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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儒家与基督宗教对话的可能性

2012-08-15刘清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基督终极思潮

刘清平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200433)

和而不同:儒家与基督宗教对话的可能性

刘清平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200433)

儒家与基督宗教分别以特异性的“忠孝”与“爱神”作为本根至上的终极正当原则,结果导致它们不仅在理论和现实中陷入了深度悖论,而且彼此间也形成了无法调和的张力冲突,难以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只有运用它们共同包含的“普世爱人”观念,置换它们各自奉行的特异性至上本根,以尊重人权的“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原则为基础,儒家与基督宗教才能通过求大同、存小异的途径,真正实现“和而不同”。

儒家;基督宗教;深度悖论;宗教对话;尊重人权;和而不同

进入21世纪,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文明间冲突的升级,正在使各大宗教思潮之间的对话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话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儒家与基督宗教的比较说明:如果坚持那些特异性的终极正当原则,很难在各大宗教思潮之间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只有以普世性的“爱人”观念为基础,才有可能在各大宗教思潮之间真正达成“和而不同”的目的。①本文是在儒家不仅崇拜超人的“天”,而且对于中国伦理文化具有重大影响这两方面与基督宗教颇为类似的意义上,承认儒家包含“准宗教性”的因素。

表面上看,儒家和基督宗教一方面呈现出许多相异之处(如分别属于中国和西方两种文化传统、分别尊奉孔子与耶稣等),另一方面又包含了不少相通之点(如都反对杀人放火、都主张孝敬父母等),几乎可以说满足了达成“求同存异、多元包容”的所有条件。然而,从历史上到今天,它们之间的碰撞相遇却往往不是共存共荣的一团和气,反倒经常充满了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不仅无法做到“和而不同”,甚至一遇到实质性问题还难以展开对话交流。进一步看,这种现象也不限于儒家与基督宗教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类文明中的其他许多宗教思潮之间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那么,这是为什么?

本文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关键因素在于:这些宗教思潮总是在特殊主义架构内,把某种只为自己认同的特异性原则视为本根至上的终极正当原则,由此出发主张其他宗教思潮认同的那些特异性正当原则要么是不正当的,要么只有从属依附的意义。这样,一旦在这些特异性的原则之间出现冲突,这些宗教思潮必然会各执一端、不肯妥协,从而无法展开实质性的交流对话。

例如,基督宗教认同的终极正当原则是对耶稣基督的虔诚信仰,所谓的“因信称义”就是强调:只有基于这种信仰从事的行为才是正当的。基督宗教的排他主义倾向便植根于这种特异性的信仰之中:“除他之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使徒行传》4:12)正是由于坚持这种特殊主义立场,在以往两千年中,基督宗教甚至不愿与同根同源的犹太教展开对话交流,因为在它看来,既然犹太教徒不承认耶稣基督是道成肉身的救世主,他们就只能是上帝的“弃民”、基督的敌人,理应受到诅咒、生疏、仇恨,乃至动刀兵的待遇。[1]既然如此,基督宗教又怎么可能在排他主义的心态中,与其他不愿信仰上帝的宗教思潮达成和而不同?

再如,儒家认同的终极正当原则是忠君孝父的伦理情感,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视为“人道之大经”(朱熹《论语集注·颜渊篇注》),把“有父有君”视为儒家文化的核心价值,明确主张“弒父与君,亦不从也”(《论语·先进》)。正是由于坚持这种特殊主义立场,在以往两千年中,儒家也很少实现过它倡导的“和而不同”(《论语·子路》)、“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举例来说,尽管墨家的兼爱观念和佛教的慈悲观念像儒家的仁爱观念一样提倡普遍性地爱所有人,但这些相通之处既没有妨碍孟子斥责墨子是“无父无君”的“禽兽”、宣布要与后者的“邪说”斗争到底(见《孟子·滕文公下》),也没有妨碍后儒抨击佛教“不忠不孝”、甚至上书朝廷要求对其采取“人其人,火其书,庐其居”(见韩愈《原道》)的果断措施。①奇怪的是,直到今天,一些大声疾呼在全球范围内借助儒家文化资源实现“和而不同”的儒者们,依然津津乐道于历史上的“儒墨之争”“儒佛之争”,似乎没有想到儒家理应反思一下当时为什么未能与这两种思潮达成“道并行而不相悖”的深度原因。其实,在古代历史上,只是在道家和佛教后来承认了孝父忠君的首要意义、乃至发明出一批赞美忠臣孝子的经典文本之后,儒家才勉强同意与它们保持“三教合流”的局面。

