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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网天下》看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2012-08-15文丨戴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网刑事案件法制

文丨戴 瑾

(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石家庄 050011)

1985年,中央电视台创办《今日说法》栏目,标志中国电视法制类节目出现。到现在,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其中出现了很多有影响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今日说法》,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重庆电视台的《警方热线》、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河北电视台的《法网天下》等节目都已经形成品牌,受到观众的高度关注。但是,随着法制节目数量增加,在产生积极的影响的同时,其负面的作用也显露出来。笔者以河北电视台的《法网天下》几期节目为例,对法制节目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有相当数量的案例说法节目时效性都比较差,案件发生的时间远则二十几年前,近的也是几年前发生的,大多数属于陈年旧案了。诚然,案例说法节目给观众提供的是法制故事类的消费,对时效性的要求不像法制新闻节目那么强,而且受信息来源和司法制度的限制,也不太可能把最新的案件搬上银屏,但作为与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的节目,在选择案例时仍需尽量考虑时效性原则。

很多案例说法节目在案例选择上存在严重的“重刑事、轻民事、轻经济、轻行政”的倾向。《法网天下》的“法网故事”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而且是涉及凶杀的恶性案件。这种选择取向从收视的角度可以理解,刑事案件大多够惊险、够刺激、有悬念和剧烈的矛盾冲突,容易吸引观众眼球。而且很多观众也是抱着看真实又精彩的侦破故事的心理来收看法制节目的。但刑事案件真的像观众所想像的那样吗?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案情很简单的,算不上曲折,追捕嫌犯的过程也谈不上惊险,“谁谋杀了我”虽然有在茶馆中抓捕疑犯的段落,但是过程很平淡,“只因那一念之差”干脆没有表现抓捕过程,观众之所以对案件侦破过程产生错觉,基本是受探案类影视及文学作品的影响。某些刑事案件虽然本身具备刺激的犯罪手段、曲折的侦破过程、惊险的抓捕场面,电视受自身大众传媒属性的限制,这些内容恰恰又是不宜播出的。媒介不能渲染犯罪现场的血腥,不能详细介绍嫌犯作案手段和警方破案方法,尽管这正是观众最感兴趣的内容。2006年6月9日,广电总局下令停播辽宁电视台《法制时空》,随后开展抵制广播电视领域低俗风运动,法制节目成为审查重点。这表明法制节目不可能像影视剧作品那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对法制节目来说,单纯靠刑事案件吸引观众这条路,将会越走越窄。

除了少数专门位于刑事案件的法制节目,案例说法节目应该在案例选择上引入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内容。这一方面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另外也是因为这些案例涉及范围广、数量大、可选择的余地大,也容易找到新近发生的事件。再者这些案例与普通观众日常生活关系较密切,可以增加节目的实用性。

民事、经济、行政类的案例,一般不依靠生理刺激、惊悚悬疑来吸引观众,因而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也较少(行政类案例的选择可能会受一些限制)。而且只要叙述得当,非刑事的案例一样可以做到曲折离奇、引人入胜。选择这些案例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视法为刑”的传统观念。国内有大量法制节目把“法制”等同于“刑罚”,这些节目用大量案例反复阐述一个陈旧的观念——“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道理随没有错,但是陈旧的道理加上生硬的说教方式,在这样一个娱乐至上的时代实在很难起到教育观众的作用。很多法制节目对案例的剖析不够深入全面,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种“视法为刑”的观念。国内有很多法制节目告诉观众:“你不可以做什么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却很少有节目告诉观众:“你可以做什么事,法律将保护你的权力”,更少有节目告诉观众:“如果你的权力受到侵害,如何去寻求法律的帮助”。而归根结底,法律的本质体现的是人的希望和追求,目的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法制节目应更多的体现对人和人的权力的尊重,例如《法网天下》在叙述案例“假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也该讲讲当公众真的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获得应得的保险赔偿。

很多案例说法节目对案例的剖析仅限于就事论事,很少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社会、心理等因素。例如二十多年前二王连续杀人犯罪有社会、心理的原因;《法网天下》案例“只因那一念之差”叙述一对父子在交通肇事后私自埋葬受害人,现在社会上在交通肇事后不救人反杀人的事例并非个案,这背后的原因很难都以“一念之差”解释。社会成员的普遍冷漠和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健全都可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法网天下》的节目理念中有一句“剖析社会痼疾”,这些案件反映出来的社会痼疾是什么呢。

多数案例说法节目对现行法律的探讨,仅限于介绍法律条文,缺乏对于法律的深度分析及对立法精神的解读。例如“只因那一念之差”中讲到父子俩在撞人后将受害者掩埋,事后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两人强调掩埋时受害者已经死亡,而警方强调法律规定只有警方和医疗部门才有权做死亡认定。但节目中警方却未给出死者明确的死亡时间,那么事故发生时受害者是否当场死亡,犯罪行为和司法认定之间是否有差距,如何认定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这是案例说法节目应关注的内容。对法律的深入探讨不但可以提升节目品质,甚至可以推进社会法制进程,2003年深圳的孙志刚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这需要创作者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节目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

电视法制节目在题材上所具有的故事消费的特性,使得它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法制节目不应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用触目惊心的案件过程和血腥暴力的影像画面来吸引观众并非正途,叙述案件的目的是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情、理、法冲突,用法律的力量来抑恶扬善,让观众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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