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下)
2012-08-15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流通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初步形成了全面开放、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流通体系,有力地推动了经济运行中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力量。
为配合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正在进行的多部门联合调研,中国商业联合会在2011年以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第一季度连续提出了十七项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陆续报送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本刊继7月刊《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上)》后继续刊登《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下)》的内容如下:
建议之九大力发展高效的信息化物流
大力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将是加快我国流通业发展的一场“革命”。在我国商品流通费用中,物流费用的占比一直很高。我国物流费用占GDP的比重多年来居高难下,2010年仍高达17.8%,比发达国家高出8~10个百分点。物流成本高不仅推高商品价格,侵蚀生产流通企业利润空间,而且意味着社会物流活动中存在大量低效和无效劳动。
据我们2011年的调查,上海货运汽车的空驶率为37%,是欧美国家的3倍,即有将近四成的货运汽车回程时是空载(上海市商务委提供);广东的货运汽车空驶率高达80%左右,每年在车辆空驶方面的损失为370亿元(广东省经信委提供)。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供需双方的信息缺乏沟通,往往是“有车找不到货,有货找不到车”。仓储设施的利用也存在“有货找不到库,有库找不到货”的现象。由于信息不畅通,多年来一直提倡的“第三方物流”也难以发展起来。上海是中国连锁商业发展最充分的城市,连锁率达到40%左右,但包含第三方物流方式在内的集中配送只占几个百分点,超市系统除了沃尔玛大部分都是供应商配送。广东省商业企业自己承担物流的为76.5%(第一方物流),由供货商承担物流的占17.6%(第二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只占6个百分点。而在欧美各国第三方物流已相当普及,美国占物流总量的58%,欧洲占76%。落后的商业物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之一。
据交通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货车在10台以上的物流公司的车辆,占社会货车拥有量的比例不到10%;车辆在100台以上的公司同类占比不到3%,只有一台车的个体运输户占了将近40%。这样的“小散弱”格局,使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户)既难以获取经营信息并提供有效服务,自身也往往在恶性竞争中每况愈下。
根据以上情况,应当以信息化为核心,促进我国物流的现代化;应当大力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减少因缺乏信息造成的物流资源闲置浪费,充分满足物流需求;应当大力鼓励发展以信息化平台为手段的第四方物流,提高社会物流的组织化程度和综合效益。
美国大约在10多年前开始推行第四方物流。一般做法是由几家大的物流公司联合起来,将供求数据集中,统一匹配资源和业务,联合经营,降低成本,并由第四方公司实行总调度。据调查,我国已有了适应国情的第四方物流,而且做得相当成功。浙江传化物流基地公司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把中小运输企业和运输户组织起来,与工商企业的物流外包需求相对接,为杭州2.6万家企业提供服务,使制造业成本降低40%,配货时间由原来的72个小时缩短至6小时。该公司运用信息平台共聚集了480多家中小物流企业,将40万台社会上的货车通过信息平台纳入供求服务网,每天吸引3000~4000台车辆进场配货运输,用信息化实现了社会物流资源的组织化运营。这种方式还推动了物流业外包即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该公司所在的萧山区工业企业物流外包比例,已从2002年的30%提高到2009年的90%以上;2003年至2011年初,该平台组织的物流企业平均营业额增长率达到30%左右,产生了3家近亿元营业额的物流企业,3家星级物流企业。
另一种利用信息化开展物流的先进方式是“双重甩挂运输”。2011年我们在宁波调查了解到,宁波港铃与物流公司利用信息平台开展了“双重甩挂运输”,即集装箱卡车在信息平台指挥下,到达目的地后甩下集装箱,回程挂上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来去都是重车,故称为“双重”,从而减少空驶率。据该公司介绍,这种减少空驶的方式使百公里油耗下降12.5%,油料节约30%,集装箱卡车运营时间节约40%,过路过桥费降低80%,碳排放也比传统运输方式下降33%。他们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日本公司曾前来学习并表示钦佩。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20家企业(场站)开展甩挂运输试点,省交通厅拿出4000万元对甩挂运输项目进行补贴。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⑴从财政、税费、信贷、用地政策上,支持鼓励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现代物流方式,支持“第四方物流”和“双重甩挂运输”健康发展。
⑵政府要积极支持这类信息平台的搭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宁波港铃与物流公司的“双重甩挂运输”的物流信息平台,就是由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的。
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开放所掌握的物流供求信息和物流资源分布,打破部门和所有制限制,支持第四方物流公司匹配物流交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物流效率。
⑷目前,“第四方物流”公司组织起大量分散在社会上的物流资源,但根据现行税制,不是自有车辆无法开出发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先进物流方式的发展;此外“双重甩挂运输”有强制保险的规定,业内认为不利于调动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上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建议之十重视流通业人才培养工作
我国现代流通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但人才尤其是高中端人才非常短缺,如不高度重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未来的发展。