儒家与基督宗教在历史上发生的一系列冲突,包括著名的“中国礼仪之争”,同样来自两者在终极正当原则上的种种差异。问题的关键在于,虽然基督宗教也肯定孝敬父母的伦理价值,却不认为血缘亲情具有本根至上的终极意义,相反还坚持爱上帝应该绝对性地高于孝父母,在出现冲突时甚至应当为了爱上帝、不惜放弃孝父母。耶稣指出:“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14:26)相比之下,尽管儒家也强调“事天”,却不把“事天”凌驾于“事亲”之上,相反总是肯定它们的一致性,主张“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事天如事亲”(《礼记·哀公问》),明确主张孝敬父母构成了崇拜上天的终极表现。

这样,儒家与基督宗教无法实现和而不同的原因就容易理解了。从儒家的立场看,基督宗教主张为了爱上帝可以恨父母、乃至可以与父母动刀兵的观念,只能说是大逆不道、无父无君的“禽兽”之论;从基督宗教的立场看,儒家主张“事天如事亲”,不仅是信仰邪神(“天”),而且是崇拜凡人(“亲”),取消了唯有上帝才能享有的终极地位,只能说是不可饶恕的罪大恶极、必然要下地狱。换句话说,在儒家看来,基督宗教的基本教义违反了自己认同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当原则;在基督宗教看来,儒家的基本观念也违反了自己认同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当原则。而在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两者显然都不会做出任何妥协让步,以免自己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众所周知,这些根本性的差异正是历史上乃至今天儒家与基督宗教彼此争论的焦点所在。

很明显,将上述根本性差异撇在一旁、一味按照“东圣西圣心同理同”的路数无限列举两者的种种共同之处,虽然也能保持儒家与基督宗教表面上的一团和气,却无法消解两者之间的深度冲突。只有在两者中确立起一个彼此相通的终极正当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将上述根本性差异转化为从属性差异,儒家与基督宗教才有可能通过“求大同、存小异”的途径,真正达成和而不同。

这种做法乍一看似乎缺乏可行性,因为很难想象儒家和基督宗教会为了展开交流对话、实现和而不同的目的,就放弃自己已经坚持了两千年之久的特异性至上本根,转而接受某种普世性的终极正当原则。不过,问题在于,在当代全球化的背景下,宗教对话、和而不同并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具有生死攸关的紧迫意义。

其实,宗教领域内最不可思议的一大现象是:一方面,各种宗教无一例外地呼唤人与人普遍相爱;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生疏冷漠、仇恨冲突、虐待残杀的事件发生,在许多情况下还是打着宗教旗号展开的——所谓“圣战”便是极端的例证。[2]究其原因,就在这些宗教倡导的普遍性爱人理想与它们坚持的特异性至上本根的深度悖论之中。一方面,各种宗教都主张:只有从自己认同的特异性至上本根出发,才能实现普世爱人的理想;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冲突,为了维系自己认同的那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本根,它们又总是断然放弃普世爱人的理想,结果导致人与人的冷漠仇恨、冲突对抗。

例如,基督宗教很强调“爱邻人”,还把它与“爱上帝”的诫命整合在一起,共同视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但在涉及二者的关系时,它却主张只有“爱上帝”才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因而一旦出现冲突,基督徒就应当为了爱上帝不惜放弃爱邻人。从这里看,在引发历史上基督宗教针对其他宗教发动的冲突战争方面,以及在引发基督宗教内部各教派的冲突战争方面,所谓“爱的福音”恰恰反讽性地负有不容推卸的重要责任,因为它明确要求基督徒为了爱上帝的缘故,去“恨”那些不爱上帝的非基督徒,与他们“生疏”乃至“动刀兵”。[3]尤其考虑到宗教仇恨、冲突和战争十分频繁地发生在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这三种都坚持排他性一神主义立场的同源宗教之间,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深思。

