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教学
2012-08-15马燕
马 燕
法律咨询属于法律服务行为, 早在罗马时代, 围绕 《十二铜表法》,法学家们就一改祭司贵族之垄断,开启了法律咨询的先河,其或以口头解答 (respondere) 、书 面 解 答 (scribere)方式解答法律问题,或以“办案(agere)”、“撰约(cavere)”服务于民众。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51 页。法学家们以其精准和权威的法律阐释服务于法官及社会,以至于其法律阐释作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而流芳百世。②同上,59-60 页。在现代,法律咨询(legal advice) 通常是指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就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解释、说明,以及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意见、方案、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①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词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 318 页。法律诊所教学方式诞生后,法律咨询也成为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法律诊所通过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活动培养实践型的法律人才,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 本文结合环境法律诊所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始建于 2004 年,至 2012 年 3月已经先后开课 15 期,每期招收法学本科学生约 30 至 36 名。该法律诊所依托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真实环境污染案件为教学素材。的法律咨询教学实践, 从教和学多方面对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教学进行探讨,旨在促进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教学的更加完善。
一、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教学性质定位
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在其本质上也属于法律咨询,是咨询者就当事人的具体法律事务及其适用法律进行的解释、说明和法律运用指导等,但与之同时,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本身又属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活动,故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咨询不同,诊所法律咨询属于法律教学的教学环节,属于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也属于参与诊所活动师生的法律实践。
(一)教学环节
环境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教学是指环境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从事法律咨询活动的重要教学环节。环境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是由环境法律诊所学生针对求助者提出的在环境保护中所产生的矛盾、冲突或者案件而进行的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建议。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诊所咨询教学既具有一般法律咨询的共性,也具有作为诊所教学环节自身的特殊性和环境法律咨询的复杂性。参与环境法律诊所教学的教师和学生居于不同的地位, 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化解环境纠纷,维护环境权益的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对于教师而言, 在法律教学中要能够全面驾驭该领域的法律。此处的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所作的阐述。同时,教师还要能够擅长应用法律解决问题,并且通过指导具体案件的咨询把法律精神传达给学生和社会。
对于学生而言, 诊所法律咨询教学的功能和价值具有多面性,对于进入诊所的学生而言,其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法律咨询活动,体验法律专业知识在咨询中的运用,体会法律在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工具性等,其是一种学习活动。另外,通过咨询活动让学生们体会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培养掌握全局和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援助
1947 年 7 月 30 日美国《法律援助法》的通过不仅标志着从此以后在美国打官司不再是富人的特权,那些穷人——收入微薄的人——可以用国家的钱打官司,①[英] 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1 页。而且也标志着法律公平性在程序方面的体现,其给予贫穷者走进法庭的正当机会,也使得更多的纠纷可以寻求司法途径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其将法律援助上升为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出现在法律诊所,兼具多重价值。依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既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也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②《律师法》第 2 条第 2 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足见在我国律师的工作本身也承载着多种社会义务, 包括给予弱者提供法律援助。③《律师法》第 42 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法律诊所法律咨询属于免费的法律援助, 并通过这种免费的方式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法律咨询通常分为收费咨询和免费咨询两种,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教学中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属于免费法律咨询。诊所学生在诊所学习期间,利用学得的专业知识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这种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环境法律诊所学生从事咨询活动本身所产生的电话费、办公用品费用等全部费用由法律诊所承担。通常法律学生如果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咨询机构从事法律咨询工作,或许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环境法律诊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不能获得任何报酬。
(三)法律实践