如果说统计信息、标准规范、规划、立法以及理论研究是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加强的话,那流通业人才培训与教育则是基础中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教育培训是一项注重长远发展的“百年大计”,如有放松,一旦欠账,则将影响长远。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内贸主管部门撤销教育机构,部分职能归入中国商业联合会。部属院校下放地方,贸易(商业)经济专业从教育部一级学科目录中消失。从此,各级流通、商务主管部门很少再过问商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进入新世纪、新时期以来,放松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逐步表现出来。一是把商科教育推给了商业企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方面欠账较多,以企业自身培训和社会专业机构为主从事的培训培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与标准,导致质量下降,难以符合实际需要。二是把商科教育推给了教育部门。教育与实践脱节,高等院校不能有效提供符合流通企业需要的毕业生。全国现有各类商科院校约300所,设有连锁和零售专业的近100所,但绝大多数教师没有零售业所需经验,教材、课程设置与实际需要有相当差距。三是零售(超市)业、餐饮业门店店长、专职采购(买手)、营销策划等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许多企业招聘难,有的高管岗位缺编率达15%至20%,有的企业只得降格以求,人岗不匹配。四是由于机构改革频繁和商业教育不断弱化,一些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流通业知识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人才是事业的希望和未来。体制改革、院校下放不应该以削弱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代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之路,但仍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协调,这也是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之一。为此建议:
一是邀请专家学者在全国性的经济会议或党校讲课,讲解流通业有关内容,以期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流通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商务部、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门应要求省、市级各商务、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商贸服务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地方商务行政部门暂时无条件抓商贸服务业职业教育工作的,可以委托商业联合会或其他行业组织开展相应的行业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如制订商贸服务业新职业分类名称、专业人才评价等。
三是与教育部协商尽快恢复贸易(商业)经济一级学科,以确立商业经济专业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是鼓励建立部门协调服务,学校、专业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相结合,各自发挥优势,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总结推广“苏宁校园精英俱乐部”、万达培训中心、中商联组织全国商科院校技能竞赛、IBMG国际商业管理集团培训体系等成功模式与经验,多形式、多种类加快培训流通业亟需的人才。积极探索商科高级管理人才国际培训的交流合作。
五是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商贸服务业知识更新、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分层分类商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具体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实施。
六是对各级商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流通业发展教育培训与知识更新,以适应流通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建议之十一以科技进步助推流通业升级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流通业升级发展,实现流通现代化的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持续快速发展,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持续不断的推进与实施“科技兴商”、“科技兴贸”和“金贸工程”,流通业的科技含量和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流通效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发达国家大型流通企业高度重视现代流通科技的作用。美国沃尔玛在阿肯色州总部采用了规模仅次于五角大楼的大型计算机系统,并拥有自己的专用商业卫星频道,对遍布全球的几千个门店直接进行包括客户管理、配送中心管理、财务管理和商品管理在内的统一管理。沃尔玛前任首席执行官李斯特说,科学技术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为沃尔玛的快速发展插上了翅膀。法国家乐福、英国特易购等知名商业企业也都拥有独树一帜的科技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麦德龙兴办的“未来商店”进行了全信息化管理探索。已经举办百年的美国零售商大会每年都同期举办各种信息化支撑的零售技术展,世界各大电子业巨头云集展会。近年来,我国大型流通企业如苏宁、物美集团重视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引入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企业发展速度、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苏宁、物美负责人张近东、吴坚忠均表示,企业尝到了科技进步的甜头。
目前流通科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流通无科技论”一直盛行,认为流通领域是劳动密集领域,没有独立原创的新技术,流通科技只不过是成熟技术在流通领域的运用;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乐易购等先进大型跨国商业集团相比,我国流通企业科技水平、科技投入和科技含量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三是流通领域的科技工作政府缺位,机构改革中将内贸管理部门的科技司局改革为事业单位,原商业行业科研院所去公益化,完全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流通行业迄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商业科技院所;四是鼓励政策缺失,国家对流通企业推动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没有制订有效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中国商业联合会在科技部支持下组织的全国商业科技奖评选和颁布工作,在行业和全国的影响较小,鼓励作用有限。
加快流通业科技进步的具体建议是:
一、流通领域的科技应用是各种创新成果的集成,应予高度重视。流通领域兼具劳动密集、知识密集和资金密集特征。流通科技是指流通企业在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以及信息转移、流转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类技术(包括方法、工艺、流通、标准以及设施、装备)的综合。现代科技各项成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成功运用,本身就是一个再研发、创造和集成创新的过程,并且在运用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形成新的成果,为流通科技赋予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二、建议商务部设立内贸科技方面专门管理机构,或在现有司局基础上明确主抓流通科技的职能,增设相应处室。多年实践表明,政府部门有无专门机构抓流通科技工作,效果大不一样。
