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镇医院放射诊疗管理
2012-08-15徐勇
徐 勇
山东省巨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山东临沂 274900
《规定》规定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条件,如县级管理的X线诊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①人员:从事放射诊断必须具备放射影像医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②设备条件:具备能够正常使用的X线机:足够面积的工作场所。③管理组织、制度;具有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制度和保障措施。④防护设施:机房入口处设置工作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机房门窗墙壁符合防护要求;具有工作人员和被检者防护设施。
为贯彻落实《规定》,督促指导有关医院开展好这项工作,按照省市要求,近几年加大了对乡镇医院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①工作人员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必须具备放射影像医师资格,并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大部分乡镇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不具备放射影像医师资格。由于各种因素,乡镇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学历偏低,非专业人员较多。虽然《执业医师法》已实施多年,但对放射科等辅助科室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未严格要求。乡镇医院近几年出于种种原因多数效益不好,迫于经济压力,从领导到职工对进修、学习,考取执业证书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②防护设施及基本设备,各乡镇医院差别较大。所有医院均无被检者防护设施。大部分医院工作场所简陋,设备陈旧机,无工作指示灯和警示标志,房门窗无防护措施,个别乡镇医院放射科不足20m2,机器和工作人员操作台同出一室,X线机己看不出产地、厂家、型号。只有少部分乡镇医院(主要是民营医院)工作人员防护和基本设备基本符合规定要求。
③新、改扩建未经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有6家乡镇医院进行改建时,未向卫生监督所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④放射科工作人员防护意识低。《规定》最突出的改变是以较大篇幅强调被检者的权益,要求进行放射诊疗前有告知接受检查者和患者诊疗方案、危害等相关内容的义务,目前,多数放射科工作人员认为防护设施是保护工作人员的,被检者接受检查不需防护。至于如何配备、使用被检者防护用品很少有人知道。
根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没有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从观念上,有3种倾向:①医院属于国家的、卫生局主管,上级不投资无法改善设施和引进专业人员,不让开展放射诊断就找卫生局,卫生局不管就停用X光机。②认为条件合不合格不重要,卫生监督所办理许可证就是想收钱,只要缴了钱,就能把证办下来。就是办不下来证,缴点罚款就能继续开展工作。③放射科业务量小,设不设都行,用的时候开机透视,不用时关门,既不用办证,也不用改善设施,监督所就是处罚,也没钱缴罚款,把X光机拉走算了。其次,在客观上存在2个突出的困难:①放射影像执业医师证短期内难以获得。国家对执业医师证的发放有统一的程序,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考试,重新招聘专业人员也须一定的时间、程序,而乡镇医院在招聘人才方面既无经济能力,又无用人自主权。②乡镇医院缺乏配备被检者防护设施配备的主动性。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①在现场审查中,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将获证单位进行公示,使发证标准、申办程序、获证单位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先发证后整顿的现象。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思想观念。《规定》明确规定了监督、医疗机构、被检者的权利和义务。②监督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变监管模式,实行许可制度和日常监管配合使用的动态监管模式。医疗机构要以患者为中心,诊疗时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精心策划,制定诊疗方案,将对被检者的损伤降到最低点,③不具备放射人员执业资格的乡镇医院,除依法关停或罚款外,是否可以由临床执业医师增注执业范围。④建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规范被检查者防护设施的配备、使用。
[1]张华,丛培珍.乡镇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监管探讨[J].中国辐射卫生,2008,(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