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2012-08-15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2年3期
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由此导致的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公告称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特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认为,餐饮服务单位不具备使用亚硝酸盐的技术必要性。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亚硝酸盐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