古籍点校的概念释义
古籍本身的概念我们不难理解,至于“古籍点校”这一概念,大多业外人士对此比较陌生。众所周知,类似于旧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许多古籍都存在不划段落、未注标点、文字上错讹疏漏等情况,这无疑会给我们现代人的阅读造成极大阻碍。因此,现在出版的古籍文本一般都是经过点校的,也就是经过一定整理的文本。“点校”是现代古籍整理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古籍点校,是对古籍标点、校订的简称,是点校者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本人掌握的专业知识,在对古籍分段、标点,特别是对用字修改、补充、删减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撰写校勘记的过程。①摘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02722号(2007年11月8日)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它是编辑加工古籍使之成为可靠的、便于阅读的出版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才雪冬对古籍点校做了更严格和清晰的划分,她认为古籍点校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分段落,将杂乱无章的段落理清,特别要根据上下文意、参考各种文献做断句的工作,使阅读方便、理解正确;二是点标点,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这应当是最能体现古籍点校特点的部分,亦即“校”的部分。[1]
二、古籍点校“作品”可著作权性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书籍的生命力有赖传播,古代文献典籍通过点校使其内容得以再揭示,然后经出版或者利用现代手段将之缩微和数字化,从而得以重现风姿并永久传承。古籍点校而形成的“作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关乎我们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弘扬,对考证史实和人文学科研究等诸多方面都有推进作用。
按照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一部高质量的古籍点校“作品”需要点校者付出很多心血,组织实施点校工作的出版社等单位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如中华书局在上述案件的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完成于70年代末,中华书局组织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集中到中华书局工作,对近4000卷的古籍进行20年的整理。在此期间,由中华书局提供资料、场地和住宿,支付参与古籍整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对工作进度进行统一的安排和调度,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陆续出版。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其整理工作的困难程度、整理人员组织分工的复杂以及经历时间之久远都是可想而知的。之后,中华书局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对发现的点校失误进行更正。耗费如此心力形成的成果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一个标志。洛克认为,当劳动对其他人产生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时——超越道德要求劳动者生产之上的某种东西,那么劳动者对于该物质得拥有某种利益。①Becker,Moral Basis of Property Rights,NOMOS XXII,187,193.转引自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30页。点校使得古籍点校作品成为相对独立于古代文献典籍的新的劳动产品,因此无论从点校古籍“作品”本身的意义价值,还是从肯定劳动成果所有权的角度,应该给之以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和激励理论基础上的利益平衡论
激励理论认为,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2]假如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后就进入共有领域而可以被随意使用,其生产动机就会受到严重削弱。古籍点校者以及组织点校工作的单位或机构在漫长的点校过程中是付出巨大成本的,他们愿意投入的前提是在拯救古籍和促进传统文化再生的同时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从这些投入中获利。只有赋予点校者和组织者以权利,使其实现其自身的最大价值,才能够激励他们继续创作出更好的作品。相反,如果点校者和组织者的劳动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先前投入无法在未来收回,那么最终会导致越来越多人选择放弃古籍点校这项事业,古籍点校这项工作必将难以持续,进而严重影响中华文化的传承。
有人认为,古籍本身已经过了50年的保护期,而古籍点校就是为古籍区分段落并加以句读,其成果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会造成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垄断性局面,进而影响公众利益,反而不利于其传播。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数字化的浪潮中,一部凝聚了点校者心血的高质量的古籍点校作品问世后,却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简单,也催生了大量的网络盗版行为。一些古籍点校和整理作品未经授权,刚刚问世就被他人数字化流通,对点校者、组织者和出版者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已经威胁到古籍点校事业的生存。笔者认为,因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它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古籍数字化如果没有法律保护而可以在共有领域自由使用,一定会使古籍点校和古籍数字化行业在很短的时间内穷途末路。因此,只有将古籍点校的成果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才能真正达到激励之目的,才能使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相平衡。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上讲,点校作品无疑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东城区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等法院在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案、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案以及中华书局诉天方金码案的判决书中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然而,正当一些专家学者对点校作品的可著作权性觉得高枕无忧之时,2010年中华书局诉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华书局这个业界龙头的败诉让我们开始从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的司法判定的角度重新思考点校古籍的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
