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制剂注册申报资料分析
2012-08-15赵晓红
赵晓红
(吉林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吉林 长春 130062)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自《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后,吉林省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研发条件、人员等的局限性,申报资料往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使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更规范、科学,本文着重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旨在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促进医疗机构制剂的进一步发展。
1 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品种及数量概况分析
从2005年至今,我省审批通过了三百余个医院制剂品种,基本都是中药制剂,主要以口服制剂为主,兼有外用制剂,口服制剂主要为胶囊剂、丸剂、散剂,外用制剂主要为软膏剂、膏剂。针对中药制剂与化药制剂申报量的明显差别,分析可能存在如下原因:
1.1 申报资料要求不同
2005年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指出:“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13-17所指资料为:药效学、急毒、长毒、临床的试验及文献资料,相比较而言,中医处方在本医院应用5年的资料收集整理要相对容易做到,因此相比化药,成本较低、研究条件要求不高,所以各医院更乐于申报中药制剂,这同时也反应了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研究条件和水平有限。
1.2 突出专科特点
中药制剂的申报者大部分是专科性医院,或是具有某些专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所申报的中药制剂的前身是中医长期临床经验的总结的处方,大多具有肯定的疗效,经申报和制成制剂后,方便患者使用、携带和贮存,可增加医院效益,并可突出医院的专科优势和独家特色,相比化药,这也是中药制剂申报的优势之一。
2 申报资料内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2.1 资料整体性问题
2.1.1 资料提供不全面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做了相关的研究,但对资料需要提供哪方面的内容、到什么程度不是十分清楚,导致部分研究资料没有提供在申报材料里,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审评人员会将需要增补的内容发出补充通知,经补充资料后进一步审核;二是在技术设计上存在缺陷,申报资料中重要的研究和工艺项目缺失,一些重要的试验或研究根本没有做,这样的材料很难补充完整。
2.1.2 资料制作不严谨、不合逻辑
主要表现在重要的资料或数字中出现较大偏差,或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的现象。这样的资料常由于实验设计不合理或操作、制作错误造成;有的则在时间、文字叙述等方面前后矛盾、不合逻辑,提示资料编写人员不认真、不负责任或有不实数据。
2.2 中药处方及相关内容
2.2.1 中医和西医理论混淆书写。
申报资料第5条要求申报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我省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中药制剂为主,申报中药处方多为古代经方、民间秘方、临床验方,这部分资料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中、西医理论混合叙述。中医和西医具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其诊断标准、治疗理念、治疗方法不能互相解释和代替,中药处方的组成、来源、理论基础应以中医中药相关理论及文献知识来阐述,从疾病的病因、病机、病位、辩证等方面以中医的理论体系阐述疾病的成因、诊断及治法治则。
2.2.2 中药方解不详
申报材料的方解书写一般不够详细,框架不清;各药味的功效和配伍关系描述的不够准确,找不到依据。中药处方方解应按照方剂君、臣、佐、使的组方原则与配伍关系进行叙述,将处方的制方组方原理和思路、药物配伍的主次关系和功效、与主治病证病机相关的配伍原理、以及方剂适应范围等信息通过方解充分表达出来。
2.3 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2.3.1 试验研究资料不详细
申报资料7和8要求需提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的试验研究内容。对于研究者来说,需要设计合理的研究方案,并详细、有理有据的阐述研究过程和确定研究结论。部分资料中试验研究情况提供的不够详细,例如对未列入质量标准的君、臣药味的研究,需要细致说明研究过程、研究方法、所用试剂、及未列入质量标准的原因,这部分资料的提供是判断质量标准制定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有效依据。
2.3.2 标准制定过程中项目、指标的设定。
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是由申报单位自行研究或委托研究制定,并由当地药检所进行复核检验。制剂质量标准所列部分检验、检查项目和内容要求达到现行版药典的标准,以控制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达到质量可控。但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条件和人员等限制,导致质量标准的部分项目和指标的设定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处方药物的含量测定、鉴别检验等项目研究的不够详细、深入,标准中设置的项目或指标不能完全反应出制剂的有效性和内在质量,甚至没有处方中主要药物的含量测定和鉴别。中药的质量标准制定上还有部分空间属于探索阶段,一、二味药材所含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结果是否能代表全部疗效的物质基础始终是中药质量标准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1,2],但质量标准是进行中药质量控制的法定依据,所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试验设计和研究,最终确定质量标准中关键的项目对于药品质量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省的医疗机构制剂在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这是保障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有效手段。
2.4 工艺问题
2.4.1 工艺资料的完整性
中药制剂的部分品种提供的工艺资料不完整,缺乏关键性的工艺参数,如提取的时间、提取次数、浓缩液的相对密度、粉碎的出粉率等,导致审评专家不能通过申报资料判断制剂工艺的科学性、可行性。
2.4.2 工艺资料的合理性
部分申报资料虽然提供了相应的工艺数据,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前后数据计算不符,没有适当的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缺乏逻辑性,使审评人员难以判断。
2.5 制剂说明书的问题
说明书中易出现问题的是在功能主治中夸大制剂的治疗范围、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详细、对禁忌和注意事项的书写不重视。药品的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夸大、扩大其治疗范围,要根据申报资料内相关内容简约、确切、详实的书写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部分内容。
3 讨 论
通过以上叙述不难看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的研究人员和申报资料的整理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应从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上加强培训,加强对申报资料所需资料的了解,提高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应用能力;二是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申报资料中相关研究试验的设计及文字、数据的整理工作,提高质量标准和制剂工艺的研究和整理能力;三是申报资料各部分的内容,通常不是由一个人来完成,前后缺乏连贯和统一,要有专门人员将所有材料整理、整合和把关,增强资料的整体性、统一性,避免资料前后出现矛盾。在临床上具有良好疗效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常常可作为国家准字号药品研发的前身,做好质量和工艺的研究、申报资料的整理等工作,不但会增强制剂的研究能力和申报水平,对于发展医疗机构制剂,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用药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翁雪萍.中药质量标准的现状[J].广东药学,2005,15(3):8-9.
[2]富同义,顾琳娜.浅谈现行中药质量标准的局限性与构建要素[J].现代中药研究与实践,2006,2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