法律诊所咨询活动是一种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办理具体的案件,教授通过观察和了解学生的法律咨询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校正,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咨询的技能和技巧,通过专业知识的运用来传达全面领会法律的法学教育精神和要旨。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职业技能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 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教育,要求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对法律理念、法律思想、法律理论不断思索、提炼、升华的过程;是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对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的运用、体验的过程。①王立民、牟逍媛主编: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9 页。因此,教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诊所教学中的法律咨询本身既是一种教学活动,是学生对法律实践的体验和实习过程,也是一种社会服务行为。总之,诊所法律咨询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咨询的特点,在咨询的形式和内容上也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环境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的特点
诊所的法律咨询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有规律可循的专业智力活动。这种教学活动通过学生的亲身体验和教师的指导及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的配合来完成。与普通法律咨询相比较,诊所法律咨询既包含了教和学两个方面, 还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需要,同时也是诊所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咨询相比较,环境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一)咨询者是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
诊所法律咨询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法律咨询有所不同。在诊所给予求助者进行法律咨询和服务的工作人员是法律诊所的学生。这些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对内是在校学习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即学生,对外相对于遇到法律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 他们是拥有法律专门知识和经过了专门法律培训的人才。①蔡彦敏: “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 ,载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编:《法学之道:中山大学法学院复办 30 年纪念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69 页。学生咨询的最终法律建议必须经过诊所教师审查和把关才可以传达给当事人。即便是当时因为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及时送达教师审批的法律咨询意见,也需要在事后全面地向老师汇报。在咨询工作中诊所学生既是法律咨询的工作者,也是学习法律咨询业务的学习者。他们参与法律咨询的目的是通过真实案件的咨询活动,体会法律职业,获得法律咨询的基本技能,体验法律职业的复杂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诊所的学生虽然在诊所是以学习法律技能,培养法律专业素养为目的的学生,但当他们在法律诊所面对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时,他们的角色是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在需要法律帮助者心目中他们是精通法律的人才。虽然也许有的当事人会对他们的法律运用能力有所怀疑,但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却是非常信任的。 学生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通过咨询帮助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了提高学生咨询业务的水平,在学生正式从事法律咨询工作以前,教师必须和学生就角色转换问题进行必要的交流,引导学生尽快完成从学生到法律工作者的角色转换,适应法律工作者这个角色。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可见,通常学生在初次进行真实的法律咨询工作以前,会有不同程度的紧张和不自信的情况出现。此时,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这种正常情况下会产生的紧张心理。教师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可以从本专业的社会需求,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法律的深度渴望等方面多多地鼓励学生提高自信心。要求学生对每一次的咨询活动进行不定期总结,从中寻找经验和不足。
(二)咨询服务对象是需要法律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
无论国内外,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初衷是在培养法律人才的同时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法律诊所接待的多数当事人属于需要给予法律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或者不懂法律,或者不懂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或者不清楚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行政事务的分配与行政体制。他们之所寻求法律诊所的帮助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诊所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如果法律诊所采取收费咨询,也许他们会选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三)学生的咨询意见需要教师进行把关
对于选择学习法律的人而言,接受一定年限的法学教育是现代社会进入法律职业的基础,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守门人”,大量的法律人才必须通过法学专业学习才可以进入法律职业。在另一方面,从事法学教育的法学家也一直参与着法律职业化的建构过程。正如韦伯所说: “倘若没有有学识的法律专家决定性的参与,不管在什么地方,从来未曾有过某种程度在形式上有所发展的法。”①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 页。“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颠倒了古老的学徒关系,而是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②陈岚、赵慧: “诊所法律教育论纲” ,载《武汉大学学报》 ,第 53 卷第 6 期,2000 年 11 月。诊所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处于直接接触当事人的第一线,③以我们的经验,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师直接进行示范性法律咨询。是法律咨询活动的主体。