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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造假:至今生死未卜

2012-08-15

中国商人 2012年5期
关键词:博园高校后勤秦皇岛

杨兰——德才兼备的新时代女性典范,某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负责人,旗下有相关产业的房产公司,资产高达数亿元人民币。从创立该办事处到如今二十多载,公司大小事全由她单独掌控,长此以往造成公司产权不清,杨兰个人公私不分。2009年,一审法院以杨兰贪污国有资产5000万之恶劣行径,判处其死刑。二审法院结果待定,杨兰生死未卜。

隐患积累:口头承诺不成事

我是2010年介入杨兰这个案子的,此时她正在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内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她的一审律师在败诉后非常懊恼,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来寻找能救杨兰一命的律师,并认定我就是她要找的人。去秦皇岛第一看守所探监,杨兰就坐在我对面,表情非常平静,虽然囚服遮住了她的光芒却抹杀不了那明亮的眼神。在陈述案情的过程中,她不断叮嘱我:“我没有犯罪,我没有贪污。”并不断强调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属于国有挂靠企业,虽然工商注册登记为央属国企的下属国有单位,但实质上完全是民营企业——个人筹资、自负盈亏,每年向央属国企上缴一笔管理费。

如此看来,杨兰这个案子属于“红帽子”问题,而且是产权不清导致的企业家法律危机。我察觉到杨兰极力将案情往“红帽子”上靠,以抹掉“贪污”之罪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她有何证据来证明这些恩恩怨怨是由“红帽子”引发的?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其事实远非“红帽子”或者“贪污”那么简单,这19年来,不管是身为国有企业的央属国企还是企业家杨兰本身,都有着极其复杂的内幕。

杨兰出生在环境优越的干部家庭,虽然是旧时代出生的女子,但内有满腹经书,外有风华绝代之色,读书时代便是风云人物。

1991年,杨兰以秦皇岛纪检委干部的身份到北京参加培训,所有的机会和噩梦便由此开始。时任央属国企总经理的文化部高官在培训中注意到杨兰才华横溢,如果能挖到央属国企旗下势必能做一番大事业。

杨兰自认为绝非池中之物,秦皇岛这个小舞台不够她施展,于是点头表示愿意为此一搏。文化部高官当时正在为创办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而发愁:中心需要在各地市设置办事处,但经济实力不够,需要找个投资人、管理者。如果能以央属国企名义做担保,让杨兰自己出资或者筹资50万元注册央属国企下属的国有单位秦皇岛办事处,中心并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只需每年按时收缴一笔“管理费”即可。

19年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已不得而知,但杨兰通过跟文化部高官交谈后得出了一条结论:中心看得起我并提拔我,为我作借款担保支持我创业,我得拼命把这事干成,不能辜负了领导的厚望。说干就干,杨兰很快便回纪检委领取了档案并前往央属国企报道,由于手续复杂等原因致使她不能成为编制内干部,但杨兰只图好好做事,并没对编制与否,合作协议等关键问题进行落实。杨兰只是死死记住了文化部高官的话,并从三位友人手里筹到50万元注册资金,正式成立了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之后,她又通过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的名义成立了其全资子公司世纪蜂业有限公司。直到1994年秦皇岛办事处都是一个空壳,主要业务来往都依靠世纪蜂业有限公司。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杨兰又在世纪蜂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下注册成立了博园高校后勤基地有限公司,专门与当地各大高校合作办学,前景相当可观。

秦皇岛办事处当时的法人代表为程锦,程锦见杨兰劳苦功高,在十几年的奋斗史中,中心除了向杨兰创办的企业提供担保外,很少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不管大小事,都靠杨兰去跑关系、拉资金,如果博园后勤基地的项目能做好,这次央属国企可就赚大发了。因此程锦拍着杨兰的肩膀许下承诺:“这个项目初期的活动经费等由你出面去筹集,我这边再向中心申请5000万。我知道这事比较为难你,只要项目做成了,央属国企回馈给你10%的奖励……”

又是一个不成文的口头承诺。后来程锦又分别在几个重要的酒局上表态:央属国企要给以杨兰为首的工作团队项目10%的奖励,可以是个人借支的名义,也可以是发票冲账。

在10%的奖励与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的性质方面,杨兰处理得比较暧昧。如果她认定了秦皇岛办事处属于挂靠企业,又何以眷恋那10%的站不稳脚的奖励。大抵还是在盘算着等事情彻底处理完了,她再在产权归属上动点手脚,那所有财产不就都进了自己兜里?