三、建议组建商业科研院。目前工业各行业均设有专门研究院所,流通领域粮食、供销合作社也设有专门的国家级科学院,商业行业涉及面广,涵盖领域多,多年来没有一个较大规模、具有一定权威的科研院所,与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四、建议将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全国商业科技奖、全国商业服务业科技创新奖和中国商业联合会质量奖,由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评选颁发,具体由中商联实施。
五、制订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流通企业科技投入。落实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增值税抵扣政策,科技投入可以税前列支。流通企业从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财政给予相应贴息补助。
建议之十二加强流通基础理论研究
只有不断进行理论思考的民族,才称得上是伟大的民族。我国国流通业的现代化,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我国不断发展的现代流通方式基本上是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要实现更加自觉地发展,必须要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国情意识,对其发展规律进行探索,上升为理论,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当今世界和中国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西方传统的经济学已经难以作出科学的解释,即便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应该落实中央要求和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加快中国化的进程。
以下有关经济学和流通业的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 —关于如何取得高速增长的问题。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主席、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克尔·斯彭斯领导该委员会300名学界专家耗时两年,对上世纪自1950年以来,中国、巴西、日本、韩国等13个国家或地区,至少连续25年取得了每年7%以上的平均高增长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华盛顿共识”提出了异议,对政府的作用予以肯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际”和“接口”在哪里?
— —美欧日发达经济体为什么在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相继陷入了主权债务危机,借贷度日,殃及全球?
危机中的流通业老大美国沃尔玛销售总额为什么在危机中不降反升?中国流通业在危机中也快于GDP增幅。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学习和借鉴?
— —应建立一系列新的现代流通业经济指标体系,通过考核,促进全国及各地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优化结构。如:服务业占比,商贸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现代流通方式中的连锁经营比率,电子商务占商贸服务业比重等,这些指标体系应该如何设计?
— —用标准化促进流通业现代化、国际化。近年标准化在商贸服务业推进较快,但整体仍然薄弱。要借鉴麦当劳、日食、韩食在标准化基础上走向世界、迅速做大做强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流通现代化、国际化。
— —加强统计等商务基础工作,重视消费先行指数的研究与发布,用指数引导流通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最终消费率、居民消费率等指标的结构分析与解读。充分运用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历史资料齐全,国际联系广泛,是历史形成的信息主渠道的作用,把中国流通业的主要指标进行历史与国际比较,提供政府决策参考。
—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国流通业国际交流起步晚,规模小,范围窄,不成系统,更没有机制化。不仅流通理论研究薄弱,而且队伍日趋老化。加快我国流通现代化,真正实现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国情意识思考流通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等。
为此,建议:
(一)商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基础理论的研究,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委宏观院、商务部研究院、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及大专院校等社会相关部门的作用。
(二)增加对流通基础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中国商业联合会作为社团组织,在经费很不宽余的情况下,每年都能抽出15万元支持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因此,建议国家财政增加经费支持。
(三)加强流通基础理论的国际交流合作,尤其要加强对中国与世界流通业发展前瞻性的趋势研究,供政府决策参考。
(四)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快培养一批青年理论工作者。
建议之十三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对信用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社会保障的信用记录作为企业信用体系的重点,并要求将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作为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换中各利益方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以诚信为核心的商业信用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发展成效显著,流通规模、业态创新和商业环境都有极大提升,政府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商贸服务业诚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商业诚信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广大消费者、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有强烈反映。如企业经营不规范,交易信息不公开透明、不对称的问题时有发生;少数企业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背离诚信意识,出现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零供关系不和谐,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供货商“通道费”,品牌持有商倚强势收取进店费等不合理收费成为流通业痼疾;企业内部监管缺失,信用监督、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财务控制弱化或流于形式。据我会2009年调查,我国大约一半企业没有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有的企业甚至还没听说过信用风险一词。除外资企业以外,有系统、有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和完备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所占比例不足0.1%。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5%至10%,远高于美国的0.25%至0.5%。我国企业的利润为高昂的管理费用所摊薄,而管理费用高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时时要面对不确定的信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强商业诚信建设的具体建议:
