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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评析

2012-08-15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刑法

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42)

千百年来,人的自由或人的政治自由的问题是无数伟大的思想家一直在探索的斯芬克司之迷,萨托利认为:“政治自由并非主观自由,它是一种工具性的、关系中的自由,其实质目的是创造一种自由的环境,为自由提供条件。”[1]因此,相对于单纯地论证政治自由的价值而言,提出实现政治自由的路径更为重要,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政治自由的内涵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哲学的自由,一种是政治的自由。哲学的自由主要表现为一个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自由又分为两个方面,即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和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

1.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在讨论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时,孟德斯鸠认为关键的是人们要有安全感,“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2]。人们要想享有这种自由的话,就需要建立一种政府,该政府要保证,在它的统治之下,任何一个公民都不会对其他公民产生惧怕心理。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就是要有安全的论断,体现的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也反映了孟德斯鸠的务实主义态度。汤因比说:“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3]

2.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在讨论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时,孟德斯鸠强调的是守法。他说:“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所以,自由就是做法律不限制的事情,当人们能够做法律限制的事情的时候,自由就不会存在,因为别人将也这样做,如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社会无序,谁也享有不了自由。

二、政治自由存在前提的分析

在分析了政治自由的内涵之后,孟德斯鸠并没有直接阐述如何实现政治自由,而是把笔锋转向对政治自由得以存在前提的讨论。他指出,政治自由只存在于那些政体宽和的国度里。

1.政体的性质及原则。孟德斯鸠认为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又可以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类型,在民主政治中,所有的人民都掌管着权力,在贵族政治中,只有一部分人民掌管着权力。政体的以上分类,体现了政体的性质。接下来,孟德斯鸠分析了政体的原则,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于政体的性质,具体说来就是: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爱弥儿·涂尔干认为:“亚里士多德及其追随者的分类来源于国家的抽象观念,而孟德斯鸠所依据的是现象本身。”[5]划分标准的不同,表明孟德斯鸠的关注点已经发生了改变,即从古典政治中国家权力的归属转变到了现代政治中国家权力的运作上。这是他推崇法治、倡导宪政的政治价值的外在表现,也是他对现代政治文明的最直接贡献,他认识到民众参与到政权中来的内在价值。

2.宽和政体是政治自由存在的前提。对政体进行分类是寻求什么样的政体更能实现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并不推崇共和政体,也不认为共和政体就能够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对于专制政体,更是与政治自由格格不入的,在这种政体中,人人都平等,因为人人都是奴隶。那么,所谓宽和的政体就只能是君主政体了。在君主政体下,君主、贵族及平民三个阶层都可以参政,不同阶层的代表们组成不同的机关,通过机关之间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实现三个阶层之间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一种和谐的国家状态,从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对此,涂尔干指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对君主政体来说是特有的。”[6]在君主政体中,是否一定能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孟德斯鸠认为未必,因为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所以,宽和的政体只是政治自由存在的基本环境,而权力不被滥用才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根本保证。

三、实现政治自由的路径设计

在孟德斯鸠看来,对公民政治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要实现政治自由,就需要解决这两个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给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案,一是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二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对于前者,可以通过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来实现,对于后者,则主要是依靠良好的刑法。

1.实现政治自由的政制设计。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权力的本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在这里,悖论产生了,一方面,政治自由的实现需要政府来保障;另一方面,政府的公权力总是企图侵犯公民的政治自由。在对英国政治进行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宽和政体的关键在于对权力进行规范,这就好比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这样它就可以和其他权力相抗衡。毋庸置疑,政治权力本身会自我膨胀,同时还有被滥用的趋势。这样,政治权力就很难实现自我限制,因此,人们就需要对它进行主动限制。这种对政治权力进行主动限制的最佳法案就是对权力进行划分,而且保证让分开后的权力相互制衡。因此,孟德斯鸠把政治自由与政治体制相结合,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一是关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提出国家的权力应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立法权力,第二种是行政权力,第三种是司法权力。孟德斯鸠认为,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假如“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8]。为了实现政治自由,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二是关于权力制衡。孟德斯鸠认为,如果让三种权力彼此制衡,那么,三种权力就会形成一种犬牙交错的状态,在这种相交的关系中,如果某一种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其他两种权力就可以及时地对其实施补救。因此,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是十分重要的。三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根本条件。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与制衡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从根本上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以消除人们之间的恐惧为前提,因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意味着心境的平安,如果公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的话,其内心就会感到恐惧。可见,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设计可以节制人们某种不正当的欲望,从而实现政治自由。对此,皮埃尔·莫内有过精彩的论述:“孟德斯鸠的自由体系中令人激励的精神在于将意志和所欲求的事物……分开,人们不能做他们所欲求的事情。”[9]由此可见,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方案有助于政治自由的实现。

