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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供销社职责 管理好社有资产

2012-08-15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正良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3期
关键词:供销资产管理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杨正良

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是为农服务的物质手段,只有管好社有资产才能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 号)文件指出:“加快省、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主要职责是:负责县以下农村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管好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迫切需要,更是省委、省政府赋予供销合作社的三大职能之一。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履行社有资产管理职责中,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家底不清、闲置浪费、监管不力、流失严重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认识到位、摸清家底、盘活资产、加强督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吃透政策精神,明确社有资产所有权人定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里所说的“集体所有”与通常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有区别,一般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有明确的出资人个体,出资人所出资份额是明确的,按“谁出资,谁拥有”的产权制度基本原则来进行管理。但是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虽然国家政策将其定性为“集体”,但供销合作社内部没有某一个人或几个人出资,所有权不属于某一个群体中的个人。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在历史上是由社员股金、国家投入和供销合作社经营积累形成的,在社员股金清退完以后,社有资产中已经没有个人出资了。国家投入和企业经营积累不属于个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介于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之间的一种特殊资产形式,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供销合作社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但是这种所有制是没有明确的个体所有权人的集体资产,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只是供销合作社代国家管理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人职责。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的文件,都明确了社有资产的管理权、收益权明确由供销合作社来行使。可是,一些供销合作社领导对什么是社有资产,社有资产管理有哪些政策法规,供销合作社如何履行社有资产管理权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导致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供销合作社工作时说不清楚什么是社有资产,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向职工解释政策时说不清楚什么是社有资产,在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中也不知道社有资产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这些失职都影响了社有资产的管理。

中共中央中发 【1995】5号文件规定:“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4】18号文件《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吃透这些政策规定,有利于准确把握社有资产的性质和管理要求。国家政策规定,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者的权利,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前的全部资产和至今没有改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全部资产均属于社有资产。改制前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出资人关系,职工只能在企业领取工资、津贴、奖金和享受福利,无权对企业的资产提出产权要求。通过股份制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实现了产权多元化,股东方均以出资额来确定其持有的股份,行使相应的资产所有权。员工在企业的股权仅限于个人实际出资(包括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员工的置换身份补偿金又交回企业形成的出资),除改制时企业法人和自然法人注入的资产外,原企业没有纳入改制的资产仍然全部属于社有资产,不能因为改制就模糊,甚至改变了社有资产的权属。

抓住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明确社有资产的概念和性质,准确把握社有资产所有权人代表的职责之后,才能找到正确的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办法。针对目前存在的社有资产管理中的普遍问题,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摸清家底,准确掌握社有资产的基本情况。2010年,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全省社有资产作了一次清产核资。但是,这次清产核资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是清产核资。完整的清产核资,应该是需要入账的入账,需要评估的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要调整。这次清产核资只是摸了一下家底,对资产作了账面统计调查,仍还有一部分资产没有统计进来,特别是并未反映在账面价值上的国家划拨土地的价值。因此,还需进一步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找准问题,减少工作的盲目性。近年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过深化改革,多渠道、多方式盘活社有资产,使社有资产形成稳定增长的态势,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基础,有的甚至把社有资产看作包袱,采取放任不管甚至送人了之。正因为对社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到位,才会导致有大量社有资产没有统计、没有管理起来,更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其二,对社有资产的政策理解不深、不透。体现在向有关部门汇报社有资产时说不清政策规定,导致近年来财政部门在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时,经常遇到对社有资产及其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有的人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应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益也应该交给政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这种模糊认识,责任不在别人,而在供销合作社自身。面对这种模糊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干部有责任在对政策、规定理解深、理解透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清楚。需要用文件和规章等依据来说明,社有资产终极所有权是国家的,供销合作社是代政府管理社有资产,这个职责是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赋予供销合作社的,它既不适用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也不适用于城镇集体或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政策,国家规定了它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政策。供销合作社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清楚,政府会支持做好社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供销合作社也有责任把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向企业职工解释清楚:社有资产不是企业职工的资产,而是供销合作社代国家管理的界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之间的一种公有资产。其三,社有资产家底不清。家底不清是一个普遍问题,管好社有资产,首要的问题是摸清家底。其四,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成效不明显。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尽管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家底不清、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不见成效,甚至还存在社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提升社有资产管理水平

提高对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云南省委 【2008】14号文件除了明确供销合作社在管好社有资产方面的职责外,还提出“对社有资产管理可成立 ‘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组建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取得的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