一、抓紧制订并尽快出台企业信用制度及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支撑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制轨道上发展。尤其要重点加快征信数据公开透明立法,打破某些部门在信用信息方面的垄断;要加快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加大规范和约束征信立法力度,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抓紧制订行业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商务部和国资委提出以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中国商业联合会和部分有条件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开展商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跟踪,进一步设立行业信用评价机构的资质门槛,严格征信机构及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行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统一规范标准进行审核。
三、建立商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政府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共享与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平台。商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以央行企业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为核心,包含商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公安、法院、人力资源、环保、城管等部门所拥有的企业公共信息,需商务部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行业内、地区信息互联互通。中国商业联合会已经多年进行商业行业信用评价,连续发布了4批共500多家商业信用企业,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经验,可承担此事。
四、制订和完善财政支持商业信用建设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建立中央级中小商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支持商业企业开展商业信用销售。近两年中央财政会同商务部每年安排几亿元资金用于对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定向补贴和企业信用销售的保险费用补贴。试点表明,资金额度虽小,但效果明显,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议将这两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固定下来并扩大一倍规模,必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建议之十四支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流通企业上市现状及发行股票方面的障碍
目前流通企业发行股票现状,一是上市公司数量少。截至2011年底,全国流通企业在A股上市企业数量为74家,仅占整个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3.2%,与2010年我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达到25.3%,占GDP的比重超过10%的现实形成鲜明反差。而同期房地产业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仅为12.9%,但上市公司数量则有129家,比流通企业多55家。二是流通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价格普遍偏低。据统计,仅有30%的企业发行价格在10元/股以上,近70%的企业发行价格集中在2-8元/股之间的低价位,使得已上市的流通企业融资规模低于其他行业。
根据《证券法》和国家证监会的规定,目前我国流通企业上市,包括首次发行股票及再融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利润率低难以满足上市指标的规定
流通企业被认为传统行业,上市只能通过主板或中小板,无法登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但在上市操作实务中,证监会对财务指标的把握标准是,中小板税后净利润5000万元,创业板税后净利润3000万元,即流通企业年税后净利润需达到5000万元才达到上市条件。而流通企业税后净利率普遍偏低,据我会会同有关专业机构对已上市流通企业的财务数据计算,2010年流通企业税后净利率一般仅在2.5%-3%之间,要想达到5000万的税后净利润,年销售收入至少要达到16.7亿元以上的规模。一些现有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处于快速成长期,亟需资金支持的流通企业就很难实现上市融资。
(二)募投项目的审批有难度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商贸零售企业取得发改委关于募投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一般包括营销网络建设,且大部分营销门店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开设,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发改委认为这类项目不属于其审批范围。另外,大型零售企业集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往往遍布全国各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各地发改委进行分头审批,分头报批工作量极大,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上市难度。
(三)关联交易控制严格使得流通企业发展受限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IPO办法》”),发行人,即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目前拟上市商业流通企业中,许多企业存在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国有企业将流通相关资产整合上市前,因部分土地房屋不符合上市要求,或为减少土地房产折旧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影响,将部分土地房屋留在大股东处,由拟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租赁这些土地房屋,由于历史久远或政府支持的原因,租金往往低于目前市场平均水平。二是民营流通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往往涉足房地产,基于商业与房地产天然的联结属性,多数既有房地产又有商业流通业务的企业,会将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租赁给商业流通企业,并在租金上给予一定优惠,借此产生协同效应。
证监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比重并未有具体的标准,也未在上市审核中禁止关联交易,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由于关联交易导致拟上市主体独立性不足,审核的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性、履行的程序及定价、关联交易的比重、发行人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等。近期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日趋严格,如北京京客隆超市IPO被发审委否决,其中一大主因就是未对其与大股东间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四)同业竞争的限制