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进行具体的法律咨询工作时可能是独立完成工作,也可能是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具体情况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决定。但无论是学生独立进行还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咨询工作, 其整体咨询活动是在教师的协助下完成的。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得到正确的法律帮助并对当事人负责,对于学生在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后,通过对事实分析,依据法律最后形成的最终咨询意见需要经过指导教师的许可才可以传达给当事人。即便是学生将咨询意见提供给当事人之前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及时征得教师的审查,在事后也必须将此咨询意见转达给教师。教师如果发现该咨询意见有错误或者不足之处,可以及时指出并由学生转给当事人。教师在把关过程中应当让学生明确,尽管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源于美国,但我国与美国法律在经济基础和社会性质、法律体系和根本指导思想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④陈页宏、康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06 年版,第 35-37页。特别是法律的渊源不同。避免因认识不到位错过咨询良机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上述表明,在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的特定身份决定了其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时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咨询人格,其咨询必须要通过指导教师的审查和监督。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障学生能够准确地领会到法律咨询的真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法律咨询的质量, 对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四)环境法律咨询的形式不受诊所课程设计的约束
诊所的教学课时是有限的,法律咨询的工作任务是无限的。因此,诊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咨询活动的形式。通常简单的案件在一个学期就可以咨询结束,但比较复杂的咨询案件在一个学期内经常不能结束。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咨询的连续性和咨询工作的有始有终。环境法诊所采用的一种方式是由本期接案的诊所学生继续进行咨询,一种是把案件移交给下期诊所的同学咨询。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具有连续性,效率高,后者因其涉及两届学生对接,有利于扩大案件教学的影响面。当然,我们建议诊所案件应多多选择在一个教学单位即一学期就可以完成的案件。
(五)环境法律诊所案件咨询以环境法律为依据
法律诊所是以专业诊所的形式进行,整个诊所教学是以一种具体的专业为教学范畴。如环境法律诊所是以环境法专业为依托开展的教学,其要求学生必须非常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诊所法律咨询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律师法律咨询,咨询者是经过严格考核进入法律诊所的、具有该方面专业偏好或者特长的法学院学生。所以作为咨询者的法律诊所学生通常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咨询掌握这个专业所发生的纠纷的特点。对于当事人而言,因为有一流专业教师作为学生的后盾,故其能够得到比较全面的专业咨询。但对于学生而言,其咨询的范畴通常会受到专业的限制。
三、环境法诊所法律咨询教学的方式
根据法律诊所专业方向不同,各个诊所法律咨询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无论何种专业方向的法律咨询,其通常都可以概括为电话咨询、来信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等。
(一)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是诊所咨询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它在诊所法律咨询教学中占居重要的地位。电话咨询一般是由当事人打来电话向诊所学生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诊所同学依据当事人咨询的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寻找正确解决途径的咨询活动。电话咨询虽然没有面对面咨询那么直接,但其要求学生必须能够通过和当事人的电话沟通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地进行法律分析,及时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电话咨询教学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突出重点。电话咨询的首要工作是了解案情,即案件事实。如果不能通过电话清楚地了解事实,可以请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咨询,如邮寄案件材料,直接来访或者学生到现场进行咨询。如环境纠纷中的案件事实通常需要监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以判定事实行为是否违法,而这些资料仅通过口头传达非常不利于清楚地掌握案件事实。因此学生们可以通过请当事人邮寄或者传真相关资料了解案情。
其二,科学咨询。如果咨询的学生对于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足够地把握,可以让他们事后查询清楚后再准确地告诉当事人。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学生的知识储备有限,其不能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咨询。因此我们通过让学生在听完基本事实后,根据当事人咨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分析,形成统一意见后再联系当事人,并对其问题进行进一步地咨询。教学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咨询策略。
其三,做好记录。教导咨询者必须做好详细的电话记录。诊所教学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工作成果分享与互动,每一个办案小组的咨询活动都要通过这种互动再现于课堂之上。因此,应当引导学生在电话记录中必须明确地记载当事人咨询问题的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进一步和当事人进行联系,也便于其他人能够通过电话记录了解这个案件,分享学习成果,也便于教师或者参与指导的律师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其四,注重技巧。电话咨询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当事人和咨询者之间是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因此,咨询者在咨询时的语言组织能力、语调、声音及态度等对当事人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掌握电话咨询的特点和通过电话与人沟通的方法和技巧,合理利用电话咨询。并要不定期地查阅电话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其五,保证质量。要保证电话咨询的质量。诊所的电话咨询对于学生而言是一种了解社会和观察民间疾苦的体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寻求问题解决的便捷途径,对于教师来说是一种教学环节。通过电话咨询,一方面是为了培养学生了解社会问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因此,必须保证努力提高电话咨询的质量,使得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二)来信咨询