供销合作社提出“二次创业”,创业的基本条件是供销合作社要能自立、自强。在自立、自强的基础上,再争取政府的支持,有助于加快发展,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既有行政管理职能,也有经营和经济管理职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靠财政拨款来开支,履行经营和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依靠经营收益,其次才是争取政府支持。要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必须首先增强供销合作社的实力,增强实力不可能靠财政拨款,只能靠供销合作社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来实现。如果没有管好社有资产,社有资产不能做到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谈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不可能的。

历史的经验表明,社有资产在供销合作社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血液。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有社有资产,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建立了健全的供销网络体系,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得很好。进入市场经济后,由于经营政策和环境的变化,供销合作社经营越来越困难,加上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包袱越来越重,由于亏损等因素使社有资产大量流失,社有资产越来越少,供销合作社实力逐步变弱了。回顾历史,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发展过程,又经历了一个由强变弱、由大变小的衰落过程。供销合作社的兴衰历史,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对市场经济,供销合作社逐步由不适应到适应,由不懂到懂的过程。现在搞“二次创业”,就是要再次使供销合作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要实现由弱变强的转变,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有资产实力增强,二是为农服务能力增强。增强供销合作社实力,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让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把社有企业做强做大,既是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对供销合作事业的贡献,才有条件为“三农”作出贡献。现在政府把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任务交给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人更要不辜负政府的期望。社有资产好比是种子,农村是让这颗种子发芽的土壤,好的政策好比水和肥料,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是功夫,几个条件都具备了,经过我们的辛勤耕耘,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定会有新的收获。现在有的地方社有资产还在流失,我们要高度重视,遏制这种趋势。我们要利用政策武器,维护好社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利用政策武器把将要流失的社有资产重新管理起来,让它重新发挥作用。

深入理解社有资产的概念及党和国家关于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务院【1995】5 号文件,国务院【2009】40号文件,云南省委、省政府【2008】14号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4】18号等文件的规定,是我们深入理解社有资产性质和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只有认真学习和理解好社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才能把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说清楚,也才能在社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得到政府及供销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就是要把社有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明白地清理出来、反映清楚,特别是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晰产权关系。避免由于企业改革改制及供销合作社参公管理,对社有资产产权问题产生的多种模糊、混乱认识。在摸清家底后,才能制定出符合社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的管理措施,从而有效地管理好社有资产。

准确把握定位,认真履行好供销合作社管理社有资产的职能。管好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政府赋予供销合作社的重要职能。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社有资产管好,让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让社有资产成为为农服务、为供销合作社 “二次创业”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供销合作社要为政府分忧解难,只有把社有资产管好了,让社有资产增值了,供销合作社实力增强了,才有能力为政府分忧解难,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上也才会有地位。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好“联接城市与乡村的桥梁和纽带、联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联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没有管好社有资产是不行的。

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社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职责是清楚的,但是,很多地方社有资产还是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现在各级社有资产管理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要用制度来管理,把社有资产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要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才能明确资产管理的方向,才不会出现管理上的随意性;通过完善管理措施,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措施来,也才能进行有效的社有资产管理。在社有资产管理中,要在管理措施上狠下功夫,不能空喊口号,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惩处、约束机制。只有奖惩和激励机制,没有监督机制是不行的。要建立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和奖惩机制,鼓励下属企事业单位在保全社有资产的基础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现社有资产增值的速度。在考核社有资产增值时,要着重分析哪些是由经营效益带来的,哪些是因市场变化或土地增值带来的,不能只看数字就盲目乐观。看不到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意识不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如果我们认识不到社有资产增值不是因我们的努力创造的,仅只是靠市场变化及政策原因而实现的增值,那还不能简单地算是工作成绩。

如果社有资产流失,要有人负责,要有人承担责任。对社有资产的处置要有完整的审批程序。省供销合作社制定的《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就是要把社有资产处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加强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 【2008】14号文件精神, “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可成立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组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一个社有资产管理机构,社有资产管理就会处于放任状态,就谈不上加强管理。成立管理机构,并不一定需要增加人员和经费,可以采取兼职的办法解决人员问题。社有资产管理中心属事业性质,主要是方便管理,事业单位不便搞经营,最好是在中心下面再成立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只有通过企业经营或投资,通过公司运作才能实现利润,才能做到真正的保值增值。各地应尽快成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要安排有经济管理知识、有经营头脑、有事业心的人充实社有资产管理队伍,对不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的,要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使之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有了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助推社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社有资产管理,是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也是实现 “二次创业”的需要。只有认真落实以上各项措施,才能扭转社有资产仍然流失的现状,使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落到实处,推动社有资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把社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尽快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为供销合作社 “二次创业”和服务“三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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