(一)点校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点校仅是在原有的古籍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段落划分,标点添加以及错漏字的添改删,无论如何,其要旨在于尊重古籍原本,力求还原和接近原创涵义,这一过程本是忠实性大于创造性,因此,点校古籍作品不像文学作品具有独创性。
笔者看来,姑且不说点校者在一本古籍从原本到形成规范的点校作品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古籍点校更是一项学术性工作,它需要专家学者运用自身在历史、语言、音乐及天文地理等方面的渊博知识,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在段落划分、标点添加以及错漏字的添改删方面进行自我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体现点校者的思想,具有原创性或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要求。以加注标点为例,如果仅把点校作品中加注的标点符号抽出来,孤立地看,这些毫无含义和思想的标点符号当然不具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事实上我们不应将这些标点符号与古籍原本进行分割,而应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
点校作品独创性在其点校成果的差异性当中也有所体现。一部古籍可能在数百上千年以来有各种点校版本,有的版本甚至是在借鉴前人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点校的,但无论如何,古籍点校作品大多还是有差异性的,即使标点、分段这么小的地方也会有差异。这是因为不同专家学者在所处时代、知识储备、文学功底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导致其对古籍原本的含义理解也有所不同,所以即便是同一部古籍,只要是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在资料的使用、判断与取舍上就会有不同,点校整理出来的作品就一定有差异,包括风格上的差异,甚至是错误的差异。[3]而即便是在借鉴前人点校版本的基础上再次进行点校,也不能否认其构成完整意义上作品,不能否认其成果的独创性和著作权性,因为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也不排斥他人对同样思想主题进行独立表达。相对而言,像中华书局点校整理的中华本二十四史作为权威范本,不应禁止他人的学习和参考。参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认定侵权,是对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阻断。
我国在判断作品独创性时,要求作品在形成过程上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在表现形式上要富有个性,因此,无论是从点校过程中专家学者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还是从点校成果的差异性的角度,都能认定古籍原本会因点校行为而具独创性,成为新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笔者也仅是从宏观的层面对此进行分析,针对一般情况也即那些真正付出智力劳动而产生的作品,而非经“机械性”的点校产生的成果。所以,当具体到一部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还要具体分析,对于学术含量较高的点校作品当然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对因“校”而产生的作品的独创性问题,笔者至今仍存有疑虑。所谓“校”,即改、补、删字,笔者认为,这一过程甚至比加注标点和划分段落更加耗费点校者的心力,更具价值,更能体现点校作品的意义。但是就“点校”行为的特殊性而言,通过“校”而使古籍原本的还原程度越高,越符合古籍原貌,点校者的作品独创性程度似乎就越低,其权益也就越弱。这又与著作权的基础理论相背而驰。在此,笔者认为,或许可以尝试用民法的其他理论予以解释,用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法律来对点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予以保护。
(二)点校作品的侵权判定
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法律关系上比较简单,无非是像中华书局在前述案件中所主张的那样,要求判定对方侵犯了其对点校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因古籍整理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侵权却极为复杂。古籍点校作品大多都是有差异性的,但古籍点校力求还原古籍原本含义以及点校须遵循一般语言表达的规律的特点,使得不同版本的编校稿趋向统一,甚至也会出现点校结果局部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怎样区分一部古籍点校成果是做学术还是恶意盗版却成为一大难题。再者,因法官的阅历学识不同,对独创性和可著作权性的认识不同,以致法官在判断时标准和理念有差异,同样的案子也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北京东城区法院在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曾指出,判断被告是否使用原告作品的标准既要从整体上分析,也要从细节上比较。前者包括版本选择的唯一性、本人或第三方完成点校工作的可能性等,后者则需要从体现点校工作独创性部分出发,通过比对做出判断。①摘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02722号(2007年11月8日)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笔者同样持此观点。在具体判断时,笔者认为,对于整体直接复制点校作品的行为,如在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案、东方音像电子案以及北京天方金码科技案中,我们可以考虑被告非古文整理和出版业内机构的身份,并结合作品大概的比对直接认定侵权的存在。而对于非直接复制的情况,如中华书局诉汉王公司案,我们既然可以从差异中判断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同样也可以从差异中寻找侵权依据。
