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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景之治”看豪强势力的兴起

2012-08-15

黑龙江史志 2012年7期
关键词:班固富商汉书

刘 京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青海 西宁 610008)

汉初“文景之治”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盛世,它注重借鉴秦亡教训,面对民生凋敝、社会残破的实际问题,以黄老思想为治国理念,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重视农业发展的政策,结束了西汉立国初年的贫弱状况,实现了国家财富的迅速积累,为历代统治者尊崇。然而,也正是在“文景之治”的辉煌下,汉初豪强势力凭借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实现了自身在经济领域的扩张,由此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

一、豪强势力与西汉政府的暧昧关系

从西汉建立到武帝即位初年的这段时间统治者迫切需要实现两个目标:在经济上扩充国家物质财富积累;在政治上加强皇权集中。这时,豪强作为不断发展的社会阶层,在社会各个领域均显现出巨大的实力,他们存在虽然符合了这两个目标的发展要求,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相应的问题,为西汉王朝埋下了隐患。

我们知道,文、景二帝在位执政的三十九年间一面致力于恢复发展,另一面不断积累国家财富,加强皇权。那么,在这样的特殊历史背景、特殊社会条件下表现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他们对豪强势力的暧昧态度。

(一)汉文帝即位初年,内有铲除诸吕的功臣宿将,外有手握重兵的跋扈诸侯,他们自然无法取得刘恒的信任

同时北方匈奴虎视眈眈,南方赵佗自立为帝,因此文帝迫切需要一股能在凋敝经济上促进国家恢复、在政治上给予自身支持的强大阶层,由此豪强势力脱颖而出。正如汉文帝在写给南越王赵佗的信所说“朕,高皇帝侧室之子也,弃外,奉北藩于代。道里辽远,壅蔽朴愚,未尝致书……赖功臣之力,诛之已毕。朕以王、侯、吏不释之故,不得不立;今即位。”[1]这里不仅是文帝时期外交策略的转变,更委婉的道出自身政治上的弱势地位。于是,汉文帝选择依靠豪强势力,在全国施行“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的政策[2];同时对商人“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遨游,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3]也并不过分制约。

(二)汉景帝即位后,与豪强的关系更加微妙,其中最能体现这一方面的就是贵粟政策

“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4]从直观上看,这一政策施行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缓解谷贱伤农带来的“舍本逐末”问题;另一方面是用于增加国防经费,以巩固边防。然而,我们发现这一政策可以持续运作下去主要在于豪强富商急需摆脱经济、政治上的不利地位,以实现自身实力增强这一客观事实。那么,相应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由于对政治地位的渴望,豪强富商在短时间内的确被国家分割了更多的利益,但长远看来贵粟政策更有利于豪强富商兼并土地、加重剥削(如对租种自己土地的农民征收50%的地租税);更关键的是,豪强、富商、官僚在西汉中后期实现了合流,更加重了土地的兼并。

“文景之治”下对豪强势力始终坚守一条底线:只要他们不与中央对抗,就任由其发展。即使出现像郅都诛杀济南瞯氏豪强的事例,也是因为他们“豪猾,两千石莫能治理”。[5]这种重“农”胜过重“民”的政策实质,容易产生利益天平向豪强势力的倾斜,而中国小农经济的脆弱特征,也使得豪强最终走向无休止的土地兼并。

二、“文景之治”下利民政策向豪强势力的倾斜

“文景之治”下最为历代称道的是“三十税一”的休养生息政策。历经秦末农民起义与楚汉战争而建立的西汉王朝民生凋敝,以至于“天下既定,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6]。于是,汉初统治者惩亡秦之失,从汉高祖刘邦“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7]开始与民休息,到汉文帝二年和十二年“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8]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再到景帝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9]使这样的田租租率成为定制。可以肯定的是3.33%的田税对于恢复汉初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发现这一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以及由此导致的土地兼并问题。

汉初的著名政治家晁错在《论贵粟疏》中对汉初农民生活有这样的描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署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10]的确,我们存在疑问,为什么田税这么低而农民连起码的温饱还达不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田租较低,农民手头又拥有部分土地,同时大量的士兵复原归乡从事农业生产,使得粮食产量迅速增加,而相应的粮食价格下降,再加上大商人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甚至文帝时每石“粟至十余钱”。

