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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助推辽宁水利跨越发展

2012-08-15史会云

中国水利 2012年15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服务站管护

史会云

(辽宁省水利厅,110003,沈阳)

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是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当前,农村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尚未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和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缺少维修养护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影响一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部分水利工程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为解决这个问题,辽宁出台了《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责任、经费筹集、管护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农田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事关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多年来,辽宁水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水利建设投入尤其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发展迅速,建设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农田基本建设、农村防洪减灾等工程设施,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据统计,全省已建成水库917座,塘坝、水闸、泵站8654座,农村供水工程2.2万处,各类堤防1.96万km,沟渠4.4万km,为全省近2 000万农村人口的供水和防洪安全提供了可靠保证。

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基础薄弱,全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无法承担较大的旱涝风险,“雨养农业、靠天吃饭”的格局依然得不到根本扭转。频繁发生的旱涝灾害不仅暴露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也威胁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十二五”期间,辽宁农村水利计划投资465亿元,是“十一五”的3倍,其中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66.67万 hm2),改善涝区 500万亩(33.33万hm2),建设农村饮水工程5 000余处,进一步解决农村防洪、饮水、粮食和水生态安全问题。

随着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不断推进,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一是农村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缺乏统一规划,工程建设布局散、乱、杂,重复建设,效率低下,既难以发挥整体效益,又给运行管理造成困难;工程建设设计、竣工验收等规定可操作性差,使得工程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二是重建轻管,部分农村水利工程因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出现问题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缺乏专职专业的工程管理队伍,处于有人建、无人管的状态。三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缺少规范的专业技术指导和维修管护资金投入,公益性工程缺乏财政支持,经营性工程又难以实现良性发展。这些问题造成全省农村水利工程不同程度存在“建成一面、荒废一片”的现象,尤其是一些村级水利工程几乎处于失管状态,无法长期稳定发挥工程整体效益,导致了已投入建设资金的巨大浪费。

为扭转这种“重建轻管”的不利局面,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水利厅起草了《办法》,按照立法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经辽宁省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271号省政府令颁布实施。

二、抓规划,明责任,增投入,确保农村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针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责任不清、投入不足等问题,《办法》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1.统一规划,发挥农村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

一是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水利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二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开工,要经县以上水利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要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明确责任,落实工程管护部门和管护制度

一是明确部门分工。省、市、县三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的管护责任,工程经营者、使用者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设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省、市、县水利部门要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三是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是划定管理区域。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3.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程维修管理经费

根据《办法》规定,省、市、县级政府应当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和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此项规定为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提供了可靠的后续资金保障,从长远来看,必将有效改善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不良的现状。

为确保农村水利工程维护管理的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办法》的精神,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及考核办法》以及闸坝、塘坝、灌区、水库、河道、橡胶坝、节水滴灌、水土保持、饮水安全、农田排涝、防汛抗旱等11个单项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通过细化《办法》中工程管理维护的各项措施,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评价、考核体系,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制度上、资金上、队伍上,全面落实农村水利工程管护要求,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打通水利服务“最后一公里”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农村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不仅需要好的制度,更需要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娴熟的技术人员,解决水利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瓶颈”。

2011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强了县级水利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要求乡镇水利服务站实行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接受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和监督;在每个村设置1名水管员,发挥宣传员、信息员和维护员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高基层水利服务与发展能力,切实解决农村水利工程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一是市县水利部门新增内设机构、事业单位58个,变更、提格事业单位37个。

二是8个市、30个区县设立了专职水政监察机构,9个市、36个区县设立了水利公安机构,建立了水政监察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

三是2012年建设乡镇水利服务站737处。已聘任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704人。

四是乡镇水利服务站库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和村级水管员劳务费支出由省、市共同承担,省级补助资金按平均70%控制;服务站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县承担。2012年计划投入资金4亿元,其中省级补助2.9亿元,市级配套1.1亿元。已下达省级补助资金1.62亿元。

五是要求乡镇水利服务站库房面积不低于350 m2,有独立的2000m2左右的院落,有土地使用证。仪器设备购置由县水利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管理。全省已落实库房建设用地558处,部分县库房建设已经开工。

六是经乡镇水利服务站会同村委会考核,已选用村级水管员957名。

水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尤其是村级水管员制度的引入,彻底解决了水利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的形成,使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了保驾护航的工具,水事违法活动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安全。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刚刚出台,对于积患已久的农村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养护体制来说是一剂良方,但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下步辽宁将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办法》深入民心,真正促进农村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为辽宁水利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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