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在美国宪法教学中的运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2-08-15姚国建
姚国建
一、引言
外国法的引介是中国宪法学教学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宪法学教学有三大基本素材:宪法理念、宪法规范与行宪实践。但由于当下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宪法学教学素材局限于理念与规范,而缺乏最为重要的宪法实施环节中形成的宪法案例的素材。虽然近些年一些中国学者在搜集、整理并出版宪法案例教材,但其中中国部分的案例带有强烈的“中国式”色彩,与西方语境中的案例相距甚远。①焦洪昌、李树忠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是中国内地最早一本宪法案例教材,其后又有其他教授编著了众多的宪法案例书;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年末都进行“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但这些著作或评选中所指的中国宪法案例(事例)都不是西方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案例。因而,对外国宪法的引介,尤其是外国宪法判例的运用就成为中国宪法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外国法的引介经常会面临这样的诘问:这些内容对中国宪法学教学的意义何在?不仅如此,面对庞杂的外国宪法知识体系,引介哪些部分,如何引介以及通过引介意欲向学生传达何种信息都存有争议。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科学有效地在教学中运用外国法。实际上,这一问题不单困扰中国的宪法教学,即使是在美国这一我们宪法教学中最为重要的外国法素材来源地,他们的宪法教学中同样面临这些问题及其争议。所以,研究美国宪法教学中对外国法的运用实践及其理论争议,对于准确地认识外国法在中国宪法教学中的价值与意义、引用的范围及对象以及如何运用都有启发性意义,也为我国宪法学教学中如何运用域外知识和实践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二、美国宪法教学引用外国法的原因
从笔者在美国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来看,虽然在宪法教学中应否引用外国法在学者之间仍存有争议,但教学实践中援引外国法已成为普遍性的做法。从美国学者的理解来看,这里的“外国法”不仅指其他国家的宪法,也包括与宪法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如国际人权条约;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外国宪法和国际条约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判例和宪法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法知识。总之,美国以外的宪法及与宪法有关的知识与实践都是美国学者讲授宪法时加以运用的素材。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总体上的国际化趋势和法院的裁判方式转变是法学院在宪法教学中强化外国法知识引介的基本原因;而且,这两个原因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渗透,共同作用的。
(一)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
对域外法的引用并非宪法学教学中的独有景象。恰恰相反,美国法学教育整体的国际化趋势是宪法教学对外国法运用的宏观背景。在二战之前,美国的法学教育基本集中于美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很少涉及到域外法。①这段时间内,美国法学界信奉“美国例外主义”,认为本国的法律体系是独一无二的法律体系,能够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无须了解外国法。这一点在当今法学教科书中仍有反映。②如美国宪法的教科书基本上是美国宪法判例的汇编以及作者对判例的阐释,既不会编入外国宪法判例,也不会利用外国学理阐释美国的判例。但二战以后尤其是 80年代以后,这种情形已经发生了显然的变化,外国法在法学教育中受到了空前的重视。有美国学者称,国际化被视为近 30年来美国法学教育转型的两大趋势之一(另一方面是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强调);也有人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列为近 20年来美国法学教育的十大改变之首。③N.William Hines, Ten Major Changes in Legal Education Over the Past 25 Years, AALS News, Nov.2005, at 4-5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ALS)2005年年会即以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为主题,其讨论的议题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化挑战下的律师培养”,另一个是“外国法:含义及其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而且,与会者一致同意致力于建立一个“法学院国际联合会”的组织,以专门研究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全球化挑战。