来信咨询是通过给需要帮助的人写回信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诊所教学活动。来信咨询是诊所咨询中的重要方式,其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动笔分析问题的能力。来信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咨询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咨询的问题限于当事人来信所述的内容。通常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通过写信方式要求给予法律帮助时,多数人会在信中写明需要帮助的问题和基本事实。学生只需要根据信件的内容进行解答即可。但有时当事人来信反映的情况并不全面,仅依来信不能判断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因此应当引导学生对于信中未写清楚的问题电话联络当事人,或者写信请求当事人再次写信讲明这些情况。只有清楚地了解了事实真相,才能向当事人作出更为科学的咨询。
第二,咨询的形式采用问答的方法,即有问有答。学生在给当事人写回信时是以信中所提出的问题为事实依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咨询,回答当事人的问题,帮助其解决法律纠纷。因此在写回信时,咨询信必须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其正确性、准确性。同时也要提醒学生注意行文风格以普通群众能读懂为原则。
第三,回信可以是一项以小组为单位的集体活动。学生办理咨询案件通常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的。接到来信后必须对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小组集体讨论,通常讨论后达成共识。可以由一位同学具体执笔完成信的撰写。在小组讨论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必须加以记录,必要时可以向老师汇报,请求得到老师的指导和解答。
第四,学生给当事人的回信需要经过教师的把关。咨询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对诊所的意见抱有较高的期望值,因此诊所的回信中必须给予当事人全面分析和正确回答。为了保障咨询信件的正确性和全面性,诊所同学在写好回信后,必须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查才可以发给当事人。
第五,回信的内容。回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信中所述的事实描述,这种描述必须以法律的思维进行概括性总结;关于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回信中必须明确本案件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要详细写清具体的法律条款及内容;必须为当事人指出问题解决的具体途径以及方式选择等。
(三)当事人来访咨询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常常会遇到很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亲自来到诊所进行法律咨询。这种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多数是居住在距诊所较近地方的居民,但也有不少人是几百公里甚至于几千公里之外慕名而来的求助者。来访者所提供的案件通常是难度较大的案件。从环境法诊所接待的来访案件看,其通常会有以下特点:案情复杂,涉及社会面广;处理程序复杂,涉及部门众多;纠纷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证据难以收集;案件当事人对诊所的帮助抱有较高的期望值。这些案件中,有的是经过法律一审、二审的案件,有的是经过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案件,有的还属于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在诊所教学应当注意,来访咨询是一种和当事人面对面的互动咨询活动,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咨询。和其他形式的法律咨询比较,来访咨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学生和当事人之间面对面地直面交流。 这个特点决定了,咨询的学生必须具有较高的沟通能力和询问案情的宏观思维能力。也就是说,要求学生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能够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二是属于现场咨询。现场咨询不同于电话咨询和其他非当面互动的咨询。在现场咨询中,学生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和对于维权的信心。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诊所学生的信任度。因此,要求学生必须在事前做好相关的知识储备,特别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要非常熟练。三是需要及时给出咨询的答案和结果。除非是对于非常复杂的案件,通常和当事人的直面交流还需要借助大量的证据才能作出基本的判断。通常对于普通的咨询案件,当事人常常会希望通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得出如何解决问题的基本结论, 即为其指出解决该问题的具体行动方案。对于当事人这种希望得到收获、不虚此行的心态,承担咨询任务的学生必须有大量的肯定性判断和回答。如果案情非常重大,诊所教师应当出席现场,若发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已超出了诊所学生力所能及的范围,要及时作出调整,帮助当事人寻找专职律师等。
(四)网络咨询
网络咨询是指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各种咨询,包括电子邮件咨询、互动形式聊天咨询和固定问答式咨询等。互联网为现代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法律诊所教学也不例外,法律诊所教学可以采用各种网络的方式进行法律咨询。电子邮件咨询是指在网上公开诊所的邮箱,需要帮助的人通过电子邮件把将要咨询的问题发给诊所的信箱,由诊所同学通过电子邮件解答问题。这种方式在事前需要先将写好的电子邮件发给指导教师,教师进行审查后才可以发给当事人。互动式聊天咨询方式,是指采用各种聊天软件,进行法律咨询。在进行这种咨询中诊所学生的身份必须是明确的。最好是采用诊所网站上的聊天工具。固定问答式咨询是指通过诊所或者诊所合作单位的网站设立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的固定栏目,由诊所同学定期收集来访者在其上面所留下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作出解答的咨询方式。因为这种咨询解答会较长时间地保留在网络上,因此和其他咨询方式相比较这种咨询方式有较好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同时这种咨询也需要有较高的咨询水平。学生要能正确地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必须在平常的学习中苦练基本功。真可谓台前几分钟,台下数年功。也可以尝试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法律咨询。
四、环境法诊所法律咨询教学的重点
诊所法律咨询教学属于诊所课堂教学和办案指导教学的有机结合体。环境法律咨询教学通常以真实的正在办理的环境纠纷案件为实践对象,采用教师引导,学生实践,师生互动的方式,通过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的公益活动,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一)与人快速沟通的能力