带着这样的美好憧憬,杨兰继续享受着央属国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以处理自家问题的心态向女婿借款480万来还银行到期的贷款。项目运作前期,杨兰向中行贷款4000万,需要房产证、土地证做抵押,明明一部分已经办理下来,她却一口咬定“正在办理中”,致使央属国企的领导认为无法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而实际上杨兰已将这部分贷款为自己办了一些私事,比如为亲人买车子、房子等就花掉了700万元。

说杨兰完全不懂法律、漠视法律的威严是假,她知道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署名为央属国企,央属国企为团中央直属企业,那么其下属的秦皇岛办事处也属于国有企业。虽然前央属国企总经理一开始就有明确表态:登记为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实质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为民营企业。

因此为了从实质上摆脱“国有”的束缚,杨兰着实花了些心思。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前景可观,项目收益巨大,杨兰就想办法掌控该公司的股权:秦皇岛办事中心持股10%,杨兰的保姆孟萍持股90%。让保姆持股并非杨兰的真正意图,她只是想借此来掩人耳目,两年后便将保姆名下90%的股份再次转移到了自己和侄儿名下,让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彻底成为杨氏家族企业。

再继续说程锦鼓励杨兰成立高校后勤基地公司,他承诺向央属国企申请5000万的资金,而杨兰则负责筹集前期周转需要的4000万资金,并且杨兰已经动用各种真真假假的手段做到了,程锦那边却迟迟不兑现。央属国企本身并非经济实力雄厚的盈利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往秦皇岛办事处投钱必然会招致信贷危机,万一秦皇岛这边成事不足败事有余,那央属国企将颜面何存?眼看工商银行的几笔贷款就要到期,杨兰希望央属国企能出面做担保或者程锦兑现5000万的资金注入,可央属国企这回铁了心不再管秦皇岛办事处的事,并且正在打主意把秦皇岛办事处的债务担保转让出去,以求解脱。

杨兰当然不干了!

接受秦皇岛办事处债务担保的是一家挂靠在西促会下的民营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过百万,利润不过20万,其法人代表为李凯,中间的牵线人大概是一名姿色不错,风情万种的女人。

李凯私底下给杨兰打电话:“我告诉你,只要你放弃股权,我就不为难你。我是政法大学毕业的,要告你简直太容易了。”杨兰也不是被吓大的,李凯的恐吓不但起不了作用,反而是几个月一过,李凯分文不出惹急了杨兰,令她更加坚定的认为不能把自己一手创造的事业拱手相让。

李凯的私下威胁不成功,但背后那位女人还有奇招,没过多久央属国企便举报杨兰侵吞国有资产。事实证明,杨兰是玩不过这个女人的。几番PK过后,杨兰就招架不住了,一家人关着门反复商议,然后陪着她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惊诧的判决:杨兰命否该绝?

杨兰投案自首并非顿悟,而是眼看斗不过敌人,不得不赶紧到公安局备个“陈情表”,她既糊涂又有些小聪明,但想凭借小聪明来跟铁面无私的法律条款PK,恐怕又太自不量力。

杨兰的“招供”任谁都能明白是在倾诉委屈,指责他人不会办事或办事不力。从1991年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成立伊始,杨兰就没从央属国企领取过工资,没享受到津贴、保险等待遇,再者她的档案也不在央属国企编制中,因此她认为自己不算央属国企的正式干部。而与央属国企就不属于从属关系而是企业挂靠,这就不能构成别人“诬陷”的贪污罪。

为了支取程锦对她承诺的10%奖励,杨兰用一些购买磁砖、沙子的假发票冲账,就这七百多万就足以判她死刑。另外,由于她瞒着央属国企办下了工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用以做贷款抵押,贷款4000万,这一点私心千真万确,死有余辜。然后便是处心积虑的将博园高校后勤基地的股权多次转移,最后划拨到自己和亲人名下,以达到操控股权的目的,虽然说辞是“代持股”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动机则触犯了法律,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然而对于“贪污”罪,杨兰有自己的一套说辞,10%的奖励虽然没有具体协议,但央属国企所有的决策都没明文批示,何以这区区10%的奖励要单独立项?再说,从中心的多项债务确认函和备忘录中可见,各位领导早已默认了此事。但致命的一点是,法律只对客观存在的,有凭有据的条文和协议进行裁断,人主观臆断上的认定并不受法律认可。