美国法学院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世界其他地区的崛起,全球化趋势明显。全球化正在使地球变小,以前区隔法律事务的国界正在淡化;第二,日益增强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复杂性使各国间的法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对外国法的了解有助于对本国法的认识和把握;第三,边界的模糊性,导致国际法或外国法与本国法的界限也在模糊。④Mathias Reimann, From the Law of Nations to Transnational Law:Why We Need a Basic Cours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urriculum, 22 Penn St.Int’l L.Rev.397法律世界的这些变化使法学院的毕业生面临的执业环境将发生巨大转变,也使法学院意识到,为使其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胜任新的职业环境,法学教育就不能再无视世界法律秩序的改变而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法学院的教育目标也不能再单纯局限于对美国法的理解和掌握。为了迎接国际化的挑战,法学教育应放眼世界,调整自己的教育目标。有学者指出,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应同时实现以下三个目标:(1) 通过外国法的学习提升对本国法的理解与运用能力;(2)为学生在全球化时代从事法律实务做好准备;(3)在全世界范围内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但不是简单地由美国人告诉他人美国是怎么做的,而是通过建设性的对话共同应对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律事务。①Carl Monk, What Kind of Machinery Can Be Set in Place on an International Basis so that the Process Can Continue in a Constructive Manner in the Years Ahead? 23 Penn St.Int’l L.Rev.749, 750(2005)这些目标的实现就要求学生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外国法及其背后的法理。具体而言,按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 Mathias Reinmann的观点,国际化背景下一个合格的法学专业学生要掌握以下几点:第一,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基本区别;第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本国的区别;第三,不同的法哲学是如何影响不同法律制度的;第四,世界性的事件是如何影响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第五,处理不同国家间法律争议的基本技艺;第六,文化对各国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②Mathias Reimann, From the Law of Nations to Transnational Law:Why We Need a Basic Cours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urriculum, 22 Penn St.Int’l L.Rev.397
为实现国际化背景下法学教学的新目标,各法学院采取了很多措施,向学生传授外国法的知识,培养其在新的执业环境下应对挑战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直接新开设外国法和比较法的课程;二是在既有的课程中增加外国法和比较法的课程;三是通过其他方式如暑期班、交换生等形式增加学生的外国法知识。③Claudio Grossman, Techniques Available to Incorporate Transnational Components Into Traditional Law School Courses:Integrated Section; Experiential Learning; Dual J.D.s; Semester Abroad Program; and Other Cooperate Agreements, 23 Penn St.Int’l L.Rev.743, 745(2005).其中,在既有课程中增加外国法成为最为常见的方式,这种教学模式也在宪法教学中得到体现。
(二)司法裁判中对外国法的引用
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教育的核心目标是要让学生做到“以律师的方式思考”。因而法官们,尤其是由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方式直接影响到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援引国际法或外国宪法作为裁判或说理的依据已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常态,这一现象必然会传导给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影响宪法教学内容的变化。
由于美国宪法亦深受普通法理念的影响,而美国的普通法起源于英国,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解释宪法时会不时地参考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在开创司法审查制度的马伯里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就引用了外国法;另外在引发内战的司科特一案中,正反双方的大法官都曾引用欧洲各国的法律作为论辩依据。但总体上,在 20世纪80年代之前,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外国法的情形并不常见,而且引用的多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或各国普遍性的制度,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或欧洲各国是否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等,直接援引外国宪法规范的例证并不多见;而且由于二战之前,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鲜有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美国法院即使想引用外国宪法判例也无从谈起。