相比之下,由于强调伦理情感、不重信仰激情的缘故,儒家很少包含鼓励宗教仇恨或圣战的因素。不过,它也陷入了另一个类似的深度悖论:一方面,“孝父母”构成了“泛爱众”的本根基础,只有首先做到父慈子孝,才能做到仁者爱人;另一方面,由于“孝父母”绝对凌驾于“泛爱众”之上,因而一旦出现冲突,人们就应当为了履行父慈子孝的义务、放弃仁者爱人的理想,甚至可以只爱亲人、不管他人。孟子曾指出:“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孟子·尽心上》);朱熹也宣称:“人也只孝得一个父母,那有七手八脚,爱得许多!”(《朱子语类》卷五十五)儒家的这种深度悖论虽然较少诱发人际间的仇恨冲突,但同样在现实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尤其是允许人们从事那些偏袒亲情私利、乃至损人利亲的缺德举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际间的缺乏诚信、麻木不仁、冷漠生疏——不是像基督宗教主张的那样为了信神的缘故与自己的亲人冷漠生疏,而是为了孝亲的缘故与陌生的路人冷漠生疏。[4]

从这里看,不管有多么艰难痛苦,对于儒家与基督宗教来说,放弃它们以往奉行的特异性正当原则都是十分必要的;归根结底,它们由此失去的只是那种封闭狭隘、偏执排他、会带来种种弊端的特殊主义架构。更重要的是,在放弃之后,它们也无需从外面引进什么因素作为自己的终极正当原则,因为它们本身就包含某些积极深刻、很有价值的普遍性观念,足以通过自我置换的途径,取代它们原来坚持的那些特异性至上本根。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与基督宗教主张的“爱人如己”便是如此:与只是指向特殊对象的“孝父母”或“爱上帝”明显不同,这两种观念都是开放地指向一切人亦即每个人,因而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会过分,完全可以分别构成它们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本根。

事实上,在儒家与基督宗教中,这两种普世爱人的观念本来就占据着仅次于它们认同的特异性至上原则的重要地位。例如,基督宗教特别强调在所有诫命中再没有比爱邻人与爱上帝这两条爱的诫命更大的了(见《马可福音》12:31),以致它又常常叫做“爱的宗教”——只不过由于它坚持把爱上帝无条件地凌驾于爱邻人之上,才最终陷入了上述悖论。同样,儒家也总是要求人们将有限的血亲之爱扩展为普遍的群体仁爱,以致它又常常叫做“仁学”——只不过由于它主张在两者出现冲突时人们应当“舍仁而取孝”,才最终陷入了上述悖论。从这里看,倘若我们在儒家中以普遍性仁爱取代特殊性孝悌、在基督宗教中以普遍性爱邻人取代特殊性爱上帝作为终极正当原则,那么,它们不仅可以将自身最有价值的普世爱人观念突显出来,并继续维系自身作为“仁学”或“爱的宗教”的自我认同,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消解它们各自包含的深度悖论,克服现实生活中那些麻木不仁、生疏冷漠、仇恨冲突、虐待残杀的负面现象。很明显,如果儒家在普遍性仁爱的基础上强调特殊性孝悌,那么,人们无论以怎样的方式孝敬父母,都不会因此否定仁者爱人,更不会为了偏袒亲属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同样道理,如果基督宗教在爱邻人的基础上强调爱上帝,那么,人们无论以怎样的方式信仰上帝,都不会因此否定爱人如己,更不会仅仅因为非基督徒不信上帝的缘故就去恨他们,乃至与他们动刀兵。

更重要的是,经过这种置换之后,这两种普世爱人观念还可以构成儒家与基督宗教展开对话交流、维系和而不同的一个重要平台,因为它们可以说是两大思潮中最具有相通性、最缺失排他性的交叠重合因素:一方面,它们在意向内容上是根本一致,都强调人际之爱;另一方面,它们在所指对象上也是根本一致的,都包括了所有人。所以,即便儒家与基督宗教分别把两者确立为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终极正当原则,也不会诱发它们之间的张力冲突。

如果儒家与基督宗教能以这种方式分别置换各自的终极正当原则,它们可以说已经求得了“大同”。现在的问题是:它们如何在这个平台上继续保持自己的特色或“小异”,从而真正实现“和而不同”,而不是变成“只同不异”?

