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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疑似职业病情况怎么办

2012-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20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职业病医疗卫生

我1968年至1975年在部队参军,复员后到北票陶瓷厂上班,做临时工。当时,车间粉尘非常大,口罩是唯一的劳动保护。这样一直干到陶瓷厂停产。近两年,我出现咳嗽症状,而且越来越重,市医院诊断为矽肺,到职业病防治医院也说是矽肺。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救助,应该怎么办?

【北票市】 李久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 病人的职业史; (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您首先应该确定是不是职业病。您在部队时间也不短,服役7年。在那个“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年代,例如从事国防施工,为提前完成任务,打的炮眼都是打干眼。这些对您矽肺的形成有没有影响?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则考虑在陶瓷厂工作期间造成矽肺的可能性。您单位停产的时候对你们进行过身体检查没有?职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陶瓷厂是什么时候停产的?距离现在多长时间?所有这些情况都提供给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予以帮助,通过职业病鉴定才能确定是否职业病。

单位停产、破产了,还有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请他们帮助解决。退一步讲,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主管部门人员,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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