但自 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经常性地援引外国法,并由此引发了联邦最高法院内部乃至美国社会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如在最高法院内部,前任和现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quist)和罗伯茨(Roberts)以及斯卡利亚(Scalia)相对持保守立场,总体上反对援引外国法;而史蒂文森(Stevens)、肯尼迪(Kenndy)和布雷耶( Breyer)几位大法官相对持肯定态度。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与斯卡利亚观点相同,认为引用其他国家宪法的例子是对先例原则的误用。作为最著名的原旨主义者,斯卡利亚主张可以运用最古老的英国法的判例来解释美国宪法,但他强烈反对引用其他国家的宪法来解释美国宪法,因为每个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框架都不相同,法官的任务是寻找美国宪法的规定究竟是什么,而不论这一规定按照其他国家的宪法来看是否合理。所以他认为,以俄罗斯的宪法来评价米兰达规则是否合理毫无意义。但布雷耶主张虽然外国宪法在美国司法审查实践中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不同国家的宪法问题在某些时候是相关的。例如,各国的人民都可能面对残忍而过分的处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其他国家宪法上的经验能够为人类共同的问题提供某种答案。“富兰克林、汉密尔顿、杰弗逊、麦迪逊甚至华盛顿都会相信在解决我国的问题时可以从其他正在发生类似问题的国家中学到点什么。”在 Roper v.Simmons 一案中,肯尼迪大法官也曾明确指出,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是,在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受到压倒性的反对;并且指出,国际社会的观点虽然不能左右我们裁判结果,但能使我们更加确信我们的判断。①543 U.S.551
对于司法审查是否可以引用外国法的争议从美国最高法院内部漫延到了整个美国社会。美国国会议员、政府的高级官员以及相关的利益团体都卷入到了这场争论当中。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争论颇盛,但并没有影响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外国法的援引。最高法院内部法官们的分歧与其说是司法审查应否援引外国法,不如说如何援引外国法。即使是最强烈反对援引外国法的斯卡利亚,实际上也在不停地援引英国法作为论证的依据,他甚至认为在最高法院中,除托马斯大法官外,他是援引外国法最多的一个。②Justice Antonia Scalia, Keynote Address:Foreign Legal Authority in the Federal Courts, 98 Am.Soc’y Int’l.L.Proc.305, 306(2004)所以,双方的分歧不是立场性的,而是技术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实践将法律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强制性的、法官必须遵守的依据(mandatory authority),即强制性约束力;一种是没有强制力的,但法官可以援引以增强其判决说理性的依据(persuasive authority )。外国法对美国的司法裁判当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一点连强烈主张援引外国法的法官也不例外。
虽然理论上对应否援引外国法以及如何援引的争论仍未停歇,但司法实践中经常性的引用实践必然引起法学教育机构即各大法学院的重视。有学者就指出,法学院的宪法教学必须要对最高法院引用外国法的实践作出回应。①Frank A.Gevrutz, Report Regarding the Pacific Mcgeorge Workshop on Globalizing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19 Pac.McGeorge Global Bus.&Dev.L.J.267而且,对于外国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性依据”与“说理性依据”的区分也引起了教授们的注意,强调在给学生阐明不同的外国法源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三、外国法在美国宪法学教学中的价值与运用
(一)教学中外国法运用的基本情况
美国各大法学院对外国法包括宪法教学中的外国法讲授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如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从2001年起开设外国法与比较法的课程,从2004年起要求学生必须修习域外法,并且是作为必修课,其教学的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法的主体、法源、基本原则、争议解决方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方法。另外,乔治城大学要求学生在夏季小学期中选修相关的课程。
为了系统地总结外国法教学的经验,对外国法教学的定位、价值、操作方式等问题进行研讨,2005年8月,加州太平洋大学法学院“全球事务与发展中心”(Pacific McGeorge Center for Global Business and Development)发起召开了“全球化时代的法学教育研讨会”。来自于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共 31 个法学院的教授讨论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知识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包括民诉、宪法、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刑诉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美国法学院核心课程的讲授教师参加了这一论坛。这次研讨上,这些教授都在自己讲授的相关课程中系统地研讨了外国法在法学院教学中的意义、功能和具体运用的方法以及美国宪法中的哪些内容能够运用外国法的相关知识。针对传统教科书中缺乏外国法内容的现状,有学者主张,教科书中应增设外国法部分,以便教师更好地讲授这一部分。①Neil S.Siegel, Some Modest Uses of Transnational Legal Perspectives in First-Year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ume 56,Number2(June 2006)