1998年10月18日,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再次恢复成立时,杨兰使用了非法手段与假章,并未正式向央属国企申请、汇报实情。运用超常规手段恢复注册的秦皇岛办事处于第二天(10月19日)就与燕大校长洽谈合作之事,这点杨兰承认应承受惩罚,但随即表示都是为了整个央属国企利益着想才走极端。

经过检察院审核认定,杨兰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国有资产高达5000万。当时河北省省长对此事特别关注,他是出身团中央的国家干部,自然对团中央下属单位特别关注,如今出了个贪官还得了?赶紧下批文“严格查办”。

一审法院查办得果然够严,法庭上不容杨兰有任何抗辩的机会,辩护律师也只是装饰,高达5000万的贪污资产,法院竟在一天内便定罪:判处死刑。如此轻率又过分的判决令杨兰和整个杨氏家族的人顿觉天昏地暗,五雷轰顶。当杨兰被押送回牢房时,回头对旁听席的亲人们重复喊着一句话:“冤案永远都是冤案!”

从我跟杨兰家人沟通过程中发现,他们都在抗拒“贪污罪”,包括一审辩护律师也是如此,当然大家都是一片好心,希望能以这种方式来保住巨额财产。但我却认为这种抗拒方式非常可怕,他们(包括杨兰自己)死不认罪的筹码可是杨兰的生命啊。

当我参与案件分析后,就明确警告杨兰及其家人:既然犯罪了就该勇敢承认错误,这是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基本表现。在辩护中,不要死咬着别人办事不力或者承诺未兑现之事,这与本案毫无关系,但可以如实汇报19年来为央属国企创造的价值,虽然的确有贪污迹象但毕竟贪污未遂,请求法院能从轻量刑。最后就是诚恳要求法院对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的国有或民企性质进行鉴定,因为这么多年来,其性质一直摇摆不定才给杨兰造成了某些幻觉,使得她滥用职权,贪污造假……

理想与危机意识谁更靠谱

杨兰理想远大,能力超群,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无疑是因为有她才得以发展壮大,并且派生出一家又一家全资子公司,仅仅博园高校后勤基地的一期工程就至少可盈利2.2亿元。但杨兰在事业越来越红火时,行为活动偏离法律规范也越来越远,她那不可一世的德行也导致人际关系越来越恶劣,我一直怀疑这次案发是仇恨她的幕后使者一手导演的。

对于创业中的企业家来说,需要“意气风发”的风范,却不可在为人处世中“意气用事”,一步错则步步错。特别是触犯法律的事,即使你本着一颗仁慈、善意的心也不能藐视法律的善意与“无情”。

杨兰就是这样一个女人:1994年她不声不响地注销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1998年,又“自认为”这是为中心利益,于是动用人际关系、私刻公章,让其在一天之内恢复执照,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再次“自以为”房产证只要没有完全办理下来,便可以“正在办理中”搪塞上级单位,以骗取银行贷款做私用,最后光荣落马,再“自认为没贪污”。其中最典型的事恐怕要数她听取了耿某的忽悠,以个人借款方式在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帐上私自划拨70万元给退休干部办企业之事。

2006年的某天,耿某(央属国企主管财务副总)把杨兰约到饭店谈事——如何支持即将退休的一批老干部自力更生办企业?据说央属国企的领导郑军(刚到任不久的央属国企法人代表,对秦皇岛办事处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和程锦也都非常支持退休干部再创业,并且希望耿某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办企业,为退休员工谋福利。

耿某早就摸透了杨兰的处事风格,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程锦曾又表态要给杨兰10%的奖励,耿某正惦记着这笔钱,如果杨兰能以个人名义从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划拨70万元支持她,事情就办成了。没多久,耿某便在北京顺义和怀柔分别注册了公司,好处跟杨兰没关系,但麻烦来了却要杨兰负责。中行的300万贷款到期不能还,银行查到博园基地公司花钱去支持退休干部办企业,却不肯还到期贷款,于是频繁跑到央属国企找事。实际上央属国企的郑军还不知杨兰已经私自决定了此事,对杨兰的人品和办事背后的动机立马产生了怀疑。

为了平息中行的怒火,耿某又忽悠杨兰替她脱身——平帐。杨兰明知上级领导对她的私自作为颇有微词却继续执迷不悟,没有对整件事情进行分析、揣测,以及思考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等等,以自己的法律危机来解决他人危机。

