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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上通道安全的国际合作机制

2012-08-15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李兵

中国石油企业 2012年9期
关键词:非传统能源安全恐怖主义

□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 李兵

维护海上通道及运输线的安全,需要建立一整套促进国际合作的体制机制。世界各国只有加强相互信任与合作,才能有效地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应对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开展海上安全合作正在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危机预警与处理机制

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性威胁不仅具有跨国性、蔓延性,还具有突发性与不确定性。国际安全与稳定牵涉到各国的利益,以海上安全为例,由于地形复杂、海盗出没、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军事实力差距甚大,任何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都不足以应付日益严峻的海上安全形势,都不能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

海上反恐危机处理机制是以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国家有关职能机构为主体,按照条约、公约、协定、条例等要求,结成紧密或宽松的组织框架,对海盗、海上恐怖主义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进行预警、应对和处理。这一组织框架应包括情报采集与分析系统、预警系统、支援和保障系统以及中枢指挥系统等。大部分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出现时,最大的威胁是缺乏早期预警以至于缺乏防范和处理能力。因此,情报采集与分析系统是危机处理机制的基础,应切实提高海上反恐情报搜集与分析能力,利用好联合国反恐委员会、国际刑警组织等现有机制,通过建立数据库、热线联系、定期交流等方式,加强各层次、各领域的信息和情报共享。在危机处理机制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是中枢指挥系统。海上危机发生后,决策机关能否了解情况,寻求最佳化解危机的方式,是对中枢指挥系统的最大考验。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是积极应对并有效降低海上非传统性安全威胁的必由之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密切各国之间的交流与联系,减少因误解和信息不畅通而造成的对立和冲突,增进相互间信任和了解。参与国际组织或国家应努力增加安全的透明度,公开所要达到的战略意图和军事目的,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来促进信任,减少因误判而擦枪走火的可能,有关国家有权要求当事国和平解决冲突并做好善后处理。危机结束后,当事国应将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进行通报。

能源安全合作新机制

在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独立地抵御能源市场动荡带来的冲击,共同的利益诉求促使世界各国在能源方面相互协作、相互支持,新的能源安全合作机制便应运而生。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应对阿拉伯石油禁运,保证其成员能源安全在巴黎发起建立了国际能源机构。国际能源机构建立了紧急石油共享机制,促进各成员间的有效协调,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手段,避免恶性竞争造成的伤害,有效地应对了石油危机。此外,还陆续建立了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对话和合作机制,包括国际能源会议、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世界能源宪章等,为保证世界能源的安全供应和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国家间实力的消长以及世界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旧的能源安全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和不适应性,突出地表现在:传统的石油消费大国的需求相对稳定,而新兴国家石油需求量急剧增长,保证这些国家的石油供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际能源机构、欧洲能源宪章等国际能源合作机制,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东亚只有日本是正式成员,没有中国、印度、韩国等石油消费大国的直接参与,能源合作机制很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恐怖主义活动对石油价格影响巨大,而反恐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仅仅依靠少数发达国家显然不行;传统的产油区域的原油产量开始下降,而非石油输出组织石油产量逐渐增加,旧的能源安全合作机制难以忽视俄罗斯、非洲等产油区的重要性。

建立新的能源安全体制,必须改变“零和博弈”狭隘的思维模式,树立新的能源观,要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实现能源供应与消费的共同安全;重视和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促使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改善能源储存和运输网络,加快建设油气运输管网,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打击海盗,保证海上通道的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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