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之窗
2012-08-15
博览之窗
职务犯罪向“软贿赂”转型
近年来,国家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颁布司法解释,明确并细化了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以便对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进行更为精确的打击。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软贿赂”行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究竟何为“软贿赂”?一言以蔽之,即看似“人情世故”的贿赂行为。因为此类行为打了“擦边球”,没有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所以不能得到规制。在检察机关查办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教育资源提供型的“软贿赂”比较突出。有一些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替受贿方交纳择校费,个别行贿方甚至不作权钱交易,而仅凭人情关系为对方提供教育方面的帮助,这种情况给案件查办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甚至成为棘手问题。
针对“软贿赂”行为,一些反腐专家认为,现在的腐败行为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还是老一套,只不过表现形式有所变化。无论是“硬贿赂”还是“软贿赂”,都必须加以否定。这就提醒我们,在反腐败过程中,要看穿腐败的本质,然后加以惩治,并且,我们还要在相关的法律上加以补充,也可以借鉴国外通过立法创新推动反腐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
检察干部贪腐 退休后仍将追究责任
前不久,《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修订施行。《办法》共分五章43条,体例上基本沿用了检察机关的原《办法》。在内容方面,新《办法》新增一个条款: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表明,今后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将不会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于已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中国治理海外贿赂腐败迈入司法实践阶段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补充规定》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立案标准的出台,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实际上,我国近年来越来越重视治理海外贿赂问题。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强调要“依法查处中资企业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条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又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中国治理海外贿赂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执法办案有了可操作性。
中央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财政部于不久前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根据通知,列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
通知要求,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此外,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包括,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林则徐的“五不”
林则徐虎门销烟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他在为官40年时间里,“经世自励”,廉洁奉公,留下许多佳话。
1838年11月,钦差大臣林则徐肩负禁烟重任,离开京城,前往广东。当时,别说是钦差大臣,就是一般京官出京,也是前呼后拥,派头十足。而途经的地方官员更是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精心伺候,唯恐不周。所以,当时出京办事的京官大多是一站一停,作威作福,更明目张胆地接受贿赂。林则徐十分痛恨这种腐败现象,为了防止沿途各地官员按惯例办事,他临行前特意通知各地官吏,必须做到“四不”:不准大办酒席,不准馈赠礼物,不准惊动百姓,不准送钱给他的随从人员。后来林则徐发现,有的地方“四不”是做到了,却花费了不少人、财、物为他装修居所。于是,他又补充了一条:不住豪华居所。林则徐在当时颇有政声,对于他的廉洁和铁面无私,很多地方官早有所闻,所以接到林则徐的通告后,谁也不敢违背。这样,林则徐所到之地,才未出现铺张浪费、私送财物等情况。正所谓:“上任途中行之于前,而清廉之声留之于后”!
丹麦的活人图书馆
在人们心目中,图书馆都是借阅纸质图书的,而在丹麦,却有一家活人图书馆。
这家活人图书馆位于哥本哈根市,这里没有一本传统意义上的书,而是出借一个个“大活人”。这些人都有特别的背景,如政客、警察、教徒、变性人、同性恋者、性感女郎、释囚、老兵、葬礼承办人等,他们用“口述”的方式让“读者”了解自己的生活状态和价值观。通过对话,帮助人们对其所持的观念作出反思。在这里,每个人都是一部“活自传”。目前活人图书馆里征集到55本“活人图书”,当然,图书馆还会随着读者的需求不断增加“图书”。这里鼓励“读者”提问,但要以尊重“图书”为准。“读者”需事先办理一张借阅卡。每本“书”可以由一群“读者”分享,但“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分钟。“读者”每次只能借走一本“书”,在图书馆限定的区域内“阅读”。让“读者”通过分享活人图书的经历而获益,培养一种社群认同感,是活人图书馆的追求。同时,活人图书比由文字、图片、图像组成的书本和网页更生动、更具感染力。
完美微笑其实有公式
英国曼彻斯特都市大学心理学系的戴维·霍姆斯博士发现,真诚的微笑需要动用脸部尤其是眼睛周围多块肌肉,这有助于加强感染力。美丽笑容与脸型有较大关系,高颧骨、尖下巴更能突显笑容,显现笑意。
当然,微笑也需讲究“技巧”。戴维·霍姆斯博士带领研究小组总结出一条完美微笑的公式:A×[(S+T+F)-(W+L)]。公式中的A指弓形,也就是微笑时嘴角上翘呈现之形,弧度一直延伸至眼角。S指充满自信的微笑,这种笑容更明显,让人感觉这是一个发自内心的微笑。T是牙齿状况,牙齿整齐,大小呈黄金分割比例,即从中间到两边依次减小,门牙两边的牙齿是门牙尺寸的61.8%,下一颗紧挨的牙齿又是前一颗的61.8%;露出的牙齿不能有残缺。F为脸型,高颧骨、大眼睛和尖下巴让笑容更美。W是牙齿颜色。L是嘴唇的状况和颜色,最好是健康的粉色。每一个元素最高为5分,总分为65分。霍姆斯说,完美微笑最重要的元素是弓形,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先天条件,但也是可以用其他元素弥补的,多呵护牙齿和嘴唇健康,微笑时就会充满自信。
古代的“公费旅游”
如今,一些官员“公费旅游”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古代的政府部门是如何治理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古时候的交通极不发达,各地人员往来极为不便,自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就建立了相应的沿途接待制度,由地方官府设立“驿站”,负责对过往官员的接待。到了唐代,公务往来日益频繁,这项制度也日臻完善,形成了数量众多的“驿馆”。这既为官员因公出差这种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对官员的优待,并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权。
宋元时期大致延续了唐代的政策。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法令对某些特权者进行了限制。他命令“非军国重事不许给驿”,明示大小官员“不得擅乘驿传船马,违者罪之”。然而到了明中叶以后,由于朝政腐败,驿馆泛滥,管理混乱,各地政府不堪重负,虚报冒领盛行,部分地方官员乘机欺上瞒下,横征暴敛搜刮驿银,敲诈勒索支应驿差,贪赃枉法累害于庶民百姓。为了取悦、奉承来往官员,很多驿馆还建有亭台楼阁,以致朝野“清邮传以疏民困”的呼声四起,迫使明朝政府三次对驿馆管理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可惜,一些高官,甚至其子弟照样在旅途中作威作福,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十分普遍,这也成为明朝吏治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巨大的接待费用,造成了中央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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