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提升廉政制度执行力
2012-08-15王锦霞
王锦霞
(延安市委党校 陕西延安 716000)
借鉴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提升廉政制度执行力
王锦霞
(延安市委党校 陕西延安 716000)
延安时期的廉政制度建设,堪称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史上的光辉典范,不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更有高度的制度执行力,为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科学总结这些成功经验对我们今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有效地提升廉政制度执行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延安时期;廉政建设;执行力
党中央在延安领导中国革命期间,在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谱写了党风廉政建设史上的辉煌篇章。培养了一大批为党为民、廉洁奉公的好干部,建立了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毛泽东同志说:“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风,九没有人吃磨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1]老百姓自发地为边区政府赠送了“爱民模范、廉洁政府”的锦旗。边区政府之所以能做到廉洁高效,和其廉政制度高效的执行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反腐倡廉,提升制度执行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延安时期廉政制度高效执行的宝贵经验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特别注重全方位加强党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铁的纪律,为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廉政相关法律制度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针对国民党政府腐败的官场乱象,制定并通过了著名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规定“改革政治机构、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2]明确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重大目标。为了实现党的这一目标和任务,党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专门的惩治贪污法规
1938年 8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惩治贪官污吏提供了法律依据。1939年又进行了修订,形成《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条例》重新规定了惩治贪污分子的法律条文,并对贪污犯罪的主体、种类和惩治进行了规定。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还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文件。比如《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法令以及一些单项文告等,对完善边区法制,防止贪污和腐败,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立防治贪污配套制度
首先在财经方面,建立统一财政收支制度。1937年12月到1938年 9月,边区政府曾多次发出通令和训令,要求做到财政统一,彻底防止贪污腐败。同时还建立了公产管理制度、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金库制度、税收制度、审计制度等,使各级政府和领导人都有了执行的准则,用制度来约束权力,各部门、各环节互相牵制、相互监督 ,从制度上堵塞了贪污腐化的漏洞。
其次在组织方面,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部管理制度。针对当时边区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现象,及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加强干部管理的法规,使干部的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待遇等制度都有章可循。先后制定了《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等。为促使以上制度的落实,边区政府还建立了政府工作自我检查制度。
(二)改善环境、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合理,而且取决于制度贯彻的环境氛围。
1、领导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延安时期,面对艰苦的生活和残酷的战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成为廉洁奉公的光辉典范,有效推动了廉政制度的执行。1937年11月27日,毛泽东写信给打算来延安谋事的表兄文运昌说:“我们这里仅有衣穿饭吃,上至总司令下至伙夫,待遇相同”,[3]拒绝表兄投奔他。周恩来有一件皮大衣,他冬天当大衣,下雨天当雨衣,有时晚上还当被子盖,被大家誉为三用大衣。他曾对中央机关同志说:我们要和陕北父老同甘共苦,适应艰苦的战争环境,给部队作出样子,只要一息尚存也要像蚕一样,将最后一根丝都吐出来贡献给人民。任弼时生前有三怕:一怕工作少;二怕麻烦人;三怕用钱多。正是在老一辈革命家的言传身教感召下,延安时期艰苦奋斗蔚成风气,深入人心。广大革命干部都能以艰苦奋斗为乐,以为人民服务为荣。
2、端正党风,树立正确的思想作风
延安时期,通过党内整风运动,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在艰苦的革命斗争和大生产运动中培育出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独有的精神面貌。通过大力倡导对典型人物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张思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等同志的学习,党员干部确立了抵御贪污腐化的强大精神武器——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成为廉政制度的自觉执行者。
3、治理社会环境,改造民间陋俗
陕甘宁边区在创建廉洁政府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间陋俗、丑恶现象和不良风气相当盛行,若不及时加以整治,势必会严重影响廉政建设的有效进行和持续开展。对此,边区政府在1941年11月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通过了《改革社会不良风俗案》和《严禁鸦片杜绝毒害案》,随之在全区认真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破除迷信、改造巫神、禁毒禁赌,以及改造“二流子”的群众运动。通过不断努力,陕甘宁边区广大人民树立了新的时代风尚,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廉政制度的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对同一时期国统区和解放区的社会风气作了对比,他说:“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4]
(三)注重民主监督、确保廉政制度贯彻执行
民主监督是确保廉政制度落实的关键措施。毛泽东曾指出:“廉政之风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5]1943年,毛泽东在杨家岭回答黄炎培提出的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这表明民主既是廉政实施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健康运作的需要,它体现了民主政治与廉洁政治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延安时期党和边区政府主要采取了党政内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参议会监督等几种形式。
1、在党政内部监督方面,设立监察委员会和实行干部审查制度
1938年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凡有监察委员会的党委,监察委员会须由党员代表会选举。中央针对审查干部专门指示:对单独行动的军、政、党干部,则须注意其在单独行动时是否有贪污腐化、违背党的政策的行为。这些规定对于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防止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实行参议会制度