帮耿某平帐必须掩人耳目,杨兰又从博园基地公司账上划了73万元到女儿银行账户上,再转账到耿某公司账户上,然后耿某再向博园基地公司账户上转入70万元,并告诉郑军等央属国企领导这是耿某从朋友手里借钱来还上的,中间有3万元的悬殊,就算查账也不会轻易看出端倪。耿某不断叮嘱杨兰不要在央属国企领导郑军及任何人面前透露任何实况,目的是等企业办好了耿某自己跟郑军交涉,并一定表示这一切都是杨兰的功劳。剩下的事,耿某表示她自己会跟郑军有所交代,并拍着胸脯保证不会有任何疑难。

事实正与此相反,这里将杨兰的贪污金额仔细界定一下:一审法庭断定她贪污国有资产高达5000万,其中利用职权便利,虚假发票等支取了700万元左右,而另外的四千多万元则是通过暗箱操作企图控制博园基地公司的股权。博园基地公司的股权本身有待鉴定,而且代持股在法律上可以容忍,唯独这700万元是她名副其实的贪污。略懂法律知识的企业家朋友可能都清楚,法律明文规定贪污金额达到700万元则判处死刑,而杨兰以个人名义支取的这73万元正包括在其所贪污的700万元中,意思是没这73万元她很可能没有性命危机,正因这73万元就足以处死她。

而我说杨兰是草莽英雄就在于,她认为只要别人拍拍胸脯保证做到的事就必定能做到,并且对此深信不疑。案发后杨兰招供出这件事,而耿某强烈表示根本不知道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旗下还设有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至于这笔账也是杨兰为了减轻罪名而瞎编的。由此不难看出:耿某很会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保护自己不受牵连,但杨兰又奈何?她曾经不但对此事三缄其口,而且任何有利于自己的字据或者协议也没签。

的确,某些时候人碍于情面不愿意与对方签订协议,甚至宁愿相信誓言也不相信法律,普遍中国人都存在这种观念。特别是某些老朋友合伙创业,创业初期大家只想着如何将事情干好,分利益的事互相都羞于提及,或者两杯酒下肚后慷慨陈词,酒醒后便拒不认账……站在律师的角度,凭借我多年办案的经验教训,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没事万事大吉,当事情发生了,法官和法律只认证据,这时你身上长一百个嘴巴也PK不过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人际危机:性格不光决定命运

杨兰是个不折不扣的理想主义者,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她的失败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太过信任他人,其败笔还要从那笔“来路不明”的4000万贷款说起。

1998年10月18日,杨兰正在北京办理业务,突然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说是燕大打算建第三食堂,目前浙江一家公司正要与燕大签合同。杨兰心想:肥水不能流入外人田啊,于是赶紧打电话跟程锦商量,程锦一听也觉得机会难得。并反过来问杨兰:“资金的事能落实不?”这么大的项目,杨兰又不是超人,哪能一口气拿下?这么好的赚钱机会,程锦当即向杨兰表示:“如果你能筹集到项目启动资金,我就向央属国企申请投资一部分……”并且最好以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的名义(而此时秦皇岛办事处已被杨兰注销几年了),这样才有利于央属国企投资。

杨兰的办事效率高得惊人,刚接到信息就能跟程锦立马在电话里达成一致,并随后电话里跟海三建协商好建食堂之事,然后再回秦皇岛敦促火速恢复央属国企秦皇岛办事处,其中的灰色伎俩我们这里不做讨论。

经过前期的千辛万苦的资金筹集工作后,杨兰本以为终于可以喘口气了。2000年5月,程锦以央属国企法人代表、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身份在市长面前几次明确表态:“央属国企要投资8000万到1亿元在秦皇岛市建设全国一流的高校学生公寓。”市长一听乐了,这可是当时全省第一个高校后勤园区的启动,于是赶紧申报给省长,省长一看也乐了,并立马将其列为省重点工程。但这样的激昂陈词却纯粹口头的,没有任何约束行为,杨兰当时并没冷静分析,导致后患无穷。

2000年8月,央属国企要与市政府签协议,当程锦拿过协议书一看,傻眼了:如乙方不能在2001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将赔偿学生另行安排住宿费每生按2000元计费。如果按照标准的5000人入住,一旦违约就得赔偿1000万,如此重大的违约责任,专管对外投资的团中央书记处肯定不予审批。于是公章悬在手里,程锦却迟迟不敢盖下去,旁边的杨兰也如受晴天霹雳。

开弓没有回头箭,高校后勤园区已成省重点工程,程锦没办法告诉市长:因为团中央不给批,所以不干了。想来想去便把项目当成政治任务抛给杨兰,要杨兰再想办法解决一部分资金,央属国企则提供贷款担保再贷款一部分,然后他再向团中央申请3000—5000万元作为投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程锦考虑到杨兰劳苦功高,因此承诺10%的奖励。但杨兰当场表示:“无论央属国企给我多少奖励,我都担当不起这么大的违约责任!”程锦又以央属国企法人代表的身份承诺:“放心吧,央属国企肯定投资,容我时间!”

