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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缴费基数 关键还需依法办事

2012-08-15文/袁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7期
关键词:基数待遇制度

文/袁 涛

缴费基数是确定参保人参加社保应尽缴费义务的基础之一。我国实行收入关联型的社保制度,以岗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一定比例筹资。由于缴费比例既定而缴费基数尚未统一明了,导致参保企业在缴费基数上大做文章,趋利避责,人们对缴费基数的认识和具体做法也极不统一,以至于缴费基数不实成为老大难问题。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有较为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基本能做到规范缴费。主要是部分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存在人为降低或抬高缴费基数的动机或违规情况。笔者跟踪研究1998年以来我国社保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情况发现,城镇职工实际月人均参保缴费基数占岗平工资的比例,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由1988-1999年的110%左右逐年下降到2011年的82%左右,最近五年基本稳定在81%-83%之间。

缴费基数不实危害甚大。实际缴费基数偏低不仅影响社保基金的积累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还与待遇水平相关联,影响到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整体设计和医保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当前,以我国人均养老金水平与实际人均缴费基数相比计算,所得替代率为60%左右,属于理论上较为合理水平,但与岗平工资相比计算,所得的替代率只有50%左右,显然属于偏低水平。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同样受到缴费基数偏低的掣肘。企业采取多种办法降低缴费基数(少部分企业也存在虚报提高缴费基数行为),一些地方财政拖欠医保基金严重,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缴费基数偏低现象。这些多种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事实上已经对基本医保制度的可持续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带来了直接危害。如当前一些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在的收不抵支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缴费基数不实造成的。

因此,对社保制度而言,夯实缴费基数意义重大。缴费基数的“实”与“不实”,关系到社保制度整体设计的有效性。缴费基数不是越高越好,不能人为虚报图高,更不能瞒报漏报逃避费责。两者皆影响制度公平。

当前,我国各地现有的关于缴费基数方面的规定,多为地方法规,社保管理系统关于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也亟待统一规范。这是治本之策和做实缴费基数的首要条件。其次,要加强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能力,建立多部门联动稽核、委托稽核等多种工作机制和手段。第三,进一步明确收入关联,清晰各方权利与义务,使缴费义务与待遇水平权责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发挥制度吸引力和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参保者自觉规范缴费。第四,要加强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关于权利义务、互助共济原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光荣、欠费受到自责和指责”的社会环境。一提到舆论宣传,有人不以为然,觉得作用不大,其实还是宣传乏力、乏道、乏术所致。宣传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要学会宣传,掌握规律和技巧。例如,把政策宣传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把宣传先进与处罚违规联系起来,等等,就是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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