参议会是边区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超乎政府之上。边区各级政府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参议会监督。《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中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各级行政长官一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参议会选举;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上述各类政务人员任职期间如有违法、失职和腐败行为,参议会可以将其罢免。
3、实行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直接监督检查
为规范人民的有效监督,边区政府多次发出文件和法规。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人民群众在选举中可检查政府的工作,揭发有关兴利除弊的实际问题。这种民主的政治体制,使人民掌有各级干部的选举、监督、任免大权,使其自觉执行各项廉政制度,为倡廉防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4、逐步实行“三三制”的选举政策
由于受工农民主选举制度的影响,造成选举结果大多为“清一色”的共产党员,为了使人民更广泛享有民主,真正贯彻落实民主制度,中央决定,1940年起在边区实行“三三制”政权。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通过实行“三三制”政策,使一大批党外民主人士当选为参议员和政府工作人员。
(四)严肃法纪,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厉行廉洁政府,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7]延安时期,中共中央严厉查处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对党员干部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使得他们不想、不愿、不敢贪污受贿,促进了廉政制度的有效执行。毛泽东写信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8]党和政府在廉政建设中,对于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腐败分子,一经发现,不论其职位高低,均给予严厉惩处。1939年1月,革命功臣刘振球因挪用私吞公款540元,被开除党籍,交法庭处理。1942年西北局高干会议上,对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王华亭等6人开除党籍并给以法律制裁。党对腐败分子敢于严惩,使得边区肃贪反腐收到了显著成效,贪污案件大大减少。对于提高廉政制度的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延安时期的优秀经验对提高当前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启示
延安时期高效的廉政制度执行力启示我们,在廉政建设中,廉政法规建设、廉政制度贯彻执行和民主监督这几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偏废,只有全面努力,才能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
(一) 完善廉政法规制度,要加强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前提,既可以约束限制和防止某些不法行为,又可以依据法规毫不留情地惩处腐败分子。相反,廉政法规不健全或者存在缺陷,则可能虽有制度,但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久而久之,导致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使得权力滥用、滋生腐败。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9]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到位,暴露出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是制度设计的严密性、针对性不够,造成制度虚设,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力的制度依据和保障。二是制度繁杂、有效性差,目标前后不一致,导致制度零散化、碎片化等,因而难以贯彻落实。因此,要解决制度本身的问题,就要立足实际,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弹性、抽象的内容 。
(二)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惩处力度,以强大的威慑力推进廉政制度持续稳定地执行。
良好制度的约束也不是万能的,对腐败分子,不管是谁,都要揪住不放,一查到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领导干部,决不能高于法律之上或享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以形成较大的社会震慑力。反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制衡力,才能有效预防腐败。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确保廉政制度执行环境健康优良。
执行力的状况取决于正确的价值理念、良好的文化氛围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廉政制度执行力建设中,要用廉洁文化来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减少制度执行的阻力,将廉洁意识融人每一位公民的日常习惯中;养成优良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形成崇廉耻贪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强化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铁一般的纪律的自觉意识。
(四)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拓展群众监督。
1、完善党内监督。一是要发挥好党员的监督作用。要保证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稳妥地推行党务公开,增加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使广大党员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真正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对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激励,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给予严肃惩治。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党的纪检机关的作用,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具有监督等职能,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党内监督的效果至关重要。三是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着力推行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票决制。
2、加强民主,拓展群众监督。拓展群众监督就是要扩大民主、还政于民,要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丰富民主监督形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权利由人民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的权利。要构建群众监督实现的制度机制,要完善民主测评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坚持对民主测评不合格干部进行处理,改变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无能为力的状况,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监督权。
3、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健全相关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上建立监督平台,开辟更多更有效的群众监督的“直通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腐败的实质是滥用公共权力。而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产生腐败。只有把专门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使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无处藏身,才能确保廉政制度强力执行。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6]《毛泽东年谱》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7]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王锦霞,(1974年—),陕西宜川人,女,汉族,讲师,历史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