较强的与人沟通能力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培养和提升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是法律诊所的重要培养目标,也是法律咨询教学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污染案件法律咨询的完成,环境法律诊所学生至少需要完成三方面的沟通:一是和当事人的沟通;二是和本组成员的沟通;三是和指导老师的沟通。环境纠纷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法律咨询应当是采取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与特定人进行不同专业方面的沟通。①环境法律诊所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在环境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涉及多个专业。除涉及法律专业外,还涉及环境科学、地质学、生态学等。涉及的部门包括环保局、环境监测部门、医院、铁路管理与设计部门等。这种互动形式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为了在短期内快速提高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在课堂教学部分通常会安排丰富多样的互动环节,促使所有的人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参与咨询,提高教学效率。如在模拟训练大气污染案件咨询时, 根据案情需要让学生分别扮演污染受害者、环境监测站、气象局、排污企业、受害群众、医疗部门等,以小组为单位安排各种互动环节,培养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
(二)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
清楚、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重要基础,也是案情分析、证据处理、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分配的依据,更是法律纠纷或者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因此,在法律咨询教学活动中,应当把培养学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能力放在首位。可以通过对各种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帮助学生整理思路,使其学会如何正确地、全面地、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在复杂、多变的客观环境中正确地去伪存真,明辨是非。法律咨询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指导学生全面掌握基本案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时在具体环境法律问题的认识方面必须具有相对专业的判断能力和全局意识。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通常会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写出接到的案件的案情介绍,并在课堂上进行案情陈述。由教师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其他同学进行评议。
诊所教师必须注意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各办案小组的实际工作情况,掌握他们的工作进度,了解他们的咨询案件进展的情况, 正确预测案件的进展。如果时间允许还有必要查阅每天的咨询记录,全面监督各个案件的咨询质量,预测案件的进展。这样有利于促进提高对于学生个案指导的质量。如果教师仅凭学生的汇报进行案件分析,容易因学生对案件的汇报失实,而导致对于整个案件的分析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正是因为教师必须对学生办理的每个案件都了如指掌,才在客观上导致了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比较大,工作头绪繁杂。同时,诊所教师还必须注意预测各个案件进展的情况。在诊所接受的法律咨询中,虽各个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各不相同,但作为同类性质的案件也会有其共通之处。教师必须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归纳分类,形成一个整体的预测和个案的发展预测。这种预测可以根据各人自我喜好的方法方式进行,目的在于提高案件指导的及时性,保障案件指导的质量。由于诊所学生专业能力的差异和环境纠纷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各不相同,客观上决定了不同的学生对同一案件,或者同一学生对不同案件的认识会有很大差距。他们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源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有的源于专业技能的不熟练,学生请求教师对个案进行指导的环节和指导的具体内容也就各不相同。教师不能像传统教学那样进行事前的备课,也无法准确预测到哪位同学会有什么样的问题。如果教师能够对于其所指导的学生办理的案件有宏观上的整体把握,并能对不同的案件有基本的预测,那么,应对学生的指导要求和提问也就有了一定的准备。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指导的质量,也有利于使整个诊所的案件均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指导。但是,要想做到这一点,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教师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艰苦的工作努力。
(三)依法分析和判断是非的能力
培养学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通常产生法律纠纷的事实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别是个中涉及的利益非常复杂。正像劳伦斯·M·佛里德曼认为的那样,法律举动作为随法律行为而发生并与之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其通常并非出于单一的动机。 不同的情况引起不同的动机反应。①劳伦斯· M· 佛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7 页。因此在法律咨询指导过程中应当注意引导学生从复杂的事态中寻找正确方向依据正确的逻辑进行推理判断,客观地分析发生的纠纷,培养在复杂、动荡、杂乱的状态中冷静地分析、判断是非的能力。同时,法律咨询是最常见的法律帮助方式,这种方式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使得一般的社会公众很容易选择其作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特别是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出现以后使得法律咨询变得更加便捷。但是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并非所有的均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来咨询的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可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也可能不是受害人,甚至还可能是自身也有环境危害行为的人。因此,必须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方面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区分是非。特别是要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判断的准绳。