根据《IPO办法》,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这一情况常见于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各省级国资委、市级国资委及区县级国资委大多同时控制或持有不同的流通企业股权,虽然准则将同受国资委控制的两家企业不认定为关联方,但证监会仍然认为市级以下的国资委对企业的控制力较强,市级以下国资委如果还控制着其他流通企业,则与拟上市流通企业之间形成了同业竞争。为消除同业竞争,需要将相互竞争的企业整合进入上市主体。由于整合过程中存在利益流动,各级国资委配合度将直接影响IPO成败。
(五)物业产权不明确阻碍企业上市
产权不清晰是制约很多公司上市的障碍之一,在流通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流通企业扩大经营需要开设很多门店,对房地产等物业的依赖程度很高,由于并购重组等各种历史原因,其自有或租赁的物业存在一些产权瑕疵,尤其核心门店存在产权瑕疵时,导致证监会认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可能会造成实质性障碍,进而影响其发行上市。此外,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融资限制严格,这使得流通行业与地产相关的再融资项目也受到一定限制。
(六)新店确定性要求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对流通企业,尤其对大型商业物业依赖度较高的百货业企业,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开设新店时,证监会要求确保开设新店的确定性,故所租赁的物业要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且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于流通企业来说,签署租赁合同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示着物业已经建设完工临近交房,一般在合同签署后半年内就要开业,而证监会的审核周期基本上半年内不可能完成,此时企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承担租金、闲置物业,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开工建设;要么通过银行贷款先筹集资金开工建设。上述两种方案都将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影响盈利能力。
(七)财务数据不规范使得业务经营状况核实难度大
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上市发行估值以及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最重要的数据,证监会对财务数据真实规范性的要求很高。而对于很多流通企业而言,销售、采购中现金结算、不开发票的情况较多,收入及成本真实性核查难度较高,使得上市难度加大。另外,批发企业由于下游客户主要为经销商及零售商,通过向下游客户囤积货物,人为做高收入和利润较为容易,使得证监会很难核查其真实业务经营状况,降低了上市融资的过会率。
此外,员工人数及社保信息的真实性也是流通企业在上市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如2011年流通企业广西南城百货过会被否就与员工人数、社保信息披露不实,门店利润增速异常,财务数据自相矛盾有关。
(八)规模扩张下短期业绩下滑难以满足持续稳定增长要求
由于行业自身特性,一般来说流通企业主要依赖于终端复制进行规模的扩张,在谋求外延式扩张开设新店时,租赁装修店面、培训员工、设备购进等通常会发生较大费用,而新店盈利需要一定的市场培育期。这种经营模式导致企业整体业绩出现短期下滑,难以满足发行上市对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硬性要求。
二、流通企业发行债券现状及发债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政府批准债券发行的节奏明显加快,但公司(企业)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铁路建设和城市节能减排建设等工程,发向流通领域债券数量较少。据我会与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09至2011年全国共发行债券561支,发行规模为15617.2亿元。而流通领域共发行各类债券16支,发行规模为100亿元左右,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1%。发债规模小、发债数量少是我国流通企业的发债现状。主要原因是:
(一)未上市公司无发行公司债券资格。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未上市的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因此未上市流通企业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
(二)对负债率的过高要求使得流通企业难以达到。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有:股份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流通企业负债率普遍过高,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重点调查的大型零售企业,2010年资产负债率高达71%,因此已上市的流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困难较大。
(三)发债利率高且逐年上升。近三年流通企业发债利率大多在5%—7%之间,利率较高,且发债利率不断上涨。以华联综合超市为例,2009年发行企业债券利率为5.9%,2011年再次发行债券利率上涨至7.15%,同年永辉超市发债利率也高达6.97%。发债利率高增加了流通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流通企业扩展业务。
(四)多数流通企业的性质决定了无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而目前我国国有控股的流通企业数量非常少,因此大部分流通企业失去发行债券资格。
(五)缺乏抵押物,信用评级体制不完善。企业债券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发行需要以不动产、动产进行抵押,流通企业作为服务行业,以租赁经营为主,固定资产甚少,对所流转的商品没有所有权,没有充足的抵押物用以发行债券。发行信用债券方面,我国企业信用评级本身比较落后且不规范,流通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更少,且由于本身负债率过高,评价低,很难达到信用债券发行规定的信用级别。
三、促进流通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以连锁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现化流通业的发展,促进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且根据目前流通企业主要靠租赁门店经营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趋低的现实情况,需要从政策上支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
(一)降低流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门槛
流通企业大部份规模较小,而要做大规模,主要是靠门店的扩张,扩大门店需要大量资金,成本费用较大,利润净额及业绩增长速度都不会很高。建议降低对流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门槛,降低对利润、利润增长速度、负责率、自有资产(包括自有门店)等指标的要求。
