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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绿色律师中的作用

2012-08-15姜双林李明华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院执业

姜双林 李明华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 1996 年,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就提出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或脱节的问题,①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8-29 页。法律教育与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律职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律教育问题所忽视。②王健: “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载《法学家》2010 年第 5期。如今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迈进,硕士研究生不断扩招,博士教育也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学术型人才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再也无法进入高校和研究机构。据国内某著名高校近 3年(2006-2008)环境法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明,除个别同学进入高校外,大量的学生毕业后被充实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行。①李爱年,谌意桃: “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 年第 9 期。进入 21 世纪,我国要推进教育现代化,真正落实新一轮课程改革纲要,课堂实践教学改革成为关键。环境法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是一种职业训练。而传统的环境法教学手段与方法难以有效实现上述目标。②贾莉莉: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的探讨” ,载《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 年第 3 期。经过将近 30 年的发展,我国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确立了环境资源法本科教育、法律硕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等多层次教育体系。但纵观全国的环境资源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和改进的问题。③蔡守秋,王欢欢: “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 ,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定位的狭窄造成了培养模式的单一化,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基本是“一个模子出来的”,难以应对市场的不同需求。实践中,高层次的精英法律人才缺失,而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又持续走低。④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 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4 期。我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处于紧锣密鼓推进之中,⑤杨彦: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即将启动” ,载《人民日报》,2011 年 7月 11 日。环境法教育如何在塑造绿色律师中正确定位,是个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二、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绿色律师中所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环境资源法学教育 (本文所指仅限于本科与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提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环境外交等多类型人才的惟一道路,而环境资源法的培养目标却是多重的。当前的培养模式并没有认识到这种多元需求,试图将学生塞入同一个框架,教学方法古板、单一,教学内容封闭、教条化,没有因材施教、因需施教。①蔡守秋,王欢欢: “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 ,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环境法教育陷于课程设置欠合理、教学方式需创新、跨学科教育尝试不足、法学院与执业律师的联系有待加强等困境之中。

(一)课程设置欠合理、教学方式需创新

由于环境法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极少,这就使学生对环境法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大打折扣;另外,一些高校对环境法教学不够重视,在师资与教学资源配置上相对薄弱,导致环境法在其他法学学科的夹缝中求生存,甚至被边缘化,由于不是核心课程(2007 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增列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之一,但至今未见正式官方文件),在名额与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环境法在重点课程建设、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上都受到一定限制。②王燕: “环境法教学的困境及出路探析” ,载《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 2 期。更为突出的是,现有的法学核心课程中缺乏职业技能型课程,导致教学内容实践性不足。③万猛,李晓辉,薛刚凌: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 ,载《中国大学教学》2010 年第 11 期。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④冯铁柱: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 ,载《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 8 期。

(二)跨学科教育方法尝试不足

司法的竞技化趋势,对律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法律和相关判例,而且需要对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的掌握,甚至需要具备政治敏感性以及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⑤胡铭: “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 ,载《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年第 3 期。但传统的高校法学教育采取的是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际案例讲解结合的方式,旨在培养学生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建构完整的以概念、术语、法规等法律元素组成的知识体系。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深层挖掘法律技术背后的人文价值诉求,或许有关这一点,高校教育理念中的素质教育宗旨可以解决学生人文素养的构成问题,但这只是高校学生培养目标中的基础构成部分,不具学科针对性。①陈文琼: “论高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模式” ,载《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期。现代学科制度人为地划定法学与其他学科探索的边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盲点。②王淑慧,梁淑美,刘佳,沈亭,王英杰: “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兼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载《中国大学教学》2009 年第 4 期。现行法学教育教学内容设置单一,过于注重法学知识的“灌输”,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大多数都仅仅学习 14 门核心课程和部分法学选修课的知识,很少了解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知识面不够开阔。学习行政法的学生不了解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学习金融法的学生对经济学毫无涉猎的现象比比皆是。③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 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4 期。

这种跨学科教育的方法在目前国内法学教育中运用得很少,在环境法教育尤其如此。目前我国虽已设置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等核心环境本科专业,以及大气、海洋、地球、农业、林业、矿产、建筑、旅游等学科或产业相关的环境本科专业。但这些专业并未将环境法作为其专业教育基础的组成部分。④潘志伟,白小平: “浅析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载《法制与经济》2010 年第 9 期。如同“经济类与法学类课程的简单相加难以实现经济与法律的有效交叉与融合,而缺乏财经类专业支撑的法学教育必然回到传统法学教育的框架之中,难以体现财经法学特色”⑤王春婕: “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创新教育模式探析” ,载《中国成人教育》2010 年第 15期。一样,环境法学类课程与环境科学类课程的简单相加也难以实现环境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融。