(四)法律和环境法律知识运用能力
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之于诊所学习的学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为基础的能力训练。诊所指导教师应当结合诊所案件,通过案件的实际指导训练学生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包括法律检索的技能、法律效率等级、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具体适用等。环境法诊所的法律咨询通常是由值班的学生负责。环境法律诊所值班的同学会被分成不同的组,通常每天由两个组值班,即上午、下午各一个小组。每个小组在值班时接到的当事人第一次来咨询的案件属于首接案件。对于首接案件应当由接到案件的小组一直负责到底,这就是首接负责制。在诊所推行案件首接制,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咨询案件管理方法。环境法诊所的教学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案件咨询的效率、保障案件咨询的质量、强化值班小组和同学的责任心。如何将诊所学生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诊所咨询在高效、有序的情况下运作,关系到教学的效果。为了确保咨询意见的准确性,教师必须及时了解每个案件咨询的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求,学生咨询建议及其法律依据,及时判断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五)捍卫法律和环境公平正义的能力
法律职业是一种这样的职业:它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有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①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 页。同时,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环境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环境法律咨询教学中,除了通常重点培养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外,还应当注意培育学生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律师应有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中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展示给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必要让学生及时回访当事人。根据诊所咨询的案件及其特点,有策略有计划地进行电话回访。这种电话回访可以由学生或老师完成。电话回访一方面有利于了解诊所教学带来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回访通常也能掌握案件发展的趋势,给当事人以更多的关怀,同时还能通过电话回访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其在办理案件中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环境法律诊所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诊所,该诊所的法律咨询在法律咨询案件中也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类型。对于教师而言,环境法律诊所的法律咨询既是教学工作,也是一项接触当事人面广、咨询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变化无常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好法律咨询任务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环境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也具有服务社会的公益意识和意愿。与之同时,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环境法律知识和匡扶环境法律正义的能力和勇气。作为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其尽管作为实践性教学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其在我国整个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中还是新生事物,其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评估等方面仍然需要加强理论探索。
作者名录
1. 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 黄清华, 男,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脑库)特聘研究员,5 18036/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彩田村5栋14B。
3. 陈训敬,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4. 林发新,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副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5. 韩文生,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6. 姜双林,男,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7. 李明华,男,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8. 黄婧,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博士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马燕,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曾祥华,男,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14122/江苏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11.孙文桢,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430205/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特1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12.王军,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陈巍,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10019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4.雷磊,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邓云成,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中心研究助理,200240/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28室。
16.胡曦彦, 女,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 00042/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17.范静怡,女,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