(二)优化对募投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度
证监会要求商贸零售企业取得发改委关于募投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通常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地方发改委不予审核和备案。流通企业面向全国的流通网络建设,还需国家发改委备案。建议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考虑实际情况,对于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不再要求发改委备案;对商贸零售企业跨省网络建设制定针对性审批流程,简化程序。
(三)对流通企业涉房投资与连锁经营用房需求区别对待
由于流通企业经营扩张,尤其是连锁经营的流通企业开设分店时,购买或租用房地产是必须条件,尤其是在商业地产迅速发展时期,商业用途建房、购房需求更为突出。建议相关部门明确房地产投资和商业用房投资的区别,在上市审核时,对用来扩张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购买房地产行为适当放宽。
(四)允许商务部保留部分流通企业发行债券审批权
目前,我国公司和企业债券审批权掌握在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鉴于流通企业在发行债券方面很难有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控股担保,以及自身缺乏固定资产等抵押资产的现状,建议在流通企业发行债券时,允许商务部保留部分审批权。同时将部分流通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交予商务部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来做,尽快健全完善的流通企业信用评级,以便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流通企业及时筹集资金。
(五)加强上市公司或已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由于我国流通企业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明显,使得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等方面的用途增加,而用于核心业务的资金减少,故而在信息披露时,上报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信息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形象,侵犯了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知情权,主管部门对上市或发行债券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批。因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已上市公司或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通过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加强使用去向监管。
建议之十五支持和加强社区商业配套建设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中相对于中心区商业、区域型商业而言的一种商业形式,是以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就近生活消费为主要任务的属地型商业。社区商业包括餐饮业、中小型零售及相关生活服务,菜市场也是社区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商业最早出现于20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随后在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也有较快发展,并日益成熟。在发达国家,社区商业占整个商业零售额的比例高达40%。进入新时期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商业也有较快发展。2005年5月,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区评定,制订《社区商业设置规范》,促进了社区商业快速发展。社区商业对于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提升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市化进程均有重要作用。预计未来10年我国社区商业消费将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 以上。
目前,社区商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缺少整体规划。社区商业建设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目前,尚缺乏较完善的整体规划,对业态结构形成的比例重视不够,业态同质化明显。街道之间的统筹协调、互补相容不够。有的地区既有社区商业配套不足,也存在过度配套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口导入区内居住人口迅速增加,社区商业配套设施还跟不上,但在部分较为成熟的大型居住区域内,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代表的商业设施往往扎堆开设,竞争激烈,给社区交通、环境和中小商户带来不利影响。
(二)社区商业建设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商业都以底层商铺形式为主,受建筑形式的制约,难以满足超市、餐饮等社区商业业态的需要,影响了一些连锁企业的进驻。底商形式经营餐饮业对居民生活也会产生影响。
(三)保障型业态配套发展较慢。20世纪90年代后期,原有的公建住宅配套7%商业网点无偿划拨政策取消,国家对新建居住区商业网点配套不再作刚性要求。开发商往往注重房产效益而忽视商业配套,特别是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维修等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民生必需行业,供需矛盾突出,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而商业主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这两年在商务部的推动下,各地进行了一些标准化菜市场的改造工作,试点地区的菜市场的经营环境有了一定改善,但全国菜市场的整体改善尚待提升。
(四)改造提升传统社区商业较为困难。传统社区商业往往将公建配套商业网点和居民住宅设置在一起,随着超市、便利店、快餐等新的零售业态不断出现,客观上要求商业和居民区适当分离。但是,受建筑空间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动迁成本较高,难以将商业网点进行适度集中设置,改造和调整不易到位。也有一些老的城市社区缺乏商业设施,其社区商业的完善和发展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
我们对完善社区商业配套的建议是:
一、充分发挥示范的引领作用。建议继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对已有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编印成册加以宣传,内容可包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扶持政策措施,优秀示范社区建设案例,社区商业的规划、管理和运营,以及专家对社区商业建设的建议指导等,以利于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加强社区商业研究,根据示范社区的成功经验,修订已有社区商业标准,委托行业协会制订社区商业设置配套及服务的相关标准。