2.实现政治自由的法治保障。一是法治是实现政治自由的重要保证。孟德斯鸠认为,仅从政制方面考虑如何实现政治自由是不够的,还应从它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因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但我们可能会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10]。孟德斯鸠把政治自由和法治联系起来,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就不会有自由。不过,在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影响下,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取决于该国的地理环境。在他看来,亚洲的一些国家就特别适合专制统治,而无需法治,而欧洲实行法治却是必要的,由地理环境决定是否实行法治的论断,具有一定的狭隘性,这体现了孟德斯鸠对法的本质还没有完全认识清楚。二是良好的刑法有利于实现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在分析了政治自由和法治的关系后,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与良好的刑法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11]。在孟德斯鸠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好的,那么,在那里,即使一个普通的人被判处绞刑,他所感受到的自由的程度也比土耳其的官员还要高。由此可见,刑法是为了保障自由,而非限制自由,要是统治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想当然地认为刑法的作用在于稳固统治的话,那么刑法就背离了其存在的意义。为了保障自由,刑法不仅要存在,而且还要是良好的刑法。反之,假如没有良好的刑法作为根本保证,人们的政治自由就无法实现。三是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实现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实现政治自由,这种观点是从他对法的精神的探究中得出来的。在他看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于事物的性质,因而良好的刑法必然要依据事物的性质来制定。因为任何一种行为的产生都受到特定原因的支配,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只有同该行为的性质相吻合,才会是最完美的法律。犯罪也如此,对犯罪最恰当的处罚应该是同其性质相适应的,因为犯罪的种类各不相同,所以对不同犯罪的具体刑罚也是不一样的。据此,孟德斯鸠将犯罪分为四类: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罪、危害公民的安宁罪和危害公民的安全罪。这四类犯罪应该依其特殊性质进行量刑,才能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四是刑法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刑法原则的确立对于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由此阐述了刑法实施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原则:法律条文要明确,某些控告要和缓审慎,“大逆罪”不能滥用,不能以思想、言语定罪,控制使用拷问和严刑峻法,刑罚要有教育意义等。孟德斯鸠认为,只有遵从刑法的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的意义

孟德斯鸠为实现政治自由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有很多合理的地方,对后世的思想家以及资产阶级革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解决了政治自由与权力的冲突。西方的政治思想家在论及权力时,一方面承认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另一方面也认为权力并没有涵盖人们权利的一切方面。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他们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只是让渡出了部分权利组成公权力,个人仍保留了一些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命、自由、财产等。对人们来说,自由无比珍贵。托克维尔曾说:“只有自由才能在这社会中与社会固有的种种弊病进行斗争,使社会不至于沿着滑坡滑下去。”[12]在公民的自由权利中,政治自由又是最根本性的自由。为了解决权力对自由的侵犯问题,孟德斯鸠提出了解决公权力与公民的政治自由之间矛盾的根本性措施,即让各种权力相互分立并彼此制衡。他认为,分立的权力能够节制人们某种不正当的欲望,从而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这样,就解决了权力与政治自由之间的天然矛盾,为人类向着理性、光明的道路发展指明了方向。

2.政治自由与法相关联意义深刻。在人类思想史上,菲尔麦所认为的自由影响深远,他认为,自由就是“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13]。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受限制、为所欲为的思想。更可怕的是,大家都拥有可以随心所欲的无限制的权利,这样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相互争斗、弱肉强食。洛克指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14]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15]。战争状态的出现,使社会难以为序,在这样的窘境下,人类制定了法。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认为,法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法的这种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为人们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3.刑法保障政治自由的意义重大。一般而言,人们对于刑法的理解仅限于认为其是用来惩罚犯罪的,似乎和没有犯罪的人关系不大。但是,孟德斯鸠破除了人们的这种偏见,把刑法尤其是良好的刑法定位于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这就改变了传统的人们对刑法的看法。一是加深了人们对刑法的理解,从而更好地遵从。二是指出了什么样的刑法才能维护政治自由,即良好的刑法。在我国,传统的观念认为“禁奸止过、莫过重刑”,主张对于犯罪的人进行严厉制裁,从而达到威慑其他人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误解。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政治自由,而非单纯地惩治犯罪。当然,由于所处时代和阶级的限制,注定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忽视了政治自由与平等的本质联系,没有认识到革命权利的重要性,也忽视了政治自由的历史性与阶级性。

总之,就价值层面而言,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论述没有什么创新之处;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孟德斯鸠却给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具体路径,这是孟德斯鸠在自由这一领域比任何思想家都伟大之处。

[1]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338.

[2] [4][7][8][10][11][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5-156,154,154,156,187,188,5.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74-275.

[5] [6][法]爱弥儿·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M].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3,26-27.

[9] [法]皮埃尔·莫内.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81.

[1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6.

[13][1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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