具体到寻找差异的方式,在中华书局诉汉王公司案中原告中华书局采用了判定一般性文字作品侵权的对比方式①与国学本的对比采用了三种方式,每种挑选十处举例说明。一是“我用你也用”,即中华本使用的标点,国学本也使用;二是“我改你也改”,即认为古籍中脱字、错字的地方,在中华本中进行了修正,并在校勘中做了记载,国学本也采用了相同的做法;三是“我错你也错”,即中华本点校存在错误的情况,被某些专家指出,国学本也发生同样错误。中华书局认为,综合以上三种情况的举例说明,可以看出双方版本的一致性。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9789号(2010年12月20日)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只要二者表达的内容基本一致或者达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显的你错我也错的抄袭点,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然而它忽略了古籍点校作品中绝大部分是原文、点校部分单从字数上看占有比例极少这一特殊性,最终使对比结果难以证明被告作品的非独创性和相似性。针对以上情况,对两部点校作品相似性的判断就要采取非同于一般的原创作品、文学作品的方式,而通过抽样方式,[1]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来判断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相似。
四、著作权法修订中的古籍点校
因为古籍点校作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进程中作为“古籍整理”的一部分被提出。中华书局的前述经典案件以及许多的学术观点都是直接针对“古籍整理”这一整体概念进行阐述的,因此很多人直接将“古籍点校”和“古籍整理”两种行为等同,但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笔者在这里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所谓古籍整理,专指对中国古代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注释等加工整理工作,使新出版本便于现代人阅读,它包括对古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专门工作。影印和索引(也称“引得”、“通检”)工作,也属于古籍整理的范围。其中的校勘、分段、标点即属于“古籍点校”的范畴。由此可见,古籍点校行为属于古籍整理的一部分。
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权。[4]对于古籍整理产生的作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用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次修订过程中,第一版修改草案第十三条(即第二版修改草案的第十四条)即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第十二条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十三条中的内容为“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讨论过程中,古籍出版社代表首先提出,基于古籍整理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应该体现出对古籍整理的突出保护。另外,代表们建议在条款中增加针对古籍整理作品的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而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则认为,改编、注释、整理只是一种古籍整理的方式,不需要强调是一种权利。笔者同样持此观点,虽然古籍经过点校或者说是整理可能成为一部新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足以涵盖古籍点校甚至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改编、注释、点校等仅是古籍整理的行为,不需法律事无巨细地将之单独确认为一种权利。
五、古籍点校作品保护途径
古籍点校作品或者全部的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著作权的保护仅是法律条文层面上的保护,并且仅仅涉及法律系统中的一小部分。除了法律条文本身给予的保护之外,我们还能从哪些方面做好点校作品保护这个系统工程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一些古籍点校者的版权意识和自身素质,既要避免自己的智力成果为不法出版者和网站所窃取,又不能随意借用和侵占其他古籍整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对于前者,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社长王纯建议,古籍出版社在和作者签约的时候,可把数字出版权益明确下来。出版社在开发数字产品的同时做自己的数据库,做自己的电子文本,从而使自身权威化、标准化、规范化,这是古籍出版社避免侵权、盗版的一个路径。而国家应当加大执法力度,避免因执法力度不足、大量的侵权行为难受惩罚、违法成本低而导致古籍点校出版领域出现乱象。
除了法律途径,我们还可以考虑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通过对古籍点校作品、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商设立相关资质要求,提升古籍整理出版的门槛,从而将质量低劣的古籍整理和盗版挡在门外。另外,国家图书馆副馆长陈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进行集中管理,以解决向作者征集版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也避免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古籍整理侵权、盗版现象普遍化,从而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成果和利益。
[1]黄伟.拨开点校古籍的著作权疑云[J/OL].知识产权报,(2010-07-28)[2012-07-19].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5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7.
[3]再议古籍整理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八个命题[J/OL].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07-03)[2012-07-19].http://news.xinhuanet.com/book/2012 - 07/03/c_123361540.htm.
[4]王自强.古籍整理版权保护需要关注两个基本问题[J/OL].(2012 -06 -29)[2012 -07 -19].http://roll.sohu.com/20120629/n3469083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