二、加大对保障性社区商业的扶持。运用财税政策推进社区商业的发展。对社区商业中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和服务业,建议参照《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有关内容,将部分生活保障型社区商业,如菜市场、大众早餐、资源回收等,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继续通过财政补贴手段促进生活保障型社区商业设施的发展,将菜市场建设逐步向城镇推进。通过由政府向开发商返回部分土地出让金等形式,由政府掌控一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的资源,以便于对部分社区商业网点的用途实施有效调控。以租金或税费优惠的形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社区商业服务,鼓励社区小型超市发挥菜市场的补充作用。
三、探索“一网多用”,发挥电子商务补充作用。鼓励企业以社区商业网点为依托,加强商业、金融、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提供金融服务、水电气通讯费收缴,火车票、机票、演出票等票务服务,便利店的早餐服务,邮件快递收发服务等。
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支持搭建社区商业信息平台,发布社区商业企业信息,鼓励企业实现网络销售、电话销售、送货上门;鼓励利用社区商业网点提供电子商务的物流服务,解决电子商务的“最后100米”问题;鼓励电子商务发挥实体网点的补充作用。
四、鼓励社区商业集中设置,品牌化经营。鼓励各地由政府主导、统一开发,在大型居住区建设社区商业中心,实施商住分离。将商业设施和居住区适度分离,既方便购物消费,也不影响居住环境,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
新建社区网点应统一规划,引导网点合理集中设置,探索品牌化经营。连锁经营企业进社区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连锁企业进社区。
建议之十六出口转内销需要相应的扶持政策
面对外贸出口增速持续下滑而国内消费持续增长的大环境,出口导向型企业化危机为机遇,果断转型升级,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发展出口转内销业务,改变过度依赖外贸出口“一条腿走路”的局面,成为许多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然而,从出口企业转为内销企业并非一蹴而就,调查中发现企业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
一是内外销运营模式不一样,难度大。外贸出口一般采用国际通行的信用证和预付定金制度,货到即付全款,出口企业不担心销售回款,不负责售后服务,而内销则需要制造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促销,有的甚至还要自建渠道,零售商、经销商还常有“代销”、“押账”方式,2—3个月难以回款。
二是内外销保障风险程度不同。外销是客商看样订货、下单、货到付款,大批量、少批次;内销则要面对渠道、终端、市场、顾客等,订单金额较少,订货频率较高,营销风险和资金保障有明显差异。
三是内外销因税制不同导致税负加重。许多产品出口都享有程度不等的退税政策,而内销迄今无任何税收优惠,出口转内销税负明显偏重。
四是质检制度和认证标准不同,增加了出口转内销的难度。出口导向型企业的产品进入内销市场审批手续不胜其繁。据调查,有的企业在尝试内销时,涉及10多个部门需40多个步骤,费时4个月。企业反映,即使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符合海外商品检测标准,在转内销时仍需向中国商检办理登记手续,并对产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检验,在获得商检合格证并对商品加上认证标志后方可通关转内销,耗费的精力和成本十分惊人。
五是缺乏自主品牌构成内销重要障碍。有的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多年是订单式管理,贴牌生产(OEM),产品贴上国外品牌后在海外市场有较高认同度,但国内真正的生产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不高,影响力很有限。在目前考虑从出口转向内销时,方知缺乏自主品牌成为瓶颈。
综上所述,出口转内销很有必要,但不是简单的市场转移,而是企业和产品的流程再造,是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和提升。目前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障碍,绝非企业自身能克服和排除,政府、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都要深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有力的扶持政策。
建议:
一、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企业参加内销展会、广告宣传费、产品研发费用、内销专门人才培训费用都可以得到一定补贴。具体可以由行业协会推荐考核,财政、商务部门审核确定。香港特区政府2001年已决定拨款10亿港元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香港企业开拓内地市场,此举值得借鉴。
二、给予资金支持。为了解决企业出口转内销更多的资金需求,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对即将到期的贷款进行延期或采取贷新还陈的方式。对进入内销市场所需资金允许按流转量或凭商业票据进行质押贷款,安排融资。引导和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出口转内销企业的担保业务。
三、加大自主品牌扶持力度。为了解决许多出口导向型企业缺乏自主品牌或自有品牌知名度不高的问题,可以实行多家企业使用一个共有品牌,统一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众多中小加工贸易商组成内销联盟共同开发国内市场。如广东佛山由五家家居用品出口企业共同组建“几米几何”(Joyhere)零售店,广东东莞台资企业协会开办“大麦客”(T-Mark)内销平台,上海晨光文具和东莞都市丽人内衣采取直营连锁和特许加盟方式扩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地政府、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及时总结推广。
四、发挥行业协会在出口转内销中的积极促进作用。参照商务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作用的模式,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或发出文件明确要求内贸领域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为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开展信息咨询、内销人才培训、商品展销会、特许加盟展览会等方面服务,搭建招商引资的平台。
建议之十七加快商业网点规划立法进程
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是一个关系到减少重复建设、资源有效利用、产业合理布局、城市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一方面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外资零售业的大举进入,亟需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商业网点规划马拉松式的立法工作几经搁浅,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制约我国商业网点健康发展的“痼疾”。
一、商业网点无序无度发展,严重缺乏规制
1999年,国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按新建住宅面积7%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用房)的政策,商业网点和其他流通设施转向市场化,由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对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没有及时从克服短缺、加快发展向防范过剩、规范发展转变,反而削弱和放松了必要的管理,导致近年来商业网点无序无度发展。我国商业网点发展呈现总量快速增长、投资多元进入、布局结构失衡、空置比例增加、社会资源浪费等特征,商业网点建设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商业网点总量不足、局部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城市新区甚至出现了21世纪新的“购物难”。