(三)法学院与执业律师的联系不紧密

在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和地区,教育也不能避免被市场化,专业的选择、就业的预测、学费的缴纳,执业的薪酬等考量都不免被纳入到成本与收益的算计之中。国家的法治、社会的法秩序、法律人的执业伦理都在这一市场洪流中被淹没了。这是市场化国家的法学教育共同面临的问题。在迈向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必须正视这一问题。①王世涛: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格” ,载《法治论坛》2010 年第 15 期。到现在为止, 虽然中国政法大学治理环境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每年都会专门培训一大批律师来从事环境诉讼,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经常活跃的也只有10 多个。②田磊,张兢兢: “夹缝中的公益律师” ,载《南风窗》2008 年第 19 期。司法部门中真正精通环境法的司法官员并不多见。中国大学法学院与环境法的执业律师要建立联系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难。

三、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环境律师中的作用

美国律师协会环境、能源和资源分会 2007 年年会专门以“绿色律师准备”为题举办了对话和研讨会,一批来自全美法学院全职环境法教师探讨了如何培养环境律师以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他们关于新律师执业准备的一些看法,③Sean B. Hecht,Adell L. Amos.nvironmental Law Teachers’ Perspectives on Preparing New Lawyers for Practice [EB/OL].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154096,pp.1-2,2007.2012 年 4 月 3 日访问。对于我们今天的环境法学教育仍有许多启迪意义。

(一)教育手段和课程设置

首先,美国的环境法教师认为,学生应置身于多样化教学手段和学习机会的氛围之中,为他们将来从事环境法律实践做好准备。“环境法”涉猎广泛,涵盖了许多联邦和各州法规的制定以及作为保护濒危物种、城市空气质量、公共土地的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所涉及的宪法和普通法原则。环境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诉讼,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许可和规则制定有关的行政程序,事务处理工作,多样化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这些工作领域的整合。环境领域工作律师实践类型和主题领域的多样化,想成功创设环境法课程便成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法学院的环境课程差别很大。一些法学院已制定了非常专业的课程,几乎允许学生任择环境法子域中的多门课程。其他法学院则更重视基础广泛的课程,辅之以法律诊所中所提供的某些案件。

不管特定法学院的方法怎样,环境法教师首先强调的是,环境法传统课程在让学生将来准备从事该领域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传统的环境课程,包括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土地使用法、行政法在内的许多课程,为理解基本原理、使实体法域知识条理化,探索这些法域与一般熟悉和精通该领域之间的关系和连接提供学说框架。此外,环境课程应以学生第一学年和其他核心学理课程所学习的一些重要和相关的概念为基础。一个坚实的环境法律课程,应让学生熟悉环境法的基本渊源——法规、规章和(作为先例援引的)判例法——应打好学生在环境法历史和理论演进方面的基础。然而,不管怎样强调,一门良好的环境法课,应给学生提供上述领域的基础知识。

其次,增加实用性课程。学习环境法的学生重点在于使自己成长为好律师,然后去开拓环境法的专门知识。因此,对于学生而言,学习环境法的同时,专注于诸如法律写作和研究、起草合同和谈判等律师业的核心技能和知识,极为重要。这些基础知识和分析工具的掌握为更多的体验式学习奠定了基石。例如,包括美国的佩斯大学在内的 6 所大学法学院已开设了环境纠纷解决理论与技巧的课程。①Jill I. Gross and Alexandra Dapolito Dunn, “Environment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27 Pace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9) ,pp.41-60.