问题在于,“普世爱人”虽然构成了人的存在中一个基本的维度,但并不能涵盖人的生活的全部内容。人的存在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单就人际关系而言,它不仅包含着普遍性的维度,而且包含着个体性和特殊性的维度;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还包含着人与外部世界、自然万物的关系等等维度。正是人的存在的这种丰富性,决定了儒家与基督宗教可以并且应当在它们彼此兼容交叠的普世爱人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别通过强调人的存在中某些特殊性的维度,保持自己的特色、建构自己的理论,最终实现五彩缤纷的和而不同。

例如,儒家强调的血缘亲情虽然主要限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但作为一种最富于生理性、最难割断的人伦情感,它在人类生活中的特殊性价值是无法否定的。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历史上的各种思潮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它的重要意义——尽管只有儒家才最有特色地把它置于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上。如上所述,儒家只有以普遍仁爱置换父慈子孝作为终极正当原则,才能有效地克服自己的深度悖论,然而,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儒家必须放弃自己对血缘亲情的特殊强调。相反,它完全能够在以普遍仁爱作为至上本根的基础上,充分肯定血缘亲情的价值意义,甚至,只要坚持“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只要不以牺牲他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儒家无论以怎样的方式强调血缘亲情、无论把它的价值意义强调到何种程度,都不算是过分,因为对血缘亲情的强调,恰恰构成了儒家区别于人类历史上其他各种思潮的独有特色,构成了它维系自身认同的特定“小异”。

再如,基督宗教强调的神灵信仰,虽然从科学角度看不具有真值,而主要是人们对某种神性存在的意志顺从、认知信服、情感依赖,但作为一种人对自身有限性的自我意识,它在人类生活中的特殊价值同样是无法否定的。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历史上的各种文化传统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宗教性因素,试图为人们的有限存在提供精神支柱和心灵慰藉。如上所述,基督宗教只有以普遍性爱邻人置换特殊性爱上帝作为终极正当原则,才能有效地克服自己的深度悖论,然而,这一点同样不意味着基督宗教必须放弃自己对信仰上帝的特殊强调。相反,它完全能够在以爱邻人作为至上本根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信仰上帝的价值意义,甚至,只要坚持“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只要不鼓动基督徒仅仅出于宗教信仰的原因就去恨非基督徒,基督宗教无论以怎样的方式强调信仰上帝、无论把它的价值意义强调到何种程度,都不算是过分,因为信仰三位一体的上帝,恰恰构成了基督宗教区别于人类历史上其他各种思潮的独有特色,构成了它维系自身认同的特定“小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文明中的每一种思潮、每一种“ism”,都从不同角度特别强调了人的存在中的某种因素。例如,儒家特别强调血缘亲情的意义,各种宗教特别强调神灵信仰的意义,理性主义特别强调理性因素的意义,唯意志论特别强调意志欲望的意义等等。另一方面,它们又在不同程度上夸大了自己认同的那种因素,甚至还在排他主义心态中强调:只有自己认同的那种因素才是人的至上本根、才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并由此出发指责其他思潮,儒家抨击墨家“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基督宗教认为不信上帝的人要下地狱,便是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此而言,这些思潮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可以说都陷入了盲人摸象的境地,只是抓住了人的存在的一个方面、却忽视了其他方面,认为自己抓住的那个方面就是人的存在的全部或根本,以偏概全、以偏压全,从而导致种种弊端。要想在理论上解决这类问题,关键是要把人的存在当作现象学意义上一个不证自明的丰富整体,直接面向人的存在本身,坚持把“以人为本”的普遍性原则贯彻到底,强调以每个人为本、以一切人为本,强调“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强调“尊重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并由此出发批判历史上所有那些只是抓住人的存在的某个方面,并把这个方面视为特异性至上本根的思潮。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每个人正当权益”的普遍性观念,实际上构成了所谓“批判人本主义”的终极正当原则。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批判人本主义坚持的这条终极正当原则,恰恰又来源于像儒家和基督宗教这些思潮原本就已倡导的普世爱人观念。区别仅仅在于:在历史上的那些思潮中,这种普世爱人的观念往往不得不从属于某种特异性的至上本根(像“孝父母”或“爱上帝”之类),因而在出现冲突时必然陷入被否定的尴尬境地,而在批判人本主义的理论架构中,这种普世爱人的观念却始终处于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高于人的存在中的其他任何因素,因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终极意义。

