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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

2012-08-15文丨张红星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音乐作品

文丨张红星

(国家行政学院音像出版社,北京 100089)

在新网络环境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音乐作品行业在P2P技术的应用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在P2P技术下被构建出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是一个权益保护体系。它能顺应时代发展且具有前瞻性。近年来,面对侵权案层出不穷的现象,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1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中旧的基础权利随着P2P技术的不断更新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有著作权法的有限性不能有效应对网络音乐侵权行为

P2P技术软件通过对网络的利用来服务千家万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广大用户很快会获取网络信息,同时享受共享的数量也会随着利用率的提高而增多。用户可以极容易通过很低的付费甚至免费进行无限制地下载、上传网络音乐作品。而在新的网络传播的方式中,这种免费和无限量的传播复制引起了具有网络作品著作的权益者的恐慌。一些非法的网站通过利用P2P技术来传播音乐作品,这使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受到了无限量的共享。因此,在P2P网络环境中,网络音乐作品仅依靠单纯的著作权法来规范是不可能的,侵犯音乐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传播权等侵权行为无法受到约束和调整。这导致开发商、服务商、版权人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种失衡成为保护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面临的棘手问题。

1.2 网络音乐作品传播的无边界导致侵权诉讼增多

网络音乐作品一般通过电话、电脑、手机等网络多媒体进行传播。音乐作品公开表演的环境随着P2P技术出现和发展不断扩大,音乐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上传、下载和共享。在P2P技术的网络应用过程中,网友之间能互相传送文件和免费下载音乐、图片、电影等文件,它使网络用户之间实现了直接交流和免费共享。而这种上传、下载和共享的行为已经超越了音乐作品人的发行权的范围。在这个数字时代下,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利已经失衡,原有的立法随着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发行权的转变已经不能全面地规范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因此,中国著作权的立法体系和相应的管理机制应该尽快完善,调整这些利益冲突,以便音乐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更好的维护。

2 P2P技术软件给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挑战

在新网络环境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音乐作品系统的保护在P2P技术的应用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为此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面临着非法音乐网站的挑战

目前,有一部分非法音乐网站不仅发挥着传播盗版生产的职能而且拥有传播网络音乐作品的职能。另外,这些不合法的网站对传播音乐的行为还提供了一定的共享性。非法音乐网站利用网络对公众进行传播盗版数字音乐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中,如果仅仅依靠规定的版权人的权利的保护措施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网络侵权问题;非法音乐网站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受到很好的约束、调整和规范。

2.2 传统著作权保护法面临着界定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范围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用户复制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P2P用户在网上利用软件任意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也越演越烈。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体现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没有对网络用户的权限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二,法律没有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软件提供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更加说明,传统著作权保护法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分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立法在限定网络用户合理使用范围和调解新的音乐网络产业中版权人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的过程中仍是一条艰辛的路。

2.3 网络时代的音乐著作权保护立法进一步完善面临的挑战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过程中,新的著作权法面临着三大难题:第一,如何完善著作权法来加快技术进步和发展;第二,如何完善著作权法来保护好公众的利益;第三,如何完善著作权法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这三种难题的构想不是凭空得来的,而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现象的分析总结。例如:目前,在新的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商提供一个搜索引擎网站。从表面上来看,这个网站没有提供非法的数字音乐产品,它只是给网络用户提供一些需要的音乐作品信息。但实际上这个网站无限量传播的音乐作品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版权拥有者的同意,这就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但该技术也给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这就体现搜索引擎网站使人人满意的艰难。

3 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在P2P技术网络环境中的保护构想

3.1 补偿金制度与著作权人自力保护的结合

P2P技术的应用引发了世界各国大量的音乐著作权侵权案,给音乐界造成重大影响。它不仅严重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对音乐制品业的创造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全球性的P2P技术侵权案,一些国家不仅运用本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国际的司法公约制度进行积极应对,而且还给予救济。但是,由于P2P技术自身的特点和P2P网络用户具有的隐蔽性,他们搜集网络最终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证据困难重重,著作权人通过诉讼途径很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补偿金正好弥补了诉讼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它能够对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双方在利益上得到互补。美国作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它的起源比较早。著名的《家庭录音法案》明确记载了渊源里的有关规定,1992年美国称该规定为法定授权金。德国为了平衡音乐作品版权人、软件制造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三方利益建立了救济制度。

3.2 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创新P2P商业模式与技术保护的三结合

在新P2P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传统音乐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随着这种新兴技术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著作权保护因这一改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的合法运用因这一改变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传统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和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也因这一改变而被打破。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已由原来的两个利益主体变为三个甚至四个利益主体,即著作权人、网络技术开发者、提供服务者和作品使用者。在P2P网络环境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维持机制发生了速变,另外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应该进一步去完善。原来主要考虑的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否平衡的问题,现在看来,是不可忽视技术的创造人,也不能忽视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人。因此,在新的网络环境下,新的立法要充分考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网络传播者和技术创造者等几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1]王迁.新型P2P技术对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Grokster案评述.电子知识产权,2004(11).

[2]于胜刚.关于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烟台教育学院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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