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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改革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考

2012-08-15

中国商论 2012年18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机构民间

1 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

1.1 银行改革

1979年,邓小平指出:“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拉开了我国银行改革的序幕。从1979年到1984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分设出来,成为独立的国有银行,行使商业银行的职能。1994年,国家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1999年,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为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准备条件。2009年农业银行上市,至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完成。

1.2 资本市场的改革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体系只有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国有企业的融资需求,国有银行很难也无力继续承担这样的政策性负担。而把债权转化成股权,并加入股东的监督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形成一定制约力,因此国家开始了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改革。1990 年和1991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股票集中交易市场的形成。2004年,进一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3 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的改革

金融市场在改革中形成并逐渐完善,需要一系列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的约束。1992 年以后,全国性的证券市场政策法规开始陆续实施。例如, 1993 年6 月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93 年7 月7 日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规的实施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制度的约束与保障。在金融监管方面,在1992年以前是由人民银行执行监管责任,从1992年10月设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设立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志着一行三会的形成,从此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制才独立存在,使金融业的决策、运作、监管分离。

2 金融改革的问题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中国金融体制在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后取得了很多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金融改革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进行的,存在着一些根深蒂固的体制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处在金融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忽略了中小企业的需求,中小企业在夹缝中生存。

2.1 高度集中的银行业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银行业高度集中于工农中建这四家大型银行这是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其资产和存贷款都占到了整个银行业的50%以上。形成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在金融改革时特定的历史环境造成的。工农中建成立之前主要是人民银行行使商业银行的职能,同时金融机构的数量少,规模小。四大银行凭借国家的力量很快就成为银行业的垄断者,确立了在银行业的地位。另外,国家对成立金融机构的要求高,审批制度严格使银行业的进入壁垒高,因此造就了现在的局面。然而掌握银行业绝大资金的大型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其原因不仅仅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承担着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化国家的艰巨任务,而国有企业由于自身若干原因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工农中建就承担着大量政策性贷款,用了银行大量的可用资金发放给国有企业,使银行可以贷出的资金就很稀缺了,因此银行更要谨慎发贷。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来分析,大型银行放贷给中小企业的可能性也很小。总的来说是因为大型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首先,银行在提供贷款前必然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做信用调查,而由中小企业自己提供的经营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低。银行必然要通过第三方的渠道调查,因此银行获取信息所耗费的成本高,其次,对于放贷后的风险也难以预测。风险主要来自于中小企业用贷的风险和还贷的风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银行很难获悉,因此存在着道德风险,同时,中小企业的经营是否稳定,其是否有能力到期归还贷款也存在着很大。最后,中小企业的每笔贷款数额较少,期限短,银行的收益低。而银行为每笔贷款都要承担上述的成本和风险,使得放贷的收益和成本不匹配。因此,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得资金。

2.2 难以进入的资本市场

虽然在1992年中国推出了证券市场,开辟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但是由于我国金融改革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融资困难,并采取的是“证券市场要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方针,民营企业家创办的中小企业无缘上市。1999年,“核准制”取代配额制,但是上市发行的条件对中小企业来说难以达到。例如,公司的股本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仅仅这两条就把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中小企业可以说是无法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不仅股票融资要求高,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也同样很高,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同时,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要求企业要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并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如何投资者信任自己也是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一个门槛。

2.3 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的缺失

虽然国家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也及时地制定了许多法律来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在如何规范地下金融这一块还有很大的空白。地下金融可以主要分为民间借贷、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从起合法性来看,又有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是指合理但是法律没有规范的,但是经过法律的规范可以成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和私募基金属于灰色金融;而后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法律明确禁止和打击的行为,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属于黑色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大多是通过灰色金融中的民间借贷来获得,因为这是目前对他们来讲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其借贷期限和利率灵活多样; 担保要求灵活,通常采用信用形式融资,不要求抵押品; 借贷人之间多是亲友乡邻关系,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背景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借贷手续灵活、简便, 民间借贷的这些特征都刚好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但是因为现在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导致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面临双重风险。首先面临的风险就来自于政府。因为没有法律的制度对民间借贷的明确认定合法性,使政府往往主观地根据自己对其的态度来对待其行为,常常以维持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为由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行政整顿和清理,抑制和打击民间借贷。另一重风险来自提供资金者。民间借贷是一个卖方市场,资金的提供者掌握着对资金的定价权,过高的利率要求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高,也增加了还款的难度甚至难以还款,这也是近来我国出现中小企业经营者因还不起借款而逃跑的原因之一。

在金融监管方面困难重重,因为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多是个人为主,渠道有很多,所以民间融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监管机构一般很难监管得到。而且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很难实施监管工作。

3 未来金融改革的着力点

未来金融改革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解决融资难呢?

3.1 建立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建立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大型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放贷的途径。中小金融机构因资金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大型企业的贷款要求,因此其主要将贷款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在本地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信息较容易获得,而且付出的成本较低。然而,因为在金融改革初期由于国家不信任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强制性地限制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得现在金融中介中,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还很少。同时,单个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能力有限其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融资规模也有限,不能满足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故在未来的金融改革中,国家应该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上,使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让其能够更便捷地融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3.2 建立和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是发达国家在金融支持制度中使用的最多而且效果最显著的一种方法,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且还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和“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我国可在联系本国现实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探索出适合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同时我国还应该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收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各类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信息成本,也降低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

3.3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三板”市场,并发展中小企业债券市场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不乏一些发展高科技的企业,这类企业收益高,增长潜力大,虽然其还无法满足在主板市场上市或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我国创业板因其上市要求对处于成长时期的企业而言要求同样很高,俨然成为了创业成功展示板)而无法融到其需求的资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日渐成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真正为处于创业初期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新“三板市场”条件已经具备。另外,在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金额占其融资金额的绝大部分,发行中小企业债券不仅可以减少企业融资的成本,也可以增加投资者投资的渠道,增加投资者收益,应该作为以后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3.4 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

有法可依,是保障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权益的重要武器。我国应该加强金融法制的研究,为民间借贷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其逐步合法化、规范化,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约束,从而减少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混乱和动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基本完善,其缺少的是严格依法监管的精神和制度。所以在未来金融监管方面,应该将重点由增加金融监管机构转向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意识,建立和完善激励金融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金融监管人员行为的法律制度,从主观和客观上让金融监管人员更加尽责监管,为金融发展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

[1] 林毅夫,李志赟.中国的国有企业与金融体制改革[J].经济学季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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