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道德俱损
2012-08-15
制度与道德俱损
文/ 张楠之
2012年3月11日,安徽省涡阳县18岁的高三女生小黎在回家时遭遇歹徒袭击被打晕扔在沟里。警方接到报警后认为小黎是流浪女尸让民政办将小黎拉到火葬场,而民政办将昏迷的小黎再次扔在10公里外位于太和县境内的一处沟渠里。过路民众再次报警,奄奄一息的小黎才被送往医院抢救。
如果涡阳县警方在看到“流浪女”的“尸体”时,对“尸体”进行检验,而不是想当然地认定为倒毙路边的“流浪女”的话,小黎断不至于被当作尸体拉走;而如果民政部门有一点责任心的话,小黎的“尸体”也不至于被扔到了邻县,耽误治疗。
呜呼,如此悲情上演,“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这件事表面上看是警方没有遵循案件处理程序、民政部门违规操作,实际上反映的却是警方和民政部门对生命的漠视。因为即使不是死于刑事案件,而是死于冻饿等原因,对于一条人命的逝去,警方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调查清死因;即使死亡的真是流浪人员,民政部门也有责任给予其最后的尊严。
据悉,民政办“给了司机300元,让他拉出涡阳界就行”。此种说法是否属实尚需调查,但小黎被认定“死亡”的地点位于涡阳县境内,而她被民政部门丢弃的地点则位于太和县境内,这似乎不是巧合,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发生过。2007年8月,陕西宁陕县一民政干部为迎接上级卫生检查,将一重病流浪人员扔到了柞水县的野外,导致其死亡。
这些与“流浪者”有关的异地丢弃案例的发生,与相应的部门考核体系有莫大的关系。对于民政部门来说,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属于其职责范围,流浪者的生活是否有保障或许没人去管,但是若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有流浪者死亡,则意味着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到位,必然会影响自己的政绩考核。因此,将死亡流浪者的尸体扔到他县,也就成了最佳选择。更何况如此一来还会节省一笔丧葬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这一事件之所以让人觉得可怕,是因为,当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某一天不幸成为被袭击者,蓬头垢面被遗弃路边,都有可能被当成流浪人员直接拉到火葬场,或者被拉到邻县丢弃在荒郊野外,成为违规操作和人性冷漠的牺牲品。而且,我们的生命也未必能像小黎一样顽强,能够挺过如此的折腾仍能存活下来。
如此处理一个大活人或许是第一次,但如此处理流浪人员的尸体却不是第一次。我们无法保证每一名警察、每一名民政工作人员都是充满人情味的大善人,事实上也不可能如此,但是,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需要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来保障活人的权益和死人的尊严。这一事件中反映出来的对程序执行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性缺陷,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