(二)外国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功能
宪法教学中对外国法的运用能够达到何种效果?美国学者作了如下具体分析:
1.国际条约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宪法与国际条约的紧密联系
国际条约与一般意义上的外国法有别。其他国家的宪法对美国司法审查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美国直接有效,这就必然涉及到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判断国家条约和宪法及法律的关系问题。所以有美国学者认为,在宪法教学中要严格区别国际法与外国法的知识。②Frank A.Gevrutz, Report Regarding the Pacific McGeorge Workshop on Globalizing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19 Pac.McGeorge Global Bus.&Dev.L.J.267因为前者可能直接构成宪法的法源,成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后者只能是说理性的。在国际条约部分,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案件中宣布国际法的效力。美国学者认为,在宪法教学中,必须要对学生讲解清楚条约中涉及宪法层面的问题,主要是有三个:一是条约的拘束力问题;二是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受到的影响(如世贸组织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三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人权在宪法层面如何实现的问题。③Frank A.Gevrutz, Report Regarding the Pacific McGeorge Workshop on Globalizing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19 Pac.McGeorge Global Bus.&Dev.L.J.267
2.以比较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本国宪法的理解
在外国宪法问题上,学者们认为可以运用外国宪法的知识去说明美国宪法的问题,从而加强学生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比如变动频繁的外国宪法的例证可以用来说明美国宪法的刚性。有的教授要求每个学生阅读研究一个国家的宪法,并就其中的一个问题与美国宪法作比较研究,作课堂陈述,从而加强对美国宪法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3.以外国宪法评估美国宪法的制度
如在司法审查制度上,绝大多数美国学生很容易认为建立这一制度以保障宪法实施乃属理所当然。但比较法的知识能够让学生知晓,英国就缺乏这种制度,这也表明它并非民主制国家所必备;英国 1998年《人权法案》所赋予法官“不一致”的宣告权只是开启了行政部门对法律修改的窗口,与美国司法中法官审查法律的方式也存在差异。另外教授还可以讲解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等不同的审查方式。通过讲解这种审查方式的多样性有助于学生以此来评估美国自己的司法审查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讲解还能让学生认识到,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但其他国家的宪法在确立宪法至上性的同时设计了司法审查制度,这可以被用来说明宪法至上性和司法审查之间的联系,从而反证美国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4.对外国宪法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有一部分可能会涉及到外国的宪法问题。例如,在代理一个外国或国际性的媒体在某国进行诉讼的时候,必然涉及到该国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程度及方式。当然,这些简单的介绍并不能够完全对外国宪法有彻底的掌握,但可以让学生树立一种意识,其他国家并不必然地拥有与美国相同的宪法规则,从而在从业时要注意到这个问题。
5.外国宪法可以作为说理性的根据
虽然法官们的观点各异,但学者们仍然认为外国宪法仍然存在很大的价值。一方面,在解释条约的含义时,外国宪法可以用作参考。另一方面,由于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外国宪法可以作为说理性根据,律师就有必要研究、掌握外国宪法。布雷耶大法官曾经就提到,律师有义务去作外国法的法律研究,并向法庭陈述,从而给法庭提供一个线索,去判断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最高法院在 Lawrence v.Texas 一案中就指出:“本案中上诉人所主张的权利在其他很多国家已经被普遍接受了。”在另外一个废除青少年死刑案件的判决中,法官肯尼迪也指出:“我们有必要了解世界上对这一问题的主导性观点是什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虽然不能决定我们如何判决,但会帮助我们更加确信我们的决定是正确的。”最高法院法官们的立场也就要求律师们在答辩时需尽可能地提供外国法或国际条约在相同问题上的立场。
(三)外国法在美国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美国一些宪法教授总结了他们在实际教学中在各个环节对域外知识的运用。包括以下各方面:
1.在司法审查方面
针对很多学生认为司法审查对于成文宪法是不言而喻的认识,教授们可以运用外国的例证。有些国家也强调宪法的至上性,但并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有些国家采取了其他的机制。这些域外知识证明司法审查并非必然如此,它是一个历史和环境综合影响的结果。
2.联邦制
教授们认为可以将美国联邦制与欧盟及德国的情况作比较研究。在欧盟及德国,更多的是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去具体执行法律,布雷耶法官也在一个案件中指出了这一点。美国与欧盟及德国的差异是由其文化决定的。讲解这些有助于学生更深刻地理解美国的联邦制与其他国家联邦制的差异。