于是杨兰拿着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不断奔走于中行、建行、商行、交行等各大银行之间,期望能洽谈成贷款之事。而且这个过程中,程锦也跟这几家银行的行长、副行长或信贷人员有多次接触,并进行过相当的深谈,同样也明确表态央属国企将对高校后勤园区投资3000—5000万元,银行对此事深信不疑。

做这个项目就标志着工程全靠贷款和借款供给资金,每年还贷以及银行利息任务繁重。眼看几笔数百万的贷款就要过期(过期不还,银行将起诉央属国企,有损企业影响,社会影响巨大),杨兰要程锦兑现央属国企投资的几千万,程锦一概闪烁其辞,理由层出不穷,最后只以“容我时间”应付了事。杨兰着急得不行,又打电话找央属国企的财务总监耿某,耿某却以杨兰在中行的4000万贷款就快获批而坚决不予支持。

这段时间杨兰的公司甚至被法院贴上禁止营业的封条,网上也不断有建筑商和其他业务伙伴进行投诉,中行的4000万贷款并不容易获得,对方要求必须以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的全部财产作抵押,而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最快也得半年时间,审批房产证等更不容易,必须确保几个关键,很明显杨兰都不能确保。

如何才能让4000万的贷款顺利批下来?工程若不能如期完成,高额的违约金她无力承担,如若不保证工程的资金链流畅,工程又如何顺利开展?说来说去都是需要钱解决的问题,程锦承诺的几千万任凭她如何敦促,对方永远都是“容我时间”,可时间并不等人,银行的各级干部不断走访中心催还贷款,如果把央属国企惹急了就不给担保或投资,那麻烦更大……

到了关键时刻,口头承诺一项都不能兑现,杨兰急得寝食难安。指望程锦兑现给中心几千万的投资看来只能是天方夜谭。想来想去只能动用一些灰色伎俩来快速获得银行贷款,以缓解燃眉之急。当然,在贷款还未到位之前,杨兰已经召集家人和朋友为她筹集资金先解决了一部分到期贷款。这种公私不分、费力不讨好的做法,非但没得到上级的赞叹和感激,反而让家人在案发后深陷其中,纠缠不清。

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有个致命法律问题,就是杨兰没有如实向央属国企汇报房产证的办理实况,而是私自将其拿去做抵押贷款。如果事小则无关紧要,而高达4000万元的贷款岂能如儿戏,这就是明显的贪污动机。

央属国企对杨兰和高校后勤园区的进展一概不知,在经受了银行人员的频繁走访事件后终于无法忍受,并下达相关公函明确表示与秦皇岛办事处划清界限。至于那些沉重的贷款担保以及贷款,则转交给西部烟商公司,这就代表着将杨兰辛苦挣得的财产得拱手相让,她当然不会同意。

也许迫于背后的压力,也许是极力开脱责任,程锦站在杨兰的对立面出示了不少假证据。程锦出示了1998年8月恢复秦皇岛办事处注册的证据,而实际上两人是在这年的10月18日共同商量后恢复注册的。程锦想借此来证明自己跟杨兰摊上这档子事毫无瓜葛。

关于他许诺杨兰10%的奖励,也坚持说是酒醉过后说的胡话,并且后来也跟上面领导提及过此事但并未正式下文件批准,因此不算数。他更没有承诺央属国企投资3000—5000万元的事,甚至根本不知博园高校后勤基地公司,连央属国企几位相关领导(耿某、郑军等)也都被伙同,均称不知道有这回事……

信任人,这本来是中华民族推崇的美德。在与朋友、亲人相处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秉持信任态度与他们交往,这是大度与爱的体现。对待合作伙伴或者上下级领导、员工,我们同样应该信任他们,但必须融入“怀疑”的意识,而打消这份“怀疑”的最好武器则是法律,它虽然不是万能的,却是在关键时刻最具说服力的。像杨兰这种情况,几千万的贷款压力下,她却凭着程锦“明确表态”便莽撞行事,即使后来发现程锦已经力不从心也未赶紧向上级单位报告,而是继续遮着掩着,指望通过一己之力把局面撑起来,实际上这个局面已经脆弱得不堪一击,因此天塌下来时该她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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