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普遍”的根本
2012-08-15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两个普遍”的根本
本刊评论员
2003年,全总十四届三次主席团会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2010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王兆国同志在代表党中央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两个普遍”,即普遍建立工会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具体目标是,2011年至2013年,全国企业法人建会率达到90%以上;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且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努力实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
应该说,“两个普遍”是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的具体化,并且牢牢抓住了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核心。劳动关系问题的核心是经济问题。对职工来说,经济问题的核心就是工资问题,职工工资的确定依赖劳资之间的有效博弈,而博弈的前提是劳资主体间的对等关系,但职工个体与企业资本相比,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进行真正的博弈。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仰赖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这就是“普遍建会”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普遍建会”是“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
但建立工会组织并不等于就能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不等于切实发挥作用。如果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的确定无效或收效甚微,那么“普遍建会”也就成为追求形式的运动而变得毫无意义。当前许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冷漠,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目前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普遍建会”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真正让职工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作用则是难上加难。组建工会绝不能只追求组建率和入会率,而应重视工资集体协商作用的有效发挥。相对来说,后者更为根本。