再次,除了课堂学习之重要性外,环境法教师认识到,学生参与环境法的实践模拟极其有用。诸如模拟法庭、审判和上诉抗辩的经验,并为学说、法规和传统课堂设置中所介绍的理论之间建立联系。以问题为基础的课堂练习、案件的假设和以利益为基础来研究问题,帮助学生开始将判例和学说、具有竞争性的法定解释和理论方法转换成为达到特定结果的框架和战略。反过来,这一转换过程又开发了研究、写作和口头抗辩的技能。

又次,也许其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是,诊所和校外实习,即所谓“实践的”或“真实世界”的方法,它以课堂所获得的知识和通过模拟为基础。诊所和校外实习让学生通过真正的当事人和现场纠纷来体验法律实践。由此,学生学会重要的实践技能和课堂教学难以呈现的复杂性,包括与当事人、伙伴律师和决策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的管理,观察如何作出战略决策和道德判断,处理与专家的关系,获取相关信息和为谈判提供便利等。在某些诊所设置中,学生还可学习与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一起工作,接触其他学科的材料。通常与科学、经济学和政策相交叉的某个领域的体验很重要。诊所和校外实习还能提供这样的机会:教导学生学会有关诉讼以外的许多抗辩工具。这些实践教学机会的提供有助于从“像律师那样去思考”到“成为一名律师” 之间的过渡。

真实当事人诊所也有助于学生理解和规划他们想追求的实践领域。已在从事诊所项目的一些教师也指出,诊所体验必定限于特定事项,每个学生也只能分配到特定的当事人,诊所的体验并不一定能模仿毕业生在现实世界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形。绝大多数律师是离开法学院后才获得某些重大题材的专门技能和真正积累起实践知识。然而,环境法教师认为,诊所教学能提供其他任何课程设置无可匹敌的必不可少的体验。

最后,许多教师注意到拥有法律杂志工作经验的价值。虽然学生参与法律杂志编辑时可能不会,显而易见地提供诸如诊所或校外实习那样的其他合作选项的以实践为导向的相同技能水平,但这种经验,可以帮助学生磨练其律师业务技能,主要通过对正式细节的关注以及自我选题的写作以深度探讨某一法律问题而获得。这种经验的价值存在于某一特定的法学院是否出版有关环境的或普通的法律评论。①Sean B. Hecht,Adell L. Amos.nvironmental Law Teachers’ Perspectives on Preparing New Lawyers for Practice [EB/OL].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154096,pp.1-2,2007,2012 年 4 月 3 日访问。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环境法杂志》创刊于 1972 年,是全美第二份环境法类期刊。期刊的编纂工作都是由结束第二年课程的所有学生中选择出来的学生编辑负责。由学生编辑期刊,这对于法律界维护和改善环境有着有益的帮助。②鞠静,陈南: “哥伦比亚大学环境法教育一瞥” ,载《环境教育》2008 年第 5 期。

总之,环境法教师相信,现行的教学和学习方法,为学生获得他们所需要的那些技能是合理有效的。然而,考虑到环境实践领域和实践类型的范围和多样性,即使法学院拥有健全的法律诊所类型,学生所能获得的实践经验也存在局限,学生一般不可能在离开法学院时就能拥有他们将来作为优秀律师所需要的全部技能。无可避免,也是适当的,学生必须在未来实践中进一步学会如何实践环境法。因此,扎实的环境法课程的作用在于,它应给毕业生在实践环境法的起步和提升阶段提供必需的基本工具。

(二)重视跨学科教育

就性质而言,环境问题是跨学科的。对资源的竞争性的优选事项和需求——它内在地跨越学科界限——需要跨学科和合作性地解决问题,以实现长期的环境可持续性。持久的解决办法通常包含有来自不同学科的原理。当然,出现的疑难问题和政策议题需要借助超越判例法和制定法的正当解释。

通常,作为通才的律师,为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有必要学习科学、工程或其他专门知识。然而,每个当事人或项目都会带来新的知识和挑战。一位律师不应该期望自己作为法律顾问又同时成为科学家或经济学家。事实上,有人会说,在科学方面不具有实质性背景,可以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因为律师可更好地坚持让他或她的技术专家使用简式英语并与那些不是专家的人沟通科学信息。因此,某些最成功的环境律师并不具备技术背景。

当然,特殊的环境律师,精通多学科知识,经常运用到他们的实践中(例如,空气和水的质量学、水文学、野生动物生物学、毒理学),并且在解决环境纠纷时可以而且经常发挥出作为律师的独特作用。对于拥有科学、商业或工程背景的律师而言,他们在审查技术文件、会见咨询人员、为法院或其他决策机构将技术信息翻译成可理解的术语等方面非常有用。如果律师们开发将多学科知识和方法运用于解决某一问题的能力,往往在为他们的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时更为高效。事实上,环境法性质的复杂性与日俱增,可能会要求律师们拥有跨学科的技能。这样的律师拥有独特的机会和负有促进学科之间对话的重要义务。

