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创意、策划中的侵权现象探析
2012-08-15文丨梁小翠
文丨梁小翠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430074)
1 电视节目的分类与创意、策划的要点
1.1 电视节目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电视节目可以有不同的划分。譬如按照节目制作方式,可划分为直播节目、影片节目、录像节目;按照节目的性质和功能,可划分为新闻性节目、教育性节目、文艺性节目和服务性节目;按照节目主题、取材范围包容的大小,又可划分专题节目与综合节目。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甚至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多维组合”分类法,试图根据内容、行业、形式和对象等不同角度把电视节目类型“一类打尽”。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电视文本与现实的关系以及表现方法的差异,把电视节目形态分为纪实类、虚构类以及真人秀(直译为真实电视)节目三种。纪实类以各种新闻节目为核心,包括了体育节目、纪录片、新闻性的谈话类节目等纪实性强的节目;虚构类以电视剧为主;真人秀节目尽管内容是“真”的,加上“真人”参与,但毕竟是一种“秀”,具有很强的假定性和限定性,因而是某种“虚拟现实”。这类节目强化了电视媒体的娱乐功能和平民化特性,成为当今电视节目形态的主流。当然,无论是“四分法”还是“三分法”均无法替代具体节目类型的研究。
1.2 电视节目创意与策划的要点
电视节目的创意,就是要在传媒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通过电视人 创造性的活动提供新的、首创的、有社会意义的电视节目。只有勤于观察、充满好奇心并且善于表达的电视人才会有创意,才会做出有影响力的电视节目。
电视节目策划包括的范围很广,至少有下列五个要点:
首先是电视节目的定位。这是节目制作人对节目设置的目的和总之所做的事先划定。这里有播出节目的思想内容、目标受众、节目样式、制作风格等方面的内容。而电视节目的整体定位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定位,形象定位和文化品格与审美品格定位。
第二,确立电视节目的整体布局。即从整体形势上对即将创作的作品进行规划、设计,使其符合表现主题的需要。具体操作,就是如何安排结构,要按以下要求来做:首先要有创作思路,只有思路清晰才能够使作品顺畅完整,其次要确定框架,第三设计段落层次,第四安排结构层次。
第三,安排好电视节目的结构。在这个方面,要遵循一个原则——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内部联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即完整性,新颖性,风格统一。
第四,节目选题策划。这是建立在电视栏目定位基础上的具体内容的策划。纪要受制于栏目的要求,又要即时撷取生活中丰富多彩的人物、事件、话题等,以生动、鲜活、受众关注的选题去丰富电视节目。
第五,注重电视节目的品牌操作,品牌是媒体的形象,在电视节目的策划中,要把建立品牌意识、进行品牌定位、试试品牌经营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将其贯彻始终。
2 电视节目在创意、策划中常见的侵权类型
电视是高度类型化的媒体,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极大的差别,因此,侵权类型和程度上,也有着很大的区别。
2.1 隐私权受到侵犯
根据对电视节目介入私人领域范围和深度的理解,以及近年出现的较集中或影响较大的关于电视节目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节目类型可能更容易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况:从节目的内容或题材上看,主要集中在电视新闻节目、生活情感类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等类型上;从节目形式上看,主要是新闻节目的隐性采访、情感类节目的跟踪拍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视谈话或访谈、电视真人秀等。
在电视新闻节目中,特别是灾难报道和负面报道,容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隐私信息。媒体在行使社会批评和媒体监督功能的时候,容易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媒介可能造成的伤害。如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则关于网络暴力的新闻报道,引用了一名13岁的初中生张殊凡评价一些网页“很黄很暴力”的话,该生的学校、班级和姓名都有字幕显示,结果,她一夜之间就成为了众人批判嘲讽的焦点,进而个人信息被网络搜索,“很黄很暴力”也成为网络流行语,用来指称言不由衷的说谎者。对记者而言,这样的报道只是其职业过程中的一种习惯,或者形式,但造成的后果,对一个孩子来说,绝对是不公平的。
2.2 著作权受到侵害
近年来,我国电视娱乐节目快速发展,但是相伴而生的是日益严重的“山寨”电视节问题。一档新型节目一经推出,马上招致大批模仿者,导致电视节目的同质化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节目模板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电视节目模板主要由模板的基本创意和一系列具体要素构成。其中的基本创意主要包括节目整体构思、节目形式、节目制作理念、主持风格等思想性的要素。一个电视节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节目的基本创意,但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而思想性的要素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论该思想多么新颖和具有价值。