3.个人自由
各国宪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每种具体的权利在各国的理解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比如,在讲授隐私权时,教授们会告诉学生欧洲国家比美国限制堕胎更严厉,但这些国家又为公民提供更严格的隐私保护。这当然不是为了告诉学生欧洲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而是要促使学生思考诸如罗伊诉韦德案等类似的美国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是否真正地遵循了保护隐私权的一贯思路。
4.宪法修改问题
国外宪法易于修改的经验可以促使学生思考为什么美国宪法有如此严格的修改程序。
5.反恐战争问题
对于恐怖分子的审判必然涉及到美国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美国学者认为在对付恐怖分子的扣留与关押问题上,美国不如英国和以色列更有经验,所以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对美国是有利的。
四、外国法在美国宪法教学运用中的挑战
在肯定外国法的引介对宪法教学意义的同时,学者们也发现和意识到了这其中的问题。主要有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
(一)教师知识储备的问题
学者们指出,在援引外国法时,简单化地引介与比较并不困难,但如果对外国法的讲解仅停留于表面化,其效果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误导学生。为达到援引外国法进行教学的真正目的,更重要的是给学生讲解清楚外国法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文化及传统。①Mark Tushnet , How(and How Not) to Use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 Law in Basic Constitutional Law Course, 49 St.Louis U.L.J.671(2005)这就要求教授们首先了解、理解这些内容。但由于历史上对外国法的忽视,老师们并无这方面的知识储备。所以,在传统的宪法教学内容中增加外国法,就需要自己提前掌握这些知识,这无疑是给教授增加了额外工作。另外,还有一些教授认为多数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仍是国内法律事务,并不会涉及外国法,但在传统的宪法课堂上讲授外国法知识必然会冲淡本国法的教学,这样必然影响学生充分、准确地理解本国宪法,对他们未来的职业道路会造成不利。这些因素都使教师讲授外国法积极性不高,影响教学效果。
(二)学生学习外国法的动力不足
由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导向,法学院的毕业生绝大部分都要参加各州的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直接决定其未来的职业前景。在这一导向下,学生只关心教材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内容;对于外国法,由于其并不是司法考试的涵盖对象,因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不高。所以,有学者主张,外国宪法的内容应被纳入到教材及司法考试当中去。但是,由于外国法知识的广阔性以及各学校所讲授的外国法内容的差异,如对美国司法实践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外国法知识纳入统一的司法考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面临很大的争议和困难。
五、美国经验的中国视角
(一)外国法在中国宪法教学中的意义及其限度
外国法一直是中国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教科书上,我国不仅出版有多达几十部的《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教材,而且还有专门的《外国宪法判例》教科书,即使是冠以《中国宪法》的教材中也大量包括外国宪法的理念、知识与经验。在课程设置上,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虽然每位教师的授课风格不同,但都会在讲授中引介外国法知识。除此之外,一些高校还开设有《外国宪法》等专门阐述外国宪法规范、理念与实践等之类的选修课。①如在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开设的有关外国宪法课程就有:《外国宪法》、《美国宪法》、《德国宪法》、《宪政经典文献选读》、《西方宪政思想史》等众多专门讲授外国宪法制度与理念的课程。在宪政建设上,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因而宪法学教学不可避免地会援引外国法,尤其是那些宪政发达国家的理论与经验,这对于提升学生的宪政意识无疑是有益的。但如果过分地强调外国理念、规范及制度的先进性,不充分地讲授外国法所赖以形成的文化及法律传统,极有可能使学生陷入西方优越的思想,进而怀疑中国宪政的所有制度设计,这对于学生树立中国宪法的问题意识,正确看待中国宪法规范及实施中的问题并无裨益。
(二)美国经验的启示
1.以自我为主导,外国法知识只能用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中国宪法问题
在教学内容上,虽然有学者们主张可以在教材中适当地增加域外法知识,但多数学者仍主张不可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比较,宪法课仍然主要关注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①Neil S.Siegel, Some Modest Uses of Transnational Legal Perspectives in First-Year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ume 56,Number2(June 2006)也就是说,不能将美国宪法课程开设成比较宪法课程,外国法内容总体上只能占一小部分,扮演辅助性的角色。最高法院法官布雷耶曾经指出:“我们是在解释我们的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但这些国家的制度与我国的制度在政治及结构上存在区别,但有相关性。”对于中国宪法的教学同样如此。由于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不完备,尤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例,所以援引外国法知识是无法避免的。但在此过程中,尤应注意的是,外国法在宪法教学中不可喧宾夺主,成为课堂上的主角。中国宪法课堂教学应以中国宪法的理念、规范与实践为中心,注重阐释中国宪法的问题。对外国法知识的援引应以有助于学生理解中国宪法的问题为原则,即要形成宪法学习中的“中国中心”的问题意识。所以,外国法所扮演的角色应主要限于为学生提供宪法理念的背景、中国宪法的比较对象,要避免中国宪法课程变成比较宪法或外国宪法课程。
