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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2012-08-15孙彩霞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图书馆数字

孙彩霞

(河南大学软件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图书馆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为用户提供的服务方式上发生了改变。高校数字图书馆因此应运而生,但在数字图书馆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了对著作人著作权自觉地和不自觉地侵害问题。

一、高校数字图书馆概述

(一)高校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高校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复合概念,既有高校图书馆的属性,又有数字图书馆的属性。高校数字图书馆在公益服务的同时也有盈利的咨询服务和文献传递服务。

(二)高校数字图书馆作为著作权法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

不少学者十分肯定地认为高校数字图书馆就属于公益事业[1]。也有些学者认为,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利用者可以低成本、便捷地从网络上获取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高校电子文献传递中大多数图书馆都采取收费模式,图书馆的电子文献传递其实质已与一般的商业活动相同,应取得授权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高校数字图书馆全部定义为公益性质,要根据服务内容来定。但高校图书馆的“公益主体性质不会在数字网络时代消失,但会在某些方面做出调整[2]。”

二、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分析

(一)电子资源采集中的著作权问题

1.馆藏资源数字的著作权问题

把馆藏资源数字化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并提供使用。对于此类作品,可以随意利用,但应注意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第二种是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一种。”因此,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数字化馆藏作品,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数量上有限制。但若数字化是为了放于网上,向公众传播,则不在合理使用之内。第三种在著作权保护期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肖燕认为:“面对版权法的变化,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利用作品的行为支付版权使用费已是在所难免[3]。”因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的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数字图书馆只需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支付报酬,不必找每个权利人洽谈即可获得著作权,提高了数字图书馆取得授权的效率。由于取得授权需要大批资金,笔者认为高校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应首先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建设特色馆藏数据库,有舍有得,把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集中使用。

2.购买电子资源中的著作权问题

现在大学图书馆大多是通过购买商业性的数据库来建设自己的数字图书馆,比如万方、超星图书馆、中国知网等著名的数据库。图书馆将购买的电子出版物放在图书馆内网上,读者可用图书馆设施阅览,也可以利用自有设备通过IP协议进行浏览。图书馆购买的这种数据库本身所包含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已经由数据库出售方解决了,不存在著作权授权问题。但拥有著作权不等于拥有网络传播权,不能随便放于网上向公众传播。应严格按照协议来执行,尊重该数据库开发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一般要限制传播范围,如在某局域网内或在科研网范围内,对于有馆际合作关系的,在传播前还要签订有关权利义务事项,避免因馆际合作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风险。

(二)信息资源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最终的目的是服务于用户,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在网上传播是目前最方便最快捷方式[4]。”

1.在馆域网和广域网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馆域网是指图书馆内部网络,是局域网,是指在图书馆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组。在此网络上为读者提供在线浏览服务,而且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出到打印机或软盘上。在线阅读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通过限制同时在线阅读人数的方式,再加上把可访问的IP范围设置在局域网内,甚至可以设在图书馆机房的范围内,避免出现侵权行为。但如果在馆域网内提供下载就另当别论了。下载与传统的图书馆外借功能不同,传统图书馆外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归还。下载就意味着读者拥有了作品的完整复制品,而且不存在归还的问题。下载到自己电脑和出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出借图书只是书籍的占有人从图书馆变成了读者而已,书籍的数量并没有变化,没有产生新的复制品。但是把一本书籍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就等于把这本书复制了一遍,成了完全属于复制者的物品。若在广域网提供在线阅读或者下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法》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2年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新《著作权法》中的正式确立,网络传播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2.用户利用信息资源中的著作权保护

高校数字图书馆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为避免侵权风险,除了确保自己利用信息资源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所提供服务的用户的不当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导致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至第八条规定:图书馆对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接到版权人警告后负有移除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数字图书馆要在显著位置提醒用户利用数字图书馆只是为了个人研究或教学需要,不要恶意下载和传播,避免出现侵权时负连带责任。同时,也要采取技术措施,比如控制下载量、下载时效等,预防侵权行为的出现。

三、对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从技术上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信息获取具有传输的快速性和“个人复制的普及化[5]”特点,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对数字文献在访问、传输、流转环节上进行技术控制,以保护著作权。常用的技术措施有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信息确认技术、防病毒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跟踪技术、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等,特别是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不易察觉性、安全可靠性、抗攻击性的特点,因此值得推广和提倡。

(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和用户管理

电子阅读有替代传统阅读的趋势,数字图书馆越来越受欢迎,但著作权意识的淡薄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主要障碍。网络的时代,免费的资源成了主流,偷书不算偷是一种读书人的迂腐和自欺欺人,昨天刚出版的图书,很可能今天就能够在网上找到。著作权人不是不希望他们的作品进行广泛的传播和受到人们的喜爱,他们所担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一切资源都免费了,那么著作权人就没有了收入,就没有创作作品的动力和热情,那么这些免费的资源又从何而来呢?在舆论的引导下,目前社会上对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出现好的转变,比如百度文库最近也一直在删除未经授权的文件,同时开始寻求和作者之间的合作。

(三)从立法上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保护上,完全靠使用者的自律是非常困难的,立法强化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法律的引导,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甚至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才能树立版权意识,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1]分析:专家谈数字图书馆侵权问题http://www.people.com.cn/electric/200121/c1020.html.

[2]秦珂.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版权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1,(3):16 -17.

[3]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245-248.

[4]]庞跃霞,丁申桃.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图书馆学研究,2005,(3):21-24.

[5]洪青常,黄招荣.数字内容产品著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J].电子知识产权,2007,(3):3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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