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该向谁报告?
2012-08-15
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该向谁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都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作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或者变动情况的报告。目前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没有对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也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并由预备会议通过。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
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报告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及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代会报告。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选出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确认。这是由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自的性质、职权所决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其职权是对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审查。由此可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担负的是代表资格的审查权。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代表资格的确认权,完全符合谁设立谁任免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此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的,代表资格确认权归属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合法合理。
二、县级和乡镇选出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确认权则归属于同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是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同时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这说明,县、乡镇两级选出的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权、确认权是由同级选举委员会来行使的。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即代表法设定的依法需要暂时停止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法则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并公告。法律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确认的程序,这也意味着法律已将这种权力赋予给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即只需报告或报告后公告,无需确认。而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产生的,向乡镇人代会报告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
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不合法理
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不合法理。首先,按照谁任命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任命它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而越级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向人大报告显然不合法理。其次,代表资格不审查确认,人代会预备会议就无法召开。因此,虽然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人大通过,但审查新一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也不能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向人大报告确认。
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才合乎法理。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任命它的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由人大主席团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也符合法理。因为,乡镇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但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代会的法定召集机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时,也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权力,并不违法,且合情合理。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
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均止于选出新的常委会之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具有审查的职权,并非具有确认、公告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县级以上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相关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同理,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后也应当向乡镇人大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但鉴于为确认、公告代表资格便召集一次乡镇人大会议,并不现实,可根据乡镇人大会议由上次大会主席团召集的规定,由上次大会主席团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确认后发布公告,完全符合法理和客观实际。
有的地方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乔晓阳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操作,每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先成立新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再由新一届乡镇人大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通过报告、确认代表资格。但是,由还未经审查确认的代表组成新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还去审查别的代表资格,能具有法律效力吗?对此值得商榷。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吴照生
乡镇应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笔者以为,根据由谁选举产生、向谁报告工作的原则,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该向选举产生它的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具体说,乡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该向乡镇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并由预备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再向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自然应该向乡镇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地方组织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人选是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该向产生它的常委会会议报告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有关法律虽然没有对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但代表法规定对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是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中的一项内容,按照这一条款精神,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该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