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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举报初核工作 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2012-08-15金秀武范海涛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9期
关键词:举报人办案规范化

金秀武 范海涛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规范举报初核工作 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金秀武 范海涛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初核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率。进一步做好初核工作,应突出加强初核的合法性和规范化,防止越权办案和办案瑕疵引发的不良后果。

一、依法初核,严格遵守正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对案件初核程序和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强化初核的规范意识。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初核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简单,有些内容甚至根本未涉及,但这并不代表初核工作不重要,不代表初核工作不需要规范,相反,更应当对其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初核的作用,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强化初核的责任意识。由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初核阶段容易产生一些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问题,因此必须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办案责任制,严格初核责任追究。第三,强化初核的人权意识。初核权如同侦查权一样具有攻击性和扩张型,而且初核阶段的被查对象大多未意识到自己正处于被查状态,也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其合法权益完全处于裸露状态。因此要强化办案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杜绝出于立案的功利思想侵犯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办案人员须注意以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调取证据,任何账目和书面文件的调取都应采取合法方式,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注明调取日期。办案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保持廉洁,能够坚持一心为公,顶住人情风,不得私下接触被初核对象。

二、强化初核案件规范化管理

1、规范初核方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核方式进行了总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办案部门在遵循《规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初核手段的具体运用程序,严格保护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一要强调依法初核的原则,明确初核手段的具体要求。二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初核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要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案部门的运作机制,合理设置审批权。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办案人员随意使用初核手段,以防权力滥用、公权私用。三要建立检察官初核办案责任制,明确办案检察官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初核的;私下与被初核对象接触泄露秘密的;初核终结隐瞒真相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接受被初核对象吃请等等。四要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违反规定,侵犯他人权利的办案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因过失违反规定,泄漏秘密,影响线索初核工作的,也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2、规范初核标准。虽然线索的来源和内容各不相同,但我们应当将线索初核工作的一些共同要求和基本内容加以归纳和总结,把初核的流程规范化、具体化,提出一些环节上的一般标准,使初核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制定初核计划,包括对线索内容的具体分析、初核的目的和范围、突破的环节,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判及应对措施等等。二是可以提出具体的要求。如在初核终结方面,要提出终结的标准,规范线索终结条件,初核报告的要求和格式等等。

3、规范初核方案。要避免千篇一律,实践中大多初核方案内容都是一查工商、二查户籍、三查银行、四查房产等,实际上每起案件线索的性质、内容均不同,初核方案是初核的目的、思路和方法的具体体现,要体现初核方案个性化特点,真正提高初核质量和承办人的初核能力。初核工作最忌讳的是泄露办案意图,切勿低估被举报人的嗅觉和反侦查能力,因此,初核要秘密进行,尽可能避免暴露初核意图。严格控制知情面,对举报人的身份更要注意保密。要讲究初核策略,初核过程也需要用计用谋,讲究策略,巧妙隐蔽初核的意图,利用多种灵活方法,将计谋策略贯穿于整个初核过程,提高初核的质量。随着初核工作的深入,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相应地改变初核部署,调整办案力量。因此,在初核过程中,要经常研究案情,随时掌握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补充或修改初核方案,以使其在办案中调整变化不断完善,对于复杂的情况,应该灵活制定多套不同条件下适用的预案,做好应付各种突发情况的准备,做到初核有备而战。初核案件不能单打独斗,应集中群体智慧,对初核案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多做预估,制定出详细、缜密的初核方案。

4、规范初核考核。从制度上健全对初核工作的考核是提升初核能力和效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目前,对初核工作的效率、质量、组织和监督的考核工作还不完善,还没形成自上而下的、外部的、统一的考核机制。这对促进初核工作水平的提高是不利的,应通过一定的调研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初核案件质量考核评优,补缺补差,总结经验,积累出好的初核方法,以提高初核成案率。当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要求每年初核案件达到一定数量,以致各办案部门疲于追求初核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初核案件质量,有的因没有及时回复举报人而引发越级访。为此笔者认为应取消初核数量要求,建立初核案件质量评判制度。对初核案件规范化管理归根到底还是要提高初核案件办案质量和效果。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判考核制度,可以有效促进案件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从线索分流方式、证据调取方式和程序、卷宗文书规范、涉案款物的收缴、举报人对案件初核的满意度、初核结果反馈、案件办理期限等方面细化质量评判标准。通过定期对初核案件进行质量评判,不断摸索总结初核工作经验,提高初核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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