到2011年末,我国部分城市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人均商业面积已达到3平方米,远远超过国际上人均1平方米的合理水平。在“城市无处不商业”的表象背后,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投资主体追逐利润的双重驱动下,特别是以住宅开发为主体的开发商进入,使得商业和地产“两张皮”的现象十分突出,以商业地产、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地下商业、底商商铺等为代表的商业网点建设正在呈现大型化、盲目化、形象化、同质化的“四化”倾向,商业网点规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重脱节。在武汉商圈,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等大卖场相继进入,大卖场之间的距离已从过去的5公里缩小到3公里,甚至1.5公里内就有两家卖场,很多卖场相隔仅是一条马路。商业网点无序发展,投资难以回收,“商业烂尾楼”正在不断出现。位于北京东四环大郊亭桥附近总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的美罗城购物中心历经四年,经营几经调整,终告失败。2011年4月,双方均发出股权转让公告,现已成为MBA教材中商业地产失败的经典案例。
二、商业网点规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重脱节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网点规划往往被视为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子规划,被置于从属、配套、点缀甚至遗忘的地位。如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仅在“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中关于第三产业的规划里有“商贸发展”的粗略描述。许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缺失、弱化,或流于形式,即使有了规划也往往屈从于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和既成事实,不能严格的执行,随意变动性很大。2001—2011年十年间,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推动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2008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不了了之,商业网点立法工作搁浅。由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立法的缺失,商业网点规划部门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之间无法有效衔接。各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网点基本处于难以作为的被动状态,而一旦商业网点盲目发展、交通状况恶化、经营者和房产主、居民出现纠纷乃至社会群体事件发生后,商务主管部门又会受命“救火”,形成了一个市容与繁荣、交通与流通矛盾对立、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发达国家对商业网点规划都有成熟的管理办法
从发达国家的商业网点规划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要求制订详细的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业设施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有的在审批前还要求组织专家、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等进行听证。主要有项目审批、规划约束、规划和审批并用三种形式,具体体现在重视性、强制性、科学性、协调性、稳定性五个方面。
日本政府对大商店建设实行审批制,1999年出台了《大规模店铺选址法》(简称“大店选址法”)。法国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由国家和省两级商业规划委员会负责,实际上最终管理权在国家一级。美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权限在地方,各城市一般都设有一个由职业民众组成的规划委员会和一位规划专家担任的规划总监,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新加坡的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都由国家法定机构城市重建局负责,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级商业中心对网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商品、功能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规定新增商业设施不能影响已有商业设施的经营。英国主要通过议会形成规划政策的指导性法令文件,广泛采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召开听证会等公开的商业网点规划程序,并在实践中随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规划内容不断进行修订。英国对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实行严格的管理,对本国和外商企业的规划采取相同的审批政策,没有专门针对外商企业的政策规定。
四、政策建议
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单一部门的规章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我国部分地区也有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和参与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进行立法和相应的管理,也是应对外资商业在中国市场快递扩张的有效措施。建议:
尽快制定出台《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商业网点和城镇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打破部门行政体制之间的制约。建立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邀请商业、规划、建设、交通、行业协会等领域专家及利益相关者、所在区、街道的商家、居民代表广泛参与,进行听证、论证。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环节,开发商经过听证取得书面同意建设意见和商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从而避免商业网点建设的盲目性。促使听证制度与规划相配套,以规划作为听证的基础,以听证作为落实规划的措施,建立起完整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将商业网点的统计纳入到法定的统计范围之内。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商业网点的数量、布局、结构以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为管理部门和银行、经营者、投资者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使我国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的衔接问题,尽快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常规化的解决和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