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专业役户徭役优免
2012-08-15许敏
许敏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9)
在传统的帝制时代,人口和土地是帝制时代国家得以存在和延续的经济基础。因为人口和土地是赋役征发的依据,而赋役是供应皇室、军队以及维持国家统治的全部官僚机构需要的必须收入,赋役是国家生存的源泉。赋役征发的状况决定了一个国家运行的质量。
“赋役之法,……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州府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明史》用这一小段文字概括了有明一代的役法,但是明代的役法并不是这样简单的,三种役法并不是在明初就全部存在的。
在明初只有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项徭役的佥派。根据洪武十四年所定赋役黄册记载:“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多粮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这里的里长所要承担的就是正役,按照丁粮的多少为依据,十年一周轮流充当,不能脱免和逃避。里甲正役一直存在于明朝的始终,一直是明代每个齐民必须承担的义务。
杂泛差役的佥派是和里甲正役的佥派有区别的,里甲正役根据赋役黄册的规定是十年一周依其户等轮充,而杂泛差役的一部分是和里甲正役一样轮充的,在正统以后被称之为“均徭”;另外一部分杂泛差役是没有定额和定期的佥派的,遇事则派,无事则休,后来发展为正统后的“杂泛”。至此,才有《明史》中记载的三种役法。
关于徭役的佥派方法。按照赋役黄册的统计,根据财产和人丁的多少量定户的等级,“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差”。按照户的等级佥派徭役,“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富者多担,贫者少担或者不担,但总体上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役夫的差遣。
既然是按照田产和人丁佥派的徭役,那么田产和人丁都要承担徭役。也就存在有田产的丁和无田产的丁,在《大明律·户律》之中被称作“有赋役者”和“无赋役者”。按其规定,有田产的户,在承担田产的正役时,余丁也应承担力役;而没有田产的户,不承担田产的正役,但必须承担丁的力役。而只有田产没有人丁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
这是一种公平的佥派方法,但是这只是法律的规定而已,在实际的佥派过程之中,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的。除了一些人不法的破坏以外,还有很多法律规定的不服或者少服徭役的特例,即是所要讨论的徭役优免问题。
明代享有徭役优免特权的阶层很多,专业役户只是其中之一,并不是最具代表性的优免阶层,但是专业役户的优免很特别,他们得到优免权的前提是已经承担了一项专门的徭役负担。这是别的享受优免特权的阶层不具备的特点,也是笔者关注这一阶层优免的主要原因之一。
《明史》记载:“丁曰,成丁,曰,不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这里的“丁”在历代的法律里都指的是成年男子,只是各个朝代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而已。明代规定,十六至六十岁的是成年男子,即“丁”,是服徭役的,十六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是不服徭役的。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这就是明代的户籍制度。明朝政府按照这样的户籍制度编排徭役,“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差”。而对于户籍中这些专门从事某一职业的人户,其他的科差徭役是否承担和如何承担的问题—即专业役户的徭役优免,便是笔者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灶户、盐户的优免。洪武二十七年,“令浙江盐丁,免杂泛徭役”;宣德二年“令各处灶户免杂泛徭役。”这些都是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人丁或是田粮的优免规定。直至弘治十八年,朝廷对盐户灶丁规定了详细的优免则例,“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亩,三二十丁者,全户优免。”
养马户的优免。洪武十三年,“凤阳、扬州二府及和州民畜养马一匹者免一丁。”宣德三年“令迤北回还军余民人收充御马监勇士者,免其原卫原籍户下人户差役”;弘治元年,“又令京城火夫、御马监养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余与不是养马者,见丁编当”。由洪武时期的优免“二丁”到弘治时期的优免“三丁”,可见对于政府养马户的优免额是增长的,政府对于养马户的重视是与日俱增的。
陵户、坟户的优免。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县坟户免杂泛差役。”这时候的规定还不是十分的具体,优免的范围比较大,是全户优免。弘治元年“昌平县坟户等户免三丁,不计全户优免”;十五年,“令陵户、海户、坟户……每户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余多丁者,悉查出当差”;正德五年,“议准陵户、坟户杂泛差役,除正身外准免二丁,其余人丁一体当差”。
专业役户本身的一般性民役是不承担的,而其家人的一般性民役也是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免除的,这样的规定不止适应于以上的几种役户,成祖永乐二十二年,“令天寿山种树人户,免杂泛徭役”;宣德六年“令天地坛坛户,免杂泛差”;正统七年“其陕西土军土民余丁若户丁有在边操备者,亦免杂泛差役。”可见所服的专业徭役不同,优免额也不一样,但总体上都会得到政府一定的照顾的。但是由于规定比较笼统,许多不堪忍受国家徭役剥削的农民,把各个役户之家当作了逋逃、隐匿的据点。
宣德年间的江南巡抚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提到苏松地区的贫民为了逃避沉重的徭役负担,采取了以下七种方法:“一曰大户苞荫。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荡。四曰军囚牵引。五曰屯营隐占。六曰邻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诱。”可以看出,以上的二、三、四、五、七的方法都是农民向专业役户的投奔,寻求他们的收容和庇荫。
只优免二至三丁的各种役户之家是没有能力隐匿和庇荫如此之多的逋逃民户的,出现如此的状况,唯一的原因就是各个承担专业徭役的役户,不法的增加优免的数额,借助政府规定笼统性的弊端,成为逋逃农民的避难之所,从中渔利。
明代的专业役户是一个特别的享有优免权的阶层,在承担专门徭役之后不再承担一般性的民役,同时政府对其家人也有相应的照顾,但是他们并不满足于法内的优免数额,还是千方百计的寻求更多的免役机会,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这是明代社会逐渐衰落的一大弊病,虽然政府采取一定措施禁止,但其积弊太深,见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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