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保障探索※
2012-08-15李玮
李玮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1)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保障探索※
李玮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1)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变过去以盲目扩张、以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发展方式。中小企业是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在这一转变中其面临着诸多困难,仅凭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克服,实现转变,必须从政策上特别是法律上引导中小企业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保障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首先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有大中型企业依靠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及良好的基础能顺利转型。而中小企业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缺陷和落后的管理模式则很难顺利转型。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在扩大出口、拉动内需、解决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市场发育、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推进现代城市化、信息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考察时强调,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法治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但我们必须看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其在与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中的缺陷问题却日益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小企业还不具备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能力,近年来出现的中小企业债务危机,表面上仅仅是债务问题,但实际上从深层次上说,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还停留在原有的发展方式上,即以盲目扩张、以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充分说明光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让中小企业尽快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必须从政策上特别是法律上引导中小企业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改善管理模式,在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工夫,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本文着重从法律上探讨如何为中小企业转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立法,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方式转变要求中小企业从资源消耗型企业向资源节约型企业转变,中小企业要适应这一转变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自主创新,自创品牌等产业升级活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当然,在这种调整中必然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小企业在产业结构方面存在着资金、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多数配置在较初级的产业上,具有产业低度化的特征。由于中小企业产业的低度化,造成了中小企业经营业绩的滑坡,使一部分企业陷入困境。[1]中小企业要改变这一困境,需要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光靠市场的自动调节和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能真正解决的,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政策支持。特别是有关中小企业的产业调整方面的法律规定将给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供直接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其能够正确引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帮助、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政策,但却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法。政策因其缺乏操作性、规范性等原因而使之难以落实。为此,有必要将现行的中小企业产业政策上升到立法层面,将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同时,借鉴外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法。日本等发达国家很重视对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法律规制。日本是产业政策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将有关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扶持、保护、促进其发展的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制定振兴法;第二类是对需要加以援助以顺利压缩过剩设备、转移人员的衰退产业,制定萧条产业临时措施法;第三类是对介于前两者之间,需要调整其结构的特定产业,制定改善结构法。[2]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立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金融方面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措施效果显著。我国是从1998年开始陆续出台有关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其所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中小企业金融法律扶持的不足。
日本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立法非常完善。为使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顺利地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借款,先后制定了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相互银行法》、《信用金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补足制度,使日本中小企业能从民间金融机关顺利取得必要的贷款,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融资,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等助成法》,通过都、道、府、县进行设备现代化资金的融资。为改善、加强包含清理现存的信用保险制度和都道府县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制度这两个制度的信用补足制度,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
三、完善技术创新立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作为技术创新体系重要主体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长期活动。也是中小企业从资源消耗型企业向资源节约型企业转变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要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必须进行技术创新,以此实现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很多困难,中小企业在融资、人才、技术引进、对外贸易信息、获取社会服务等方面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困难及其所处的劣势地位光依靠中小企业自身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国家给予大力的扶持。健全的立法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保障。
日本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定了《中小企业高度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该在中小企业及其技术创新方面加强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制定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尽管《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所包括的内容很多,但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应是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二是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计划、经费投入、风险保障以及政府的各种支持与服务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促进科研成果和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
三是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配套立法。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配套法律法规,可以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中小企业的其他相关立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保障措施
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虽主要靠产业结构调整、融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来实现,但其它方面立法的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应尽快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个国家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专门法规的依据和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方案的依据,更是一个国家中小企业合法存在的前提。
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竞争法律机制,为中小企业竞争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环境。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制定竞争法律,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其职责,防止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现象,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是完善其他相关配套立法,以此保障中小企业全面健康的发展。
(课题组成员:张曼莉、刘颖、郭图新、吴英淑)
[1]姚小远(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策略思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2]焦富民,陈承堂.中小企业发展法理——规范框架与实证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社,2007:184.
责任编辑 张小莉
D09
A
1672-2426(2012)05-0028-02
李玮(1962-),女,辽宁兴城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本文系2010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自选项目(LI0DFX024)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