“电视节目模板”在我国没有被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模板之间的抄袭现象十分严重。
自今年7月13日音乐真人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在浙江卫视首播以来,受到了许多观众的热捧,其收视率频频走高,其完全以“声”辨人的节目形式赢得不少称赞。然而,这档节目在未播之前,内地数十家电视台推出的歌唱类选秀活动,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评委盲听、旋转座椅”的创意,连《非常6+1》、《天籁之声》等都毫不例外。
事实上,“评委盲听、按钮转椅、舞台设计”的创意源于荷兰音乐真人秀《The voice》,该节目是由荷兰Talpa公司首创,在荷兰播出后反响强烈,先后有45个国家或地区购买了《The Voice》的版权,并推出本土版本。今年,《The Voice》登陆中国大陆,上海灿星制作公司重金购得其版权,浙江卫视在获得授权后,将其进行本土化运作,推出《中国好声音》。
然而就在《中国好声音》即将播出之际,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却发现在中国内地已有很多形式和内容雷同的选秀节目出现。他们认为,这些形式和内容类似的节目涉嫌侵犯了《The Voice》的版权,为此,该公司已向部分山寨节目组发去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
笔者认为,本土原创作品的创意和版权未得到较好的保护是造成综艺节目雷同,版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不尽相同,就我国内地而言,由于电视节目很难有一个固定模式,导致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避免潜在纷争。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制度,同时电视制作人也要加强节目的创新,创造新的节目形态。
2.3 肖像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在“模仿秀”这类节目中,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现象比较严重,包括采用非正常拍摄手段,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经过编辑后改变原有性质的视频在公共媒体平台上播放的娱乐型节目。
《平民英雄》是湖南卫视2012年推出的大型公益道德栏目。5月开始每周二推出“寻找平民英雄”主题监控系列。力图通过公共场所架设的监控摄像头,通过日常突发性事件,观察普通民众的反应,挖掘与展现普通老百姓的道德闪光点。该策划利用独特的监控视角,推出属于本节目绝对原创的第一手视频素材。
2012年5月8日晚,湖南卫视《平民英雄》节目引发了武汉观众的质疑:这期节目以武汉一辆583路公交车为“道德试验站”,三组演员分别扮演小偷与失主,通过车内监控摄像头测试乘客在目睹小偷行窃过程后的种种反应。不少人认为《平民英雄》用“假小偷”测试武汉人的方式“动机不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给某些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注册资料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校生”的钱一梅在人人网上发布日志,称在节目制作中,自己的一位女同学正好在那辆公交车上。随后,她转发了这位朋友的日志。日志中作者表达了疑惑和恐慌,但是,她没有大声指认小偷,加上播出的视频做了后期的剪辑和制作,不能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节目播出后,这名女生遭到网友的指责,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美国的ABC电视台曾有一档推出多年实境的电视节目,电视节目名为“你会怎么做(What would you do)”。在节目中,拍摄方会安排演员在公共场合制造各种极端事例,如故意发表歧视残疾人、有色人种、同性恋的言论,在餐厅里给邻座的女子下迷药,虐待小动物或婴幼儿等,以此来观察路人们的反应。但此节目在制作完毕后,必须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有人提出不满,相关片段便不得播出。
3 总 结
商业利益是媒体日益追逐隐私内容的一大动因。布尔迪厄说:“电视给观众提供一些粗俗的产品,比如脱口秀,赤裸裸的社会经历曝光等等,而这些都不过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偷窥癖’和‘暴露癖’。”。
但是,公民的防侵权意识正在觉醒。我国进行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一切依法办事,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更应该遵循这个原则。在我国进行法制化建设的今天,每个公民都要增强防侵权意识,一切依法办事,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法律知识教育,让传媒工作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以保证节目策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总之,电视节目创意、策划中的侵权问题,常常被电视人忽略,它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媒介伦理问题,比如说隐私方面。法律的界限更宽泛,而记者在法律与良心之间,还有很大的徘徊余地,这也对电视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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