将跨学科工作融入课程,法学院可通过创设学习如何跨越学科界限进行沟通的机会为学生服务。单是法律,或单是科学,或单是政治本身,都不能使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独善其身——环境问题呼吁所有学科的共同界入。这是法学院开始集合这些想法和解决方案的良机。学习经济学、历史学和特定环境或自然资源计划的政策非常重要,所有实质性的课堂应以某些流行的方式来处理这些要素。事实上,最近已有环境判例法教材使用整章节的篇幅来讨论这些重要的非法律问题。接触这些问题会让学生更充分地理解或明白为什么我们的环境法是今天这个样子或者有时相互竞争的其他一些问题为何已危如累卵。

此外,跨学科的课程,包括那些由科学家团队授课的课程,那些侧重于企业环境需求的课程,和来自其他学科的毕业研究生需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团队合作的课程,对于理解环境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运作很有价值。这样的课程有可能也为他们将来与其他学科专家富有成效地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

尽管环境法教师对跨学科教育的价值普遍持积极的评价,但法学院到底在何种程度上为学生提供了真正跨学科的机会不得而知。传统的跨学科合作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对于从事跨学科合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而言几乎没有激励可言。在诸如真实当事人诊所的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里,往往难以处理跨学科合作的后勤保障问题。而某些标榜为“跨学科”的课程可能不涉及学科之间的真正合作, 而是在在同一门课程里独立教授单一学科的内容。测定出那些已实施的真正成功的、可复制的跨学科教育将有益于本学科领域。即使这种努力并未成功,对于调查跨学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潜在挑战也是有价值的。对跨学科法律教育已完成的和正在做的尝试作一系统性检查,将可能使法学院、学生和执业者得益。①Sean B. Hecht,Adell L. Amos.nvironmental Law Teachers’ Perspectives on Preparing New Lawyers for Practice [EB/OL].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154096,pp.3-4,2007.2012 年 4 月 3 日访问。

(三)加强执业律师与法学院的合作

环境法教师承认,在法学院工作的执业律师显著地加强了法律教育。总的来说,这些教师表达了很多关于促进执业律师和法学院之间合作的想法。法学院也在共同努力让执业人员涉入法律教育。

首先,从业者可作为兼职教师,并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及短期课程以帮助法律专业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些环境法教师相信,为了跟上本领域的快速变化,聘请环境法执业律师为兼职教师显得尤为必要。此外,某些主题特别适合由执业律师执教。执业律师在理论课程中所增加的一些实用“附加”内容和在课堂上由执业者所使用的革新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会如何将法律学说融会贯通地运用于真实的法律疑难问题和那些课堂之中,让学生围绕由该领域前沿的执业者提出的问题来设计研究问题。

其次,从业者通过在法学院课堂以外的正式工作,提供必要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来帮助学生领会环境律师在实践中如何实际运作。在各层面的法学院中,执业律师可充当法律专业学生的导师,模拟法庭比赛的志愿者,提供环境法职业的辅导报告,并成为学生诊所和校外实习机会的监督者。当然,为学生在实习期间提供夏季和在学期间的就业,从业人员在发展学生于法学院之外的教育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 通过与课堂以外和其他正式场合的执业人员间的互动,为学生提供了建立人际网络并了解法律实践的重要机会。法学院利用诸如州律师协会和本地的律师协会那样的其他机构,以促进这种互动。如环境法律协会的学生组织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与执业律师合作的机会。

最后,聘用执业人员为法学院机构的顾问。在一些法学院,从业者任职咨询委员会;其他法学院,执业律师与教师会一起讨论当前环境法的发展。还有法学院召集律师就课程的潜在变化或可继续增进某些技能的新拟议项目,以及执业律师相信那些为新律师所获取后必将有用的信息进行交流磋商。①Sean B. Hecht,Adell L. Amos.nvironmental Law Teachers’ Perspectives on Preparing New Lawyers for Practice [EB/OL].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154096,p.7,2007.Last see 2011-8-30。

结语

针对我国环境法律教育发展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可借鉴当代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以法律实务为导向,优化环境法课程体系、强化环境法实践教学环节、推进环境法教学方法改革, 尤其是环境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上要强化法律职业部门 (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环境警察、律师等)的介入和引导,完善法学院与实务部门(尤其是执业律师)联合培养机制,以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环境法律师,应该是未来环境法学教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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