这样,人类文明中的各种思潮在以“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作为终极正当原则之后,就能在这个“大同”的平台上充分展开实质性的对话交流,并分别通过强调自己原本认同的那种特殊性因素,保持自己的思想特色、建构自己的独特理论。唯一的前提是:这类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否定“尊重人权”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因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这些思潮才能在理论上真正实现“和而不同”,人类生活才能真正消除“坑人害人”的邪恶现象。

以儒家与基督宗教为例:在完成了“求大同”的上述任务后,它们之间肯定还会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种种差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这些差异不再发生在二者坚持的终极正当原则之间,而是发生在某些次要从属的观念之间,它们面临的也就不再是“孝父母”与“爱上帝”哪一个才能占据唯一性的至上本根地位这个无法妥协的排他性问题,而是在普遍爱人的共同基础之上孝父母与爱上帝各自具有怎样的特殊价值这个可以双赢的兼容性问题。所以,这些差异也不会妨碍儒家与基督宗教真正达成“和而不同”。

具体来说,在以普遍性“仁者爱人”作为终极正当原则的基础上,儒家完全可以在特别强调孝敬父母的同时,从尊重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充分承认子女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不必在“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血亲至上心态中,强制性地要求子女为了孝敬父母的缘故,只能选择与父母同样的宗教信仰,以致干涉子女的正当性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在以普遍性“爱人如己”作为终极正当原则的基础上,基督宗教完全可以在特别强调信仰上帝的同时,从尊重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充分承认孝敬父母的特殊价值,而不必在信仰上帝至高无上的心态中,要求基督徒出于父母不信耶稣基督的理由去恨父母。这样,儒家与基督宗教虽然分别强调了孝父母与爱上帝的特殊意义,但由于贯彻了“尊重和关爱每个人”的大同前提,它们并不会因为强调自己认同的小异观念就根本否定对方认同的小异观念,而是可以在坚持自己认同的小异观念的同时,又充分肯定对方认同的小异观念,从而实现二者之间的“和而不同”。

事实上,上面的分析对于人类历史上所有那些曾经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思潮都是行之有效的。归根结底,只要它们不去鼓励人们相互仇恨、坑人害人、损人利己、损人利亲,只要坚持“尊重人权”的终极正当原则,这些思潮无论怎样强调自己认同的人的存在中的哪一方面内容,从个人自由到血缘亲情,从神灵信仰到理性能力,从生存意志到自然无为,应该说都不算是过分。

[1]傅有德.世纪之交的宗教与宗教学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46-62.

[2]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M].何光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3-8.

[3]刘清平.张力冲突中的爱之诫命[J].哲学门,2004(1).

[4]刘清平.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J].哲学门,2000(1).

Harmony in Differences:The Possibility of a Dialogue between Confucianism and Christianity

LIU Qing-ping
(Fudan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in Social Sciences,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Confucianism and Christianity have regarded the loyalty to ruler and filial piety for parents and the belief in God respectively as their ultimate principles of rightness.Having fallen into some similar in-depth paradoxes,therefore,they have always conflicted with each other so that they cannotmake constructive dialogue between them.Only based on the ultimate principle of Critical Humanism,that is,on the universalistic idea“harm no one and love fellow humans”,could they really seek great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minor differences and eventually realize the ideal of“harmony in difference”.

Confucianism;Christianity;in-depth paradox;religious dialogue;respect human rights;harmony in difference

G04

A

1009-1505(2012)01-0005-06

2011-06-20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研究”(2011SHKXZD017);“转型期国家司法哲学、制度的技术研究”(2011SHKXZD014)阶段性成果

刘清平,男,广东和平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西文化比较、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美学等研究。

(责任编辑 彭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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