我们来算一笔账,中国传统五口之家(三成人,两未成年),理想状态下耕百亩田,每年收获150石粮食(每石20钱),减去上交国家的5石田税,再减去每年家庭消耗的95石粮食,共收入50*20=1000钱,而整个家庭需要缴纳120*3+23*2=406钱的人头税、600钱的更赋、还有家庭一年所用的杂费支出(包括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可见,普通农民根本不足以负担起这样庞大的支出,虽然丰收却不能温饱,由于整体赋税的沉重性导致一些有地农民不得不依靠出售土地获取钱财以保证生存,而最大的利益获得者就是豪强富商,他们既实现了土地的兼并,同时控制了粮食的价格。

此外,由于汉初政府征收田税,依照的是土地面积,即大体估算每亩土地的粮食产量;而不是按照土地肥力状况,以划分相应的等级来确定税额。这样一来,田税虽少,而不同地域、不同状况下的农民实际纳税能力却没有顾及;“三十税一”政策虽好,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不顾忌实际情况的征收,所以出现“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11]也就不足为怪了。由此可以见,尽管西汉中叶实现了“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2]的社会总财富积累,伴随而来的却是牺牲农民的利益和实现豪强势力的增长。

三、豪强势力兴起的历史必然

“文景之治”作为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它承载的不单单是国家财富积累的重要使命,更重要的是它延续了春秋战国至秦汉生产力发展的总趋势。

铁器牛耕的出现引发的不仅是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更是带动了春秋战国时期经济链条每个环节的连锁反应:从农业进步到手工业扩大再到商业的发展。如《孟于·滕文公上篇》中反应的“以粟易械器”和“以械器易粟”现象已司空见惯,如《孟子·公孙丑下篇》中描写商贾“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阿)市利。”已惟妙惟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商人通过不断积累,成为豪强,符合了这一时代的发展趋势,而以文、景二帝为代表的“文景之治”,则既是摆脱民生凋敝的需要,更成为豪强复苏的舞台。

然而,为什么“文景之治”下对豪强富商总体上又要保持打压态势呢?如“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13]、“(有市籍子孙)不得仕官为吏”[14]、“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15],我们知道,作为汉初征收税赋的三种形态:实物、劳役、货币,它们是构成国家财富积累的基本实体,需要相应的编户予以固定,以形成稳定的“三角结构”;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反而被豪强富商迅速“转嫁”,这不仅表现在对农民征收租税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如:国家征农民“三十税一”的田税,而地主征“什五”的田税);更表现在豪强富商运用“实物”和“货币”的差额产生财富(如在“三十税一”田税下的谷贱伤农问题),这些足以抵消他们在劳役和人头税上相对过重的“负担”,最终使他们游离于西汉政府期望的“三角结构”,实现了实力的增强,正如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16]

另外,西汉初年的郡国并行政策存在这样的特征:人口数量直接属于西汉政府控制的约为户九十七万,口四百五十万;属于诸侯王国管辖的约为户一百八十万,口八百五十万,二者比例为5.29:10。[17]这就意味着相对更多的豪强富商不受中央控制,而地方诸侯王更关注谋求自身领地的财富,对于豪强势力发展持默许态度,如吴王刘濞以丹阳之铜聚万人之众,铸钱富国,最终“吴邓钱布天下”[18],他们并未对豪强势力发展有所干涉。于是,伴随国家财富的积累,豪强富商的财富也不断积累,而土地走向兼并也就成为必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文景之治”在西汉建立初年对于国家财富的积累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众多利民政策的实施反而成为豪强势力发展的温床。由此,不仅相关的“利民”政策无法延续,而且随着豪强势力的逐渐壮大,对西汉王朝中后期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终西汉一代,中央与豪强势力始终保持一种博弈和暧昧的关系。

[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三十.中华书局,1982:445.

[2]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卷一百二十九.中华书局,1982:3261.

[3]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2.

[4]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3.

[5]班固《.汉书·酷吏传》卷九十.中华书局,1975:3647.

[6][7]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27.

[8]班固《.汉书·文帝纪》卷四.中华书局,1975:118.

[9]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5.

[10]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2.

[11]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上.中华书局,1992:191.

[12]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5.

[13]司马迁《.史记·平准书》卷三十.中华书局,1982:1418.

[14]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53.

[15]班固《.汉书·惠帝纪》卷二.中华书局,1975:91.

[16]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十四上.中华书局,197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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