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滥征财产税之弊
2012-08-15汪哲
汪 哲
财产税,作为近几年备受争议的话题,至今未能拿出平息各方怒火的解决方案。对被征税者来说,这是个极度痛苦的税,意味着多年奋斗的成果被硬生生分出去一份,若谈不拢“回路”,像西汉那样只征不安抚,收税的初衷怕是越走越偏。征还是不征?怎么征?旷日持久的论战仍在继续。
“杀富济贫”
算缗是汉武帝刘彻为打击商人势力、解决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算缗是一种财产税,是汉初采取的抑商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汉武帝时期,北征匈奴,西通西域,东伐朝鲜,南抚夷越,国家发动了一系列历时长久、规模巨大的战争。要支持如此庞大的军费开支,单凭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是不可能的。此时的汉王朝面临的是一个百废待兴、民生凋敝的局面。社会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点在大儒董仲舒给汉武帝的信中一句“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可见一斑。
汉武帝经过深思熟虑,不失时机地在这一年,发动了“改革的第二期工程”。而在这期改革工程中,他一改过去凭借国家权力,实行高压政策与方式的风格,全面地走向了另一个改革的主题。这个主题,叫“天下流转”。
为了支持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对匈奴的战役,就必须利用国家政权干预来管理战时经济和战后恢复。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纹不如倚市门”,可见商人钱财得来之“易”。汉初的抑商政策虽然收到一定成效,然而这些措施面窄速度慢,无法弥补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武帝不由自主地将目标对准了富可敌国的商人阶级。
西汉视农业为根本,鄙商业为末道。历史地讲,重农抑商,自商鞅始。汉代则强化了这一观念,可以说,西汉早期的皇帝们已经善于用赋税之器调整国家的经济结构了。
汉高祖就对商人心存歧视,他令商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到汉惠帝和高后时,才解冻商贾之律,不过同时,也令“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对于农业的重视,是从文帝开始的。他下诏说,“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为此,他一方面“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劝趣农桑”,另一方面“减省租赋”,“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或“除田之租税”。景帝延续了文帝的经济策略,他说“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繇赋”。减免租税和徭役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天下务农桑,多积蓄以备灾害。
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直接征收赋税,汉代已经开始。“工、商、衡虞”之类,虽然不事耕作,但也在获利,因为“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材产”,对其征税类似于今天的工商税。武帝开征过商人的车马税和“关税”,就后者而言,《汉书·武帝记》载“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另外,武帝还对有储积钱者征收缗贯税,为了鼓励此税,武帝还“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中国封建社会下的盐铁榷酤专营专卖制度,也源自汉武帝。
商业一蹶不振
西汉的商人分两种,一种是有市籍商人,一种是无市籍商人。市籍是指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在特定市籍内营业的主要是身份低贱的中小零售商人,巡游郡国的大批发贩运商,不需亲自到市内来,身份地位较高,经济力量强。有市籍的商人只是商人中的一部分,称为“贾人”。“贾人,坐贩卖者也”,同无市籍的“行商”是不同的。
市内商人所交租税,包括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的交易税,统称“市税”和“市租”,由市吏征收后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这笔收入相当可观。景帝时,临淄(今山东临博东北)市租年达千金(千万钱)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还要同其他有产者一样,缴纳“算”(财产税),这部分税入归大农,与市井之税无关。
由于有市籍的贾人大都为前时代商人奴隶之后,出身卑贱,封建政府对他们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政策。而且从先秦时代起就不准有身份的人入市同贾人接触。但有身份人不入市的限制,至东汉末已逐渐打破。
汉武帝为了加强国家财政,回收了盐铁大权归官府经营。其他的管制主要是针对有市籍商人来说,政府对无市籍商人的限制并不多。无市籍商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但是他们只是兼作商人的封建地主,对商业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多少贡献。有市籍商人算是真正的商人,他们很有钱,有钱了就向无市籍商人发展。
史书记载“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意思就是除有市籍的“贾人”之外,其他的“商以取利者”也同样要缴纳算缗钱,即是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征税。算缗的征税对象是商人的“物”,即是对财产征税。
史书记载,“一算,百二十文也。”“二千而一算”,则每二千钱抽取百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六。“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工”这一阶层,收取税率为百分之三的财政税。“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这是征收的车船税,对“非吏比者”即非官吏的车船所有者征税。其中,“非吏比者”每辆车收税百二十文,“商贾人”每辆二百四十文。“船五丈以上”,统一征收百二十文。其中“三老”出于敬老,“北边骑士”出于战争需要,不在征收之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这是对逃税者的惩罚规定。逃税者除没收财产以充缗钱外,更是要戍边一年,罚作苦役。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赶尽杀绝
如此重负下,商人自会藏匿瞒报所拥有的财政,于是,元鼎三年(前114)武帝又下令“告缗”,由杨可主管其事,给告发商人漏报瞒报的百姓一半的商人财产。杨可告缗遍天下,商贾中家以上几乎都被告发。武帝派遣御史和廷尉正监等分批前往郡国清理处置告缗所没收的资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地大县达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商贾中家以上都因此破产,武帝将没收的缗钱分配给各个部门。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置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狗马禽兽和在官府担任杂役。告缗沿续近十年,直到元封元年(前 110),桑弘羊继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后,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赎罪,山东漕粟一岁增至六百万石,均输帛达五百万匹,加上告缗没收的大量田宅、奴婢和货币财物,使西汉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了明显好转,这才停止了告缗。
告缗以及盐铁官营等政策,为武帝的内外功业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但商人势力在经受严重打击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西汉后期,商人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
现在我们征收的财产税更倾向于动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老百姓更为关注的是自有自用住房的征税情况。以史为鉴,征税应以调解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为前提。针对某一阶层的滥征行为不仅达不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还会加深社会矛盾。部分税目的重复性已使中国的税赋“走在世界领先的位置”,税负的可转嫁性,也让最终为税目买单的人越来越吃力。如何让财产税的调解作用更为直接和公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还应更为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