2.选择性运用
在美国多数法学院,宪法学在第一学年开设。美国学者指出,实际上对于法学院一年级同学而言,宪法学是一门比较有难度的学科,本国宪法制度已令其难以理解,如果不当地增加外国的宪法知识,其结果可能不是使其更好理解本国宪法,而是会给学生造成更多的混乱与困惑。因而,选择哪个国家的宪法知识或实践对是否达到援引外国法教学的目的至关重要。中国的宪法课程一般也是在法学专业的一年级或二年级开设。由于中国法学院学生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比美国法学院学生年纪更轻(美国法学院是从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中招录),多年的教学经验告诉我们,相对于其他学科,中国宪法对他们而言尤显生涩,不当地、过多地援引外国法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困惑,使其更无法获得对中国宪法问题的确定性认知。笔者认为,援引外国法知识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尽可能地援引那些成熟的、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适性的宪法原理、规范和实践;二是尽可能援引与在历史、文化背景上与中国相差不大的外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
3.注意对外国法背景的介绍
无论是美国的学者还是法官都指出,各国的宪法都是各自国家历史、环境以及文化的产物。①Neil S.Siegel, Some Modest Uses of Transnational Legal Perspectives in First-Year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ume 56,Number2(June 2006)所以,美国的学生一再强调在援引外国法时要注重其文化背景的探讨。中国宪法教学也应如此。要避免那种简单化地对外国法的制度和规范的引介,而应重点讲解外国法制度与规范背后的历史、文化和法理的因素,让学生认识到不存在一致的宪法模式,任何国家权力的构建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方式都受制于其传统与文化。认识到这一点有利于加深对中国宪法问题的正确理解。
作者名录
1.万江,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大道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王强军,男,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300071/天津市卫津路94号。
3.邵培樟,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副院长、讲师。314408/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2号。
4.李慧敏,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赵洪武,男,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6.刘坤轮,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7.兰花,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8.屈振辉,男,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410004/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9.李爱年,女,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41000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游中路。
10.李美云,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1.魏敬淼,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金莉,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321000/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路211号。
13.郭志媛,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吴宏耀,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徐安,男,法学硕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324002/柯城区荷花三路政法大楼。
16.杜春鹏,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7.李小恺,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2011 级博士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8.姚国建,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9.寇广萍,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20.刘大炜,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分党委书记。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