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抓落实 让杭嘉湖更光彩
2012-08-15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连小敏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 连小敏
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地区位于太湖流域南部,西靠天目山,东接黄浦江,北滨太湖,南濒钱塘江杭州湾,总面积1.2万km2,占太湖流域总面积约33%。该地区共19个县(市、区),总人口近 900万,耕地 600余万亩(40余万 hm2),其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的近1/4,是浙江省国民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该地区是著名水乡,因水而生,因水而立,因水而兴,因水而名,因水而美,因水而强,水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杭嘉湖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历史悠久,水利综合治理开发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如著名的京杭运河穿越该地区腹地,还有古老的海塘等。
伴随经济发展繁荣,杭嘉湖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很难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的生活需求相适应,多年来,杭嘉湖地区为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付出过昂贵的代价,但是水资源状况未从根本上获得好转。《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让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也为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建设人水和谐水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条例》非常重视,把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来抓,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举措来抓。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专项批示省水利厅、省防办“抓紧研究《条例》施行后对太湖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和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些措施,落实好《条例》”。
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和省领导的指示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并把贯彻落实《条例》当成在浙江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个契机。根据杭嘉湖地区的实际情况,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方案,于2012年2月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贯彻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意见的函》,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1年,水利部确定浙江省为全国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浙江省确定近3年(2012—2014年)全省水资源管理总体目标是:根据试点建设的要求和任务,有重点地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三条红线”,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五项考核指标,即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和万元GDP用水量等目标考核指标。杭嘉湖地区水资源管理也是围绕这个总体目标展开的,再根据《条例》要求,省水利厅列出了实施的重点工作,继而逐项进行对照学习并讨论,提出了6个方面的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关于用水总量控制问题。目前,太湖流域管理局编制了 《太湖水量分配方案》,并于2011年4月征求浙江省水利厅意见。近期又组织开展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并制定印发了工作大纲。省水利厅经研究后认为,太湖流域的水量分配首先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分配原则,应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需求。其次是水资源调度必须以确保防洪安全为前提,汛期流域调度应严格按照《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执行,特别是主汛期或台风生成后,要进一步降低太湖水位,尽可能腾出防洪库容;非汛期也要合理控制蓄水位,根据气象、防汛和供水形势,合理调度。第三是关于水利工程调度权限,应依法处理好流域与防汛抗旱、水资源属地管理的关系。第四是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以《太湖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为基础,特别是要充分保障杭嘉湖地区生活取用水,以满足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与此同时,将加快浙江省水量分配工作,推进杭嘉湖地区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目前已完成工作大纲和初稿的编制。同时,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抓紧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在全省开展计划用水管理,拟制订和出台取水户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以及分类水价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等相关制度。
二是关于限制排污总量问题。2008年,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中明确了流域内两省一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排意见。但该总体方案同时明确提出“因两省一市水质目标不同,浙江目标较高,据此计算的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小,下阶段需根据污染源普查和中期评估情况,进一步复核调整”。目前,太湖流域管理局组织编制了 《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并于2012年初征求了省政府意见。对太湖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和限排意见,浙江提出了通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中期评估,对纳污能力、限排总量进行复核调整的意见。省水利厅下一步将做好包括浙江省太湖流域在内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排总量核定工作,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期评估提出浙江省太湖流域分阶段纳污能力和限排总量意见,并争取在国家总体方案修编中对此项内容作补充完善。目前全省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核定及年度实施计划已完成初稿,待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批。
三是关于水功能区水质考核问题。对此项工作,省水利厅将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将积极与水利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沟通衔接,确定好控制指标要求。同时将开展纳污总量管理,加快制定浙江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促进包括太湖流域在内的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目前,全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分解和考核方案已完成初稿。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条例》确定的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实行水功能区达标管理。
四是关于圩区整治工作。浙江省在杭嘉湖圩区整治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已制定并实施了《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该规划于2010年9月通过了省发改委、水利厅组织的审查,省水利厅于2010年10月印发实施。规划编制符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和《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规划的667个圩区中没有治涝面积大于60万亩(4万hm2)的大型圩区,15万~60万亩(1万~4万hm2)的中型圩区只有2个,严格控制了圩区规模,从严控制了联圩并圩。制定出台了《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方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圩区布局应与杭嘉湖圩区规划一致,未纳入整治规划的圩区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编制了《杭嘉湖圩区整治技术导则》,明确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保证设计质量。
由于浙江省杭嘉湖平原涝水北排受阻,东排不畅,因此,杭嘉湖平原的涝水以后将主要依靠南排工程排向钱塘江。目前浙江省“治太”南排骨干工程正在进行组织实施或前期论证工作,对相邻省的影响较小。浙江省圩区整治规划在《条例》出台前于2010年就已批准实施,且在规划和整治中贯彻了“安全水利、生态治水、和谐水利”的治水新理念,圩区整治工作与《条例》精神完全一致。下一步,浙江省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技术导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圩区整治工作,对已列入规划尚未开始实施整治的边界圩区,将与有关市县一道做好与太湖局的沟通衔接。以后修编圩区整治规划时将按《条例》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关于流域防洪问题。有些地方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此项内容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执行时容易发生矛盾。如第十四条提出“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实施应急调水的”,由于此处的“防汛抗旱期间”未明确指“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太湖防总与地方防指间的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容易产生交叉,应急调水的机制仍维持现状,防止随意越权或职能交叉。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提出,“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防总批复的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与水利部批复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在水资源及水量调度上存在职能交叉、事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第十七条及第四十条提出,“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及 “对流域防汛抗旱影响较大的水工程”可能会随意夸大。因此,将与太湖局进一步沟通,建议再作研究,该明确的要明确,该界定的要界定,以便于掌握执行。对于目前存在的水文测验基准不一致的问题,希望太湖局组织两省一市明确几种基面的换算关系,并实施信息共享。
六是有关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问题。浙江省将进一步加快完善太湖流域及区域规划体系。加快推进《杭嘉湖地区水利综合规划》等规划的修编报批工作,并统筹协调好各类专业规划,为指导和规范浙江省太湖流域地区水利综合治理与管理提供依据。加快推进杭嘉湖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在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同时,制定应急备用水源启动方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等,全面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积极研究浙北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方案,探索跨区域联合供水的可能性。加快推进千岛湖引水的前期研究和建设,为杭州、嘉兴地区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工程和杭嘉湖低洼圩区整治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建设,促进改善太湖流域和杭嘉湖地区河道的水环境状况,提高流域、区域的整体防洪排涝能力。
《条例》的施行为太湖地区的和谐治水提供了法律规范,是浙江省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杭嘉湖更美好的明天,浙江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学习贯彻《条例》,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